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高空作业等级划分标准2023年

高空作业等级划分标准2023年
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我了解到2023年高处作业的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1.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根据《高处作业分级》标准,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包括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按照作业高度和作业条件的不同,分为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2. 飞行高度层划分标准
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飞行高度层的划分标准如下:
- 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 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81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3. 工业用电压标准
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工业用电压一般为380伏特。
在工业生产中,通常需要使用较高的电压来满足设备的需求。
DC24伏特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低电压。
这种电压具有较低的电击危险性,一般来自于一些LED灯、安防摄像机等设备。
4. 公司海外营收占比
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公司海外营收占比有望从2020年的11.59%提升至2023年20%左右。
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持续深耕专用高空安全作业领域。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国家标准局1983年4月15日发布 1984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为高处作业的基础标准,是高处作业时,采取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劳动安全科学管理的根据。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
1.基本定义1.1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1.2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1.3最低坠落着落点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根据高度h不同分别是:当高度h为2米至5米时,半径R为2米;当高度h为5米以上至15米时,半径R为3米;当高度h为15米以上至30米时,半径R为4米;当高度h为30米以上时,半径R为5米。
高度h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1.4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2.高处作业的级别2.1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3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3.1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
3.2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3.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米/秒)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3.2.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2.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3.2.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3.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3.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安全标准

高处作业安全标准
1.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高处作业人员身体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有高血压等高处作业禁忌症。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防坠落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是全身式,其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要求。
安全带使用时必须高挂低用,不具备高挂条件的,应在高处增设悬挂点。
需要在高处移动时,必须使用双挂钩安全带。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若施工条件、自然环境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批准人,并由批准人确定是否可以继续作业。
高处作业的工具和材料必须有充分的固定措施,不得坠落。
材料和工具不得上下抛掷,必须通过安全的方式传递工具或材料。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借助梯子或脚手架进行高处作业时,梯子和脚手架应满足相应安全标准,而且安全带不可以挂在梯子或脚手架上使用。
高处作业人员立足点必须牢固可靠,脚手板必须绑扎固定防止滑动。
3.中国相关法规标准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登高作业分级标准

登高作业分级标准
登高作业分级标准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进行分类,具体如下:
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请注意,在进行登高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除了以上的分级标准,登高作业还有一些具体的要求和规范,以确保作业安全。
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注意事项:
1.制定详细的登高作业计划,包括工作流程、安全措施、人员分工等,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人负责、有人执行。
2.进行登高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了解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应对措施和自我保护方法。
3.登高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的登高设备,如梯子、脚手架、吊篮等,并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完好无损。
4.在登高作业过程中,应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带、安全帽、护目镜等,并确保装备的完好性和正确使用方法。
5.在登高作业过程中,应设置专人进行监护,随时注意作业人员的状态和周围环境的变化,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6.在登高作业过程中,如遇恶劣天气、突发情况等,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情况好转后再继续进行。
7.在进行特级高处作业时,应考虑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和协助,以确保作业安全。
总之,登高作业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来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同时,对于不同等级的登高作业,应有不同的应对措施和要求,以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高处作业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国家标准局1983年4月15日发布1984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为高处作业的基础标准,是高处作业时,采取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劳动安全科学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
1.基本定义1.1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1.2 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1.3 最低坠落着落点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根据高度h不同分别是:当高度h为2米至5米时,半径R为2米;当高度h为5米以上至15米时,半径R为3米;当高度h为15米以上至30米时,半径R为4米;当高度h为30米以上时,半径R为5米。
高度h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1.4 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2.高处作业的级别2.1 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 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3 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4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3.1 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
3.2 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3.2.1 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米每秒)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3.2.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2.3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3.2.4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3.2.5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3.2.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

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本标准为高处作业的基础标准,是高处作业时采取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劳动安全科学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
1基本定义11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12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13最低坠落着落点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14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2高处作业的级别2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高处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3高处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31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
32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3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322在高度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2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32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3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3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32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3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33一般高处作业系指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标记高处作业的分级,以级别、类别和各类标记。
一般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种类;特殊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类别,种类可省略不写。
例1:三级,一般高处作业。
例2:一级,强风高处作业。
例3:二级,异温、悬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高处作业是指在高空中进行的各类作业活动,这类作业通常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需要严格的分级标准来规范和指导。
根据《高处作业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高处作业的定义。
高处作业是指在高于2米的地方进行的各类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设备维护、清洁作业等。
由于高处作业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风险,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的分级管理。
2. 高处作业人员的分级。
根据高处作业的不同风险程度和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可以将高处作业人员分为三个等级,初级、中级和高级。
初级作业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具备一定的高处作业技能;中级作业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作业经验;高级作业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进行复杂的高处作业活动。
3. 高处作业设备的分级。
高处作业设备主要包括各类登高设备、安全带、安全网等。
根据设备的安全性能和适用范围,可以将高处作业设备分为三个等级,一般设备、专业设备和特种设备。
一般设备适用于高度较低、风险较小的作业活动;专业设备适用于一般高处作业活动;特种设备适用于高度较大、风险较高的作业活动。
4. 高处作业风险的评估。
在进行高处作业前,需要对作业环境和作业任务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作业的风险等级。
根据风险等级的不同,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作业管理措施,确保高处作业的安全进行。
5. 高处作业管理的要求。
对于不同等级的高处作业,需要制定相应的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作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高处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高处作业的安全进行。
总之,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是保障高处作业安全的重要依据,只有严格按照分级标准进行作业管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高处作业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希望各单位和作业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颁布日期]19830415 [实施日期]19840101本标准为高处作业的基础标准,是高处作业时采取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劳动安全科学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
1 基本定义1.1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1.2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1.3 最低坠落着落点: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当高度h为2—5m时,半径R为2m ;当高度h为5—15m时,半径R为3m ;当高度h为15—30m时,半径R为4m ;当高度h为30m时,半径R为5m 。
高度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1.4 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2 高处作业的级别2.1 高处作业高度在2 ~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高处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3高处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 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3.1 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
3.2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3.2.1 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3.2.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2.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3.2.4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3.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3.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3.2.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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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分级
国家标准局
高处作业分级
国家标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国家标准局1983年4月15日发布198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高处作业的基础标准,是高处作业时,采取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劳动安全科学管理的根据。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
1.基本定义
1.1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1.2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1.3最低坠落着落点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根据高度h不同分别是:
当高度h为2米至5米时,半径R为2米;
当高度h为5米以上至15米时,半径R为3米;
当高度h为15米以上至30米时,半径R为4米;
当高度h为30米以上时,半径R为5米。
高度h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1.4高处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2.高处作业的级别
2.1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3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
3.1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
3.2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3.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米/秒)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3.2.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2.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3.2.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3.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3.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3.2.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3.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3.3一般高处作业系指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标记
高处作业的分级以级别、类别和种类标记。
一般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种类;特殊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类别,种类可省略不写。
例1:三级,一般高处作业
例2:一级,强风高处作业
例3:二级,异温、悬空高处作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
标准编号:GB/T 3608-2008
中文标准名称:高处作业分级
代替标准号:GB/T 3608-1993 高处作业分级,
标准简介:
本标准于1983年4月首次发布,1993年12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的术语和定义、高度计算方法及分级。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
本标准代替GB/T 3608-1993《高处作业分级》。
本标准是对GB/T 3608-1993的修订。
本标准与GB/T 3608-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的英文对应词(本标准的第3章)和部分术语的符号(本标准的3.4~3.6),修改了定义的形式(本标准的第3章;GB/T 3608-1993的第3章),对部分术语的先后顺序进行了调整(本标准的3.3~3.5;GB/T 3608-1993的3.3~3.5);
———修改了客观危险因素中的阵风风力[本标准的4.2A);GB/T 3608-1993的4.2A.]; ———修改了客观危险因素中的高温条件[本标准的4.2B);GB/T 3608-1993的4.2B.]; ———修改了客观危险因素中的低温作业环境[本标准的4.2C);GB/T 3608-1993的4.2C.]; ———增加了冷水作业客观危险因素,并作了具体规定[本标准的4.2D)];
———修改了光线和能见度条件[本标准的4.2F);GB/T 3608-1993的4.2E.];
———修改了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这一客观危险因素,对接近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作了具体的规定[本标准的4.2G);GB/T 3608-1993的4.2F.];
———修改了立足处只有很小的平面这一客观危险因素,对“很小的平面”作了具体量化的规定[本标准的4.2H);GB/T 3608-1993的4.2G.];
———修改了超过体力搬运重量限值的搬运这一客观危险因素,用体力劳动强度代替了搬运重量,并规定了属客观危险因素的体力劳动强度级别[本标准的4.2I);GB/T 3608-1993的4.2I.];
———增加了在存在有毒气体或缺氧的环境中作业的客观危险因素[本标准的4.2J)]; ———修改了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这一客观危险因素,增加了“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的内容[本标准的4.2K);GB/T 3608-1993的4.2H.];
———删除了附录A中有关符号表示的内容[GB/T 3608-1993的A1]。
国际标准分类号:13.100
中国标准分类号:C75
标准状态:现行
标准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3608-1993《高处作业分级》。
本标准是对GB/T3608-1993的修订。
本标准与GB/T3608-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的英文对应词(本标准的第3章)和部分术语的符号(本标准的3.4~3.6),修改了定义的形式(本标准的第3章;GB/T3608-1993的第3章),对部分术语的先后顺序进行了调整(本标准的3.3~3.5;GB/T3608-1993的3.3~3.5);
---修改了客观危险因素中的阵风风力[本标准的4.2A);GB/T3608-1993的4.2A.];
---修改了客观危险因素中的高温条件[本标准的4.2B);GB/T3608-1993的4.2B.];
---修改了客观危险因素中的低温作业环境[本标准的4.2C);GB/T3608-1993的4.2C.];
---增加了冷水作业客观危险因素,并作了具体规定[本标准的4.2D)];
---修改了光线和能见度条件[本标准的4.2F);GB/T3608-1993的4.2E.];
---修改了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这一客观危险因素,对接近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作了
具体的规定[本标准的4.2G);GB/T3608-1993的4.2F.];
---修改了立足处只有很小的平面这一客观危险因素,对很小的平面作了具体量化的规定[本标准的4.2H);GB/T3608-1993的4.2G.];
---修改了超过体力搬运重量限值的搬运这一客观危险因素,用体力劳动强度代替了搬运重量,并规定了属客观危险因素的体力劳动强度级别[本标准的4.2I);GB/T3608-1993的4.2I.]; ---增加了在存在有毒气体或缺氧的环境中作业的客观危险因素[本标准的4.2J)];
---修改了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这一客观危险因素,增加了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的内容[本标准的4.2K);GB/T3608-1993的4.2H.];
---删除了附录A 中有关符号表示的内容[GB/T3608-1993的A1]。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8)解释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宝仁、吴焕荣、顾礼铭、唐一鸣、霍文晶、蒋瑞靓、钟晴威、尹建国、贾骏、马罡亮。
本标准于1983年4月首次发布,1993年12月第一次修订。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69-1997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GB/T4200-2008 高温作业分级
标准关注次数:31次
标准上传日期:2009-12-16
发布日期:2008-10-30
实施日期:2009-06-01
首次发布日期:1983-04-15
英文标准名称:Classification of work at heights
采用国际标准:无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
标准页数:8页
主管部门:45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归口单位:469-288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人:邵宝仁、吴焕荣、顾礼铭、唐一鸣、霍文晶、蒋瑞靓、钟晴威、尹建国、贾骏、马罡亮
起草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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