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夏商✓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商立法活动)✓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天罚——奉天罚罪、代天行罚,过往防止权利受到挑战,借对上地和祖先神的憧憬,假借托其授命和保佑,巩固自己的权威。
违背王命,就是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
✓神判——假借神意判刑罚罪,这是人类社会早起普遍具有的一种习惯和审判方式。
西周✓明德慎罚——明德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罚适用原则。
✓五礼——吉礼(祭祀)、凶礼(悼念、慰问)、宾礼(朝聘会同)、军礼(征伐)、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总原则为明德慎罚。
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赎刑——赎刑是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把契约写在竹木做成的简上,把七月分成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该类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重要。
✓六礼——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于宗庙占卜婚姻吉凶)、纳吉(祭祀)、纳征(送聘礼,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七出——无子、淫泆、不事姑舅、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狱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司寇——即使中央司法机关,又指中央司法长官。
✓路鼓——申诉者击打官门外所设之鼓,由专门受理路鼓的人先倾听直诉,再告知于周王,露骨制度到封建时代发展为等稳固制度。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1.商鞅变法:商鞅于前361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对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大诰:朱元璋亲自编撰的,一部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
3.立法院(南京国民政府):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议,负责具体起草法律条文的专门立法机构。
4.五听:西周时期法官审理案件所用的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大明令:明朝洪武元年颁行的令。
内容是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其按朝廷六部分篇,一直沿用到明亡,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6.录囚:中国封建时代一种由君主或上级长官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者督办久系未决案的制度。
7.《元典章》: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
8.平政院:北洋政府时期设置的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
9.秋冬行刑:中国古代社会的行刑制度,死刑的执行于秋冬两季进行,以应秋冬万物萧杀之气。
10.《永徽律疏》:唐高宗时期官方统一对律文进行注释,制成《永徽律疏》。
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主要作用是解释和补充律条。
11.管制:根据地时期的刑罚之一,即对罪恶不太严重的反动党团各级负责人实行管制,限制自由。
12.六礼:西周时期婚姻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要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
13.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
散敕不具有普遍性,需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要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14.三三制: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实行三三制,代表物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中农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和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的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
15.重罪十条:《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罪。
16.《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的,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章,合称九章。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不吉不迪商朝的罪名之一,内容是指行为不善,不按照正道办事,犯此罪者要处死刑,还要株连子孙。
是商王盘庚在准备迁都时宣布的罪名。
不孝不友即不孝顺父母,不亲近兄弟。
不孝父母就是指儿子对父母供养有缺,对父母不尊重等,不友,是相互的,即弟不敬兄,兄不爱弟。
这在西周也是严重的犯罪,因为它破坏了宗法制度,也就是破坏了根本大法,将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国关于官员爵禄、品级之法,因在"被庐"这个地方阅兵时所作,所以得名。
《被庐之法》未公布。
逋事秦朝的罪名之一,逋:"逃",事:徭役;逋事是指逃避徭役,具体讲:就是接到服徭役的通知而不去报道而逃亡。
逋事者处笞刑。
比汉朝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又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
作为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比可以补充法、令的不足,在汉朝的时候被广泛使用。
八议最早是曹魏律将其入律,魏律以周时的八辟为基础,规定八种贵族官僚,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有罪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以便对他们减刑或免刑。
此后此原则一直沿用到清朝。
编敕编敕有两种含义,首先是指一种立法活动,指把皇帝的敕令加以编纂。
此外由这种立法活动所产生的敕文集也叫做"编敕"。
编管宋朝时的一种将某些犯人发往指定地区,编入名籍,实行监管,限制其自由的刑罚,一般适用于犯罪的官员和缘坐的家属。
程关于工作标准,额度的法律,是秦朝具体的法律形式之一。
如《工人程》:关于官营手工业工人工作的标准和额度的法规。
参夷之诛秦朝时期的一种株连亲属的刑罚,即夷三族,就是对犯罪者本人和与其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三族亲属一并连坐处死,"三族"一说是是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是父族、母族、妻族。
城旦舂秦汉时期的一种劳役刑,男犯早起筑城叫做城旦,女犯舂米叫做舂。
所以城旦舂就是男犯早起筑城,女犯舂米的劳役刑。
《酎金律》汉文帝时期制定,是规定诸侯必须按照规定交纳祭祀宗庙所用黄金的法令。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刑:即杀、宫、劓、刖、墨五种身体型。
2、“茅门之法”:是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茅门为王宫的一个宫门,依《韩非子》的记述,该法可能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3、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出现在11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代表机构对在另一国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4、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5、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仿照西方会议形式设立的咨询机构。
6、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制,依血缘区分大宗(嫡系)与小宗(庶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插幼对尊长的服从。
7、炮烙:指将油涂在铜格上,下用炭火烧热,令犯罪者在铜格上行走,掉进炭中烧死。
8、立嫡:即确定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家长所继承人;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女子为继承人。
9、真告:指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
10、《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宫》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藏书。
11、诰:诰是王或者大臣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为商、周法律的重要形式。
12、“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
13、“五听”指五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4:当:即“官当”,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15、《大清民律草案》:是修订法律馆在系统研究、借鉴西方,特别是德国、日本民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民商事习俗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省编制调查表册,在此基础上具体编撰,最后由松冈义正与礼学馆的朱献文、章宗元、高仲和等分编写稿,历时四载于1911年完成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最新电大【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三一文库()*电大考试*【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禹刑:以禹命名的夏奴隶刑法的总称,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
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2、汤刑: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九刑:有两解释:一是指西周的九篇刑书;二是指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非、宫、大辟、流、赎、鞭、扑。
《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4、奴隶社会的五刑:即黥(墨)、劓、刖(146)、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刺后涂以墨;劓刑是割劓;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5、《吕刑》: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6、竹刑: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
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编,本无法律效力,后被郑国采用,才产生了法律效力。
竹刑比刑鼎便于携带和流传,是新兴地主阶级对法律制度改革的又一成果。
7、杀越人于货:西周的罪名,即杀人而取其货,类似于近世的3抢劫杀人罪。
8、寇壤奸宄:劫夺为寇,窃取为壤,内乱为奸,外乱为宄。
这是西周的罪名,相当于后来的强盗、窃盗、内乱、谋反等罪。
9、孥戮:夏朝的族刑。
《尚书·甘誓》:“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孥,子也;戮,杀死。
意思是父亲犯罪连及儿子也一起处死。
10、劓殄:商朝的一种刑罚。
劓,割也断也;殄,绝也。
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11、炮烙:商朝的酷刑。
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入木炭中烧死。
12、醢:商朝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13、脯:商朝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14、剖心: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的心脏挖出。
15、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世间,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0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五听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五听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一、引言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古代至今的法律制度演变和发展过程。
中国法制史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的部落社会,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等不同阶段。
在这个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不断的变革和完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中国法制史进行解释。
二、先秦时期的法制1. 法家学派的兴起先秦时期,中国出现了不少重要的法家思想家,如商鞅和韩非子。
法家学派强调法律的严格执行和重视刑罚的威慑作用。
商鞅变法对秦国实施了一系列的变革,其中包括改革土地制度、削弱贵族势力等。
韩非子提出了“六经之法”和“法当于天下大治”的观点,为法制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 邦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在先秦时期,中国分裂为多个邦国,每个邦国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
这些邦国的法律制度相互之间存在差异,代表了中国最早的地方法律实践。
3. 司法制度的形成先秦时期的司法制度还处于初步形成阶段,主要依靠君主和其官员的判决,以及部落长老的仲裁。
然而,这一时期对于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的规范并不完善。
三、秦汉时期的法制1. 法家思想的推行随着秦国的统一和秦始皇的改革,法家思想得以广泛推行。
秦始皇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规章,实行严密的法家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统治。
2. 法典的出现秦代的法典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秦朝制定了《律令》,明确规定了刑法和刑罚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3. 儒法合一汉代的法制发展承继了秦代的制度,但也加入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学者强调德治,提倡仁爱和道德规范的作用,与法家学派形成对比。
因此,汉代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儒法合一的特点。
四、唐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制1. 科举制度的影响唐宋时期,科举制度得到广泛发展和应用。
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实现了选拔全国范围内人才的目的。
这一制度对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为法官的选拔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2. 律令制的完善唐宋时期,中国的律令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
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周礼?秋官。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4、《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6、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7、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
中国法制史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奴隶制五刑:夏朝的刑罚根据由轻至重依次为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五种。
这五种刑罚通常也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刑起于兵:中国古代“刑”的含义往往指刑罚,是为了保证礼和其他规范实施的重要手段。
因此作为法律另一组成部分的刑罚措施来源于战争,即刑起于兵。
《汤刑》:《左传·昭公六年》中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商朝的后继者为了纪念汤,而以汤来命名他们的法典,同时用以表明法律之间的承袭关系。
《汤刑》在当时是处于秘密法状态的,不对老百姓公开颁布。
《禹刑》:《左传·昭公六年》中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以禹命名,一方面是禹的后继者为了纪念大禹;另一方面,也表明该法是继续大禹时期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周礼:“周公制礼”,(为真正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周公亲自主持立法活动,制定一整套典章礼仪与宗法等级秩序)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五听:西周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运用“五听”的方法进行审讯,听取双方供词,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吕刑》:西周中叶,穆王命令司寇吕侯(亦称“甫侯”)立法,所制定出来的法律被称为《吕刑》或《甫刑》。
七出:西周时期,婚姻的解除以男方家庭的单意离婚为主,称为七出。
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妒忌、盗窃、恶疾。
六礼:西周时,婚姻的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按其先后顺序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五礼:周礼最主要的内容大体可以分为①吉礼:祭祀之礼;②凶礼:丧葬之礼;③宾礼:宾客之礼;④军礼:军队之礼;⑤嘉礼:冠婚之礼。
竹刑:竹刑: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他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法律,写在竹简上,历史称“竹刑”,由此开创了私家法学著述的先例。
《法经》:战国时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编撰《法经》,推行法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38、三三制原则:指在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上实行三三制,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的 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最广泛道德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3、“三刺”:指当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要用“三刺”之法处理,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也就是说,遇到疑难案件,要听取朝廷大臣、百官及百姓的意见,再对案件作出决断。三刺体现了明德慎罚的原则。
4、奉天罚罪:夏朝法制指导思想可以概括为奉天罚罪的法制观。一方面,统治者统治的依据来自于天命;另一方面,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
22、六赃: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它们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和“坐赃”。“六赃”可分为两大类:①职务犯罪②侵害财产所有权等的犯罪,对犯罪有“六赃”者的处罚比较重。
23、六杀:唐律所规定的“六杀”是中国古代对六种杀人犯罪的总称。它们分别是:“谋杀”、“故杀”等。唐律总结了前人杀人犯罪的规定和理论,将其推进到一个空前完备的阶段,并为唐后封建朝代的立法所吸收。
34、朝审:由朝廷最高级官员会审已被判决秋后处决的死囚犯的制度。若会审官员认为案件可疑或有可矜之情,即可奏请皇帝暂不处决,再予以审讯;若认为原判决无误,则在当年秋末处死。
35、发遣: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为清代所独创。
36、独子兼祧:即一人承继两房宗祧。出继对象是独子,属同祖的侄子辈,且是两情相愿,在经过全族具结书而保证无异议的情况下,以一人可继承两房兼祧。“兼祧”制度的确立,即民间所说“两房合一子”,解决了长期以来难解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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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
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
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
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
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
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
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
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
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
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
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
亲迎:迎娶新娘
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
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
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
气听:呼吸,气喘吁吁。
耳听:听觉,听觉迟钝。
目听:目光,两眼无光
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
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亲:皇亲国戚。
故:皇帝的旧故。
贤:贤德的人。
能:统治才能出众的人。
功:对国家有大功勋的人。
贵:指上层官僚贵族。
勤: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
宾: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12、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谋杀:预谋杀人。
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
斗杀: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13、三司推事: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中丞三法司主要长官共同审理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
14、准五服以治罪:就是对于九族之内的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代表的远近亲属关系来定罪量刑。
15、六赃:强盗、窃盗、坐赃、及主体为官吏的有: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枉法。
16、会审公廨制度:1858年《天津条约》规定:当华人与外国华侨发生争讼而又无法达成调解的时候,由中国官员与领事官“会同审判”。
17、观审制度: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规定:凡遇内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关系英人命盗案件,议由英国大臣派员前往该处观审。
而且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有权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中国承案官员以观审之礼相待。
18、保辜制度:即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责任;限外死去或者限内因其他原成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19、均输平准法:均输法是指汉武帝时期,在中央主管国家财政的大司农之下设立均属官,由均输官到各郡国收购物资,易地出售、辗转交换,最后把中央所需物资运回长安。
平准法是指在大司农之下设立平准官,用官物在市场上随物价涨落贵卖贱卖以盈利。
实行均输和平准使得京师所掌控的物资大大增加,平抑了市场的物价,贩运商和投机商也有利可图。
简答题1、法律起源特点:刑法起源于战争,刑起于兵;礼法结合,法律儒家化;宗法统治;民族融合;统治工具;由裁判到立法;早熟性
2、《法经》第一部法典,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特征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严惩盗贼,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重刑主义,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3、秦朝刑法原则,身高区分,故意与过失,自首减免刑法,诬告反坐,共同犯罪加重处罚,刑事责任时效死亡赦免,连坐
4、汉两废肉刑,缇萦上书
5、曹魏律,改具律为刑名,八议,法定刑分为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
6、泰始律(晋律),严格区分律令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刑名分刑名和法例合理;法律概念规范化;礼法并重,准五服以制罪;保护官僚特权;张裴都预
7、北齐律:12篇体例,重罪十条,鞭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
8、开黄律隋:篇章体例,笞杖徒流死,公罪和私罪,八议,官僚贵族特权,十恶,大理寺。
律令格式
9、唐律疏议(永徽疏律)第二篇卫禁律33条警卫宫殿和关津要塞。
三职制律59条惩治官吏违法失职。
四户婚律46条户口婚姻。
五厩库律28条公私牧畜饲养、管理和官府仓库管理。
六擅兴律24条,发兵兴造。
七贼盗律54条惩治侵犯封建政权和人身、财产等方面犯罪。
八斗讼律60条,殴斗伤人和控告申诉。
九诈伪篇27条伪即伪造,诈即诈骗,十杂律62条涉及面较宽。
十一捕亡律18条捕捉逃亡罪犯和其他逃亡者。
十二断狱律34条司法审判和狱政。
七出三不去,义绝。
御史台。
乞骸骨。
十恶,六杀
10、宋刑统:第一部刊发,篇下分门类编,敕令格式,臣等请起;折杖法,官僚处罚减轻,加重处罚盗罪,通商惠工
1、汉:九章律,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法律制度亲亲得相首匿,上请原则,矜恤原则;审判鞫狱,复审乞鞫,奏谳疑狱上报,录囚上级审,秋冬行刑
2、西周大物质长券,小买剂短券,借贷关系傅别
论述题1、法律儒家化:矜恤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准五服以制罪,上请原则,官当
2、封建特权,八议,请,减,赎,官当,听赎
3、北齐律重罪十条,反逆,叛,大逆,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4、清中央司法机构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司法监察)。
秋审复审地方,朝审京师地区。
审判结果,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
5、秦朝死刑具五刑族坑定杀枭首;肉刑墨劓剕宫;劳役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隶妾司寇候;迁刑;笞刑;耻辱刑;财产刑;身份刑。
云梦秦简,秦律令,法律问答,封诊式,为吏之道。
良贱可以通婚,地位较为平等。
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1、郑国子产铸刑书叔向为,郑国邓析竹刑,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孔子
2、变法魏李悝法经,楚吴起宪令,齐邹忌七法,韩申不害刑符,秦商鞅秦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