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执法职责:1、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3、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4、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5、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城县规划区以外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10、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组织扑救工作。
11、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6、《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8、《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四条9、《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10、《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1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法职责:1、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行政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时间:199610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50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8030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1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1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00129)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301)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701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0218)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1201)1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80315)12、《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30120)13、《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513)1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1218)15、《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16、《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1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80101)18、《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70819)19、《四川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0101)20、《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91129)2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60618)2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施行时间:19940630)26、《森林采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施行时间:19870910)27、《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施行时间:20010104)?28、《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29、《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30、《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70326)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共9项)1、对四川省林木采伐(集)证的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2024年《森林病虫害防治》PPT课件

05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法规与政 策
Chapter
2024/2/29
19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2024/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制度保障 等内容,为森林病虫害防治提供了法律基础。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详细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机构设置、职责划分、防治 措施、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是指导森林病虫害防治工 作的重要法规。
积极推广绿色防治技术,如生物防治、物 理防治等,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降低 对环境的污染。
加强科研与技术创新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加大对森林病虫害防治科研和技术创新的 投入力度,推动新技术、新方法的研发和 应用。
2024/2/29
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体系,为防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国外防治现状
发达国家在森林病虫害防治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了完善的防治体系和 注重生态防治和生物防治,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推广新 技术和新方法,提高防治效果和生态效益。同时,国际合作和交流也将更加紧密,共同应 对全球性的森林病虫害问题。
新型防治技术介绍
1 2
无人机防治
利用无人机进行森林病虫害防治,具有效率高、 成本低、适应性强等优点,尤其适用于偏远地区 和复杂地形。
生物工程技术
通过基因工程、细胞工程等生物技术手段培育抗 病虫林木新品种,提高林木自身的抗病虫能力。
信息技术应用
3
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森林 病虫害进行监测和预警,提高防治的针对性和时 效性。
意义
通过有效的防治,可以减少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 害,保障林木的正常生长,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效 益,同时减少经济损失和生态灾难的发生。
法律关于林政案件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机关有效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维护林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由林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五条林业行政机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林业行政机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应当保障林业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与适用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六)暂扣或者吊销捕捞许可证、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等;(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较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一节一般程序第九条林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立案调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第十条林业行政机关在立案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二)勘验、检查现场;(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四)委托检验、鉴定;(五)其他必要措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2020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1994年6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根据2020年7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逐级签定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和防治工作情况。
发生危险性病虫害或者发现新的检疫对象应及时上报。
第四条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
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林场、苗圃、农牧场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对森林病虫害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六条植树造林要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并选用良种壮苗。
造林、育苗、更新必须有预防森林病虫害的措施,平原地区营造人工林要留有喷药车通行的林间道路。
第七条育苗和造林用的种子、插穗等繁殖材料和苗木,不能带有国内检疫对象和自治区补充的检疫对象及本地区的危险性病虫。
第八条对森林和林木应当加强抚育管理并按营林设计方案的技术要求进行卫生伐,伐除的林木及时运出林外,并对带有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的林木进行除害处理。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森林资源执法与监督政策与法规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森林资源执法与监督政策与法规无论是国家还是全球范围都越来越关注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作为中国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一环,森林资源的执法与监督政策与法规在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执法与监督方面的政策和法规。
一、森林资源执法政策1. 森林资源保护政策自然资源部设立了一系列保护森林资源的政策,旨在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管理和可持续利用。
其中包括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制定森林防火政策、森林病虫害防控政策等。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深入了解并严格执行这些政策,以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
2. 森林资源合规经营政策在森林资源的利用和经营过程中,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负责执行森林资源合规经营政策。
该政策主要包括森林采伐许可制度、林权管理政策、森林经营备案制度等。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必须确保森林资源的合法利用,打击非法砍伐、滥用森林资源等行为,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二、森林资源执法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了解森林法各项内容,包括森林资源的保护、森林采伐许可制度、林权制度等,以便在工作中依法行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是保护森林资源免受火灾侵害的重要法规。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深入了解该条例的内容和规定,同时开展相关的执法与监督工作。
他们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措施的检查和宣传,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有效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法》旨在保护森林资源免受病虫害的危害。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深入了解该法律法规的内容,并积极开展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他们应当负责制定和实施病虫害防治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以防止病虫害对森林资源的破坏。
2023年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89.12.18【实施日期】1989.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已经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89年12月18日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定,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意义及有关规定

森林的经济价值。
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
01
02
03
防止有害生物传播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可以防 止有害生物的传播和扩散 ,降低对人类健康和安全 的威胁。
保护农业生产安全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可以保 护农业生产的安全,避免 有害生物对农作物和果树 的侵害。
维护公共安全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有助于 维护公共安全,减少自然 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明确各级政府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强化属地管理,确保防治工作得到有效落 实。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搭建森林病虫害防治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提高防治工作的科学决策水平 。
增加对防治工作的投入与支持
01
加大政府投入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提供必要的资金、
森林病虫害防治 的意义及有关规 定
汇报人: 2023-11-16
目录
•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意义 • 森林病虫害的类型与特点 •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法律法规 •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技术措施 •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社会经济影响 • 未来展望与政策建议
01
CATALOGUE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意义
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开展技术培训与交流
组织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防治人员的 业务水平和能力。
建立科技示范区
选择典型区域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科技示范区,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推动先进技术的广泛应用。
建立多部门协同的防治机制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林业、农业、环保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应对森林病虫害问题 。
森林虫害的类型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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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六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造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有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的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的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
防治方案。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
第十一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二)临时简易机场;(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
第三章森林病虫害的除治
第十四条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的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使用航空器施药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调查设计,做好地面准备工作,林业、民航、气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质量。
第十八条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
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用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国家在重点林区逐步实行森林病虫害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5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
化建设,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10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责令期限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的森林和林木,其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