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精选word文档 (6页)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评审、奖励和管理。
第三条广东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广东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配套奖。
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发明人奖。
广东专利金奖及广东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广东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是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配套奖励。
第四条广东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广东省专利奖评审、奖励的组织以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广东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选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和办公室。
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技术领域的专业评审工作。
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广东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金奖不超过15项,优秀奖不超过55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均不少于70%;发明人奖不超过10项。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2万元的奖励。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广东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专利奖奖金从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支。
第八条申报广东专利金奖及广东专利优秀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二)申报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三)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四)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及环保政策;(五)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2018专利奖

2018《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第一条评奖宗旨引导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鼓励和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
第二条评奖周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开展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每年举办一届。
第三条奖项设置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评出中国专利金奖20项、中国专利银奖60项。
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评出中国外观设计金奖5项、中国外观设计银奖15项。
第四条评审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会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展中国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等有关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评价指标及权重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一)专利质量(25%)。
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二)技术先进性(25%)。
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
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
评价:1.社会效益;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一)专利质量(25%)。
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2.文本质量。
(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
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
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
评价:1.社会效益;2.发展前景。
专利奖励制度_专利奖励制度办法(3)

专利奖励制度_专利奖励制度办法(3)专利奖励制度_专利奖励制度办法专利奖励制度篇3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扎实推进我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创造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花都区专利奖励(以下简称区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奖金与评审费用由区专利奖励资金列支。
奖项设置包括:(一) 专利金奖;(二) 专利优秀奖;(三) 外观设计金奖;(四) 外观设计优秀奖;(五) 专利创造奖;(六) 专利运用奖;(七) 专利保护奖;(八) 专利贡献奖;(九) 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配套奖。
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
外观设计金奖和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
第三条区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和奖励等工作,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报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各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五条区专利奖应当经过评选产生。
专利金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15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届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5万元;外观设计金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5万元;外观设计优秀奖每届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2万元;专利创造奖每届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2万元;专利运用奖每届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2万元;专利保护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2万元;专利贡献奖每届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1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和1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配套奖励,但累计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
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修改说明【模板】

附件2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修改说明一、《实施细则》实施基本情况《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省法制办审查备案后于2014年11月7日公布实施。
根据《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我局每年组织开展广东专利奖评审、中国专利奖推荐、广东省专利奖表彰工作。
2014年至今,共组织开展了5届广东专利奖评选,评选出广东专利金奖75项、优秀奖275项、发明人奖49个;组织开展了4届中国专利奖推荐,我省累计获金奖24项、优秀奖540项,金奖项目数量连续4届居全国首位,获奖项目总数连年创历史新高;组织开展了4次专利奖表彰大会,对15-19届中国专利奖获奖者、第1-4届广东专利奖获奖者进行了表彰。
《实施细则》的制定及实施有效提高了专利奖励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了评奖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及影响力,有效激发了全社会发明创造的热情,推动了高价值专利的产出,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进一步发挥了知识产权制度对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实施细则》修改的必要性(一)与时俱进调整专利奖励制度的需要。
广东省专利、授权及有效专利量,尤其是高质量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及有效专利量逐年快速增长,多项指标连续居全国第一。
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奋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社会各界对专利奖励工作的关注度、参与度也随之不断提升,广东专利奖奖项设置、授奖标准及授奖数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求,为此,我局于2017年启动《奖励办法》修改工作,经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及反复修改完善,2019年4日,马兴瑞省长签发省长令公布《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作为《奖励办法》的细化、补充及实操层面的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已与新的《奖励办法》不相适应,亟待按照新的《奖励办法》做相应调整,为进一步发挥专利奖励工作激励创新、促进运用及保护的积极作用提供制度支撑。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专利奖励工作,根据《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专利奖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和商用化,表彰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及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四条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2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领导和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担任;秘书长1名,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兼任。
成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审议确定获奖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异议裁决,决定和处理广东专利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设若干专业评审组,由评审办公室组建,成员包括专利审查员、产业技术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
产业技术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从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利审查员委托相关专利审查机构推荐。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总数为单数。
第三章奖项设置第七条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杰出发明人奖。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一)省科技厅(以下简称省科厅)负责协调管理省内专利奖励工作;。
(二)地方科学技术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奖励工作;。
(三)本办法所称省内专利奖励,是指省科厅或地方科技部门根据本办法给予我省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奖励;
(四)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人,是指我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在我省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五)本办法所称专利权人,是指拥有全部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六)本办法按照省科厅的职责,针对我省有关专利工作,确定省内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省内专利奖励工作。
(七)省内专利奖励工作,具体包括:。
1、省科厅给予我省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年度奖励;。
2、鼓励有社会效益和科学价值的优秀专利获得更高的奖励;
3、省科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及社会实践中有突出贡献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特殊奖励;
4、其他有关专利奖励工作。
(八)省内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由省科厅和地方科技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3.12.26•【字号】粤知规[2003]82号•【施行日期】200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知规[2003]82号)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由我局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激励我省广大企事业单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我省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拥有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重奖每届我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凡广东省辖区内的获奖企事业单位,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措施。
第三条凡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予以每项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凡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予以每项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省财政设立每两年一届“中国专利奖奖励”专项预算。
第五条每届中国专利奖公布授奖决定后,省知识产权局将我省获奖企事业单位名单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确认并核拨奖励资金。
第六条省政府每两年召开一次“广东省重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奖励大会”,在会议上表彰我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颁发奖金,并在我省主要报刊上公布获奖专利项目和获奖单位,进行广泛宣传。
第七条获得省政府重奖的企事业单位,应将部分获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中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制定。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最新版】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专利奖励工作,根据《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专利奖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和商用化,表彰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及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四条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2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领导和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担任;秘书长1名,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兼任。
成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审议确定获奖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异议裁决,决定和处理广东专利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设若干专业评审组,由评审办公室组建,成员包括专利审查员、产业技术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
产业技术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从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利审查员委托相关专利审查机构推荐。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总数为单数。
第三章奖项设置第七条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杰出发明人奖。
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从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项目中评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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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粤府令第202号)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已经201X年7月21日广东省级政府第十二届
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X年8月27日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提高自主
创新能力,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评审、奖励和管理。
第三条广东省专利奖由省级政府设立,包括广东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配
套奖。
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发明人奖。
广东专利
金奖及广东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广东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是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配套奖励。
第四条广东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