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定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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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保险制度(一)

德国的保险制度(一)

德国的医疗保险有公立保险和私立保险,如果没有参保,就诊时产生的巨额费用,都要自己承担;而如果保险费用超过一段时间没有支付,也要缴纳巨额滞纳费。

德国法律规定,年收入和月收入低于标准线的雇员,是必须参加公立保险的,高于标准线的雇员则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公立保险还是私立保险,其中,作为法人代表只能参加私保。

而没有在德国大学注册的外国学,比如参加语言课的外国学生,则是只能参加私立保险。

接下来,中德商桥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德国的这两种医疗保险及其特点。

公立保险1.保费由国家法定的费用和一些额外费用组成2.保费每年都会上涨一些,不过涨幅很小3.所有参保者得到的保单都是一样的,享受的服务也一样4.如果想得到不一样的项目,需自己额外花钱保些私立的保险,比如说个人责任险等私立保险1.保险费用由三个因素决定:年龄、健康状况以及性别2.私立保险的项目:私立保险的保险项目是多种多样的。

每个人可以选择自己最适合的保险方案。

有基础款,也有豪华版,从基础款到豪华版中间也有很多种选择。

能从私立保险转到公立保险吗?如果移居德国不久,在可以选择公私立保险的前提下,先加入了私立保险,那么再转入公立保险就比较麻烦:而如果投保人年龄超过55岁,并且前5年都在私立保险投保,那就没有机会再转入公立保险;但是55岁之前如果收入变少了,转入公立保险的机会就大了许多。

因德国几大公立保险公司的保险项目等没有太大区别,所以在这里就以其中一个为例,来说明一下德国公立保险的具体情况。

保险费用根据不同的群体划分1.不同群体的保费∙职员:其税前工资的百分之八为基本保险费,其中约百分之一为护理保险;∙全家保险:一人投保后,其配偶,小孩,外孙都可以免费参保;∙自由职业者:必须按照保险公司最高保费缴纳。

如果拿出低于标准线的工资证明,最低保费也不得低于350欧每月;∙退休人员:一个月如果工资超过一定数额,则多出来的工资不需要划入保险投保比例;∙大学生:一般的德国学生都是和家庭一起投保的。

德国医疗报销制度

德国医疗报销制度

德国医疗报销制度1. 医疗保险体系德国实行强制性的医疗保险制度,所有居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

保险分为公共医疗保险(Gesetzliche Krankenversicherung, GKV)和私人医疗保险(Private Krankenversicherung, PKV)两种。

2. 公共医疗保险公共医疗保险适用于收入较低的群体,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率根据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

3. 私人医疗保险私人医疗保险适用于收入较高的群体,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私人保险提供更灵活的服务和更广泛的覆盖范围。

4. 保险覆盖范围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基本医疗服务、药品、住院治疗、康复治疗、预防保健等。

5. 报销流程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后,需向保险公司提交报销申请。

保险公司根据服务内容和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6. 药品报销药品报销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处方药根据药品目录(Arzneimittelverzeichnis)分为A类和B类。

A类药品全额报销,B 类药品患者需自付一定比例。

7. 住院治疗住院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全额报销,包括床位费、诊疗费、护理费等。

8. 特殊医疗服务对于特殊医疗服务,如牙科治疗、眼科治疗等,部分费用需患者自付。

9. 跨州医疗服务在德国境内跨州接受医疗服务时,报销流程和标准与所在州的医疗保险政策保持一致。

10. 医疗费用控制德国通过严格的医疗服务价格控制和药品价格谈判,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可负担性。

11. 透明度和公平性德国医疗报销制度强调透明度和公平性,确保所有参保人都能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

12. 持续改进德国医疗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优化,以适应人口老龄化、医疗技术进步等挑战,确保医疗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

(五)公务员的医疗保险
公务员不参加法定的医疗保险。 公务员医疗保险费用可以报销50-70%, 公务员的家属医疗费也可以报销50-70%, 这部分费用均由国家预算支出。 其余费用可以通过参加私人医疗保险解 决。公务员生孩子也有补贴。政府中的职员 在职员医疗保险公司投保,享受全额的医疗 保险费用。
(六)法定医疗保险资金来源
(七)德国私人保险机构中的医疗保险
1、保险范围。 大约从1925年起,德国的私人医疗保险就开始迅速发展, 主要投保对象是不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独立经营者、自由职 业者、国家官员和高收入者等。参加了法定社会保险的人, 如果想享有标准更高的治疗和卫生福利,也可以参加私人医 疗保险。 2、投保方式。 投保者在患病时,私人保险机构承担治 疗费用和弥补收入损失。
(二)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制度有四大原则,这也 是一般社会医疗保险需遵从的原则。
一是团结一致原则。
在不同经济条件人群之间建立一个互相 帮助的平台,以达到减少社会摩擦的目的。所 有参保人按照薪水的固定比例缴费,与健康状 况和风险无关。所有参保者享受相同的医疗 保险待遇水平。
二是实物待遇原则。
疾病基金直接偿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如 对门诊一般采用以人头为基础的总额预算,对 住院一般按病种付费。病人不向医院或医生 支付费用。
五、改革趋势
(一)建立国家层面的疾病基金会,强化风 险平衡
(二)借鉴英国经验,建立“看门人”制度
(三)调整私人医疗保险政策 (四)增加政府投入
六、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启示
(一)建立低平台、多层次、有弹性的医疗
保障制度,使医疗卫生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 发展 (二)建立“看门人”制度,实现选择与约束 的有机结合
(三)引进协商机制,逐步推进集体签约制度, 促进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的协调发展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1.引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全面覆盖社会福利的保障体系,旨在为德国公民提供基本的人身和经济安全。

该制度涵盖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方面。

2.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制度。

所有的工作人员和大多数的自由职业者必须参加医疗保险计划。

该制度通过社会保险基金来资助,包括雇主和雇员的财政贡献。

2.1 医疗保险福利医疗保险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一般诊所和专科诊所、住院治疗、药品和药材、医疗器械和设备等。

个人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和自付额,但费用水平相对合理。

2.2 医疗保险法律名称及注释- Sozialgesetzbuch (SGB) Fünftes Buch (V)(社会法典第五册)- Selbstverwaltung in der gesetzlichen Krankenversicherung (社会医疗保险的自管)- Krankenkassen (医疗保险基金)- Versicherungspflicht (保险义务)3.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者提供退休金和其他养老福利。

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计划,包括自由职业者设置个人退休金计划。

3.1 养老保险福利养老保险提供退休金、无偿资助养老院费用、老年健康服务等福利。

退休金的计算基于个人的工作年限和缴费额,通常与平均收入有关。

3.2 养老保险法律名称及注释- Sozialgesetzbuch (SGB) Sechstes Buch (VI) (社会法典第六册)- Rentenversicherung (养老保险)- Rentenanwartschaft (养老金预期)4.失业保险德国的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失业者提供经济援助和就业机会。

失业保险由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险金筹资,同时也接受的财政支持。

4.1 失业保险福利失业保险提供失业金、职业培训和求职辅导等福利。

德国公共医疗保险详解

德国公共医疗保险详解

德国公共医疗保险介绍Gesetzliche Krankenversicherung德国公共医疗保险Gesetzliche Krankenversicherung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立法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医疗保障是德国社会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事故保险等。

从2009年起,德国法律要求所有的德国公民和在德国长期居住的外国居民必须参加医疗保险(Krankenversicherung)和长期护理保险(Pflegeversicherung)。

德国的医疗保险分为法定医疗保险(Gesetzliche Krankenversicherung,GKV)和私人医疗保险(Private Krankenversicherung ,PKV)两种。

绝大多数德国人(包括外国居民)参加法定医疗保险。

法定医疗保险也称为公共医疗保险德国法律要求德国公民和在德国的外国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

绝大多数的德国人强制或自愿参加法定医疗保险。

法定医疗保险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保障,包括疾病/牙科的预防和治疗,老年和严重伤残人士的护理,生育,疾病补助等。

1. 谁可以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多数德国居民(90%左右)参加法定医疗保险。

根据德国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有些人必须强制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有些人可以自愿参加法定医疗保险。

通常情况下公司雇员和家属,退休人士、大专院校学生、农民和他们的家属、艺术工作者、失业人员,以及其它根据法律可获得法定医疗保险者都可以参加法定医疗保险。

德国政府规定强制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个人收入封顶线和保底线标准,每年适当调整。

2017年的封顶线年收入57,600欧元,平均每月收入€4,800欧元。

收入低于这个标准的德国居民必须参加法定医疗保险。

收入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线的公司雇员可选择自愿参加法定医疗保险(Freiwillig Versicherte),或者参加私人医疗保险。

政府公务员和自由职业者不需要强制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无论收入多少都可参加私人医疗保险。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义乌市中心医院赴德进修医师骆高江人的一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疾病威胁,“由病致贫”的现象在现实社会中屡屡发生。

医疗保险是人生特别重要的保险。

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疗、人寿、养老、赔偿、财产、风险等各种保险都可以买;但在经济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医疗保险必须要买,其他保险可暂不考虑。

因为医疗保险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权的,没有人不在乎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为人们因疾病陷入困难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

笔者目前在德国波鸿Bergmannsheil医院进修,通过研究他们医院病人的医疗保险,来探讨一下德国目前的医疗保险现状。

德国是现代医疗保险制度的发源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1883年,德国就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医疗保险制度。

此后德国医疗卫生制度不断完善。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立法及修订十分频繁,如1992年《医疗保险结构法》、1996年《健康保险费豁免条例》、1998年《增进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之间的团结法令》、2003年《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等。

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

对德国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可以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提供参考。

德国医疗保险分为法定医疗保险(GKV)和私人医疗保险(PKV)两大类。

法定医疗保险又称公众医疗保险,除了收入高的少数人买私人医疗保险以外,大多数人必须买法定医疗保险。

在德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由法律规定,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强制参保人,一般是有收入的人和其雇主;二是自愿参保人,一般是收入超过一定上限的人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了医疗保险问题的有收入的人群;三是连带参保人,主要是指强制参保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免缴医疗保险费而连带成为法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与义务投保人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法定医疗保险常常不接受老板和个体户,他们往往只能购买私人医疗保险。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覆盖对象包括雇员、失业人员、退休人员、高校学生、自雇者、义务兵和其他自愿投保人员等。

世界各国医疗保险制度对比

世界各国医疗保险制度对比

世界各国医疗保险制度对比世界各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下面将对几个主要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对比:1.北欧国家:北欧国家如瑞典、挪威和丹麦等都实行了全面的国民医疗保险制度。

这些国家的医疗保险由政府全额负担,所有居民都享有免费的医疗服务。

在这些国家,医生和医院接受政府支付的费用,居民只需出示健康卡即可享受医疗服务。

由于国家负担较重,北欧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被认为是相对公平且覆盖广泛的。

2.加拿大:加拿大实行的是社会化医疗保险制度,也称之为单一支付者制度。

在该制度下,加拿大政府为每个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医院治疗、诊断和初级医疗服务等。

政府通过税收和公共医疗保险基金来筹集资金,医生和医院直接向政府提出支付申请。

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公共医疗服务免费或低价,但缺点是医疗资源分配不均。

3.美国:美国是少数几个没有全面国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发达国家之一、在美国,医疗保险主要是通过私人保险公司提供的。

雇主提供医疗保险作为员工福利的情况很常见,但并非所有人都有医疗保险。

如果没有医疗保险,个人需要自行支付医疗费用。

为了弥补这一制度的不足,美国政府设立了一些公共医疗保险计划,如老年人的医疗补助和低收入家庭的医疗补助。

然而,美国的医疗保险系统因其高费用和覆盖面的不足而备受争议。

4.德国: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化医疗保险制度,也称为社会健康保险。

在德国,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的,所有的雇员和自雇人士都必须参加社会健康保险计划。

在社会健康保险制度下,参保人员需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另一部分由雇主支付。

政府负责监管这些保险公司,以确保保险金得到合理分配。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相对较为公平发达,但也存在着保费随年龄增长及医疗资源不均衡等问题。

总的来说,世界各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各有其特点。

北欧国家实行全面国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广泛且公平;加拿大的社会化医疗保险制度提供免费医疗服务,但资源分配不均;美国的医疗保险主要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覆盖面较窄;德国的社会化医疗保险制度相对发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

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

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李辉【摘要】<正>德国在1883年制定了《工人疾病保险法》,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实行以法定医疗保险(强制)为主,以私人保险(自愿)为辅的医疗保险体系。

德国人口约8200万,其中7000万人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约占总人口的85%。

其他人(主要是享受国【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0(000)001【总页数】3页(P42-44)【关键词】医疗保险;疾病保险;保险机构;保险费率;参保人群;服务提供方;保险待遇;家庭保险;失业金;社会医疗保【作者】李辉【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5.16德国在1883年制定了《工人疾病保险法》,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实行以法定医疗保险(强制)为主,以私人保险(自愿)为辅的医疗保险体系。

德国人口约8200万,其中7000万人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约占总人口的85%。

其他人(主要是享受国家津贴的公务人员)则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只有约0.2%的人没有医疗保险。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任何一个尚未拥有其他充分疾病保障措施的德国居民都有义务加入疾病保险,或者加入法定医疗保险,或者加入私人疾病保险。

德国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人员有420万,是德国最大的就业部门,占全部就业人口的10%。

在费用方面,健康服务即医疗、养老和事故保险中用于保健和恢复健康的费用总计约2510亿欧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0.1%,占德国社会福利支出总额的36%。

法定医疗保险是德国医疗保险体系中最基本的保障形式,是德国经济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支柱之一,属于不以风险因素(如性别、年龄、身体健康差异和身体状况等)计算保费的强制保险,目的是为国民提供基本社会医疗保障。

凡是月收入在3700欧元以下的公民均有义务参加。

医疗保险机构不得对投保人进行风险选择(包括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和家庭成员数量)。

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退休后由原雇主承担的部分改由养老基金承担),保费率为劳动收入的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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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定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制度朱明君【摘要】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费用支付制度可以分为对医疗机构、门诊医师和药品的支付.其中,对医疗机构的费用支付主要按照DRGs进行补偿;对门诊医师的费用支付,2009年前为浮点制,此后改为固定价值;对药品费用控制的措施很多,但最主要的是参考价格制度、费用共付制度和总额预算制度.【期刊名称】《中国医疗保险》【年(卷),期】2012(000)004【总页数】3页(P68-70)【关键词】德国法定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制度【作者】朱明君【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医改研究中心,北京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0.684;C913.7根据德国法定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对象的不同,其费用支付制度可以分为对医疗机构、门诊医师及药品的支付。

1.1 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德国《医院筹资法案》(Hospital Financing Act)规定,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运营所需资金:医疗机构建设、最初设备采购和其他一些资产损耗、折旧等费用,由德国各州政府负责;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产生的成本,如员工工资、医疗耗材等,由疾病基金补偿。

医疗机构获得疾病基金和州政府补偿的前提是获得所在地区医院规划的准入资格。

医院规划详细列出了申办医疗机构所需具备的条件,如必须开设的科室和床位数量等。

疾病基金必须与列入医院规划的医疗机构签订费用补偿合同。

如果没有被列入所在地区医院规划,医疗机构仍可以与疾病基金签订合同,但将无法获得州政府的相应补贴。

1.2 法定医保对医疗机构的费用支付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效率和透明度,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改革法案》(Statutory Health Insurance Reform Act)于2000年正式引入澳大利亚DRG( diagnosis related group)付费系统。

为将其与国内医疗服务情况相结合,德国建立了由法定医疗保险疾病基金协会、私人医疗保险协会和德国医院协会三方共同建立的“医院给付系统研究中心”( Institute for the Payment System in Hospitals ,InEK)。

该中心的工作包括:建立一套适用于德国的疾病分组规则和编码规则;通过统计出院病人费用数据,确定DRG付费标准。

2010年德国约97%的出院病例依据DRG付费体系进行补偿。

DRG付费系统支付流程如下:疾病基金在收到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数据后,提交疾病基金医疗审查委员会审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不合理入院、患者被列入补偿额更高的DRG分组等医疗欺诈行为。

经审查确认后,由疾病基金按照不同疾病的支付标准进行补偿。

疾病支付标准由费用支出权重(Cost Weight)、平均住院天数(Average Length of Stay)及基础付费标准(Base Rate)共同决定,计算公式为:每日费用支付标准=每日支出权重×基础付费标准(见表1)每个DRG的费用支出权重值由InEK根据疾病诊断分类(神经系统疾病、循环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治疗方法(手术、放疗、化疗等)和病情严重程度(有无合并症),并考虑医院的特征因素(如医院等级、床位数、公立或私立、地处城市或农村等),经过统计分析算出。

支出权重值确定后,根据疾病的平均住院天数,计算每天的支出权重值。

最初,同一疾病的基础付费标准存在差异,农村地区规模较小医疗机构为2200欧元,而城市地区较大医疗机构最高可以达到3200欧元,随后差距不断缩小,到2010年,德国基本实现了各州内基础付费标准的统一,但各州之间依然存在差异。

德国医疗机构、护理和其他类型康复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属于政府雇员,其工资收入作为医疗机构运营成本的一部分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除此之外,如牙医、助产士、药剂师等法定医疗保险覆盖的自主开业、提供门诊治疗服务的医师,由专门的费用支付制度补偿其医疗服务成本。

法定医疗保险疾病基金对门诊医师的医疗服务补偿一般按服务项目付费,但疾病基金并不直接向开业医师支付费用,而是通过医师协会。

具体的费用支付流程可分为以下四步:第一,地区法定医疗保险预算总额的确定。

在相关法律约束下,各个疾病基金与签约的地区医师协会协商确定该地区每个投保人可获得的人头费(Capitation),随后疾病基金结合投保人数最终确定该地区法定医疗保险补偿预算总额。

第二,预算总额在医师协会间的分配。

预算总额包含法定医疗保险签约医师所涉及的所有服务领域。

医师协会根据不同协会成员的专业构成、服务人群年龄和服务数量等对总额进行分配。

由于不同专业医师间的收入差距较大,医师协会在进行分配时,会进行适度调整,以缩小不同专科医师间的收入差距。

第三,医师协会审核并确定医师最终可获得补偿的工作量。

每季度末,法定医疗保险签约医师须向其所属医师协会上交本季度提供的全部医疗服务的票据,医师协会收到票据后,向医师支付上一季度费用,随后,医师协会开始审核该医师本季度的工作量。

工作量的确定包括两部分:(1)可获得补偿的医疗服务项目的确定。

所有被列入法定医疗保险补偿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共同构成“统一价值尺度表”(Uniform Value Scale)。

医疗服务项目的准入由门诊服务委员会(Ambulatory Care Committee)负责。

2012年制定的统一价值尺度表包括192项基本医疗服务,178项外科和骨科医疗服务,132项耳鼻喉科医疗服务,169项内科医疗服务。

医师协会根据“统一价值尺度表”确定所属医师可获得法定医疗保险补偿的医疗服务项目。

(2)实际工作量的转换。

在医师实际可补偿的医疗服务确定后,医师协会将医师的工作量转化为点数,不同服务的点数不同(见表2)。

点数由联邦联合委员会(Federal Joint Committee)下属评估委员会(Valuation Committee)在“统一价值尺度表”中做出规定。

第四,医师补偿额的最终确定。

由于医师协会的预算总额已经与疾病基金协商确定,用该季度补偿总额除以季度医师工作总点数即可得出该季度每一点数的价值(pointvalue),即,点数价值=医师协会预算总额/医师协会医师总点数。

医师最终获得的补偿额为可获得补偿的点数乘以该季度的点数价值。

上述费用支付制度也被称为浮点制(Floating Point Value),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每个开业医师事先并不知道点数价值。

在一定的预算约束下,医师提供医疗服务量增加,收入却不会增加,由此达到控制医师过度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

2009年以前,德国一直采用浮点制作为门诊医师服务费用补偿的主要方式。

虽然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费用控制的目的,但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医师工作量的贬值,浮点制地区间点数价值的差异造成医师收入分配不公平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在维持既有门诊医师费用补偿流程的基础上,从2009年开始,德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医师的工作点数为同一固定价值(Fixed Price),点数价值的确定基于医师服务的总数量和服务人群的年龄结构,2009年每一点的价值为0.035001欧元,2010年上升为0.035048欧元。

德国医疗服务体系实行医药分离制度,病人可根据医师处方到任意一家药店取药,疾病基金在审核药品费用清单后对药店进行费用补偿。

为了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德国从药品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对费用支出进行控制。

在需求层面,主要包括药品费用共付制度(Copayment)、替代药品制度(Autidem)、药品平行进口制度(parallel imports)、法定医疗保险药品覆盖目录(positive list) 、医师行为指导、药品费用总额预算制度(Spending Caps)等;在药品供给层面,包括参考价格制度(Reference Price)、药品折扣制度(Pharmacy Rebate for SHI)等。

在实践中,虽然以上各项制度都起到了一定效果,但最为重要的还是参考价格制度、药品费用共付制度(具体详见本刊2012年第2期《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现状》)和药品费用总额预算制度。

3.1 参考价格制度。

联邦联合委员会按照化学成分、治疗效果等标准将药品分为三类:具有同一有效成分的药品,具有类似成分的药品和具有同等治疗效果的药品。

每一类又分成若干药物组别,以同一组的所有药品的价格为基础,疾病基金确定一个最高给付价格,即为药品的参考价格。

患者所用药品若低于参考价格,则按照实际价格补偿,若超过参考价格,超出部分完全由参保者负担。

参考价格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每年都进行修订。

参考价格制度实施后,许多药企为了提高竞争力,纷纷降低其产品价格。

3.2 药品费用总额预算制度。

疾病基金协会与医师协会每年议定一个固定的药费限额,该限额为法定医疗保险疾病基金在该年度内可以承担的最高额度,超过限额的部分,由各地区医师协会承担。

1998年《第二次法定医疗保险结构调整法案》(Second Statutory Health Insurance Restructuring Act)生效后,地区药费限额被医师目标限额(Target Volumes)制度所取代,药品费用控制的义务分解到每一位疾病基金签约医师。

法律规定,疾病基金需提供药品价格、相关替代药品以及是否为法定医疗保险覆盖等方面的信息供其签约医师参考,医师在参考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结合患者实际情况调整自己的处方行为。

医师处方量若略微超出目标限额就会受到警告,若超过限额15%,医师处方行为将受到财务监控,同时需书面检讨自己的处方行为,若超过限额25%,医师必须向由疾病基金和医师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解释,如果无法进行有效说明,医师就要对超出限额115%至125%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被取消法定医疗保险签约医师的资格。

【相关文献】[1]Wilm Quentin, Alexander Geissler, David Scheller-Kreinsen, Reinhard Busse, DRG-type hospital payment in Germany: The G-DRG system,http://eurodrg.projects.tu-berlin.de/publications/DRG-type%20hospital%20payment%20in%20Germany.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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