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制度(doc 6页)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规定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档案的作用,依据《》、《》及《》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的省级、地级和县级实施单位。
第二条天保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天保工程档案是部门或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设备档案等)一起由部门或单位综合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天保工程档案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将其纳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四条天保工程档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林业局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档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或其林业主管部门集中保管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全部工程档案,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天保工程档案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天保工程档案领导责任制,并保证开展工程档案工作所需的资金、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工程档案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并保证档案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天保工程档案人员是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其他待遇上享受与其他工程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七条天保工程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天保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前材料的提供利用及归档移交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工程档案工作,并组织对工程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办法,做好天保工程的档案工作。
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林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资源监测、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声像等。
2. 林场内部管理、生产经营、财务会计、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3. 其他与林场森林资源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林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2. 各科室、车间、班组等负责本部门产生的森林资源档案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3. 林场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1)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管理范围,及时收集各类森林资源档案。
(2)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
2. 档案整理(1)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
(2)档案整理应遵循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
(3)档案整理过程中,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清晰。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1)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2)档案保管应遵循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霉等原则。
(3)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档案利用(1)档案利用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
(2)档案利用应办理借阅手续,确保档案的安全。
(3)档案利用人员应爱护档案,不得擅自复制、翻印、损坏档案。
六、档案信息化管理1. 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森林资源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2. 档案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安全可靠的原则。
3. 档案信息化系统应具备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查询、统计等功能。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林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林地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林地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林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林地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林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二)依法管理原则: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林地档案管理工作。
(三)安全保密原则:加强林地档案的安全保护,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四)高效利用原则:提高林地档案的利用率,为林地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四条林地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林地权属、登记、发证、变更、注销等文件材料;(二)林地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监测等文件材料;(三)林地保护、利用、管理、监督等文件材料;(四)林地争议、纠纷、查处等文件材料;(五)其他与林地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林地档案收集方式:(一)及时收集各类林地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档案资源共享;(三)通过数字化手段,对档案进行收集和整理。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六条林地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二)编制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三)编制档案索引,方便档案的检索和利用;(四)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七条林地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配备专用档案室,确保档案的安全存放;(二)按照档案保管规范,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三)加强档案室的安全管理,防范火灾、水灾、盗窃等风险;(四)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档案利用第八条林地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依法为林地管理工作提供档案服务;(二)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档案的利用率;(三)规范档案借阅手续,确保档案的安全;(四)加强对档案利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为林地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是指对天然林工程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措施和方法。
其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林工程资源,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划定保护范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天然林工程资源的保护范围,划定保护区域和核心保护区。
2. 保护措施: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天然林工程资源。
包括严禁乱砍滥伐、非法采伐和滥用化肥农药等伤害天然林工程资源的行为。
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3. 生态复育:通过植树造林、人工更新、种子采集和培育等措施,促进天然林工程资源的复育和再生,增加林木的种植密度和质量,提高林木的生长速度和林分的稳定性。
4. 资源利用:合理利用天然林工程资源,以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对于可利用的木材、果实和草药等资源,制定合理的采集方法和数量限制,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 生态监测:建立生态监测体系,对天然林工程资源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通过监测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管理。
6. 宣传教育:加强对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对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的理解和支持。
7. 目标管理:制定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的发展目标和规划,并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用于监测和评估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总之,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林工程资源而建立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天然林工程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天然林工程资源的保护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天然林的生态完整性,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恢复,实现永续利用。
第五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自然保护、科学管理、全面保护、协同合作。
第六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涉及的主要职责部门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生态系统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天然林保护第八条对于未经授权的砍伐、开垦或其他危害天然林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
第九条推行天然林保护工作的自然与人工和谐发展,切实提高土壤水源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和避免生态破坏。
第十条设立天然林核心保护区和边缘保护区,划定明确的边界,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区周边的农村居民的宣传教育,提高生态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制定天然林保护规划,合理划定开发和保护区域,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天然林管理第十三条对于已经设立的天然林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保护标准和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加强对天然林的巡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强化天然林的经营管理,合理调整天然林的结构和布局,增加生产效益。
第十六条优化天然林的经营模式,鼓励合作经营和多元化经营,提高经营效益。
第四章天然林资源利用第十七条制定天然林资源利用计划,合理规划和分配资源,确保利用的可持续性。
第十八条加强对天然林资源利用的监督和管理,严禁非法采伐和滥伐,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九条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开发研究,提高资源利用的水平和效益。
第二十条支持天然林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利用,鼓励创新技术和方法的应用。
林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充分发挥档案在林场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林场范围内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林场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2. 分类科学,便于查找;3. 保密安全,确保档案真实可靠;4. 依法依规,规范管理。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1. 林场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年度计划等相关文件;2. 林地权属、使用权、经营许可等法律文书;3. 林木资源调查、评估、监测、保护等资料;4. 林场经营管理、生产、科研、培训、设备购置等文件;5. 林场财务、人事、党建、安全等档案;6.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门类、年代、文号等分类;2. 每份档案应包括封面、目录、正文、附件等部分;3. 档案装订整齐,便于查阅;4. 档案名称、编号、保管期限等信息填写规范。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2.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确保档案安全;3. 档案调阅需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4. 档案借阅后应及时归还,不得擅自复制、涂改、销毁。
第七条档案利用要求:1. 档案利用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原则;2. 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查阅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档案内容;3. 档案利用者需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档案,不得逾期不还。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程序:1. 档案鉴定小组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销毁档案;2. 鉴定结果经相关负责人批准;3. 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专人监销,确保档案销毁安全。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九条林场档案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2. 落实档案保管措施,确保档案安全;3. 积极配合档案利用工作,提供便捷服务。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的建立、保管和利用,提高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依法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依法管理档案;2. 保密性:严格保护档案的机密性,防止泄露;3. 完整性:保证档案的完整,不得擅自涂改;4. 延续性:档案信息的延续性,保证档案的长期保存;5. 规范性:档案管理工作必须按照规范进行,不得私自处理档案。
三、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林业局、档案管理部门等。
四、档案管理的内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档案的建立与归档: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重要文件和资料建立档案,并进行规范归档;2. 档案的整理与分类:对已建立的档案进行整理和分类,确保档案信息的有序性;3. 档案的借阅与利用:规范档案的借阅和利用流程,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4. 档案的销毁与保管:根据相关规定,对已经失去价值或需要销毁的档案进行处置,并规范档案的长期保管。
五、档案管理的流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的流程如下:1. 档案建立流程:获取相关文件和资料,建立档案,注明档案的基本信息和归档位置;2. 档案整理流程:对建立的档案进行整理和分类,制作目录,确保档案信息的清晰性;3. 档案借阅流程:申请借阅档案,填写借阅单,经过审核后方可借阅;4. 档案销毁流程:根据规定的销毁期限和程序,对需要销毁的档案进行销毁,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六、档案管理的要求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档案管理的要求如下:1. 定期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2. 培训教育:定期开展档案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档案管理水平和意识;3. 信息化管理:推动档案管理信息化,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4. 加强监督: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森林档案管理制度

森林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关于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方针政策,规范和提高森林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森林资源档案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应注重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信息共享与交流。
第五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倡导全社会热爱森林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具备保障森林资源档案工作正常进行的条件。
第七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档案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传输。
第十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规范档案管理行为。
第十一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和利用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具体措施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加强森林资源档案信息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加强档案信息的共享与交流工作,建立森林资源档案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加强对森林资源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推动档案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第十六条加强对森林资源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国家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国家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和评估标准。
第二十条国家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布有关森林资源档案工作的检查结果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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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档案的作用,依据《》、《》及《》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的省级、地级和县级实施单位。
第二条天保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天保工程档案是部门或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设备档案等)一起由部门或单位综合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天保工程档案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将其纳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四条天保工程档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林业局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档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或其林业主管部门集中保管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全部工程档案,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天保工程档案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天保工程档案领导责任制,并保证开展工程档案工作所需的资金、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工程档案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并保证档案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天保工程档案人员是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其他待遇上享受与其他工程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七条天保工程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天保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前材料的提供利用及归档移交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工程档案工作,并组织对工程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办法,做好天保工程的档案工作。
第九条天保工程的技术、管理人员是档案工作的重要力量。
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要随时收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材料并及时完整地交由工程档案人员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丢失、损坏或据为己有。
天保工程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档案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做好工程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
第十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从源头上抓好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纳入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检查、验收和后期管理的全过程,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三章形成和整理第十一条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手工书写用笔仅限于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质量上乘的签字笔,且字迹工整、图文清楚、数据表格完整准确,签字盖章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要完备,不得随意涂改。
第十二条八需归档的录音、录像和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特殊载体材料应音像清晰,并配以相应的目录和说明;八需归档的照片和图片,应配有简洁的文字说明,用以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相关介质材料之间及各介质材料与相关文字材料之间,要建立关联互见。
第四章分类和归档第十三条天保工程档案包括文书档案、技术档案、财会档案等门类。
各门类档案按有关规定自编档号,各成体系、分类整理,统一编号。
根据分类整理结果和查阅利用的需要,编制案卷目录或文件目录。
第十四条归档门类及归档时间(一)文书档案:政策性文件、办法、机构设置、会议文件等。
本年度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形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二)技术与管理档案:工程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工程施工、,检查验收、后期管理等各环节所形成的报告、图、表、卡、册、计算机数据等原始材料。
按年度归档,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形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三)会计档案:会计根据、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在本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会计部门(或会计人员)按照《》、《》和国家林业局《》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归档。
(四)音像及电子介质档案:参照技术与管理档案归档。
(五)实物档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随时归档。
第十五条归档内容(一)工程管理:上级批复和下达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上级下达的木材生产、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人员分流安置等方面的年度计划;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各种文件、管理办法、技术标准,本级上报的各种文件和材料,本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各类文件、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及职能、人员编制、领导任命等行政管理类材料;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下级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书、项目责任书。
工作总结,领导讲话、会议记录、纪要,会议材料、培训材料;工程自查、复查和核查报告,各种统计报表、验收报告材料;宣传报道、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材料,违法违纪事件的处理材料;案件举报材料及查处结果;工作简讯、简报等。
(二)木村停伐减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采伐限额与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伐区作业设计,采伐证、伐区检查验收资料,木材生产登记台账,年度统计报表等;人工林采伐试点的有关资料等。
(三)公益林建设:公益林建设实施方案,人工造林、电播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及其他公益林建设项目的作业设计、契约书、合同书、责任书,招投标过程形成的资料,种苗提供的有关材料,施工文件,检查验收材料,施工监理资料,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林权证发放情况,后期管护情况和经营利用情况,灾害损失和核销情况等。
(四)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管护实施方案,管护体系的组织结构,管护人员资料,管护责任书、合同书、契约书、管护项目招投标过程形成的资料;管护区基本情况(责任区、分布图、小班卡片等),管护日志与巡山记录,管护工作检查记录,管护人员培训、考核记录,管护站点、管护设备、管护标牌的建设、使用及维护情况;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违章用火、人畜毁坏森林资源等记录和处罚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等毁坏森林资源事件的发生、报告、处理和损失情况,森林病虫害、火情火警、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发生、报告、处理和损失情况;林下资源开发与利用情况:保护森林资源宣传活动的记录;森林资源的调查、监测资料等。
(五)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在册与在岗职工明细、汇总表,分流到森林资源管护、公益林建设、种苗工程、森林旅游、林下资源开发及其他分流渠道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安置实施方案的制定、相关机构的批准、批复过程形成的材料,一次性安置人员明细、汇总表,申请书,合同书、契约书,公示材料,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公证书,办理养老保险的有关材料;加工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明细、汇总表,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和代缴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的合同,再就业培训情况,再就业情况,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根据,进入其他安置渠道的有关情况;其他下岗职工明细、汇总表,享受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情况;单位职工内部退养、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等人员的明细、汇总表及相关的合同书、契约书;混岗职工明细、汇总表、分流安置情况;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等。
(六)政社性人员和社会保障: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明细、汇总表,公捡法、文教卫生等政社性人员明细、汇总表;分离学校、医院等企业力、社会机构的执行情况;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等。
(七)森林防火、种苗建设和科技支撑等其他工程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评审材料,上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文件;责任书、合同书、契约书,招投标过程的全部资料,施工文件,检查验收材料,设备采购、安装的有关资料,施工监理资料,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等。
(八)资金到位和使用:各级下达的中央资金计划、地方配套资金计划、资金拨付文件、拨付根据、会计根据,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年度决算;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减收的财政转移支付的拨付文件等。
公益林建设、森林防火、种苗建设、科技支撑等工程项目的结算清单,一次性安置费领取根据,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和代缴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根据,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有关根据,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明细、汇总表及根据,薪水及其他经费的支出根据等。
(九)其他政策执行情况:采伐和加工企业银行债务的减免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世行贷款减免或停息挂账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企业破产和重组的有关情况;森工企业主辅分离的情况;机构改革和企业改制的情况;后续产业发展的有关情况;示范点建设的有关资料等。
第十六条保管期限按档案材料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永久、长期和短期保管。
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5至50年,短期为3至15年。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依据《》和《》执行。
永久保管的包括:工程实施方案、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机构设置与调整、企业改革与改制情况,森林资源调查等基础资料,工程监测评估材料,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资料,林权和经营权管理情况等。
长期保管的包括:各种政策性文件、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年度计划、作业设计、施工文件、招投标文件、责任书、合同书、契约书,各种明细、汇总表,检查验收材料,施工监理资料,资金拨付情况,支付根据等。
短期保管的包括:巡山记录,领导讲话、会议材料、培训材料,工作简讯、简报等。
第十七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与手段、配备先进的信息管理设备,积极开展电子档案工。
作,使档案材料实现网终资源共享,方便调阅。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八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将档案工作纳入下级工程实施单位的工程年度核查和目标考核,对档案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评为年度工程实施的先进单位。
第十九条对在工程档案管理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材料失真、损毁、丢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管理部门予以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省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改变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