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5号,2004年1月8日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如下: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部级每人每月300元;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条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每月另行增加100元或150元的补贴。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办公室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特殊工作岗位的意见,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的,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第六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范围。
第七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移动通讯工具、支付有关费用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出差话费补助管理制度范本

出差话费补助管理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出差话费补助管理,合理控制成本,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出差期间的通讯费用报销。
三、补助标准1、国内出差:按照实际通信费用发票报销,月度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元。
2、国际出差:按照实际通信费用发票报销,月度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3、特殊情况下,如业务需要,部门经理可提高出差话费补助标准,但需提前报批。
四、补助范围1、包括手机通讯费用(不含增值业务费用)、上网费用以及国内和国际长途电话费用。
2、不包括漫游费用、增值业务费用以及私人通讯费用。
五、领取要求1、员工需在出差期间保持通讯畅通,与公司保持联系,完成工作任务。
2、员工需妥善保管通讯费用发票及相关报销材料,如发票丢失,须提供按金额出具的证明文件。
3、员工需于出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通讯费用发票及相关报销材料交至财务部门进行报销。
六、审批流程1、员工在出差之前,需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出出差计划及预计通讯费用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出差。
2、员工需在出差结束后,准备完整的通讯费用报销资料,提交至所在部门经理审核。
3、部门经理审核通过后,将报销资料提交至财务部门进行报销审批。
4、财务部门审核认定无误后,进行报销,将款项发放至员工工资卡上。
七、违规处理1、员工未按规定提交通讯费用报销资料者,取消相应的通讯费用补助。
2、员工通过虚假、变造等手段骗取通讯费用补助者,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3、部门经理不按规定审批出差通讯费用补助,涉及严重失职或不作为情形的,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其他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修改或废止,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2、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细化实施,公司领导团队监督执行。
本制度经公司领导团队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公司通讯费报销管理办法

移动电话费用报销规定为方便与公司联络和对外开展业务,公司按照本规定为部分岗位的员工支付移动电话的费用.1.视具体业务需要,由员工本人申请,经公司负责人批准,部分员工的工作用移动电话费用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支付。
2.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为不同岗位员工分别设立报销金额上限,原则上发票金额高出上限者按上限金额报销,详见下表:3.具体报销金额以每季度的明细表为准。
4.移动电话由使用人自行购买。
5.由公司付费的手机号码必须在公司内公布,必须24小时将手机置于开机状态,以备联系,离开工位10分钟以上,手机必须随身携带,职能部每月抽查,抽查三次关机者,取消当月报销。
6.移动电话由公司支付通话费时不允许转借、转让,如有丢失或其他情况,请立即声明.7.使用人报销移动电话费用时,所出具发票必须是在公司公布的手机号码,否则不予报销;8.话费未达到报销上限者,按发票金额实报实销;9.员工离职时,当季手机费按以下方式报销:本人当季应报销金额÷(20.92×3)×实际工作天数;10.符合报销条件员工,本人暂且未配手机者,不予补贴或报销;11.员工手机费确因公务,较大数额地超出本人职位报销上限,可书面说明原因,申报公司负责人特批,按照话费明细单的工作用电话费数额报销,申请特批必须是季度报销总额超出报销标准的300元以上,并要求提供话费明细单.12.通讯费用的报销时间为每季度15日(报销上季度通讯费);报销时需填写支出凭单、并在发票背面签字。
13.报销通讯费用时,需要提供报销月份的话费详单及正式发票,不能使用定额发票.14.支出凭单的填写模板详见附件。
*****科技有限公司2011—3-12****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移动电话报销额度申请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5号,2004年1月8日印发)按:目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如下: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部级每人每月300元;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条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每月另行增加100元或150元的补贴。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办公室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特殊工作岗位的意见,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的,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第六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范围。
第七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移动通讯工具、支付有关费用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厅发[2006]5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发〔2006〕57号)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和人民团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兰察布市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
经市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2月30日乌兰察布市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直属机关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和配备无线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的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如下:厅级每人每月340元;处级每人每月280元;科级每人每月22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100元;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220元;其他公勤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的新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的“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条各部门特殊工作人员(含厅级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可在规定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适当增加补贴,增加的部分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30元。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后,从次月起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
特殊工作人员调整到非特殊岗位后,从次月起不再享受另行增加补贴。
公务手机管理办法

公务手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司公务手机的使用和管理,规范职务通讯消费补助标准,本着高效、合理、节约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持公务手机持有员工。
第三条管理责任部门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实施、管理和监控,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监督. 第四条公务手机使用人员范围及补贴范围1、公司部门正副级管理者必须使用公司配发手机公务手机并享受话费补贴2、营销系统所有业务人员、外联人员必须使用公司配发的公务手机并享受话费补贴3、关键岗位必须使用公司配发的公务手机并享受话费补贴。
4、对内部联系频繁的岗位配发公务手机并享受话费补贴5、自愿申请配发公司公务手机的员工,可申请享受话费补贴。
第五条手机领用、转移、上交1、需领用公务手机的员工需填写公务手机申请表,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发放。
2、所有公务手机配备者在办公室领取时仔细阅读领取须知并签字,配发手机均属公司财产,使用权归员工所有,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3、禁止部门内部调换手机及手机号码,人员岗位接替时,需到办公室办理转移手续。
4、员工离职时需将手机、手机卡号统一上交办公室,部门不得自行调配手机、手机卡号;办公室对其手机卡是否欠费进行检查,然后在离职审批表上签字确认.第六条移动通讯费补贴标准公司通讯补贴按一下标准执行,通讯补贴以话费充值或工资话费补助形式发放,超出不补。
(领导特殊批准的除外)第五条要求1、所有公务手机7:00—21:00必须开机。
如有没电、停机等情况,需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领导并告知新的联系方式。
2、公务手机欠费停机不得超过一天,经提办公室提醒后拒不补缴话费的,罚款100元。
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另行处罚。
3、所有持公务手机人员对外联系方式必须为公务手机号码,禁止使用私人手机,持公务手机员工拒不使用公务手机,使用私人联系方式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
4、因拒不补缴话费而造成欠费销号的除取消话费补贴外,罚款500元。
移动通讯补贴管理办法(范文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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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讯补贴管理办法(一)移动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为保持信息畅通,方便工作联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发展,进一步规范管理移动通讯补贴范围、标准、审批程序、开支形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移动通讯费定额补贴应遵循以下原则1.1.因工作需要,并非福利的原则1.2.岗位特点决定补贴多少的原则1.3.定额补贴,超额自负的原则1.4.享受补贴必须承担责任的原则2.享受移动通讯费定额补贴的岗位及标准3.管理措施3.1.当月移动通讯费补贴每月底由综合管理部按标准编制报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开支,以充值或充值卡形式发放。
3.2.职务、岗位变动时,从变动后的次月起按新的职务、岗位标准进行发放。
3.3.新进员工按职务、岗位标准,15日前入职的全额发放;15日后入职的减半发放。
3.4.离职员工按职务、岗位标准,15日前离职的减半发放;15日后离职的全额发放。
3.5.超出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补贴岗位及标准的自本办法发布施行起暂停发放,确因岗位工作需要的需重新申请并报公司总裁批准。
综合管理部凭批复予以申报发放。
3.6.凡享受移动通讯费补贴的员工,原则上不再使用付费固定办公电话,当办公电话月度费用超过X元时,将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3.7.凡享受移动通讯费补贴的员工,必须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凡一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或一季度发生三次以上无故关机或无故不接电话的,将暂停三个月通讯费用补贴。
暂停通讯费用补贴期间,仍然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否则,公司将取消其补贴待遇。
3.8.凡享受移动通讯费补贴的员工,入职后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提供本人日常工作使用的手机号码(中国联通或中国移动)。
需要变更手机号码时,应提前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并在变更后及时备案。
4.此办法自x年x月开始生效,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5.此办法经公司总裁批准后施行,修改亦同。
中央及国家机关公务员将实施移动通讯补贴制

凤凰卫视1⽉31⽇消息,据⾹港⼤公报报导,中国内地将从本⽉开始⾸次为中央及国家机关公务员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
这是⾃去年⼗⼆⽉以来,国家⼜⼀次提⾼中央⼀级公务员的薪俸标准。
据悉,内地于本⽉起,停⽌为中央及国家机关的公务⼈员配备⼿机、传呼机。
并且,与之相关的各项费⽤⼀律由个⼈⾃负。
内地公务员的⼯资由四个部分组成:基础⼯资、职务⼯资、级别⼯资、⼯龄⼯资。
另外,还有各种补贴构成⼯资性收⼊,如交通费、独⽣⼦⼥费等。
此次通讯补贴费则是⾸次列⼊补贴的范畴。
部级官员⽉补三百元有关⼈⼠透露,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由机关⼯作⼈员的职位和⼯作需要确定,中直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此次增加通讯补贴做如下规定:部级每⼈每⽉三百元,司(局)级⼆百四⼗元、⼀百⼋⼗元,科级⼀百三⼗元,科级以下⼋⼗元,⾼级技师、技师⼀百三⼗元,其它⼯作⼈员⼋⼗元。
另外,特殊岗位的⼯作⼈员,可在补贴标准之外,按情况每⽉增加⼀百或⼀百五⼗元。
特殊岗位⼯作⼈员需按规定严格审定报批。
所谓特殊⼯作岗位⼯作⼈员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办公室⼯作⼈员、部门领导同志秘书、⼯作流动性较⼤的⼯作⼈员等。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各⾃特殊岗位意见,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并与财政部协商审批。
有关⼈⼠指出,本次关于通讯补贴费管理措施的出台,是贯彻中共《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问题的决定》精神的要求,也是规范政府⼯作⾏为,进⼀步完善通讯⼯具管理制度,提⾼⼯作效率,是透明经费⽀出的进⼀步动作。
同时也是对公务员不合理的⼯资结构进⾏改⾰。
机关⼯作⼈员在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补贴后,必须保证⼯作联系的畅通。
为此,各部门根据各⾃⼯作需要及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公务联系畅通放⾸位需要注意的是,在⽬前的技术条件下,国家⼯作⼈员在通讯⼯具的使⽤过程中,有关部门要根据情况对保密⼯作加强措施。
在办法实施前公款购买的⼿机等通讯⼯具,可按同类机型⽬前市场价的⼀半折价给个⼈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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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鲁地税函(2005)33号)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工作人员从事公司业务活动时,利用个人移动通讯工具产生的通话费用,按下列规定进行补贴,规定如下:
第一条禁止用公司资金为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第二条对公司工作人员从事公司业务活动时需要借用个人通讯工具而产生的通话费用,公司进行适当补贴。
第三条通话费用补贴的具体标准为: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每人每月不超500元;二是公司部室经理(含公司副总)每人每月不超300元;三是公司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超200元。
四是工作人员本月因公实际发生的通讯费用。
五是按公司定额和实际发生通讯费用“孰低原则”进行报销。
第四条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
第五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管理费用“邮电费”二级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报销时,工作人员应提供通话费缴费凭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