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货车碰撞电动自行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案例背景】2021年4月,山西长治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一辆轿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上的乘客死亡。
经过警方调查,轿车驾驶员承担全责。
然而,在案件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起事故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少人对此表示不解。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这起案例。
【事故经过】事发当天,轿车驾驶员王某驾驶车辆沿长治市某道路行驶,途中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电动自行车上的乘客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警方调查,王某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承担全责。
【不起诉原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在本案中,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启示】虽然这起事故的驾驶员王某最终未被起诉,但案件仍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交通事故无论责任大小,都可能给当事人及家庭带来严重伤害。
作为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时刻保持安全意识,避免悲剧发生。
同时,执法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也要依法依规,确保公平公正。
综上,这起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让我们再次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交通事故导致死亡

案例: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案例1:张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事实经过2019年8月15日下午5点左右,张某驾驶私家车行驶在市区主干道上时,因疏忽大意,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停车,与一辆行人横穿马路发生碰撞,导致该行人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报警并等候警方到场处理。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事实,张某因疏忽大意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停车,与行人发生碰撞,行人当场死亡。
因此,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建议1.对于驾驶人而言,应遵守交通规则,遵循交通信号灯指示,确保自身安全以及他人安全。
2.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报警,等候警方到场处理,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
3.在面对刑事指控时,及时咨询并委托刑事律师进行辩护,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2:李某酒后驾车撞倒行人案件事实经过2020年6月5日凌晨2点左右,李某在朋友聚会后酒后驾车回家,行驶至市区道路上时,因驾驶失控将一名行人撞倒,导致行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尽快报警,并在警方到场之前留下联系方式等待处理。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酒后驾车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一旦导致人员受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事实,李某酒后驾车并失控撞倒行人,导致行人受伤。
因此,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酒后驾车罪。
建议1.饮酒后切勿驾车,应选择其他安全的交通方式回家,或者找人代驾。
2.如果发生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应尽快报警并等待警方到场处理,切勿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3.在面对刑事指控时,应尽快咨询并委托刑事律师,以便进行合理的辩护,争取减轻刑罚。
案例3:王某驾驶无照车辆致人重伤案件事实经过2018年3月10日上午9点左右,王某驾驶一辆无驾照的电动车行驶在市区道路上时,因过马路时未注意交通情况,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车相撞,导致小车驾驶员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不敢报警,选择逃离现场。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驾驶无照车辆上路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导致人员受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赔付案例

上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赔付案例交通事故是一种常见的意外事件,它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身体上的伤害,还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就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些上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赔付案例。
1. 2019年,上海市一名女子在驾驶电动车时被一辆货车撞倒,不幸身亡。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规定,向其家属赔付了50万元的保险金。
2. 2018年,上海市一名男子在驾驶摩托车时与一辆轿车相撞,不幸身亡。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规定,向其家属赔付了30万元的保险金。
3. 2017年,上海市一名女子在驾驶私家车时与一辆公交车相撞,不幸身亡。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规定,向其家属赔付了100万元的保险金。
4. 2016年,上海市一名男子在驾驶电动车时与一辆货车相撞,不幸身亡。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规定,向其家属赔付了50万元的保险金。
5. 2015年,上海市一名女子在驾驶私家车时与一辆出租车相撞,不幸身亡。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规定,向其家属赔付了80万元的保险金。
6. 2014年,上海市一名男子在驾驶摩托车时与一辆轿车相撞,不幸身亡。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规定,向其家属赔付了30万元的保险金。
7. 2013年,上海市一名女子在驾驶电动车时与一辆货车相撞,不幸身亡。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规定,向其家属赔付了50万元的保险金。
8. 2012年,上海市一名男子在驾驶私家车时与一辆公交车相撞,不幸身亡。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规定,向其家属赔付了100万元的保险金。
9. 2011年,上海市一名女子在驾驶电动车时与一辆轿车相撞,不幸身亡。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规定,向其家属赔付了50万元的保险金。
10. 2010年,上海市一名男子在驾驶摩托车时与一辆货车相撞,不幸身亡。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规定,向其家属赔付了30万元的保险金。
交通事故是一种常见的意外事件,它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身体上的伤害,还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就显得尤为重要。
公安部公布货车野蛮驾驶肇事十大案例

公安部公布货车野蛮驾驶肇事十大案例作者:邹伟史竞男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4期4月1日至9月30日,公安部将在全国开展专项治理,集中整治货车强行超车、超载行驶、非法拼(改)装等野蛮驾驶违法行为。
公安部4月1日公布了近年来货车野蛮驾驶肇事十大案例。
据统计,目前我国货车保有量1900多万辆,占机动车保有量总数7.8%,但货车肇事导致死亡人数约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28%。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包茂高速“2012·8·26”特别重大事故2012年8月26日,内蒙古包头市驾驶人陈强驾驶蒙AK1475号宇通牌卧铺大客车,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84公里加95米处,遇河南省孟州市驾驶人闪文全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汽车列车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且低速行驶(时速21公里,明显低于高速公路最低车速每小时60公里要求),大客车与汽车列车追尾碰撞,致罐式半挂车内甲醇泄露并起火,造成大客车内36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
疲劳驾驶:沪昆高速“2012·1·3”重大事故2012年1月3日,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驾驶人吕冰涛驾驶豫PY0210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沿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
行至沪昆高速公路湖南省怀新段1431公里加700米处时,因过度疲劳,车辆失控冲破中央隔离带护栏,与对向车道行驶的石家庄市鑫源旅游公司冀A61231号大客车正面相撞,造成13人死亡,41人受伤。
经调查,驾驶人吕冰涛至事发时已行驶500公里、累计驾驶12小时,期间仅休息1小时,处于严重疲劳状态,甚至在撞毁护栏后仍处于瞌睡状态。
超速:宁夏隆德“2012·9·15”重大事故2012年9月15日,甘肃省平凉市昌晖运业有限公司驾驶人任红喜驾驶甘L29940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六盘山路段1865公里加100米下坡路段右转弯时,因超速行驶、转弯时占用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甘肃省东运集团平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甘L08859青年牌大客车刮擦相撞,导致客车失控,冲出防护栏翻下路侧120米深的山沟,9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6人不同程度受伤。
近年来交通安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酒驾致人死亡案2019年10月,河南省某市发生一起酒驾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李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王某因酒驾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超速行驶案2020年5月,浙江省某市发生一起超速行驶导致的交通事故。
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限速80公里的路段以120公里的时速行驶,与一辆小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货车驾驶员李某受伤,车辆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张某超速行驶,构成交通违法行为,被罚款2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案例三:疲劳驾驶案2021年6月,广东省某市发生一起疲劳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
犯罪嫌疑人陈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在连续驾驶12小时后,仍继续驾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轿车驾驶员王某受伤,车辆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本案中,陈某疲劳驾驶,构成交通违法行为,被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四、案例四:逆行案2022年3月,江苏省某市发生一起逆行导致的交通事故。
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单行道上逆行,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受伤,车辆损坏。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一一、事故简要案情07月31日07时25分,驾驶人罗某驾驶粤T/192**号大型客车(经检验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载客从坦洲往中山市城区方向行驶,途经Y003线2KM+100M路段处,遇右前方驾驶人冯某驾驶自行车从右往左横过机动车道,大客车避让不及与自行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冯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冯某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罗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冯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二一、事故经过:1月8日7:36分左右,在福建食堂西侧主干道上,泡花碱厂员工厉业忠在去往碱厂上班的路上,被外来物流车辆车牌号为鲁D26276的送煤车在左拐弯的时侯碰倒,并被车辆前轮轧断右腿。
事发后,保卫部值班班长朱玉鹏在第一时间汇报保卫部主管孙昂,孙昂随即带领保安到现场进行现场警戒和车辆管制,在7:40分拨打120,逐级向潘经理、林总汇报。
总经办张宁在去食堂的途中,听到事故发生后分别向刘总、BOB汇报,刘总于7:46分左右到达现场。
电动车事故案例

电动车事故案例【篇一:电动车事故案例】2016年4月9日8时40分许,在深圳龙岗区坪地富坪中路南行接近龙岗大道段,一辆大货车与一辆骑乘3人的电动车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脚部骨折,2名乘客当场死亡。
据@深圳龙岗交警初步调查,事发时,一辆重型货车因故障停在左侧车道,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时与另一辆在右侧车道通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了擦碰,电动车上三人倒地后被重型半挂牵引车碾压。
事故中,搭乘电动车的两名女子死亡,均23岁,云南腾冲人。
事发时搭乘的是非法营运的电动车。
经初步调查,电动车驾驶人负全部责任,正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依法刑拘。
这也是深圳今年第一例,因驾驶电动车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事发现场事发现场案例二:电动车乱变道引发事故负全部责任2016年4月9日8时10分许,在深圳宝安创业二路与大宝路口段,一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突然变道,与一辆正常行驶的m313公交车发生碰撞,之后又撞上前方一辆出租车。
事故造成多方车辆损坏,电动车驾驶员头部受伤。
经深圳宝安交警大队调查,初步认定,事故由电动车违规变道所引发,电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中,电动车驾驶员头部受伤,正在医院救治,已宣布其为脑死亡。
同时,交警正对电动车是否超标进行鉴定,如超标,将协助相关当事人向生产厂家和销售门店追偿。
事发现场事发现场案例三:无证驾无牌摩托冲红灯负全责2016年4月5日14时许,深圳大鹏新区坪葵路葵政路口,一摩托车冲红灯后与右方正常通行小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驾乘摩托车两人受伤。
经过深圳大鹏交警大队调查,事发时,摩托车驾驶员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冲红灯,与乘客均未戴头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现场案例四:电动车冲红灯负事故全责2016 年4 月4 日14时许,深圳龙华新区大道简上路口,聂某云驾上路口,与右方向正常行,在深圳龙华新区大道简驶无号牌电动车上乘客陈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电动车驶的一辆粤 b 号牌小车调查某云存在违反,电动车司机聂深圳龙华交警大队某业受伤,经客、逆行、冲红灯、冲禁令等多项载交通违法,负事故的全部定规责任。
案例(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案例12006年7月25日21时25分左右,原告王金福做工吃完饭回家,途径罗田县大河岸镇月山庙小学路段时,被突然垂落的被告电信公司所属钢绞线碰刮后跌倒,适逢被告金忠驾驶鄂71511号自卸货车亦由九资河往罗田方向经过,原告跌倒后又与该货车发生碰撞致伤,车辆受损。
该事故经罗田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属意外事故。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海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6 543.36元。
现原告就已发生的损失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26 543.36元、护理费2 870元、营养费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误工费2 351.64元、交通费321元、评估费100元、车辆损失费1 066元,合计34 092元;继续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待评残后确定;并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金忠对孙秀香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骑电动自行车的孙秀香被钢绞线碰刮跌倒后即被金忠驾驶的货车撞伤,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虽认定本次事故属意外事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故本起事故应属道路交通事故。
因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亦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加害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减责、免责事由才能减免责任,否则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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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货车碰撞电动自行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
一、事故简要情况
2009年04月20日16时40分,驾驶人吴某驾驶湘B/748**号中型货车,从三乡平东往珠海南屏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公安分局对开路段处,遇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钟某)由左往右经人行横道处横过机动车道,中型货车避让不及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周某、钟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其中周某经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4月24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逃逸,于当日被交警抓获。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吴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过错;无证据证明钟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依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吴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钟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