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一)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针对个体)与社会作用(针对社会整体)。
规范作用★★指引作用: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
教育作用:通过法律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行为产生影响。
示警/示范作用。
预测作用:预先估计当事人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强制作用:法可以用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社会作用执行政治职能(维护阶级统治)【目的】社会公共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手段】关系规范作用是手段,而社会作用是目的。
(二)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和“法律虚无论”人的因素:从社会调整的手段上看,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从调整的范围上看,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
人的认识水平和相应的道德、文化素养等都会制约和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
立法有良恶之分,取决于立法者认识水准的高低,司法有公正偏私之别,有赖于司法者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好坏。
社会因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需要去“创造”社会。
但是,不能否定法的前瞻性和适当的超前。
它的运行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法律的自身因素:1、合法而不合理,即个案不正义。
2、“滞后性”。
3、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及其内容1.自由:自由是法律的最高目标,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它体现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另外,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
注意: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授权为禁止。
2.正义: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把个人应得的东西归予个人。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它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注意:实体公正VS程序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3.秩序:①主要指“社会秩序”,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的状态;②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③法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
003第三章法的作用第四章法的价值(第二编法的本—法理学)

第三章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亦即法的效用,是法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或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是法的功能的外化。
法的作用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①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按参与作用的法律的种类)。
整体作用指某一法律体系产生的作用,局部作用指法律体系中的某些或某部门法律所起的作用,如民法作用、刑法作用、行政法作用等。
②全社会作用、组织作用和个人作用(按法律满足的主体不同)③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按法与法所达到的社会效果)④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从法作用的方式和对象)。
这里主要从讲述规范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指导、“划一”的作用。
墨家将法比作规矩、绳墨。
法律规范包含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故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具有规范作用。
一般认为法的规范作用包括以下五种: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指引人选择行为的内容及其方式的作用。
法告诉人可为、应为、禁为的情况,以及应为不为、禁为去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影响人的行为的选择。
由此,指引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选择性指引,法律规定人可以选择的行为方式,可为的有利后果,这是法赋予人权利的方式指引;一种是确定性指引,法律规定应为不为、禁为去为的不良后果,这是法设定义务或职权的方式指引。
由此看来,法的指引作用应是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本人自己的行为。
这一点可与后面的作用加以区分。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规矩、尺度或绳墨给人提供评价、衡量行为的是非、善恶的标准的作用。
由于价值判断的影响和自身利益的干扰,由此可能使个体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不一,由此法超越个体提供统一的标准,当然标准有时是原则性的(如法律原则),有时是具体的技术性标准(如污染标准、卫生标准等)。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根据法这一客观的统一标准,来判定他人行为的是非、善恶、合法性等。
法的评价作用是法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杜洪波法理记忆口诀

一、法的规范作用口诀:指引自己,评价别人,教育一般人,预测将来事,强制一小撮。
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1、法律的制定、实施等受到人的因素的影响。
“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者不一定能正确把握社会的法律需要,执法者或司法者不一定能正确理解法律规定。
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是法律的前提或基础,法律与社会发展具有一致性。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与社会发展具有一致性,这是就整体而言的。
如果从微观层面看,法律则可能超前或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3、语言(说)表达的局限,即可能存在“词不达意”的情形。
因此,法律解释必然存在。
4、调整范围的局限,即调整的社会关系在范围和深度上是有限的。
一方面,有些社会关系法律不能调整,如纯粹的恋爱关系、日常生活中的好意施惠关系等,一般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有些社会关系虽然归法律调整,但必须控制在一定程度内,如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不宜一概归入刑法调整。
5、法律也会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
法律尤其受到政策、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影响和制约。
口诀:人会说犯规三、法律保留中的绝对不得授权事项1、犯罪和刑罚2、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3、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4、司法制度口诀:证人死罪四、市法规的立法范围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口诀:城建环保史五、3个经批准1、区条例全常批2、州县条例省常批3、市法规省常批六、变通规定(民族、经特可变通)1、民族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法规有权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但限制条件是:(1)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变通;(2)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基本原则;(3)不得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变通。
口诀:宪专基2、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提出法律案(又称立法议案、法律案)提案主题:1、向全国人大提: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1个代表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院、最高检、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的作用是社会组织和管理的基石,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法律也有其局限性,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和矛盾。
在本文中,将深入探讨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首先,法的局限性体现在法律文本的普适性上。
法律是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来确立和实施的,但由于社会的多样性和文化的差异,法律难以适应不同社会群体的需求。
即使在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地区和社会群体中,法律也可能因为历史、传统、宗教信仰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加速,现行法律可能很难跟上时代的步伐,无法及时解决新兴问题和挑战。
其次,法的刚性和缺乏灵活性也是其局限性之一、法律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然而,一些复杂的社会问题往往需要灵活的解决方案和不同利益方的权衡。
法律往往不能提供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事态的变化和复杂的情况。
此外,由于法律的刚性,法律的执行和实施也会出现问题。
一些违法行为可能在法律上无法完全禁止,也难以追究责任,导致法律的执行结果与法律本身的目的相背离。
再次,法的局限性还体现在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上。
尽管法律已经为各种案件和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但在实际应用中,法律的解释和判断往往存在差异和争议。
司法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和审判机构的判断和解释,其主观性和个体差异可能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增加当事人的风险和成本,也可能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此外,法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其对权力和权威的依赖上。
法律的实施和执行需要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公共信任和支持。
然而,在一些国家和社会中,法律的实施往往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干扰,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可能受到质疑。
在一些权力高度集中和官僚主义严重的社会中,法律可能被用作权力的工具,而不是保护公民权益和实现公正的工具。
最后,法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其无法解决所有的冲突和问题上。
法律是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具体表现,但它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和冲突。
法的马克思主义定义

1、法的马克思主义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应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规范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社会作用:对物质文明、对精神文明、对政治文明、对生态文明。
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3、法的局限性:①法只是许多社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②法的作用范围也不是无限的,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③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④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4、立法中心学说、司法中心学说。
5、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指现在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6、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即制定法,专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程序性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根本法与普通法:宪法和其他法9、一般法与特别法10、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儿法的效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其结果有两种可能;即立法目的的实现与未实现。
11、法的溯及力: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即该法具有溯及力。
12、法的空间效力13、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①②③④14、法的效力冲突及解决原则(四个原则和三个特殊的绝决方法):根本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依法裁决,由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进行备案与审查15、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16、法律概念分类17、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
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
本文重点讲述法的作用。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特征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1)法的作用的特点:①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②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③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①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③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④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法的滞后性。
(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①作用对象不同(人的行为;社会关系);②手段(规范作用)与目的(社会作用)的不同。
【例题·不定项】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所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B.张三预测李四非法传销至少要判有期徒刑5年,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C.法的评价作用是一元的,本质上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D.张三学了刑法后打消了放火的念头,这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中的个别性指引【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作用。
选项B说法错误,其体现的是法的评价作用。
选项C说法错误,法的评价作用是一元的,但其本质上表现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而非国家权力的行使。
选项D说法错误,其体现的是法指引作用中的规范性指引,而非个别性指引。
【例题·多选题】“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
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
法的局限性

浅谈法的局限性广义上的法是指一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立的规范、规则。
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影响,是你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雄伟方略,而厉行法治,就会必然倡导法律至上,法律是万能。
法的作用是不容低估,但它也有其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
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
二、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不少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如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宗教的信仰)或私生活(比如情感问题,人权中的隐私权等)方面,就不宜采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
又如,在法制史上试图以法律的作用来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行为模式曾付出荒唐和昂贵的代价,美国20世纪20年代和30 年代的禁酒令的失败,也很好的说明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三、法律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函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概括的、定性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负清豪《 气代执算 出名导死 走嘴,草 险陈讲》 些梦述, 丧吉孤香 命(儿港 的周阿电 故星欢影 事驰(, 。饰葛由 )民著 并辉名 拜饰导 其)演 为投马 师靠伟
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真理向前跨入一步,就成谬误。对法律 局限性的研究也是如此。 探讨法律的局限性,正是为了纠正法律 的局限性,寻求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方法和途径 ,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完善,而不是以此作为 攻击法治主义的口实和根据。
中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体制,首先要建立与此相适应的法律 体系。 国家要进行大量的立法活动,还要大量吸收 、借鉴、引进以至移植西方的法律,就应重视对 法律局限性的研究,加强对具体立法的预测,以 克服法律中已经存在的局限性和新立法中可能出 现的局限性,避免西方在法制发展过程中走过的 弯路。 最终使中国步入法治殿堂。
近代西方的研究
1、20世纪初兴起于欧洲大陆的利益法学,是当 代西方对法律缺陷问题揭露较多的一个法学派 从柏拉图时代到当代的一些西方法学流派, 别。代表人物菲利普•赫克: 关于法律的缺陷的评判总是与主张扩大法官 的自由裁量权相关连。 每一个法律规范或制度体系都是有缺陷的 ,不可能包揽无遗,在实在法所未规定的情况 下,甚至在作为整体的法律制度没有为解决利 益冲突提供任何根据的情况下,法官就会变得 无所适从。
法的作用的实质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
一、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 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二、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体现。 三、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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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一)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针对个体)与社会作用(针对社会整体)。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评价作用: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
教育作用:通过法律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行为产生影响。
示警/示范作用。
预测作用:预先估计当事人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强制作用:法可以用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社会作用
执行政治职能(维护阶级统治)【目的】
社会公共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手段】
关系
规范作用是手段,而社会作用是目的。
(二)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和“法律虚无论”
人的因素:
从社会调整的手段上看,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
从调整的范围上看,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
人的认识水平和相应的道德、文化素养等都会制约和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
立法有良恶之分,取决于立法者认识水准的高低,司法有公正偏私之别,有赖于司法者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好坏。
社会因素: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需要去“创造”社会。
但是,不能否定法的前瞻性和适当的超前。
它的运行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法律的自身因素:
1、合法而不合理,即个案不正义。
2、“滞后性”。
3、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及其内容
1.自由:自由是法律的最高目标,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它体现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另外,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
注意: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授权为禁止。
2.正义: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把个人应得的东西归予个人。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它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注意:实体公正VS程序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3.秩序:①主要指“社会秩序”,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的状态;②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③法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
注意:但是,“秩序”要接受“正义”的规制。
(二)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
个案平衡原则(兼顾各方利益)
同一位阶法的价值之间冲突,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利益。
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法的价值发生冲突,较大价值优于较小价值。
比例原则(不得逾越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指为了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须侵及另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即“最小侵害原则”。
注意:对于人命,能不能牺牲一个人,造福大家【功利主义】还是人只能是目的,不能是手段【康德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