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原油计量管理办法

原油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厂”或“厂”)原油计量管理工作,规范原油计量、交接行为,确保原油生产、集输、运输、销售平稳有序进行,根据油田公司相关规定,结合采油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指原油生产、交接过程中原油容积、含水、密度、粘度、温度、沉淀物等的测定行为。
第三条采油厂原油计量、交接统一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采油队和联合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采油厂各单位原油生产、交接计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采油厂成立原油生产计量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由生产运行科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生产运行科科长担任,成员由勘探开发研究所、勘探科、油田开发科、安全环保质监科、运销科、保卫科、采油队、运输大队、东仁沟联合站、樊学一号联合站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运行科,办公室主任由生产运行科科长担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 审议采油厂关于原油计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 负责统一安排部署采油厂的原油计量管理工作。
3. 监督检查各单位原油计量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办公室主要职责:1. 制订、修订采油厂原油计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 负责各单位日常计量管理工作。
3. 协调处理各单位在计量上出现的各类问题。
4. 督促检查各单位的日常计量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按照采油厂有关规定,设立计量台账、化验台账、交接台账,定期上报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三章计量、化验器具的配备及管理第八条计量、化验器具的配备必须具有制造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使用前应当进行标定。
第九条计量、化验器具的配备规定单井、井组:配备量油尺、取样器、烧杯、量筒(1000ml)或量杯、电加热板、计算器等器具。
组(站)、采油队计量化验组:配备铜取样器、含水测定仪、密度测定仪、量油尺、烧杯、量筒(1000ml)或量杯、电加热板、恒温水浴锅、离心机、天平等器具。
原油、天然气计量管理规定8.13

原油、天然气计量管理规定1 业务总体要求1.1 专业术语解释1.1.1 原油途耗是指结算量(或提单量)与本厂第一计量点实际接收量之间的差。
1.1.2 原油储耗是指本厂第一计量点到进入常减压蒸馏装臵之前的原油损失。
包括原油罐静储蒸发损失、原油输转损失、原油罐脱水损失以及原油罐清罐损失等。
1.1.3 天然气途耗是指结算量(或提单量)与本厂第一计量点实际接收量之间的差。
1.2 引用文件《原油动态计量一般原则》GB 9109.1《原油动态计量容积式流量计安装技术规定》GB 9109.2《原油动态计量固定式标准体积管安装技术规定》GB 9109.3 《体积管检定规程》JJG 209《液体容积式流量计检定规程》JJG 667《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GB/T 18603《天然气流量的标准孔板计量方法》GB/T 21446《天然气流量测量用标准孔板》JJG 02《天然气取样导则》GB/T 13609《石油石化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0901《测量设备量值溯源图》《测量设备周检计划》《测量设备量值溯源管理规定》《原油管线自动取样法》SY/T 5317《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GB/T 4756《原油水含量的测定蒸馏法》GB/T 8929《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GB/T 188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手工法)》GB/T 8927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GB/T 1389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动态计量》GB 9109.5《石油计量表》GB/T 1885《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 /T8170《原油立式金属罐计量油量计算方法》GB 9110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计量中心是原油和天然气计量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照《齐鲁石化内部控制手册实施细则》,开展好原油和天然气的交接计量及入库计量工作;(2)负责制定原油、天然气计量管理规定以及途耗、储耗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3)负责原油、天然气途耗、储耗的技术分析工作;(4)负责组织提出原油、天然气计量器具的选型建议;(5)参与组织原油、天然气计量纠纷的调查与处理工作;(6)参与《原油交接计量协议》和《天然气交接计量协议》的起草和签定工作。
油气计量交接管理规定

计量交接管理规定1 目的为规范和加强公司运销计量管理工作,做好油气贸易计量交接,减少油气管输损耗,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油气贸易计量交接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无4 职责4.1 生产运行处4.1.1 负责与各油气田、销售公司、用户签订油气计量交接协议;4.1.2 负责所属各单位油气输差损耗、密度、含水指标的考核;4.1.3 负责所属各单位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进行计量输差分析,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4.1.4 组织调解公司内部计量纠纷,协调处理与外系统发生的计量争议与纠纷。
4.2 所属各单位4.2.1 负责根据计量交接协议标准模板,修改完善协议;4.2.2 负责控制油气损耗、含水、密度不超指标;4.2.3 负责流量计运行和油气化验的动态分析;4.2.4 负责计量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同时监督各基层计量站日常参数的录入及管理。
5 管理内容5.1 签署计量交接协议5.1.1 所属各单位根据计量交接协议的标准模板,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起草计量交接协议,并上报生产运行处,必要时与油气田、销售公司和用户进行初步商谈。
5.1.2 生产运行处审核所属各单位新编制的计量交接协议,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各单位,各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如旧协议到期,双方无异议,可自行签订。
5.1.3 所属各单位将生产运行处组织修改后的协议与相关方协商,如协商一致,由生产运行处组织或委托所属各单位进行谈判和签订协议,如不一致,生产运行处收集所属各单位反馈意见,再组织修改协商。
5.2 油气计量交接5.2.1 所属各单位交接前应签署计量交接协议。
5.2.2 所属各单位按交接协议及相关规程计算交接油量、气量,填写交接计量凭证,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5.2.3 油气计量人员及时准确上报计量统计报表,生产运行处进行汇总。
5.2.4 所属各单位油气计量主管人员及时分析输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分析解决,并向生产运行处汇报。
5.2.5 生产运行处对油、气输差损耗超标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研、分析原因、找出解决办法。
油气储运公司原油交接计量管理办法.doc

****储运公司原**交接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储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交接计量管理工作,规范原**交接计量行为,确保原**交接计量数据准确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中国**天然**股份有限公司****交接计量管理规定》(**质〔2019〕432号)和**新质字〔2019〕17号文关于印发《****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等十项管理制度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原**交接计量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计划科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和下达公司原**生产经营计划。
(二)负责组织对原**购销合同/协议进行评审,签订原**购销合同/协议。
(三)负责组织原**供方评价。
(四)负责组织原**购销合同/协议执行情况检查。
(五)负责原**接收、交付监测及其监测状态标识管理。
(六)负责不合格原**的评审和处置。
(七)负责组织原**交接计量中质量、计量争议的协调。
(八)负责原**回收管理。
第四条生产调度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原**生产运行调度、指挥、协调和报告工作。
(二)负责原**储运过程监测管理。
(三)协助计划科做好对不合格原**的管理。
第五条**计量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原**交接计量设备设施管理。
(二)负责原**交接计量仪表的组分更新和参数调整。
(三)负责计量人员的培训,维护交接计量人员数据库。
(四)参与原**交接计量中质量、计量争议的协调。
(五)配合计划科做好原**交接计量管理。
第六条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原**交接计量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原**质量监督管理。
(二)研究所负责原**特性检验的管理,制定检测计划和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基层站(库)负责组织本站(队)原**接收、输送、交付及过程控制、监督管理;负责原**计量、工艺设备设施日常检查、维护管理。
油气储运公司天然气交接计量管理办法.doc

天然**交接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交接计量管理工作,确保交接计量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国**天然**股份有限公司****交接计量管理规定》(**质〔2019〕432号)、《****公司天然**交接计量管理规定》、《****公司计量管理人员规定》(**新质字〔2019〕1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储运公司天然**交接计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计划科职责(一)负责制定和下达天然**输配计划;(二)负责组织协议评审和然**交接计量协议签订;(三)负责组织供方评价;(四)负责上报天然**统计报表。
第四条生产调度室职责(一)负责组织安排天然**输配计划实施;(二)负责天然**接收、交付监测及监测状态标识管理;(三)负责天然**购销合同/协议执行情况检查;(四)负责天然**平衡、盘库及**工作;(五)负责组织天然**交接计量争议的协调。
第五条**计量中心职责(一)负责交接计量设备设施管理;(二)负责对交接计量仪表组分更新和参数调整;(三)负责计量人员培训和数据库建立、维护工作;(四)配合生产调度室做好天然**交接计量管理。
第六条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天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研究所负责天然**产品质量检测。
第八条财务科负责天然**结算工作。
第九条天然**站(队)职责(一)严格执行天然**交接计量协议相关内容;(二)负责实施本站(队)天然**输送、接收、交付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三)负责计量、工艺设备设施日常检查、维护管理;(四)负责交接计量数据统计分析及上报。
第三章交接计量过程管理第十条天然**交接站(队)实行日交接、日上报、旬盘库制度。
第十一条交接双方每日(8:00)核对天然**交接量,并填写《天然**计量交接凭证》,供需双方签字确认。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字的,经双方协商后,需方以书面形式发函委托供方签字确认。
原油天然气交接计量管理程序

1 发行版本:C原油天然气交接计量管理程序修改次数:0文件编号:QG/HBYT 084-2009页码:1/71 范围本程序规定了原油交接计量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油气生产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办法中引用而构成本办法的条文。
本办法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办法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884-2000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GB/T 1885-1998 石油计量表GB/T 4756-1998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GB/T 8927-1988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GB/T 8929-1988 原油水含量测定法(蒸馏法)GB/T 9109.1-1988 原油动态计量一般原则GB/T 9109.5-1988 原油动态计量油量计算GB 17820-1999 天然气GB/T 18603-2001 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SY/T 5671-1993 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流量计交接计量规程SY/T 6143-2004 天然气流量的标准孔板计量方法3 职责3.1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原油天然气交接计量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
负责公司内部、外部原油、天然气交接计量器具检定的组织和协调。
3.2 运销部负责原油、天然气对外贸易计量交接系统运行的组织、协调和数据统计管理;负责内部计量纠纷的处理;各单位计划部门负责各油气生产单位内部计量交接系统运行的组织、协调和数据统计管理。
3.3 各油气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原油、天然气计量交接设备的运行管理。
具体负责原油、天然气交接计量仪表(包括流量计、天平、化验分析仪器、密度、温度、压力测量的各种计量仪表)日常维护及检查。
4 管理内容4.1 原油、天然气交接计量4.1.1 通用技术条件公司内部交接原油质量指标为原油含水率不超过0.8%;天然气质量指标为满足GB 17820-1999《天然气》中的二类天然气质量指标。
油气储运公司天然气交接计量管理办法.doc

油气储运公司天然气交接计量管理办法.doc
天然**交接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交接计量管理工作,确保交接计量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国**天然**股份有限公司****交接计量管理规定》(**质〔2019〕432号)、《****公司天然**交接计量管理规定》、《****公司计量管理人员规定》(**新质字〔2019〕1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储运公司天然**交接计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计划科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下达天然**输配计划;
(二)负责组织协议评审和然**交接计量协议签订;
(三)负责组织供方评价;
(四)负责上报天然**统计报表。
第四条生产调度室职责
(一)负责组织安排天然**输配计划实施;
(二)负责天然**接收、交付监测及监测状态标识管理;
(三)负责天然**购销合同/协议执行情况检查;
(四)负责天然**平衡、盘库及**工作;。
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325

《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计量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全面完成国家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以下简称油、气、轻烃)的生产、储运、销售计划,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买方和卖方必须依照本管理规定进行油、气交接计量,签订和履行购销合同和运输合同。
违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经济制裁。
第二章交接地点和计量方式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的经济计量管理。
第四条油、气和轻烃交接计量地点设在供方所在地的站、库、码头等处。
如供方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可在双方临时协商同意的地点进行交接。
第五条交接计量方式按现行办法确定为金属罐计量、流量计(标准孔板)计量、铁路罐车计量和称重计量四种。
第六条交接计量方式由供方很据需要选择确定,计量器具由供方负责操作,买方监护。
计量员(监护员)必须持有省、部级计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计量技术颁发的操作证书。
第七条油、气和轻烃交接计量所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按国家规定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部门进行周期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无合格证书、超过检定周期、铅封损坏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
第八条油、气和轻烃交接计量操作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原油1.原油标准SY7513—88《出矿原油技术条件》。
2.流量计交接计量GB9109.5--88《原油动态计量油量计算》。
3.油罐交接计量GB9110—88《原油立式金属罐计量油量计算方法》。
4.罐车交接计量SY5670-93《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铁路罐车交接计量规程》5.原油取样SY5713-88《原油管线自动取样法》、GB4756-8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
6.温度测定GB8927-88《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定法》。
7.水分测定GB260-77《石油产品水分测定法》。
8.密度测定GB1884-83《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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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计量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全面完成国家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以下简称油、气、轻烃)的生产、储运、销售计划,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买方和卖方必须依照本管理规定进行油、气交接计量,签订和履行购销合同和运输合同。
违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经济制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的经济计量管理。
第二章交接地点和计量方式
第四条油、气和轻烃交接计量地点设在供方所在地的站、库、码头等处。
如供方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可在双方临时协商同意的地点进行交接。
第五条交接计量方式按现行办法确定为金属罐计量、流量计(标准孔板)计量、铁路罐车计量和称重计量四种。
第六条交接计量方式由供方很据需要选择确定,计量器具由供方负责操作,买方监护。
计量员(监护员)必须持有省、部级计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计量技术颁发的操作证书。
第七条油、气和轻烃交接计量所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按国家规定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部门进行周期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无合格证书、超过检定周期、铅封损坏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
第八条油、气和轻烃交接计量操作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原油
1. 原油标准SY7513—88《出矿原油技术条件》。
2. 流量计交接计量GB9109.5--88《原油动态计量油量计算》。
3. 油罐交接计量GB9110—88《原油立式金属罐计量油量计算方法》。
4. 罐车交接计量SY5670-93《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铁路罐车交接计量规程》
5. 原油取样SY5713-88《原油管线自动取样法》、GB4756-8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
6. 温度测定GB8927-88《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定法》。
7. 水分测定GB260-77《石油产品水分测定法》。
8. 密度测定GB1884-83《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
9. 油量换算GB1885-1998《石油计量表》。
10. 饱和蒸汽压GB11059-2003《原油饱和蒸汽压测定》(参比法)。
二、天然气
1. 天然气标准SY7514-88《天然气》。
2. 硫化氢含量GB11060.2-1998《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的测定》(亚甲蓝法)。
3. 水含量SY7507-97《天然气中水含量的测定》(电解法)。
三、稳定轻烃(液化气)
1. 轻烃标准GB9053-98《稳定轻烃》、GB905
2.1-98《油气田液化石油气》。
2. 硫含量SY7508-97《油气田液化石油气中总硫的测定》(氧化微库仑法)。
第九条按上述标准计量的油、气和轻烃(质量、体积)方可作为财务结算的依据。
第十条在每次结算时,供方应向买方提供原油流量、密度、水含量和温度、天然气流量、水含量、轻烃流量等参数。
供方还应定期向买方提供SY7513-88《出矿原油技术条件》、SY7514-88《天然气》、GB9503-88《稳定轻烃》标准中规定的其它质量和技术指标。
第三章交接计量管理及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供方在交货的同时向买方提供油、气和轻烃交接计量凭证、质量合格证书或化验分析结果通知单。
第十二条国内商品原油含水率在1.5%以内时,含水率的运杂费由买方承担。
出口原油含水率不得大于外贸合同规定的指标。
第十三条运输部门应按合同规定的运量和进度及时提供安全可靠、技术状态良好(注)的运输工具,有责任维护所装油、气和轻烃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四条承运油品的铁路罐车车底的残油,供需双方一律不做扣除。
第十五条油和稳定轻烃交接后发生丢车、短量由买方负责查找,买方不得因此据付供方的油和稳定轻烃货款及运杂费,否则供方有权采取降量或停供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油、气和轻烃发货后,由于某些原因需要作出变更时,变更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买方应按供方的托收单据按期付款,然后再同变更后的收货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由于变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七条收费原则:
一、供方向买方用管线输油、气时,管输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如遇价格调整,按价格调整执行。
二、管输损耗为0.35%,其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因原油材料和燃料动力调价造成管输成本增加,供方可视不同地区、不同管径、不同长度等情况合理调整管输费,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计划外油、气和轻烃储运的运费由供方参照所耗高价油、电等项费用合理推算,并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率标准收取。
五、在油、气和轻烃储运过程中发生的装车、计量、净化、增压等费用,由供方合理推算,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买方收取。
第四章财务结算
第十八条油、气和轻烃货款、管输费及其它杂费当日结清,最迟不超过24小时。
第十九条同城采取支票结算方式,异地采取电报汇款结算方式或银行汇票,委托收款方式。
第二十条延期付款必须交滞纳金,滞纳金额按日结算款项的千分之五计算。
第二十一条管道和水路、铁路联运费用应分段计价。
以前未分段计价的,在本管理规定生效后也应分段计价。
第二十条管道和水路、铁路联运所发生的运杂费由买方预付。
预付金额数由双方共同测算,每个周转期清帐一次。
由供方直接装运的油、气和轻烃所需的运杂费,也照此原则办理。
第五章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正常情况下,供方应按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均衡供输油、气。
未经上级批准,又无正当理由欠供油、气,供方应及时负责解决。
第二十四条为了维护供方正常的生产、运输,买方应按计划及时接受油、气。
应买方原因造成的欠量,供方应根据情况予以补偿,如确实无法补偿,则相应消减计划。
用气单位因本身原因少收或不能收气时,供方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供气量并按合同最低供气量收费。
第六章调解和仲裁
第二十五条当供、需、运各方对某些问题有争议或发生纠纷时,应当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或通过领导机关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法定的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经济庭起诉。
第二十六条供、需、运各方因计量值发生争议时,应先以供方提供的计量数据进行结算,争议量待查明原因后多退少补。
在调解仲裁期间,合同双方仍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和运输合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海上油气田生产的油、气和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末尽事宜,由供、需、运各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原石油工业部颁发的《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交接计量管理办法》即行作废。
第三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能源部国家计委。
注:运输工具的设备及附件齐全完好,能够施封并符合所需油品的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