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公务员辞职规定

公务员辞职规定公务员是我国国家机关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一部分,他们负责政府的运作和公共事务的执行。
然而,有时候公务员可能会面临一些个人原因或变化的情况,需要辞去公职。
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辞职需要遵守一些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介绍公务员辞职的相关规定,包括资格条件、辞职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一、资格条件1. 完成规定期限内的公务员培训和考核在成为公务员之前,候选人需要完成一系列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他们具备胜任公务员职位的能力。
因此,如果一个公务员想要辞职,他们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这些培训和考核。
2. 无违纪行为公务员辞职需要基于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表现。
如果公务员曾有过违纪行为,可能会对其辞职申请产生影响。
二、辞职程序公务员辞职的程序相对严格,以确保辞职申请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 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公务员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单位提交辞职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辞职原因、辞职日期以及其他所需信息。
2. 审批程序上级单位将会对公务员的辞职申请进行审批。
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定时间,以确保辞职申请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在审批过程中,上级单位可能会与公务员进行面谈,了解其辞职的真实原因和动机。
3. 解聘通知一旦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公务员将会接到解聘通知,其中规定了最后离职日期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务员需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完成最后的离职手续。
三、其他相关事项1. 辞职后福利待遇辞职的公务员将会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这可能包括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
具体的福利待遇标准可能会因区域和个人情况而异,可以向相关单位咨询以获取详细信息。
2. 辞职补偿根据相关规定,公务员辞职后有可能获得一定的补偿。
这些补偿可能包括工资补偿、培训费用返还等。
辞职补偿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应遵循相关政策和法规。
3. 禁止再就业期限一些公务员辞职后可能需要遵守一定的禁止再就业期限。
这是为了防止公务员滥用职权和利益冲突的情况发生。
禁止再就业期限的具体要求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遵守。
公务员辞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公务员职业生涯中,由于个人原因、职业发展需求或其他特殊情况,部分公务员可能会选择辞职。
为了规范公务员辞职行为,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公务员辞职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并结合实务进行分析。
二、公务员辞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公务员辞职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第二十七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辞职:1)工作性质、工作地点、工作环境等发生变化,本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2)因个人原因,确需离开国家机关工作的;3)本人自愿辞去公职的。
(2)第二十八条:公务员提出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3)第二十九条: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公务员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公务员辞职证明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务员,并说明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辞职规定》《公务员辞职规定》是对《公务员法》中辞职条款的细化,具体规定了公务员辞职的程序、条件、待遇等方面的内容。
三、公务员辞职的条件1. 工作性质、工作地点、工作环境等发生变化公务员因工作性质、工作地点、工作环境等发生变化,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提出辞职。
例如,因家庭原因、健康原因等需要调整工作地点或工作性质。
2. 因个人原因公务员因个人原因,确需离开国家机关工作的,可以提出辞职。
个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追求个人职业发展、追求更高的生活品质、个人兴趣和爱好等。
3. 自愿辞去公职公务员自愿辞去公职,符合《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职规定》的相关规定的,可以提出辞职。
四、公务员辞职的程序1. 提出辞职申请公务员提出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公务员离职与辞退的程序

公务员离职与辞退的程序公务员离职是指公务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辞退则是指用人单位以特定的手段终止公务员的职业生涯。
离职和辞退都有一定的程序,以确保公务员权益的合法保护。
本文将探讨公务员离职与辞退的程序。
一、公务员离职的程序公务员离职的程序主要包括提前告知、提出申请、审批、待遇结算和离职手续办理等环节。
1. 提前告知公务员决定离职时,应提前向所在单位主管人员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申报。
2. 提出申请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时,应明确说明辞职原因,并提交个人书面辞职申请,由所在单位主管人员或人事部门负责接收。
3. 审批所在单位将公务员的辞职申请上报至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上级行政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评估公务员的辞职理由、表现以及对工作的影响等因素。
4. 待遇结算公务员离职后,相关单位将按照规定进行待遇结算,包括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
5. 离职手续办理公务员离职后,需要办理一系列离职手续,如交接工作、还交单位财务物品、注销组织关系等。
二、公务员辞退的程序与公务员自愿离职不同,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以特定的程序和方式终止公务员的工作职责。
公务员辞退的程序一般包括调查核实、提出辞退意见、决定辞退、告知被辞退人员、办理离职手续等环节。
1. 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收到关于公务员失职、渎职、违法失职等问题的举报或发现相关情况,将进行调查核实,确保辞退决定的合法性。
2. 提出辞退意见在调查核实完毕后,用人单位将根据相关调查结论,提出辞退意见,并将意见书面告知被辞退人员。
3. 决定辞退用人单位负责对辞退意见进行评估,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等,作出是否辞退决定。
4. 告知被辞退人员用人单位将辞退决定书面告知被辞退人员,说明辞退的事由、程序以及相关权益保护事项,并表明对辞退决定的不服可依法救济的渠道。
5. 办理离职手续被辞退的公务员需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交接工作、还交单位财务物品、注销组织关系等。
公务员离职管理办法

公务员离职管理办法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享有一定的特权和福利,然而有时也会出现需要离职的情况。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离职管理,保证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工作的稳定性,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以及公务员离职管理办法。
一、离职分类根据离职原因和方式的不同,公务员的离职可以分为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两种情况。
主动离职指的是公务员自愿辞去公职,常见的原因包括个人发展、转岗、退休等。
对于主动离职的公务员,一般需要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关提交辞职申请,并经过批准后方可离职。
被动离职是指公务员因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失职渎职等行为而被开除或辞退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将失去所有的特权和福利,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主动离职的管理办法1. 辞职申请:公务员如有离职意向,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关提出辞职申请,并附上离职原因和具体离职日期等信息。
2. 批准流程:上级机关将对公务员的辞职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考察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并据此决定是否批准离职。
3. 离职手续:一旦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公务员应完成相关离职手续,包括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返还单位财物等。
4. 劳动合同:在辞职申请被批准后,公务员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将终止,双方不再具有劳动关系。
5. 离职待遇:公务员离职后有权享受相应的离职待遇,包括工资结算、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
三、被动离职的管理办法1. 违纪违法行为:公务员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以及职务失职等严重行为,将面临被开除或辞退的风险。
2. 监督调查:一旦发现公务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启动调查程序,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3. 处理流程:若调查确认公务员有违纪违法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纪律处分、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
4.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开除或辞退的公务员将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失去所有的权利和福利。
5. 法律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务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还要追缴其非法所得。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3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ab2306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3a.png)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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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7〕83号)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下发实行后,许多单位来电来函询问,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些单位愿意以干部身份接收,应如何办理有关手续,其工龄应如何计算。
为有利于国家公务员辞职和被辞退后的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考虑与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有关精神相协调,经研究,暂就该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辞职或被辞退后的身份按再就业后所在单位和岗位的情况确定。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年内联系到工作单位,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干部岗位工作的,可按干部身份办理有关手续。
二、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
1997年9月22日
——结束——。
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及其实施研究

1.员工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详细说明辞职的原因和理由。
3.人力资源部门对辞职申请进行审批,核实相关情况,根据公司规定决定是 否批准员工的辞职申请。
1.员工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详细说明辞职的原因和理由。
4.经审批同意后,员工需配合公司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并由财务部门对其工 资和福利进行结算。
1.员工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详细说明辞职的原因和理由。
四、结果与讨论
3、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诸如制 度不健全、执行不力、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务员队伍的稳 定性和行政效率,还对反腐倡廉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
五、结论
五、结论
本次演示通过对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深入研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主 要包括制度不完善、程序不规范、权利保障不足以及缺乏有效监督等。为完善这 一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公务员辞职辞退法律法规,为制度的有 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二是优化辞职辞退程序,简化环节,提高效率;三是明确 员工在辞职辞退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四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
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实施 过程
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实施过程
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实施过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申请。当公务员提出辞职或辞退申请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受理并审核申 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
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实施过程
2、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其辞 职或辞退请求。
三、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影响和效果
其次,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强公务员对工作的责任感和危机感, 使其更加努力地工作,进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规范的用人机制也可以 为公务员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平台,有利于其个人成长和发展。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六条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
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四)《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
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第七条被辞退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被辞退公务员本人。
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章辞退
第三章辞退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 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谢谢观看
第四章相关事宜
第四章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四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 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 退暂行规定》的通知
印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通知
01 第一章总则
03 第三章辞退 05 4 第四章相关事宜
基本信息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通知在1995.07.18由人事部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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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News/ShowNews.asp?ID=37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人〔1996〕13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五)其他原因不得辞职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一式五份,交单位人事部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五)所在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将《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存入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并于三十日内将其档案转至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
(六)辞职人员持《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
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又要求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须按有关规定,重新考试录用。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辞职被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完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手续,必要时须接受财务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不享受辞职补助费。
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重新就业的,辞职前的连续工龄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原单位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应按规定转移到重新就业的单位。
第三章辞退
第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第十六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五份,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做出是否同意辞退的决定。
被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所在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将《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存入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并于三十日内将其档案转至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
(五)被辞退人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三十日内,持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谋职业。
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九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又重新就业的,被辞退前的连续工龄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人事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辞退金。
未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的,辞退金暂由原单位按月发放。
第二十二条辞退金的发放标准,按我省国家公务员最低基本工资额的80%计发。
第二十三条辞退金的发放期限:
(一)工作年限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二)工作年限满两年的,为四个月;
(三)工作年限两年以上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辞退金停止发放:
(一)发放期限届满;
(二)重新就业;
(三)参军、出境或出国定居;
(四)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
(五)被劳动教养或判刑。
第二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对辞退不服的,可在接到辞退通知三十日内,向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辞退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工勤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2、关于同意×××辞职的批复
3、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
4、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5、关于辞退×××的批复
6、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
附件1:
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岁)民族
籍贯入党时间健康状况
学历参加工作时间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
现任职务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爱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辞职理由
辞职理由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部门审核意见 任免机关人事 (盖章) 年月日审批意见 任免机关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2:× × ×文件
×××字(×××)×号
关于同意×××辞职的批复
: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条第款,经研究,同意×××辞职,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抄:政府人事部门(上级机关)、社会保险机构、人才交流机构
存:本人档案
附件3:
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存根 第号
姓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职时间:
批准机关:
经手人:
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
×××: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条第款,经研究,同意你辞职,终止你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你可凭本通知到人才交流等机构登记申请就业。
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岁)民族
籍贯入党时间健康状况
学历参加工作时间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
现任职务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爱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熟悉何种专业技 术及有何种专长
奖惩情况
近三年年 度考核结果
主要工作简历
辞退理由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部门审核意见 任免机关人事 (盖章) 年月日
审批意见 任免机关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5:× × ×文件
×××字(×××)×号
关于辞退×××的批复
: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条第款,经研究,同意辞退×××,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抄:政府人事部门(上级机关)、社会保险机构、人才交流机构
存:本人档案
附件6:
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存根 第号
姓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退时间:
批准机关:
经手人:
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
×××: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条第款,经研究决定,你自即日起被辞退。
可凭此通知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辞退费和到登记申请就业。
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发布于:2007-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