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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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五年一月十二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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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依法合规的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三)违约责任金的收取和退还。
第二章保证金的收取第三条建设单位向招标人、承担工程监理职责或工程设计等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保证金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合理、相对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特点,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和质量安全,同时避免对投资方形成过大经济负担,可选择以下方式:(一)保证金缴存到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由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作为委托人签订管理协议,由委托方负责资金管理;(二)采取验收质量符合要求、不需要履行违约责任等条件后予以退还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收取保证金前应当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保证金应当收取的条件。
第六条保证金收取应当在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地点收开发票的前提下实施。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专门管理,保证金的存储、支出、退还等必需经过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八条保证金应当及时到位,如有滞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催办缴纳。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计划中统筹考虑保证金退还,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条保证金存储期限一般为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保证金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第四章保证金的退还第十一条保证金退还必须经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当按照质量安全规定和建设工程计划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保证金。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履约承诺不履行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违约责任金进行保障。
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2日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7号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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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五年一月十二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建设部质保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工作,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工程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或业主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缴交的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缴纳,严禁随意拖欠或违规扣缴。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质量保证金安全有效。
第二章缴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或中标人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银行保函、信用证或其他媒介等。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额度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难度、工期等因素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缴纳。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工程合同价款的5%。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应当在缴纳时提供与质量保证金缴纳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业主设立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或专款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设计不合理、施工不规范等情况,需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二)发生紧急情况,需要立即投入资金解决;(三)出现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等情况,需要赔偿给业主或第三方。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按照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必须合法合规,使用后应及时补缴。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当有相关证明文件,并及时告知缴纳方。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承担建设工程的单位、个人、具有工程建设相关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工期的按照约定完成,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工程承包商收取的一定金额,由工程承包商按照约定条件归还的一种经济手段。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难度、工期等因素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应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保管和管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归还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经验收合格后返还给工程承包商。
第二章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并出具收据。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将收取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入银行或其他安全合规的金融机构,建立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运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向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报告。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放期间,如产生利息,应归建设工程,用于工程质量改进等用途。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归还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验收情况,及时向工程承包商退还。
第三章附件列表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收据样本附件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流程图附件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核算表第四章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基本原则、建筑工程的组织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筑工程监理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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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类工程质量
标题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文号建质[2005]7号
发文日期2005-01-12
发文部门建设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
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
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
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
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
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
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
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
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
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
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
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
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
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
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
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
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
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
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
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
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
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
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