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
怎样办理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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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
一、办理《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相关机构:
申办者所在的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
二、申办《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法律依据: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三、申办《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材料要求:
依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由各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自行规定。
四、申办《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资格认定:
依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由各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自行规定。
五、办理《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流程:
依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由各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自行规定。
六、办理《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所需时间:
根据各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的不同自行规定。
七、受理后办事期限:
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备注:上海市各区、县办理《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各不相同,如需办理,请来电、来函确认所在区后,再解答必备条件和材料等。
酒类审查细则白酒

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那么一、发证产品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质原料参加糖化发酵剂〔糖质原料无须糖化剂〕,经固态、半固态或液态发酵、蒸馏、贮存、勾调而制成的产品。
白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
白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编号为:1501。
二、根本生产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一〕根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配料→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调→灌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配料;2. 发酵;3. 贮存;4. 勾调。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平安问题。
1. 感官质量缺陷:如色泽、香气、口味、风格等与产品标识不符;2. 酒精度与包装标识不符;3. 固形物超标;4. 卫生指标超标:如甲醇、杂醇油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1. 厂房总体布局要求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原料库应阴凉、通风、枯燥、干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
〔1〕原料粉碎车间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
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2〕制酒车间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
操作场所应有排气设施;场地坚硬、宽阔、平坦、排水良好。
采用地锅蒸酒的工厂,地锅火门和贮煤场地必须设在车间外。
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3〕酒库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设施,库应阴凉枯燥。
〔4〕包装车间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能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火、防爆。
灌酒间应与洗瓶间、外包装间分开。
〔5〕成品库成品库的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应阴凉、枯燥,并有防火设施。
2. 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的要求〔1〕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白酒的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须用无铅、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白酒起化学反响的材料制作。
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白酒生产许可证审
查细则
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
(1)原料粉碎车间
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
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2)制酒车间
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
操作场所应有排气设施;场地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
采用地锅蒸酒的工厂,地锅火门和贮煤场地必须设在车间外。
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3)酒库
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设施,库内应阴凉干燥。
(4)包装车间
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能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火、防爆。
灌酒间应与洗瓶间、外包装间分开。
(5)成品库
成品库的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内应阴凉、干燥,并有防火设施。
2. 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1)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白酒的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须用无铅、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白酒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
表面应光滑,无凹坑、裂缝。
蒸馏冷却器必须用高纯锡、铝、不锈钢材料制作。
(2)各生产车间、酒库应根据工艺技术要求,配备温度计、湿度计、糖度计、酒度计等。
(3)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应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并装有安全防护罩。
3.酒糟存放设施
应在远离生产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便于销售、清理、避免霉烂的酒糟存放销售设施。
1、白酒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要求讲课讲稿

1、白酒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要求白酒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材料要求一、延续换证须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申报时带原件);3、治理结构图2份;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5、生产加工场所整体情况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附有权使用证明材料(房产证、土地证、租赁合同、乡镇及以上政府开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明等)复印件2份;6、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复印件2份;7、生产加工场所功能间平面布局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2份;8、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有权使用证明材料(附购买发票、收据、生产企业证明材料、申请人企业登记在册的财务证明。
如无上述证明,企业需上交自我承诺)2份;9、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有权使用证明材料(附购买发票、收据、生产企业证明材料、申请人企业登记在册的财务证明。
如无上述证明,企业需上交自我承诺)2份;10、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2份(单独装订);11、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2份(申报时带原件);12、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原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13、国家法律法规及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相关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证明)。
二、变更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企业名称变更:1、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份;2、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2份(申报时带原件),或工商局相关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3、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2份;4、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1、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份;2、当地派出所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更名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3、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2份;4、住所或生产地址使用权证明材料原件(如房证复印件申请时携带原件);5、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原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企业生产场所迁址变更:1、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份;2、省政府产业政策主管部门(省工信委)提供的符合产业政策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3、工商局《准予迁出(入)通知书》复印件2份(申报时带原件),或工商主管部门提供的迁出(入)相关文字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4、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2份;5、其他材料按延续换证要求提交。
1501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要求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质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糖质原料无须糖化剂),经固态、半固态或液态发酵、蒸馏、贮存、勾调而制成的产品。
白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
白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编号为:1501。
《关于做好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工作的通知》(2006年9月26日国质检食监[2006]428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质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糖质原料无须糖化剂),经固态、半固态或液态发酵、蒸馏、贮存、勾调而制成的产品。
白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
白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编号为:1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配料→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调→灌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配料;2.发酵;3.贮存;4.勾调。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感官质量缺陷:如色泽、香气、口味、风格等与产品标识不符;2.酒精度与包装标识不符;3.固形物超标;4.卫生指标超标:如甲醇、杂醇油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1.厂房总体布局要求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原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
(1)原料粉碎车间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
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2)制酒车间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
操作场所应有排气设施;场地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
采用地锅蒸酒的工厂,地锅火门和贮煤场地必须设在车间外。
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3)酒库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设施,库内应阴凉干燥。
白酒、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

一、项目名称白酒、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含换(发)证、增项、迁址、更名、补领、集团公司申请等)。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6.《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7.《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8.《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10.《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11.《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白酒、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批工作。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除白酒、食用酒精产品之外的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工作,省局负责审批发证工作。
五、许可条件(一)申报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六)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共1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册:白酒类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一九九八年五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1998)16号关于批准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审核,批准酒类(白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实施。
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白酒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才艮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贸委等8个部委《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经贸市(1998]82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白酒生产企业,只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允许生产和销售白酒产品。
第三条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擅自生产和销售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经销单位不得销售无证产品,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国家轻工业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白酒生产许可证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办公地点:北京阜城门外大街乙22号,邮编:100833,电话:,,传真:。
第六条白酒产品质量检测由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具备条件的地方检测机构承担(名单另定)。
第二章申报及获证条件、程序第七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条件一、申请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必须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企业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白酒产品质量考核方案》(见附件一)考核合格。
四、企业必须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的生产环境、生产条件,检测手段和管理制度,经审查符合《白酒工厂条件审查要求》(见附件二)。
酒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十五、酒类细则39: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质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糖质原料无须糖化剂),经固态、半固态或液态发酵、蒸馏、贮存、勾调而制成的产品。
白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
白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编号为:1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配料→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调→灌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配料;2. 发酵;3. 贮存;4. 勾调。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感官质量缺陷:如色泽、香气、口味、风格等与产品标识不符;2. 酒精度与包装标识不符;3. 固形物超标;4. 卫生指标超标:如甲醇、杂醇油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1. 厂房总体布局要求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原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
(1)原料粉碎车间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
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2)制酒车间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
操作场所应有排气设施;场地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
采用地锅蒸酒的工厂,地锅火门和贮煤场地必须设在车间外。
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3)酒库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设施,库内应阴凉干燥。
(4)包装车间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能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火、防爆。
灌酒间应与洗瓶间、外包装间分开。
(5)成品库成品库的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内应阴凉、干燥,并有防火设施。
2. 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的要求(1)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白酒的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须用无铅、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白酒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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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白酒、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含换(发)证、增项、迁址、更名、补领、集团公司申请等)。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6.《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7.《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8.《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10.《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11.《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白酒、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批工作。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除白酒、食用酒精产品之外的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工作,省局负责审批发证工作。
五、许可条件(一)申报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六)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白酒、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含自我声明、治理结构图);2.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含盖申报产品的加工);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法人、负责人、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5.产品工艺流程图(应该与申报产品一致,并标明关键控制点);6.企业周边环境图、厂区平面图(标明车间尺寸)、设备设施布局图(需反应所有设备的布局摆放情况);7.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并非房产证明);8.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所有权证明;9.化验员证书复印件;10.能反应企业生产条件的照片资料;11.企业管理制度文本;12.原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明细)原件;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说明:食用酒精产品换证申请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原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市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污水检测报告原件。
(二)白酒、食用酒精产品迁址申请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批准文件;3.工商变更证明原件(注册地发生改变时提供);4.迁出证明(由迁出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出示);5.迁入地地方人民政府准予迁入的证明(跨市迁址时提供)。
(三)白酒、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申请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原件;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6.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原件。
(四)白酒、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住所名称变更申请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5.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原件。
(五)白酒、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未迁址)申请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地名办公室或地方人民政府等部门出具的地名名称变更更名;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5.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原件。
(六)白酒、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刊登企业生产许可证书遗失和作废声明的省级以上的报刊原件。
说明:1.若以上几条同时申请时,请按照相应申请材料,相同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2.企业提交的各证书复印件、附件以及申请书封皮等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填报申请书,按要求在线申报后提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
保证在线申报材料与书面材料一致。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企业未经许可生产食品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九、许可程序(一)申请:申请人需通过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到省质监局政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请登录省质监局网站(),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
申请人在提交书面材料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止。
(二)受理:省质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省质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三)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四)审批:省质监局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42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产品检验、送样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送达:符合许可条件的, 省质监局在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日内制作并送达食品添加剂许可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省局制作并送达《质量技术监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查询: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实时查询办理进程。
十、许可期限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42日内(产品检验、送样时间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十一、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收费标准:审查费2200元/类别,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缴费方式:申请人须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受理通知书时一并到省质监局专设收费窗口缴纳费用。
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十二、审批结果公告省质监局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事项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省质监局门户网站()“表格下载”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