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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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限行时间和范围2023年处罚标准

重庆限行时间和范围2023年处罚标准

重庆限行时间和范围2023年处罚标准1. 重庆限行时间和范围2023年处罚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日益凸显,各大城市纷纷实施交通限行政策,以减轻交通压力,改善交通环境。

重庆作为我国西部重要城市之一,同样面临着交通问题。

限行政策一直是热门话题,尤其是重庆限行时间和范围2023年处罚标准备受到了广泛关注。

在本文中,我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话题,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刻的了解。

2. 重庆限行政策的背景和意义我们需要了解重庆限行政策的背景和意义。

作为我国西部地区人口密集、交通压力大的城市,重庆交通拥堵一直是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问题。

限行政策的实施,旨在缓解交通拥堵、减少交通事故、改善交通环境,提高城市交通效率。

制定合理的限行时间和范围,以及处罚标准,对于重庆的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重庆限行时间和范围接下来,让我们来关注一下重庆限行时间和范围。

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重庆市目前限行范围主要包括主城区的一些主要道路和区域,限行时间一般为早晚高峰时段。

然而,随着城市交通压力的不断加大,有关部门可能会对限行范围进行调整,甚至延长限行时间。

在2023年,是否会对重庆限行时间和范围做出新的调整,将是我们需要关注的焦点。

4. 2023年处罚标准我们还需要了解2023年重庆限行处罚标准。

对于违反限行政策的车辆和驾驶员,相关部门将会如何进行处罚?是否会出台新的惩罚措施?这些都是我们关心的问题。

合理的处罚标准不仅能够提高违规成本,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地执行限行政策,达到减少交通拥堵的目的。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重庆限行政策的实施是非常必要的。

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城市,重庆交通压力随之增大,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将会影响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限行政策的落实是不可或缺的。

在制定处罚标准时,也应当兼顾公平和严格。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约束作用。

6. 总结重庆限行时间和范围2023年处罚标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话题。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背景介绍道路运政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的行政处罚。

而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就是对于不同违法行为所应采取的不同处罚措施的依据。

本文将以重庆市为例,介绍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内容。

二、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背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管理,有效维护交通秩序,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各地普遍制定了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重庆市作为一个经济繁荣、交通发达的城市,为了更好地管理道路交通,保障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也制定了相应的裁量基准。

三、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内容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超速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属于超速行驶,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重庆市的裁量基准,超速行驶的处罚分为三级,分别是轻度超速、中度超速和重度超速。

对于不同的超速行为,将会采取不同的罚款金额和扣分措施。

2.闯红灯驾驶机动车闯红灯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根据重庆市的裁量基准,对于闯红灯的处罚也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性质,对内城区和非内城区的处罚标准有所区别。

3.酒驾、毒驾酒驾、毒驾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危害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根据重庆市的裁量基准,对于酒驾、毒驾的处罚也非常严厉,将会面临吊销驾驶证、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

4.不按规定让行在道路驾驶中,不按规定让行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重庆市的裁量基准明确规定了不按规定让行的处理方式,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罚从罚款到吊销驾驶证不等。

四、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执行和监督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执行由交通执法部门负责。

执法部门将会对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然后根据相关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渝公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公规〔2023〕3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公安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基层一线执法办案民警培训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2023年11月13日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市公安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市级、区县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全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总则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执法实际,修订完善裁量基准。

受委托的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执行。

本裁量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方面,主要细化、明确以下内容:(一)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裁量情形;(二)有处罚幅度的,列出一定的裁量阶次,处罚幅度较大的,可以列出多个裁量阶次;(三)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违法情节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裁量情形;(四)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明确单处或者并处的裁量情形。

重庆外地车限行罚款标准

重庆外地车限行罚款标准

重庆外地车限行罚款标准一、罚款标准1.机动车违反限行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机动车驾驶人在禁止通行路段上驾驶机动车,或者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或者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4.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5.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6.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7.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8.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9.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0.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通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1.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2.机动车驾驶人在公路上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正文:----------------------------------------------------------------------------------------------------------------------------------------------------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1999年5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证道路畅通,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单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列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条实施道路交通管理,应当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严管重罚。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管理道路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章和事故。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公安派出所查处交通违章和事故。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对行人违反交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支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道路交通。

第二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的;(二)往车外抛撒物品的;(三)两轮摩托车驾驶、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头盔或侧坐、超载乘员或货物的;(四)驾驶车辆时使用电话、耳机、饮食、吸烟或其它妨碍驾驶操作行为的;(五)赤膊、赤足、穿拖鞋或穿高跟鞋(鞋跟超过四厘米)驾驶机动车的;(六)不按规定安装或者遮盖车辆号牌的。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法〔2019〕5号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法〔2019〕5号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法〔2019〕5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局质监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8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交委教〔2009〕58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3〕16号)等1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重庆市交通局废止(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重庆市交通局有效期满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局2019年1月25日附件1重庆市交通局废止(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交委教〔2009〕58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修订)》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6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渝交委法〔2015〕38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5〕40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3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通知渝交委法〔2003〕10号附件2重庆市交通局有效期满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旅游区标志设置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3〕6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交管养〔2013〕97号4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渝道运发〔2013〕140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管养〔2014〕7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减速设施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交管养〔2014〕10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修订)》及《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1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24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渝交委〔2014〕50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千公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3〕44号——结束——。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修订)》及《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交委发[2014]1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2.25【实施日期】2014.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修订)》及《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执法总队,委信息中心:随着执法管理活动的不断深入和一批新的法规、规章的出台,原有的裁量基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

2013年年底,委法规处组织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和执法总队,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原有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修订)》和《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并经市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4〕14号)。

现印发各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1.《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修订)》2.《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分路政、运政、水上和高速公路四个部分)(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4年2月25日附件1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本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和本细则。

第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工作,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监察。

第四条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和基准。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市道路运输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机关有关处室:《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交通局2021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渝交法〔2019〕30号)中的“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轨道运营管理部分)”同时废止。

本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重庆市交通局2021年3月25日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事实处罚基准轨道运营单位或单位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个人1未设置导向标志和服务标志的《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九条《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未及时整改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拥堵等不良后果,经整改消除的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影响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可以处20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2在暂时停止运营时,未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的《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九条《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未及时整改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一定影响,经整改消除的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影响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可以处20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3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处理的《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轻微未造成影响,及时整改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经整改消除的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影响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可以处20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一般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20000元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暂停运营处5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暂停运营处10000元的罚款5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6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7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8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9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10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11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12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13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九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14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十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15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十一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16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17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18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19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轻微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10000元的罚款20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轻微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10000元的罚款21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10000元的罚款22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10000元的罚款23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10000元的罚款24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25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26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造成轻微影响,不配合修复的处3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明显损坏,影响使用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严重损坏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因损坏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27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造成轻微影响,不配合修复的处3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明显损坏,影响使用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严重损坏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因损坏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28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造成轻微影响,不配合修复的处3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明显损坏,影响使用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严重损坏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因损坏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29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造成轻微影响,不配合修复的处3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明显损坏,影响使用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严重损坏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因损坏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30拦截列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未影响正常运行的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影响单趟次正常运行的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影响线路正常运行的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影响路网正常运行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31强行上下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未影响正常运行的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影响单趟次正常运行的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影响线路正常运行的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影响路网正常运行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32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未影响正常运行的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影响单趟次正常运行的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影响线路正常运行的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影响路网正常运行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33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未影响正常运行的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影响单趟次正常运行的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影响线路正常运行的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影响路网正常运行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34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未影响正常运行的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影响单趟次正常运行的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影响线路正常运行的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影响路网正常运行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35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未造成拥堵等不良后果,并能及时整改的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责令改正后又违反的,但均未造成拥堵等不良后果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通行拥堵或不便等不良后果的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36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七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并能及时整改的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责令改正后又违反的,但均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或负面影响的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37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并能及时整改的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责令改正后又违反的,但均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或负面影响的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38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九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并能及时整改的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责令改正后又违反的,但均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或负面影响的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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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罚款
5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一般
损害公路4平方米以下的
处2000元罚款
较重
损害公路超过4平方米,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20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轻微
擅自铺设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擅自铺设电缆等设施超过10米,在50米以下的
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引发安全事故的
处5万元的罚款
12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一般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价值在1000元以下未报告的
处100元罚款
较重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价值超过1000元,在2000元以下未报告的
处2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价值超过2000元未报告的
处5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未报告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处1000元罚款
9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妨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
较重
擅自施工对公路路产造成了危害在10延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施工,处1万罚款
严重
擅自施工对公路路产造成了严重危害超过10延米的
责令停止施工,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擅自施工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的(交通事故、集访上访等事件发生的)
责令停止施工,处4万元罚款
3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处1000元罚款
较重
将公路超过500米,在1000米以下作为试车场地的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将公路超过1000米,在2000米以下作为试车场地的
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将公路超过2000米作为试车场地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7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处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接线宽度在40米以上的
处3万元的罚款
11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在公路、已规划的公路、正在建设中的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轻微
能及时拆除并恢复原状的
处500元的罚款
一般
在乡道、县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处2000元的罚款
较重
在国道、省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处5000元的罚款
严重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妨碍交通安全畅通的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引发安全事故的
处2万元罚款
10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改建平面交叉道口的(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未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修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轻微
属自用目的的招牌、店名、指路牌的,初犯,并能及时纠正的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处3000元罚款
较重
影响公路安全或有损害公路路产隐患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罚款
较重
在国道、省道上擅自设卡、收费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超过3000元,在5000元以下的
处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超过5000元或严重影响安全或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8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轻微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增设或改建平交道口,接线宽度在5米以下的
处1000元的罚款
一般
接线宽度在超过5米,在15米以上的
处5000元的罚款
较重
接线宽度在超过15米,在20米以下的
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
接线宽度在超过20米,在40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元罚款
较重
影响公路安全或有损害公路路产隐患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罚款
严重
妨碍交通安全畅通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引发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罚款
14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事实
处罚基准
1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一般
在乡道、县道上擅自设卡、收费的
特别严重
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造成安全事故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2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公路建设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一般
擅自施工对公路路产没有造成危害的
责令停止施工,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埋设长度在200米以上或擅自埋设管线200平方米以上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13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一般
初次违法,并能及时纠正的
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罚款
17
违规更新采伐护路林(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一般
砍伐1棵树木的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倍罚款
严重
砍伐树木超过2棵,在5棵以下的,或砍伐树木的胸径超过5厘米,在20厘米以下的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4倍罚款
特别严重
砍伐树木超过5棵的,或砍伐树木的胸径超过20厘米的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倍罚款
18
擅自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轻微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在1延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的
处500元罚款
一般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1延米,在3延米以下的
处2000元罚款
较重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3延米,在10延米以下的,
处15000元罚款
严重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10延米,在20延米以下的
处2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20延米,或造成交通事故、路产损坏等严重事件发生的
处3万元罚款
4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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