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简答题
刑法学各章简答题

刑法学各章简答题第一章一、简答题1.简述刑法的任务。
答:《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们可以将刑法的任务概括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2.简述论理解释的主要种类。
答:(1)扩大解释。
(2)缩小解释。
(3)当然解释。
(4)反对解释。
(5)补正解释。
(6)体系解释。
(7)历史解释。
(8)比较解释。
二、论述题1.论述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这种特定性,使刑法成为特殊的法律。
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刑法则保护人身的、经济的、财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秩序等许多方面的法益(法所保护的利益)。
但它同时具有不完整性。
首先,刑法并不是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只是将其中部分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次,即使是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但由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原因,立法机关也可能不将其规定为犯罪;最后,成文刑法总是具有局限性,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也可能被遗漏。
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这些强制方法的严厉程度远不如刑罚,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和解。
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
由于其他法律在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制裁方法又最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
这既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所在,也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之一。
刑法简单试题及答案高中

刑法简单试题及答案高中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哪项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过失致人死亡C.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他人住宅D. 捡到他人遗失物不归还2.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岁?A. 14岁B. 16岁C. 18岁D. 20岁3. 以下哪种情形下,犯罪分子可以被判处死刑?A. 故意杀人B. 贪污数额巨大C. 盗窃财物D. 诈骗他人财物4.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正当防卫?A.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B.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C. 为了保护个人财产D. 为了保护个人名誉5. 我国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有哪些特殊规定?A. 从重处罚B.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 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D. 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根据刑法规定,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犯罪?A. 故意杀人B. 故意伤害C.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D. 非法持有枪支2.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包括哪些?A. 故意犯罪B. 过失犯罪C. 经济犯罪D. 职务犯罪3. 根据刑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形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A.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B. 犯罪后自首C. 犯罪后有立功表现D. 犯罪后积极赔偿4.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种类包括哪些?A. 管制B. 拘役C. 有期徒刑D. 无期徒刑5. 根据刑法规定,以下哪些行为属于正当防卫?A.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B.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C. 为了保护个人财产D. 为了保护个人人身安全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 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
()3.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个人人身、财产权利,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防卫。
()4. 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 犯罪分子在犯罪后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 犯罪分子在犯罪后积极赔偿,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简单试题及答案解析

刑法简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选择题1.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A. 14周岁B. 16周岁C. 18周岁D. 20周岁答案:B2.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A.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开始,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的结束B.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准备阶段,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的实施阶段C.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计划阶段,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的实施阶段D.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没有区别答案:B二、判断题1. 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答案:正确2.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包括非法占有的目的。
()答案:错误三、简答题1. 简述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答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
2. 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是什么?答案: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在夜晚回家途中,发现李某正在盗窃自己的自行车。
张某为了制止李某的盗窃行为,用手中的钥匙链击打李某,导致李某轻伤。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因为张某是在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其防卫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五、论述题1. 论述刑法中的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答案: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是犯罪行为未能完成的状态,但二者有本质区别。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由于犯罪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
而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未遂可能构成犯罪,但犯罪中止一般不构成犯罪,或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简答题

刑法简答题二、简答目录:1.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3.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4.教唆犯成立的条件。
5.犯罪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6.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7.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8.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规定。
9.如何理解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10.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
1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2.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3.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14.刑事责任有哪几种解决方式。
15.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6.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7.结合犯的构成特征。
18.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
19.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有哪些区别。
20.我国刑法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21.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22.成立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累犯要哪些条件。
23.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何种条件24.适用减刑、假释必须具备的条件。
25.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
1.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答:(1)犯罪的法定化。
具体表现为:其一,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其二,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认为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符合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其三,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其四,废除了类推制度。
(2)刑罚的法定化。
具体表现为:其一,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其二,明确规定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不允许滥用刑罚;其三,明确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具体的法定标准。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答:(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
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
(3)明确化,及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法硕刑法简答题汇总

法硕刑法简答题汇总1.法律刑罚的基本特征有哪些?法律刑罚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性:刑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不能随意乱加刑罚;(2) 等级性: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严重性进行相应的量刑等级划分;(3) 平等性:法律刑罚适用时应当一视同仁,不分种族、性别、地域等身份差异;(4) 人权保护性:法律刑罚的适用应当尽量保护犯罪人的人权,避免虐待和不人道的惩罚;(5) 合法性:法律刑罚的适用必须符合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且必须以正当程序进行;(6) 目的性:法律刑罚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犯罪人的改造。
2.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应当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不得随意乱加刑罚。
具体来说,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罪行和刑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2) 罪行和刑罚应当具体明确,不能模糊不清;(3) 罪行和刑罚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使人民能够明确依法行事;(4) 若罪行和刑罚尚未明文规定,不能追溯既往;(5) 刑法解释、法律司法解释等权威解释对罪刑的解释必须合法。
3.法定刑和裁量刑有什么区别?法定刑和裁量刑是刑法上两个重要的概念,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性:法定刑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刑罚种类和量刑范围,裁量刑是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的刑罚幅度;(2) 可变性:法定刑在法律中是固定的,不会因具体情况而改变;裁量刑因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的不同,裁量范围会有一定的变动;(3) 法律效力:法定刑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具有约束性;裁量刑的效力较低,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4) 适用范围:法定刑适用于普通刑事案件,裁量刑适用于特殊情形下的刑事案件。
4.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能力有什么区别?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员在法律上承担刑罚的能力和义务;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个人具备刑事责任的法律能力。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定义不同:刑事责任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承担刑罚的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在法律上具备犯罪前置条件和犯罪后果愈加能力的能力;(2) 适用范围不同:刑事责任是广义上的,涵盖所有犯罪人员;刑事责任能力是狭义上的,仅适用于个别案件中判断犯罪人员是否具备刑事责任的能力;(3) 程度不同:刑事责任是二元的,即是否具备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是多元的,包括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简答题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依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并按一定的次序进行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特点1. 在分类上,我国刑法分则原则上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在排列上,我国刑法分则大体上依据犯罪的危害程度的大小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由重到轻依次排列,将最严重的个罪放在首位。
3.在归类上,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以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为依据。
当一种犯罪侵犯了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即侵犯了复杂客体时,应根据犯罪的主要客体予以归类。
二,叛逃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概念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构成特征(一)犯罪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二)本罪客观方面具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a、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b、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c、必须有叛逃行为,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2.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即可构成本罪,不以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为必要。
(三)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特殊违章)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刑法简答题汇总(完整版)

刑法简答题汇总(完整版)2、刑法的体系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两编,后面分别包括章、节、条、款和项。
3、刑法的解释可以按照效力和方法分为不同类型。
效力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方法上分为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4、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法体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6、罪行法定原则指的是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否则不认定行为为罪行,也不对其进行惩罚。
在司法适用方面,罪行法定原则要求正确确认犯罪和判处刑罚,并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出身、地位、财产、政治面貌或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特权存在。
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刑事责任相适应,法院应当判处相应的刑罚,实现罪刑相称。
这一原则在立法方面体现为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和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制度。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要求纠正重定罪轻量刑、重刑主义和不同法院量刑悬殊的问题,实现平衡和协调统一。
11、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地域、人员和时间三个方面。
空间效力范围的原则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13、刑法的时间效力包括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前者可以是公布之日起生效或经过一定时间后生效,后者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宣布失效或自然失效。
14、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16、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律和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在于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准确定罪,有助于正确量刑。
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此外,还可以根据主次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根据物质性和非物质性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刑法简答题

刑法简答题1、简述罪刑法定基本内容和体现。
答:罪刑法定的基本内容是(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2)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罪行法定的原则:(1)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2)在刑事司法上,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2、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和体现。
答:基本内容:(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体现:(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体现了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2)刑法总则规定了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体现了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3)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和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4、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答: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A.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体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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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简答题二、简答目录:1.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3.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4.教唆犯成立的条件。
5.犯罪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6.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7.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8.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规定。
9.如何理解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10.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
1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2.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3.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14.刑事责任有哪几种解决方式。
15.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6.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7.结合犯的构成特征。
18.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
19.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有哪些区别。
20.我国刑法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21.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22.成立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累犯要哪些条件。
23.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何种条件?24.适用减刑、假释必须具备的条件。
25.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
1.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答:(1)犯罪的法定化。
具体表现为:其一,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其二,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认为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符合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其三,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其四,废除了类推制度。
(2)刑罚的法定化。
具体表现为:其一,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其二,明确规定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不允许滥用刑罚;其三,明确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具体的法定标准。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答:(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
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
(3)明确化,及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罪刑法定原则还派生出以下几个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推定;(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5)明确性原则;(6)严格解释原则;(7)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3.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答:刑罚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根据这一原则的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即“从旧”。
但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
此即从轻原则。
(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
4.教唆犯成立的条件。
答: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教唆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
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教唆犯的主观方面。
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三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5.犯罪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为实施的行为,是当为而不为。
其成立条件之一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
义务的来源一般有四个:一是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二是来自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法律行为的义务;四是来自行为人的有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危险的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其成立条件之二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其成立条件之三是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6.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答: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对直接客体的损害。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从司法实践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将狭义的危害结果分为两类:即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并非无迹可寻、不可估算,只是同物质性危害结果相比,认定方式更为复杂、更为困难而已。
7.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答: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凡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阶段。
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8种故意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三是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但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规定。
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其内容包括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
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包括两类:一是不满14周岁的人;一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这里的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癫痫病、痴呆症、夜游症、病理性醉酒等。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是相对无刑事责任人。
这类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四种: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是又聋又哑的人;四是盲人。
9.如何理解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答:(1)影响行为的定罪是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首要功能。
第一,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第二,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第三,在无特殊身份者与有特殊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特殊主体之罪的情况下,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也有一定影响。
表现在:第一,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较重的刑罚。
第二,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
第三,在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
10.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
答:《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意味着单位犯罪存在范围的法定性,即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才能成为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多为故意犯罪,少数为过失犯罪。
对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同时处罚犯罪的单位和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但是,如果刑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即规定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则依该规定实行单罚制。
1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答:二者的相同之处,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其不同在于:(1)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和可能性,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只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不存在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而加以放任的情况。
因为只有危害结果存在发生与不发生这两种可能性才谈的上放任。
12.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答:相同点:二者行为人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区别是:间接故意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行为人虽然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谈不上不希望结果发生,并且根本不考虑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该行为,是因为其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并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13.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答: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
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也在于此。
只是不同于故意犯罪完成形态所符合的基本的犯罪构成,其构成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是要件齐备的犯罪构成,只是与基本犯罪构成在具体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上有所区不同。
14.刑事责任有哪几种解决方式。
答:根据不同情况,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1)定罪判刑式。
即对犯罪人在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予以适用刑罚。
这是最常见、最基本的方法。
(2)定罪免刑式。
即确定有罪但免除刑罚处罚。
(3)消灭处理式。
这是指本来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和应受刑罚处罚,但是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实际阻却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因而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行为人不再负刑事责任。
(4)转移处理式。
只能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适用。
15.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答:(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26条地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