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学院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中山大学
中山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山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年7月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适用本工作细则。
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种类、领域授予。
对于可授予不同门类学位的学科、专业,可根据原有专业基础以及研究生所学课程、研究课题,授予相应门类学位。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中山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使用同一篇学位论文重复申请学位。
凡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受到处分的不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机构设置(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各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的知名学者组成。
成员一般为25名,主席由校长担任,任期2~3年。
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院会同教务部、发展规划办公室提名,校长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二)根据学科门类成立若干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分委员会一般由7~15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任期2~3年。
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院会同教务部、发展规划办公室提名,报校长批准。
(三)按培养单位成立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教育与学位委员会及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
1.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教育与学位委员会由7~15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组成,原则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总数不低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且至少有两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学术骨干、一名其他学院相关学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成员必须包括院长(主任)、分管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副主任),院长(主任)担任委员会召集人。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发布时间:2010-07-21 发布部门:xwb 点击数:1311 【打印】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9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及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医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理学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也适用于各类专业学位。
各类专业学位亦可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使用同一篇学位论文重复申请学位。
凡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而受到处分的不得授予学位。
第八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由学校及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各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名成员组成,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任期2~3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学校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根据学科性质成立文科、理工科、医科3个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一般由7~15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
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并设秘书1人。
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长批准。
按单位或学科成立学位评议组,协助学位分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议组由7~15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正高职称人员总数不低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召集人由学院(包括中心、医院、直属系,以下简称院系)的行政正职领导(院长、中心主任、系主任、所长等)担任。
岭南学院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中山大学

岭南学院博⼠⽣发表学术论⽂的规定-中⼭⼤学岭南学院博⼠⽣发表学术论⽂的规定博⼠⽣发表学术论⽂的第⼀署名单位应为中⼭⼤学岭南学院,博⼠⽣本⼈为第⼀作者(或导师为第⼀作者、博⼠⽣为第⼆作者,导师的第⼀署名单位应为中⼭⼤学);发表的学术论⽂必须和学位论⽂属于同⼀领域并具有相关性。
⼀、论⽂期刊及篇数规定 理论经济学(学科代码:0201)、应⽤经济学(学科代码:0202)、管理科学与⼯程(1201)三个学科的博⼠⽣申请博⼠学位必须满⾜下列条件之⼀: 1、在《岭南学院中⽂学术期刊⽬录(博⼠⽣适⽤)》⼀类期刊(含⼀A和⼀B)上发表学术论⽂1篇。
2、在《中⼭⼤学⼈⽂社会科学⼀类重要期刊⽬录》SSCI、SCI收录的经济学、管理学国际期刊上发表学术论⽂1篇。
3、在《中⼭⼤学⼈⽂社会科学重要期刊⽬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2篇,其中⾄少1篇须发表在《岭南学院中⽂学术期刊⽬录(博⼠⽣适⽤)》⼆类期刊或SSCI、SCI收录的经济学、管理学国际期刊上。
两篇论⽂所在刊物不可同为中⼭⼤学出版的刊物。
⼆、其它规定 1、发表的刊物范围:不含CSSCI扩展版期刊、不含被《中⼭⼤学⼈⽂社会科学重要期刊⽬录原则(试⾏)》(2014年修订)列⼊⿊名单的期刊、不含与本学科不相关的刊物。
2、学术论⽂发表的刊物应为正刊,除特别指明外,不包括增刊、特刊、专刊等。
3、发表的时间要求:中⽂论⽂,必须在申请正式答辩前提交已正式发表的纸质版论⽂;英⽂论⽂,必须在申请正式答辩前⾄少提交论⽂的Online版本和论⽂发表的DOI编号。
4、学校或学院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的博⼠⽣在国(境)外发表的学术论⽂的署名单位排名时,国外导师单位为第⼀署名单位,中⼭⼤学为第⼆署名单位也认可。
5、留学⽣发表学术论⽂要求与普通全⽇制学⽣相同。
6、本规定从2016级博⼠⽣开始实施,对于2016级之前的博⼠⽣发表学术论⽂要求,按照学院原规定执⾏。
7、本规定由岭南学院研究⽣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山大学要求,经过讨论确定: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博士生获得博士学位前必须发表学术论文(不包括综述、短篇、通信、摘要、病例报告),学术论文应属于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
导师是审查学术论文的第一责任人,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
单位署名规定: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国家或地方公派联合培养博士生以排名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可署第一或第二单位。
作者排名规定:博士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并列第一作者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符合相关规定可获得认可。
具体要求如下:一、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及篇数规定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及篇数按一级学科及申请学位类型分别制定规定(一)申请临床医学(学科代码1002)、口腔医学(学科代码1003)、基础医学(学科代码1001)、特种医学(1009)学术学位博士,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以排名为第一作者在中国科学院JCR分区表大类三区以上刊物(含三区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2.以排名为第一作者在SCI收录刊物、SCIE收录刊物(IF≥3.0)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2篇及以上累计IF≥3.0。
3.以非排名第一作者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按以下条件认可:IF≥6.0时,认可并列第一作者中的前2位符合要求;IF≥10.0时,认可并列第一作者中的前3位符合要求,署名无并列第一作者的,认可排名前2位作者符合要求;IF≥20.0时,认可并列第一作者中的前5位符合要求,署名无并列第一作者的,认可排名前3位作者符合要求。
学术学位博士生Meta分析不纳入计算。
(二)申请中西医结合(学科代码1006)博士学术学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以排名为第一作者在中国科学院JCR分区表大类三区以上刊物(含三区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
2.以排名为第一作者发表2篇,其中至少1篇在SCI收录刊物、SCIE收录刊物(IF 1.0以上,含1.0)、另外一篇可在中华中医药学会和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等主办的系列杂志(仅适用于中西医结合专业,具体期刊目录见附件)、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布的中国科技期刊总被引频次排名前400位的杂志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
中山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试行办法

直博生的课程设置与硕博连读生的基本一致,由硕士生课程和博士生课程两部分组成,其基本组成如下:
(一)必修课(不少于19学分,统一在第一学年开课):
1.公共必修课
(1)马克思主义理论:计4学分(硕士生课程)
(2)第一外国语:计5学分(硕士生课程)
2.专业必修课:不少于10学分
(包括该专业各方向共同的基础理论课及专业课,每门课程一般为3—4学分。)
(二)在基本完成必修课程学习后,进行严格的中期分流考核。各专业可以在学校文件的指导下,制订各自的考核具体实施方案。对考核不合格的直博生按研究生肄业处理。
(三)培养方案和中期分流考核实施方案应由各二级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导师集体论证,通过学位评议组审议,报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
(四)招收直博生的学科专业以基础学科为主,具体招生专业要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核批准,招生名额视生源状况而定,但每年适当保留部分名额用于其他选拔途径的博士生招生。
中山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篇:中山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试行办法
附件三:
中山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试行办法
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之规定,经教育部批准,我校从2006年起,从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选拔和招收部分优秀学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为保证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对直博生的培养制订本试行办法。
课程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也可采取讲授、课堂讨论、作学术报告、交读书笔记、小论文等多种形式。必须注重实效,健全考核制度。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范围为本学科培养基本要求中所规定的博士生在本门学科和必需的相关学科上应掌握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等。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及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医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理学学位。
第三条各类专业学位的实施细则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五条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本科毕业,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第七条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为适应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形势,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和科研能力,学校要求提高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标准,根据《关于提高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通知研院〔2016〕45号》、《中山大学关于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论文刊物及篇数规定从2016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学院所有学科(包括1201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1202工商管理一级学科和020204金融学二级学科)博士研究生在申请论文预答辩前必须在中山大学管理学院认定的期刊目录(期刊目录见附件)上发表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学术论文:(1)在学院认定的中文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2)在学院认定的英文期刊目录TOPB及以上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二、其它规定1.学术论文应在申请论文预答辩前正式发表(含在线发表),才能进入申请学位审议阶段。
(1)发表学术论文是指正式刊出、已印刷出版或在线发表的论文;(2)发表学术论文应与学位论文属于同一领域并具有相关性;(3)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管理学院;(4)博士生必须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5)当主导师为第一作者时,博士生必须为第二作者;(6)博士生本人第一署名单位名称:中文期刊,统一注释为“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外文期刊,统一注释为“SunYat-senBusinessSchool,SunYat-senUniversity”;(7)对于在国(境)外发表的SCI(含SCIE)、EI、SSCI、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可以是附有导师签名的正式录用通知。
2.学校或学院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国(境)外发表的学术论文的署名单位排名时,国外导师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中山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也可以。
3.学术论文发表的刊物应为正刊,除特别指明外,不包括增刊、特刊、专刊等。
4.本规定的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目录若有调整,则博士生在读期间所有版本均视为有效。
附属医院中心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

附属医院(中心)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博士生获得博士学位前必须发表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博士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学术论文应属于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
导师是审查学术论文的第一责任人,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
一、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及篇数规定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及篇数按一级学科及申请学位类型分别制定规定(一)申请临床医学(学科代码1002)、口腔医学(学科代码1003)、基础医学(学科代码1001)、中西医结合(学科代码1006)、特种医学(学科代码1009)博士学术学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在中国科学院JCR分区表大类三区以上刊物(含三区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2.在SCI收录刊物、SCIE收录刊物(IF值1.0以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不包括综述、短篇、通信、摘要、病例报告。
(二)申请临床医学(学科代码1051)、口腔医学(学科代码1052)博士专业学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在中国科学院JCR分区表大类三区以上刊物(含三区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在SCI收录刊物、SCIE收录刊物(IF值1.0以上)、中华医学会举办的系列杂志、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布的中国科技期刊总被引频次排名前400位的杂志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不包括综述、短篇、通信、摘要、病例报告),其中1篇发表在SCI收录刊物或SCIE收录刊物(IF值1.0以上)。
二、发表学术论文的其它规定1.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国(境)外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是第一顺序位的作者,中山大学可以是学术论文的第二署名单位;2.SCI(含SCIE)收录的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合作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认定如下: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中山大学。
IF≥3.0时,认可并列第一作者中的前2位符合要求;IF≥6.0时,认可并列第一作者中的前3位符合要求,署名无并列第一作者的,认可排名前2位作者符合要求;IF≥10.0时,认可并列第一作者中的前5位符合要求,署名无并列第一作者的,认可排名前3位作者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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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学院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博士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导师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和学位论文属于同一领域并具有相关性。
一、论文期刊及篇数规定
理论经济学(学科代码:0201)、应用经济学(学科代码:0202)、管理科学与工程(1201)三个学科的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岭南学院中文学术期刊目录(博士生适用)》一类期刊(含一A和一B)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在《中山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一类重要期刊目录》SSCI、SCI收录的经济学、管理学国际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在《中山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要期刊目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须发表在《岭南学院中文学术期刊目录(博士生适用)》二类期刊或SSCI、SCI收录的经济学、管理学国际期刊上。
两篇论文所在刊物不可同为中山大学出版的刊物。
二、其它规定
1、发表的刊物范围:不含CSSCI扩展版期刊、不含被《中山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要期刊目录原则(试行)》(2014年修订)列入黑名单的期刊、不含与本学科不相关的刊物。
2、学术论文发表的刊物应为正刊,除特别指明外,不包括增刊、特刊、专刊等。
3、发表的时间要求:中文论文,必须在申请正式答辩前提交已正式发表的纸质版论文;英文论文,必须在申请正式答辩前至少提交论文的Online版本和论文发表的DOI编号。
4、学校或学院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国(境)外发表的学术论文的署名单位排名时,国外导师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中山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也认可。
5、留学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与普通全日制学生相同。
6、本规定从2016级博士生开始实施,对于2016级之前的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按照学院原规定执行。
7、本规定由岭南学院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负责解释。
岭南学院
二O一八年九月
附:《岭南学院中文学术期刊目录(博士生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