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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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一)含义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据此协议,劳动者就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了具体的劳动法律关系。

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劳动合同法(草案)(来源:大华网-汕头日报)2005-10-29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会议认为,根据1994年7月施行的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

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与生产过程相联系,主要是确立和调整产品创造过程中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产生的劳动关系。

民事合同主要是与实现过程相联系,调整产品交换过程中的财产关系。

2、当事人不同。

劳动合同缔约时签约双方是平等主体,而缔结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双方转化为隶属关系。

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自始至终法律地位平等,缔约前后并不发生转化。

3、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所包含的信息是不完整的,有赖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基本法的补充,其协商空间被大大压缩。

相比较而言,民事合同具有完整性,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依法自行确定。

4、调整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规定,体现的是法定优先,它在签订、内容、履行、消灭等方面都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大量干预;民事合同由民法规定,体现的是约定优先。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一)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其中,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

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

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第一节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及初期国际劳动立法一、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上包括:国际劳工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

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二、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产生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在19世纪下半叶国际立法有了开端。

第二节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机构一、国际芝工组织的产生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立。

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至1939年是国际聪明的附设机构;1940年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作为一个独立性的组织存在;二战后,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至今。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和特点国际劳工组织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

国际劳工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三、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依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国际劳动宪章》的9项原则,在二战后是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中的原则。

四、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劳工组织没有关系。

直到1971年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台湾当局退出国际劳工组织以扣1983年第69届国际劳工大有大会开始,我国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批准了22个国际劳工公约。

五、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劳动立法的影响第四章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第一节劳动法的地位一、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用关系的干预,劳动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1、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2、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3、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第二节劳动法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一、劳动法体系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劳动法12223

劳动法12223

劳动法122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人力资源管理师考点(四级)第6章 劳动关系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师考点(四级)第6章 劳动关系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考试考点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1.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2. 劳动关系定义的几个要点:1.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力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劳动力市场来实现的。

2.劳动关系领域中,劳动者通常被表述为雇员,用人单位被表述为雇主。

3.劳动关系所反映的是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交换关系。

3.判断一个劳动者是否属于雇员的标准:1.劳动受约束(时间地点、数量质量等);2.主要劳动条件由他人提供;3.从事的劳动在雇主的业务范围之内;4.工作履行与绩效受到控制与评价。

4.劳动关系有如下特征:1.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2.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属性相结合的特点;3.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

5.劳动法律关系(一)定义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点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有:1.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2.内容是权利和义务;3.是一种双务关系;4.具有国家强制性。

6.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依据调节手段的不同分为7种:1.劳动法律、法规;2.劳动合同规范;3.集体合同规范;4.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5.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7.国家劳动监督检查制度。

各种调节手段要点如下:(一)劳动法律、法规1.是调整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的原则性规范、最低标准2.基本特点:体现国家意志(二)劳动合同规范1.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2.基本特点:体现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三)集体合同规范1.集体合同——集体双方代表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2.集体合同由工会(没工会的由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签订。

3.集体协商比个别协商更为必要的原因:(1)企业中有很多“公共事务”,对每个雇员都有影响;(2)雇员个人不可能与雇主保持在力量上的均衡。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1997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1997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199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15•【字号】•【施行日期】1997.07.15•【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1994年8月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被特区内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但公务员或者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除外。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特区内招用员工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第六条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补签;对拒不补签的,劳动部门按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可依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条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签字,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生产(工作)内容;(二)劳动合同期限;(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纪律;(五)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约责任。

伪造劳动合同的种类

伪造劳动合同的种类

一、前言伪造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采取虚构、篡改、隐瞒事实等手段,制造出看似合法的劳动合同。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伪造劳动合同的种类进行详细分析,并探讨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伪造劳动合同的种类1. 虚构劳动合同虚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无中生有,完全制造出一份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下,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是通过伪造合同来骗取对方信任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例如,虚构劳动合同进行骗贷、骗保等。

2. 篡改劳动合同篡改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已有的劳动合同内容上,进行删减、修改、添加等手段,改变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行为常见于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篡改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工时、加班费等条款,或者劳动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篡改合同中的福利待遇、晋升晋级等条款。

3. 隐瞒劳动合同隐瞒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故意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故意不履行应当订立的劳动合同。

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等,或者劳动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能力、遵守劳动纪律等。

4. 伪造签名劳动合同伪造签名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伪造对方签名,使合同看似合法。

这种行为常见于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伪造劳动者签名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或者劳动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伪造用人单位签名同意其无中生有的要求。

5. 伪造公章劳动合同伪造公章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伪造对方公章,使合同看似合法。

这种行为常见于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伪造公章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或者劳动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伪造公章同意其无中生有的要求。

1. 民事责任伪造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内容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有哪些种类5篇

劳动合同有哪些种类5篇

劳动合同有哪些种类5篇篇1一、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订立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劳动合同有多种类型。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

这种合同规定了明确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在合同期限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明确的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在合同期限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否则合同不得单方解除。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任务完成后,合同自行终止。

此类合同常见于项目制、季节性工作等场景。

4. 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的书面协议。

集体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该单位内的所有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5.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劳动合同。

此类合同涉及三方关系,需明确各方权责。

6.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法定劳动时间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合同。

此类合同一般适用于兼职、短期项目等场景。

三、各类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1. 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需仔细审阅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劳动者要关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关键内容,确保与用人单位的约定明确具体。

3. 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违约。

如遇到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4. 劳动者要保留好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作为证据。

四、法律责任与风险提示1.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时,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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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无效的劳动合同有很多,具体有哪些种类呢,司法服务网这就为您整理总结:
一、口头约定的合同
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出于企业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

由于求职者大多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到损害。

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此,口头约定合同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

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拒绝。

三、胁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
行为的违法性。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附带保证的合同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五、真假合同
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

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合同”应付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

六、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于扣留劳动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

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七、无保障的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具备病、伤、残、
死亡补助和抚恤等内容,或虽有此条款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劳动者一旦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况时,企业或者置之不理,不管不问,或者以较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额度远低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和国家有关的法定标准,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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