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企业调岗九大常见问题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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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变动__劳动合同变更

岗位变动__劳动合同变更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不断壮大,员工岗位变动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岗位变动意味着员工的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改变,这就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劳动合同变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原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的行为。

对于岗位变动引起的劳动合同变更,如何操作才能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岗位变动中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问题。

一、岗位变动与劳动合同变更的关系1. 岗位变动的定义与类型岗位变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所在岗位进行调整。

岗位变动可分为内部调整和外部调整两种类型。

内部调整是指企业在内部进行人力资源配置,使员工在同一单位内更换岗位;外部调整是指企业因业务拓展、结构调整等原因,将员工调至其他单位或分支机构。

2. 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与类型劳动合同变更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原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的行为。

劳动合同变更可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是指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如工作职责、工作报酬、工作地点等;非实质性变更是指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如合同期限、合同名称等。

3. 岗位变动与劳动合同变更的关系岗位变动可能导致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当企业进行岗位调整时,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方面可能发生改变,这就需要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因此,岗位变动与劳动合同变更密切相关。

二、岗位变动中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就变更劳动合同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3)变更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将变更协议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中的调岗与工作性质变更

劳动合同中的调岗与工作性质变更

劳动合同中的调岗与工作性质变更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工作条件和权益的法律文件。

在职场中,有时会出现需要调岗或者变更工作性质的情况。

这些变动对于雇主和劳动者来说都可能带来一定的挑战和影响。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中的调岗与工作性质变更问题,并分析其可能的影响和解决方案。

一、调岗与工作性质变更的定义调岗是指雇主根据工作需要,将劳动者从原本的岗位调动到其他岗位的行为。

而工作性质变更则是指劳动者从原本的工作内容、职责或者岗位级别等方面发生变化。

二、调岗与工作性质变更的原因1. 组织架构调整:企业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时,可能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或者工作性质变更,以适应新的业务需求和职能分工。

2. 个人发展需求:劳动者可能希望通过调岗或者工作性质变更来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提升自己的职业能力和经验。

3. 工作内容调整:随着企业业务的发展,某些岗位的工作内容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从而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或者工作性质变更。

三、调岗与工作性质变更的影响1. 对劳动者的影响:调岗或者工作性质变更可能会对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满意度产生影响。

如果劳动者对新岗位或者工作内容不熟悉或者不感兴趣,可能会导致工作效率下降和工作质量下降。

2. 对雇主的影响:调岗或者工作性质变更可能会对雇主的业务运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果劳动者在新岗位或者工作内容上没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可能会导致业务延误或者错误。

四、调岗与工作性质变更的解决方案1. 沟通与协商:在进行调岗或者工作性质变更之前,雇主和劳动者应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双方需要明确变更的原因、目的和期望,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和挑战。

2. 培训与支持:如果劳动者需要适应新的岗位或者工作内容,雇主可以提供培训和支持,帮助劳动者尽快适应新环境。

培训可以包括技术培训、岗位职责培训等。

3. 薪酬和福利调整:如果调岗或者工作性质变更会对劳动者的工作负荷和责任产生显著增加,雇主应该考虑相应的薪酬和福利调整,以保证劳动者的工作动力和满意度。

调岗的常见情况和注意事项

调岗的常见情况和注意事项

调岗的常见情况1.由于员工在原岗位上成就重大、业绩突出,公司经研究后同意予以工作晋升的。

由于被调岗人认为自身管理能力不够、专业知识没达到相应高度从而拒绝调岗,需要相关领导或人事部门介入,提供相应岗位上的能力知识培训。

如培训适用后员工仍不同意的,公司应尊重员工本人意愿,继续留其在现岗位上工作。

2.由于未达到公司绩效考核要求,或能力不足以支撑现岗位的,需要适当调低岗位。

这种情况安排调岗的前提是,公司此前已与员工进行过相应的公司管理规定宣导与培训,确保双方明晰企业制度,与员工充分沟通绩效考核等相关问题,力求透明公正公开,安排员工调岗。

如果员工不同意,企业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由于员工入职前企业或个人未充分了解员工自身优势和能力,导致人岗不匹配的。

这种情况下公司应与员工充分沟通,重新调整员工的职业发展规划,在原待遇不变或者适当调整的情况下为员工调岗。

二、调岗的注意事项?1.公司不可单方面给员工调整岗位。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时,需充分举证证明其调职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一旦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就工作内容达成了一致并签订了合同,即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公司单方面给员工调岗属于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可调岗。

有些女性员工由于体能等原因造成无法胜任现任岗位的,公司可在工资等待遇不变或稍有调整的情况下,给女员工调岗至合适的职位上。

3.企业需妥善处理员工申诉问题。

员工岗位异动一般公示3天,在此期间,如果有员工提出异议,需要根据申诉的具体情况处理。

如果认为变动合理,则充分解释使其理解并接受;如果认为申诉合理,则企业继续进行充分调查,是不是原来所知信息不全面。

如要修改,则需要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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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员工调动和降职的规定

劳动法对员工调动和降职的规定

劳动法对员工调动和降职的规定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其中关于员工调动和降职的规定十分重要。

本文将就劳动法对员工调动和降职的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背景介绍在现代企业中,为了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员工调动和降职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然而,如果不注意法律规定,在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因此,了解劳动法对员工调动和降职的规定,对于雇主和员工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二、员工调动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有权对员工进行调动,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合理性:员工调动必须是合理的,不能违背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法的规定。

例如,临时性的短期调动是允许的,但长时间或频繁的调动可能会违反劳动法。

2.通知提前期:雇主需要提前通知员工的调动,通常提前一个月。

如果调动涉及到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比如工作地点变动、薪资待遇变动等,雇主需要与员工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补贴补偿:如果员工调动导致支出增加或者工作条件变差,雇主需要提供合理的补贴或者补偿措施,以保障员工的权益。

三、员工降职规定员工降职是指雇主将员工从高级职位调整为低级职位的行为。

在劳动法中,员工降职也受到一定的规定限制:1.合理性:雇主需要有合理的事由才能对员工进行降职,比如员工工作表现不佳、经济情况困难等。

任意降职可能构成违法,违背了员工的劳动权益。

2.通知提前期:与员工调动类似,雇主在进行员工降职时也需要提前通知,并与员工进行协商,以保障员工的权益。

3.薪资调整:降职通常伴随着薪资和职级等方面的调整。

雇主需要根据员工新的职位来调整薪资水平,并与员工达成一致。

四、争议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员工调动和降职可能引发员工不满和劳动争议。

对于这些争议,劳动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1.协商解决:雇主和员工在员工调动和降职的过程中应当充分沟通和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双方可以通过内部协商、调解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2.劳动仲裁: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劳动法规定,雇主和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专业的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仲裁处理并做出裁决。

单位如何合法调岗?

单位如何合法调岗?

单位如何合法调岗?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变化,单位经常需要进行员工的调岗工作。

那么,单位如何合法调岗呢?下面将从法律角度出发,为大家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在进行调岗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单位进行调岗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调岗的方式和原因必须合乎法规。

二、公平公正原则。

单位调岗应当公平公正,不能任意歧视员工。

调岗应当以业务需要为依据,不能因个人原因或歧视等非正当理由进行调岗。

三、通知告知原则。

单位在进行调岗时,应当提前通知员工,并告知调岗的时间、地点、岗位变动等相关信息。

员工有权知情,单位应当给予充分的解释。

四、协商原则。

单位在调岗前,应当与员工进行协商,听取员工意见,尊重员工意愿。

在协商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互相尊重,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岗方案。

其次,单位在进行调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明确调岗的原因。

单位在进行调岗时,应当明确调岗的原因,是因为业务需要还是员工表现不佳等。

只有明确原因,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调岗。

二、保障员工权益。

单位在调岗时,应当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能损害员工的利益。

即使是调岗,员工的基本权利也应当得到保障。

三、落实调岗决定。

单位在决定调岗后,应当积极落实,不能拖延或取消调岗。

只有落实调岗,才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在进行调岗时,单位还需注意相关流程和文件的办理:一、调岗通知书。

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员工调岗的决定,包括调岗的原因、时间、岗位变动等内容。

通知书应当由负责人签署,并在员工知晓的情况下发出。

二、调岗协议。

在与员工协商过程中,单位可以与员工签订调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潜在的纠纷。

总之,单位在进行调岗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员工权益,公开透明地进行调岗程序,以确保调岗的合法合理。

希望各位雇主能够慎重考虑,合理调岗,维护好员工利益,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字数:554】。

调岗情形及六种注意事项

调岗情形及六种注意事项

调岗情形及六种注意事项一、协商一致调岗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调整岗位也就意味着调整工作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进行调岗,但必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第一,双方协商一致;第二,采用书面形式。

由于用人单位对调岗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为避免产生恢复原工作岗位及薪资的纠纷,用人单位在调岗时应注意:与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尽量保留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岗位的证据,例如,双方协商一致的谈话录音、劳动者同意调岗的电子邮件等。

协商一致调岗适用于同级别岗位、高一级别岗位或特殊情形下岗位的调整,对于调至低级别岗位或通过调岗降薪可能难以实现。

二、依据法定事由单方调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调岗,以下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可以调岗: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对于第1种医疗期满后的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调岗的,用人单位应具备劳动者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证据。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并保留相应证据:第一,为劳动者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可以作为证据。

第二,在医疗期届满前向劳动者发送《上班通知书》,要求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返岗工作,如果劳动者拒绝或者逾期不返岗,则《上班通知书》及劳动者拒绝的文件、短信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

用人单位调岗的6种情形详解

用人单位调岗的6种情形详解

用人单位调岗的6种情形详解调岗是劳动争议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行为,调岗有生产经营需要,也有打击报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确立了调岗必须协商一致的僵化规则,虽然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和女职工保护特殊规定对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不适合现任岗位可以调岗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两个规则很满满足劳动合同履行的需要。

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企业也不断调整生产经营,企业的单方调岗权规则从司法实践中得以肯定,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对事实变更更是予以确认。

在刚化的规则与柔性的调岗之间,在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之间,如何平衡,值得我们探讨。

劳动合同的变更规则,应该修改。

【典型案例一】王女士是一家珠宝分公司的财务经理。

三个月以前,她坚守财务规定,反对公司某领导挪用一笔专项基金,并就此事向总部做出了反馈。

不久,分公司HR就通知王女士,由于工作需要,经分公司研究决定,你从明日起去仓储部报到当仓库管理员。

王女士很不同意:劳动合同要到明年年底才到期,公司怎么能随意变更我的岗位?HR拿出她的劳动合同说:当初签订合同时,上面有一条就是“甲方(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乙方(员工)应当服从。

王女士认为这条是无效的,对分公司的决定不予服从。

后来,该公司以王女士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解雇,王女士不服,提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典型案例二】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于2012年6月与王某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操作工。

王某所在部门为:生产轮速传感器的部门,其中MF2.1负责组装传感器的头部,MF2.2负责组装传感器的尾部和穿线。

王某原来工作内容为MF2.2。

2014年3月份开始,公司陆续停止MF2.2的生产线,将涉及的员工调整到MF2.1。

王某以公司单方面调岗未经协商一致为由劳动合同变更为由拒绝服从,公司经过多次口头、书面通知王某至MF2.1生产线,工作地点、待遇等均不变,王某均拒绝,并仍留守在MF2.2的生产线上做一些清扫工作。

【推荐下载】调整岗位-用人单位调岗八大常见问题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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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岗位:用人单位调岗八大常见问题辨析
下面是一篇用人单位调岗八大常见问题辨析,劳动合同履行的最佳状态是“有效订立,到期终止”,但由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复杂性,合同内容随经营需要和员工个人情况变化而产生变更往往在所难免。

 调整岗位:用人单位调岗八大常见问题辨析
 问题一:
 企业做出调岗决定,员工是否应无条件服从?
 工作岗位通常决定了员工的工作内容,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劳动合同缔约当初,员工即把工作岗位的名称、内容等作为决定“是否签约”的重要依据,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缔约当初的“平等”地位转化为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使劳动者一方相对处于劣势地位,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劳动法将单位变更合同的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采取书面形式。

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

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问题二:
 合同规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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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企业调岗九大常见问题辨析
劳动合同履行的最佳状态是“有效订立,到期终止”,但由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复杂性,合同内容随经营需要和员工个人情况变化而产生变更往往在所难免,从现实情况看,调岗调薪已成为劳动争议高发地带,调岗调薪该如何操作?现就常见问题作一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问题一:企业做出调岗决定,员工是否应无条件服从?
工作岗位通常决定了员工的工作内容,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劳动合同缔约当初,员工即把工作岗位的名称、内容等作为决定“是否签约”的重要依据,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缔约当初的“平等”地位转化为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使劳动者一方相对处于劣势地位,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劳动法将单位变更合同的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采取书面形式。

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

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问题二:合同规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意味着,假如合同约定“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应当理解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劳动合同条款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纵然如此,合同的约定也并不代表企业可随意进行单方调岗,在操作岗位调整时,企业依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把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主管可以认定为合理的,而把财务经理调整到销售岗位则可能欠缺合理性。

2、劳动者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备适任能力,用人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劳动者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3、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做到有理有据。

问题三: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可否随意调岗?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问题四:员工不服调岗拒不到岗,可否认定为旷工?
由于调岗往往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譬如薪酬标准,所以往往会受到员工的抵制,有的是明确表示拒绝,在单位态度也比较强硬的情况下,一些职工最常见的做法就是“以调岗不合理为由拒绝上班”。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否以“旷工”之名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或者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以旷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基于两个重要前提:第一,岗位调整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假如岗位调整不具备合理性,其纪律处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据。

第二,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即属于旷工。

所以,对于员工不服从调岗,企业应当注意审查调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不急于做出处分决定,在双方处于争议状态(特别是员工已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单方的处分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

问题五:保密协议规定“涉秘人员合同终止/解除前公司有权调岗”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保密条款的内容当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如果合同中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段时间内,公司有权调整其岗位。

这样的约定对合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劳动者一方必须履行。

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这也为合同约定保密调岗事项提供了法律依据。

问题六:不胜任工作的调岗,可否同时调薪?
企业调岗的目的之一就是合理的调整薪酬,否则对许多企业而言,调整岗位就失去了意义。

对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利,但用人单位调岗的同时是否可以调整劳动者的薪酬呢?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其数额的变更是否需要经过协商一致才能生效?如果员工同意调岗但不同意调薪怎么办?调岗是否意味着必然调薪?
我们认为,岗位管理包含了岗位的薪酬管理,岗位异动也往往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员工不胜任前提下可调岗,其让渡的应当是完整的岗位管理权,该权利包括履行新的岗位薪酬标准、新的考核办法等等。

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基本立法思想。

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企业调薪权利的滥用,企业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
1、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

2、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

问题七:实行岗位聘任制的企业,调岗可否随意进行?
岗聘分离原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岗位管理举措,目的是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发挥员工积极性。

通常在聘用合同中不明确规定岗位,仅约定“以岗位聘任书”为准。

相比较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作岗位的单位而言,实行岗聘分离的企业将约定内容转
化为规定内容即把岗位的确认权收归企业,这样的做法并不违法,也当属于企业自主管理权的范畴,员工既认可岗位通过聘任书确定,应当参照执行。

然而,这是否意味着那些实行岗聘分离的企业,其单方调岗的行为就不受任何限制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

企业实行岗聘分离当以有明确的岗位竞聘、聘任标准,待岗管理办法为前提,若没有这些铺垫,仅仅单方发布聘任书来随意调整岗位,极有可能造成劳动者一方利益的损失。

在没有任何制度铺垫的前提下,第一份岗位聘任书应当视为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改换工作岗位。

问题八:部门取消可否成为企业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此规定,许多单位认为,部门取消所导致的岗位消失,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仅可以调岗还可以解除合同,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呢?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所谓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

由此可见,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关
于部门取消,得根据取消之原因界定,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此类情形非企业主观方面原因造成,取消当属客观情况;而若是管理层单方决定取消部门,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
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

问题九:再次录用的员工,调岗后可否重新约定试用期?
员工离职后重回原公司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在流动率比较高的餐饮服装零售业等,对于同一员工第二次进同一家企业,单位在调整工作岗位后可否约定试用期呢?
参考《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

另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因此,根据原规定,员工二次入职要区分两种情况:1、对于重新入职但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再设试用期;2、对于重新入职但从事他种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合同期限再行约定试用期。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从根本上限制了用人单位重复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即便对于岗位有所调整的重新录用行为,试用期约定仍被禁止。

这与原先的规定相比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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