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50号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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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0号令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0号令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0号令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 号令有没有过期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分类名称安全生产公布版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权管理局效力状况有效公布日期2012-04-27施行日期2012-06-01失效日期--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作废了么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急用,谢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是部门规章.这是由立法法确定的。

4、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

需要补充45号令内所有文件!!这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来补充的资料。

你可到安全管理网上查查,是否有与你单位性质相同的企业可效仿。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安监总25号废止了吗没有废止,但是修订了:一、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进行第一次修订:【七、删去《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九条修改为:“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组织对海上石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

】二、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进行第二次修订:【(八)对《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向海油安办申请安全竣工验收”修改为“组织安全竣工验收”。

2.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备案申请书”修改为“的书面报告”。

3.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通知书;有关资料、设施现场安全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

”4.删去第三十三条中的“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船舶,不得用做守护船。

”5.删去第八十三条中的“国家对弃井实施备案管理。

”6.将第八十八条修改为:“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海油安办考核合格。

50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50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七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国家安监总局 号令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号令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8月23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号令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培训的规定(44号令、52号文、57号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培训的规定(44号令、52号文、57号文)

地域效力
•只在本国内有效。
第一章 总则
2.安全培训(第四条)
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 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 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一章 总则
3.关于受训人员的具体解释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从事安全监管 监察、行政执法的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 员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 • 其他从业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 相关人员 • 从事安全教育培训 工作的教师 •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 构的登记人员 • 安全评价、咨询、 检测、检验的人员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委托 安全培训机构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1.关于考核原则及考核方法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教考分离
计算机考试
统一标准
分级负责
统一题库Βιβλιοθήκη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2.关于考核标准制定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考核人员
考核标准制定部门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 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 业人员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从业人员
一级
总局
二级 (煤矿二级)
省级安监管理部门 (省煤矿安监机构)
三级 (煤矿三级) 说明
省级安监管理部门 (省煤矿安监机构)
1.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 财务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 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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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 20号令废止 中国安全网 总局网站
财务部 财务部 财务部
劳动部
第1~3、15~18、22条
网络搜索
财务部
公安部 公安部 公安部 公安部 国务院 气象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001-10-19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 作的意见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7-6-2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3-1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1-2-2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
2007-8-30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 律责任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主席令第6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 2008-1-1 常委会 号 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 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 1982-12-4 、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46 委会 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等。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大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2011-5-1 常委会 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重大工程安 全事故罪,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事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 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 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 主席令第69 2007-11-1 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 委会 号 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 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安监总局48、50、51号令解读(03)

国家安监总局48、50、51号令解读(03)

第9条,终止之日起15日内注销。 第14、15条,5-10万(及时、如实),0.5-3万(变更)。
处罚
降低频次
调整受理
简化内容
出具回执
进行抽查
建立举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 年版)
单位: (盖章) 申报类别 单位注册地址 企业规模 法定代表人 职业卫生管理 机构 劳动者总人数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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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修改规章名称; • 根据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建 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三款“职业病危害项目 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 规定,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
• 2.明确了申报主体和受理申报的部门 •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报办法》规 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 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申报危害项目。 • 考虑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直负责煤矿的职业卫生工作, 为了有利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开展,保证煤矿职业卫生 监督检查工作的连续性,《申报办法》规定:煤矿职业病 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
27
• ⑵分级与业务范围 • 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只能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 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甲级、乙 级从事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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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9
• 1、具有法人资格 :部门、岗位设臵合理,职责明确。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的技术服务单位,不仅 应当具备可靠的技术服务能力,在技术服务过程中能够客 观、公正、独立地从事技术服务活动,而且必须具备独立 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其所提供的 技术服务负责。因此,规定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36、42号令讲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36、42号令讲解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 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11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违法规定处理: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 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 ,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
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办理证件时需要的材料(略)。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
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与否决定。不受理时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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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四十四条 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 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 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 预算。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 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 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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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安全监管总局网站2012/04/16 稿件来源: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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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我国职业病危害分布广,涉及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以及计算机、医药等新兴产业,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职业病危害严重。

张德江副总理在今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也指出,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相对薄弱,全国检测检验的技术支撑力量不足,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

因此,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构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为用人单位提供更好的技术服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总结《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吸收、参考安全生产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机构监管办法》)。

范围
关键词: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本《机构监管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以及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的规定: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由卫生部门负责,因此,上述技术服务机构不在本《机构监管办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分级与业务范围
关键词:中小企业,向基层倾斜,三个等级
为了向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机构监管办法》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层级设置上向基层倾斜,加强基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改变了原卫生部门两级管理的体制,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3个等级,分别由国家、省级、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认可并颁发证书。

小提示:2级改为3级,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关键词:业务范围,甲级,乙级,丙级
《机构监管办法》根据甲级、乙级和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界定了不同的区域范围和业务范围(业务范围仅针对建设项目):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并且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等必须由甲级技术服务机构来承担。

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只能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并且,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等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只能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机构监管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资质条件
《机构监管办法》根据技术服务范围和对象的不同以及对技术能力的不同要求,针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乙级和丙级3个资质分别提出了相应的条件。

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
关键词:必需的设备仪器,不含房产
考虑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大小以及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必须资金要求,结合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设备仪器状况,对甲级、乙级、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对固定资产的限制,主要是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工作所必需的设备仪器等(此处固定资产不含房产)。

人员条件
关键词:专业,技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了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结果的客观、真实、科学、公正,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实际需要,《机构监管办法》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

此外,承担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质量控制、工程控制等方面技术人员必须经职业卫生专业培训合格。

小提示:专职技术负责人要有相应职称和工作经历,技术人员要专业培训合格。

技术评审制度
关键词:专家,专业,客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例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审查,需要对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检测人员的操作能力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各种仪器参数及校准等依照有关的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给予具体的审查,机构的评价能力中的工程控制方面又涉及到具体的工程技术参数和指标,检测、评价的质量控制会涉及到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专业知识。

因此,《机构监管办法》借鉴相关领域经验做法,发挥专家的技术优势,设立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的技术评审制度,对专家库的建立、专家组的组成以及技术评审的方式、程序等做了具体规定。

设立技术评审制度,目的是利用职业卫生专家的专业能力和相对第三方的客观立场,对申请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能力进行技术把关,以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结果的客观、公正、科学和社会公信力。

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公开选拔了一批专家组建了总局的职业卫生专家库。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建立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

小提示:建立专家库,组成专家组,发挥专家技术优势,提供技术把关。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要求
关键词:依法独立开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机构监管办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保证服务质量、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

关键词:禁止
针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不得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不得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不得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不得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关键词:新设定,处罚条款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办法》对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年度评估检查、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的续展、资质证书变更、资质证书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确保行政许可的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机构监管办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和认可程序、时限,以及变更、延续、注销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提高认可的透明度和效率。

同时,为保证依法行政,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做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

本《机构监管办法》中所涉及法律责任除《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规定外,还依据部门规章的权限新设定了部分处罚条款。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但是,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原发证机关做出决定。

前后衔接
关键词:资质认定
关于卫生部门原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的前后衔接问题,《机构监管办法》中给出了明确规定:
2011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延续。

卫生部门原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机构监管办法》的规定,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并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小提示:原资质证书有效,但需换证,期满需申请资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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