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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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

气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

气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
气瓶是一种常用于储存压缩气体的容器,因此其安全管理和使用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气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
1. 购买和使用合格的气瓶:购买气瓶时应选择品牌可靠、合格认证的产品,并确保新购买的气瓶具有合格的检验标志。

在使用气瓶时,应注意其检验日期,不得使用过期的气瓶。

2. 正确储存气瓶:气瓶应储存在通风良好、干燥、防火的场所,避免受到高温、阳光直射或雨淋。

储存时应将气瓶垂直放置,稳固地固定在支架或固定装置上。

3. 定期检验气瓶:气瓶需要定期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安全可靠。

一般情况下,钢瓶每5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每10年进行一次压力试验;无缝铝瓶每3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和压力试验。

4. 安全使用气瓶:使用气瓶时,应按照操作说明进行正确操作,并遵循以下安全注意事项:使用防爆设施、避免气瓶碰撞、防止气瓶碰磨、不将气瓶作为支撑物品、避免气瓶过度曝晒等。

5. 使用气瓶时注意防火防爆:气瓶内含压缩气体,一旦发生泄漏或火灾,可能引发爆炸。

因此,在使用气瓶时应注意防火防爆,避免接触明火、静电、雷击等火源。

6. 紧急处理泄漏情况:如果发生气瓶泄漏的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首先确保自身安全,迅速将泄漏的气瓶移至室外通风处,并封闭泄露点,及时报警和求助。

总之,遵守气瓶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如果有需要,还可以咨询相关专业机构或人士,获取更详细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建议。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四篇)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四篇)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使用和管理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气瓶种类及用途第四条气瓶分为压缩气体瓶和液化气体瓶两类。

第五条压缩气体瓶包括钢瓶、铝瓶等,用于储存和运输高压气体。

第六条液化气体瓶包括丙烷瓶、乙炔瓶等,用于储存和运输液化气体。

第七条气瓶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三章气瓶的管理和维护第八条气瓶的管理应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气瓶的维护包括外观检查、压力测试、阀门检修等。

第十条气瓶的外观应无明显破损、锈蚀和渗漏现象。

第十一条气瓶的压力测试应定期进行,测试结果满足规定要求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气瓶的阀门应定期检修,确保其正常开启和关闭。

第三十四条紧急处理紧急停机时,各工作人员应立即切断气源和电源,并进行相关处置。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岗位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五条率先执行的人员应根据事故情况进行紧急停机,并采取其他措施进行避险。

第五章处罚与监督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监督单位对气瓶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八条对于不执行气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气瓶管理机构所有。

总结:本规定从气瓶的种类和用途、管理和维护、紧急处理、安全培训与演练、处罚与监督等方面对气瓶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和监督制度,旨在保障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可靠性。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安全。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二)1.0目的为了确保厂务部维修工作安全,特制定此规定。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
是指对气瓶的存储、运输、使用和维护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安全规定,旨在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发生气瓶爆炸和其他安全事故。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气瓶管理安全规定:
1. 存储规定:气瓶应妥善存放,存放场所要保持通风良好,远离明火和热源,防止暴晒和高温。

存放地点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将气瓶存放在易燃和易爆场所。

2. 运输规定:在气瓶运输中,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气瓶运输车辆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

3. 使用规定:使用气瓶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不得随意拆卸、修理、改装气瓶。

使用过程中要注意检查气瓶的完好性和泄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4. 维护规定: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检测频率和方法要按照规定进行。

5. 废弃规定:气瓶到期后要进行废弃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重复使用。

废弃的气瓶应经过适当的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安全隐患。

以上是一些气瓶管理安全规定的常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还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使用气瓶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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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管理安全规定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
气瓶管理的安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气瓶存放要求:气瓶应按照规定的存放位置存放,通风良好的室内或者安全的露天场所。

不得将气瓶存放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也不得将气瓶放在阳光直射的地方。

2. 气瓶搬运要求:搬运气瓶时,要使用专用的搬运工具,严禁用金属工具敲击气瓶,禁止磕碰气瓶。

搬运时要注意保持气瓶保持竖直放置,不得横放或倒放。

3. 气瓶使用要求:使用气瓶时,需要按照规定使用相关安全设施,如使用气瓶的工作场所需要保持通风良好,配备气体泄漏报警器等设备。

在使用气瓶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气瓶压力,避免超压造成危险。

4. 气瓶检验和维修要求:使用过的气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对于有损坏或者泄漏的气瓶,要及时送修或淘汰,不能继续使用。

5. 气瓶储存和运输要求:对于大量储存或长途运输的气瓶,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采用防火防爆设施,避免加热和撞击。

6. 气瓶操作人员要求:需要有经过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进行气瓶的操作和管理,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以上是气瓶管理的一些基本安全规定,实际管理中还应根据具体的气瓶类型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规定和操作指导,以确保气瓶使用的安全性。

2024年气瓶安全使用规定

2024年气瓶安全使用规定

2024年气瓶安全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是指用于贮存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其他气体的容器。

按照使用范围分为工业气瓶、民用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瓶等。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对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负有责任。

第二章气瓶的生产管理第五条气瓶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必须拥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并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气瓶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材质应具备良好的耐压性能和耐腐蚀性能。

第八条气瓶的生产过程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严禁使用次品材料和不合格产品。

第九条气瓶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业的质量检验人员,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章气瓶的销售管理第十条从事气瓶销售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关证书和许可证件,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气瓶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的气瓶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确保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气瓶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销售台账,记录销售的气瓶数量、规格、销售对象等信息。

第十三条气瓶销售单位必须保证销售的气瓶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保障用户的安全。

第四章气瓶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认可,并持有相应的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气瓶的使用规范进行操作,禁止私自改装、拆卸气瓶。

第十六条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

第十七条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建立气瓶使用台账,记录气瓶的使用情况,包括领用、归还、检查维护等信息。

第五章气瓶事故应急处理第十八条出现气瓶泄漏、爆炸等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人身安全,并及时报警。

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6篇】

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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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为大家收集的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1篇】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1、禁止一切问题钢瓶(氧、氮、氩、二氧化碳等)进入厂内,包括报废钢瓶、低压钢瓶。

2、国家标准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中规定: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

《瓶规》第71条规定: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判废。

3、久源公司严禁充装的气瓶:(1)原始标记模糊不清,瓶体颜色不符合规定的;(2)瓶内介质不能确定的;(3)超检验期限的;(4)外观存在明显损伤和缺陷的;(5)氧气瓶沾有油脂的;(6)自行刷漆并改变原始充装介质的;(7)自行改变原始标志的;(8)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气瓶。

4、运输气体、气瓶知识:(1)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

易化学反应的物品禁止与气瓶同车(厢)运输;(2)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5、储存气体、气瓶知识:(1)储存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2)严禁明火和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气体种类分室存放,逐只戴好防震圈,并规定存放期限。

6、使用气体、气瓶知识:(1)采用合格气体、气瓶;(2)氧焊、割时,手套、工具禁止沾有油脂作业;(3)氧气与乙炔气瓶在使用时的安全距离为>10米;(4)野外作业时,防止气体气瓶曝晒;(5)严禁敲击和碰撞;(6)严禁在气瓶瓶体上电焊引弧;(7)严禁用温度>40℃热源对气瓶加热;(8)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9)气体、气瓶使用后,必须留余压0.05mpa;(10)请必须持专业操作证方能使用,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第2篇】气瓶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1 目的确保本实验室所用气体标准物质及检测样品的正确使用和保存。

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5篇)

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5篇)

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一、气瓶要严格按规定送检,严禁使用超期气瓶。

二、易燃气体瓶与助燃气瓶不能混合放置。

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规范的安全柜内,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用架子和套环固定,并做好区域或标牌标识。

三、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____米;严禁敲打和撞击气瓶;开气时应先开钢瓶阀门后慢慢开启减压器阀门,关气时应先关闭钢瓶阀后关闭减压阀门;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用气使用。

四、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五、经常检查易燃易爆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禁止使用明火器具。

六、开启钢瓶阀门时注意安全,应先检查减压阀门是否松开(关闭减压阀)操作者必须站在气体出口的侧面,减压器的出口不准直对操作者。

七、搬运、装卸气瓶时,不得使用抛装,流放或流动的装卸,搬运方法。

八、做到满瓶进,空瓶出,严禁在室内存放气瓶。

九、保持气瓶间清洁规范放置。

十、焊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者后方可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十一、气瓶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气瓶的瓶阀应佩戴钢帽,每个气瓶配套两个防震圈。

十二、气瓶的漆色也应保持完好,如有脱漆应及时补漆,漆色不得任意涂改或增添其它图案。

一样标识,钢印处应期刷清楚,以防锈蚀。

十三、常用钢瓶外部颜色及标志。

氧气瓶(天蓝色黑字)、氢气瓶(深绿色红字)氮气瓶(黑色黄色)、压缩空气瓶(黑色白字)乙炔瓶(白色红字)、二氧化碳气(铝白黑字)氩气瓶(灰色绿字)、氦气瓶(棕色)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2)气瓶是一种常用的储存和运输压缩气体的设备,因此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以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制度:1. 气瓶储存与运输:气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干燥地方,远离火源和易燃物。

在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门的气瓶车辆,并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要求进行装卸和固定。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消灭安全隐患,杜绝气瓶在使用、储存、运输中的习惯性违章,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 使用1.1 使用气瓶时严禁敲击和碰撞。

1.2 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温水解冻。

1.3 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气瓶,不许靠近热源。

1.4 盛装易燃、可燃气体的气瓶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5米,氧气瓶或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米。

1.5 不准使用电磁起重机械吊运、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气瓶。

1.6 各种成品气瓶,严禁曝晒。

1.7 各种气瓶的阀门应关严,使用终了应留有一定的余压。

1.8 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气体的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线的场所内。

1.9 有毒气瓶,瓶阀必须严密,并配带固定式瓶帽,在使用时管路一定要严密,开启阀门或使用时,应配戴防毒面具。

1.10 不准在人口稠密区或马路附近任意堆放或使用气瓶。

1.11 盛装二氧化碳、液氨、液氯等液化气体的气瓶严禁超装。

2 运输2.1 运输前进行安全检查,运输过程中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撞击。

2.2 装车时要横放,头向一个方向,并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严禁串动。

装车高度不准超过三层,带防栏的不准超过五层。

2.3 装运气瓶的车辆要严禁烟火。

装运有毒、易燃、可燃气体的气瓶时,必须有防毒面具和相应的灭火器材。

2.4 运输盛装氧气或强氧化剂气瓶时,不准带有易燃、可燃物质。

2.5 运输气瓶的车辆严禁同时装运性质相反的物资,各种油桶化学用品不得与气瓶混装。

2.6 运输气瓶的车辆时速不准超过40公里,禁止急转弯,禁止超越同种车辆和紧急制动,防止车辆急剧颠波。

2.7 运输气瓶的车辆,必须选派二年以上或安全行车三万公里以上驾驶经历、技术熟练的驾驶员驾驶。

3 气瓶的储存3.1 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3.2 入库的气瓶、瓶帽、防震圈必须齐全,放置要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卧放的气瓶头向一个方向,堆放高度不超过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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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处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文件编号:QZ/HG13 059—2013控制状态:受控发放编号:13—生效日期:2013年3月1日1 目的为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范围内使用的气瓶,其采购、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氧舱。

3 职责3.1 xxxxxxxxx部负责气瓶供应环节的安全管理;3.2 xxxxxxxxx部负责外来施工单位气瓶的安全管理;3.3 xxxxxxxxx负责外来气瓶的门卫检查和管理;3.4 xxxxxxxxx负责内供气瓶的充装、装卸、运输;3.5xxxxxxxxxx负责本单位气瓶安全管理并对本辖区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气瓶监督管理;3.6xxxxxxxxxx负责气瓶安全的监督管理。

4管理内容和要求4.1 一般规定4.1.1 气瓶采购和使用单位必须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4.1.2 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4.1.3 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1.4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的色环,必须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

4.1.5气瓶警示标签的字样、制作方法及应用应符合GB 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规定。

4.1.6 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应建立气瓶档案。

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检验记录等。

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4.1.7 气瓶必须专用。

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

4.2 气瓶附件气瓶附件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液位计、防震圈、回火防止器、紧急切断和充装限位装置等。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目录,列入制造许可证范围的安全附件需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4.3 气瓶充装4.3.1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换发注册登记手续。

4.3.2 充装单位应符合相应的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气瓶充装有关规定,确保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和充装质量的可追踪检查。

充装单位必须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本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4.3.3 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只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不得为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瓶内气体并做好记录。

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

4.3.4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每只充气气瓶上粘帖符合国家标准GB 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4.3.5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A.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B.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C.瓶内无剩余压力的;D.超过检验期限的;E.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F.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G.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4.3.6 永久气体的充装装置,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和防止不相容气体的错装。

充气后在20℃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4.3.7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4.3.7.1实行充装质量逐瓶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

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采用连续自动称重进行充装时,以抽检替代逐瓶复验,应有相应的抽检制度,并经充装注册机构核准;4.3.7.2称重衡重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

称重衡器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每班应对衡器进行一次核定。

称重衡器必须设有超装警报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4.3.7.3严禁从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车直接向气瓶灌装,不允许瓶对瓶直接倒气;4.3.7.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气瓶,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4.3.7.5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

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4.3.7.6操作人员应相对稳定,由企业考核后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4.4 定期检验4.4.1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取得资格证书并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4.4.2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资格考核,并取得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书。

4.4.3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4.4.4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4.4.5 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

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4.4.5.1 确认气瓶内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4.4.5.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

4.4.5.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瓶需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

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4.4.6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检验中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等。

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规定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

气瓶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判废。

4.4.7 气瓶的报废处理应包括:4.4.7.1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并通知气瓶充装单位。

4.4.7.2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报废气瓶的破坏性处理为压扁或将瓶体解剖。

4.4.8 气瓶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厂名称或代号、瓶号、定期检验标准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

4.5运输、储存和使用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有掌握气瓶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4.5.1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4.5.1.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4.5.1.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4.5.1.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4.5.1.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燃、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4.5.1.5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

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4.5.1.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4.5.1.7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

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4.5.1.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4.5.1.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4.5.1.10运输气瓶部门必须遵守有关要求,车辆进入化学危险品库区要采取防火措施(如带防火帽等)。

车辆要有危险品运输标志;4.5.1.11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4.5.1.12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

4.5.1.13保安处门卫要加强对外来气瓶运输车的检查,禁止气瓶混装(如氧气瓶与乙炔、凯腾燃气气瓶混装等)、气瓶表面严重锈蚀、非危化品专用车装运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及气瓶运输车辆进厂。

4.5.2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4.5.2.1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4.5.2.2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4.5.2.3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4.5.2.4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4.5.2.5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

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4.5.2.6 设置足够的消防器具,库房照明要采用防爆灯具,还要采取避雷措施和接地处理。

4.5.2.7 各类气瓶要分类分区保管。

对各类气瓶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包括:气体类型、空瓶区、实瓶区、待检瓶、报废瓶、需处理瓶等。

4.5.2.8 夏季对气瓶仓库采取必要的防曝晒、降温措施。

4.5.3 气瓶的使用气瓶的使用部门和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4.5.3.1 使用前应检查对气瓶安全性进行检查;开阀时动作平缓,不能用力过猛;4.5.3.2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4.5.3.3气瓶的放置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不同气瓶之间保持安全距离(5米以上)。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射线源;4.5.3.4夏季应防止曝晒;4.5.3.5严禁敲击、碰撞;4.5.3.6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4.5.3.7严禁用温度超过40℃热源对气瓶加热;4.5.3.8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4.5.3.9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禁止向其他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4.5.3.10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4.5.3.11使用部门应保持减震胶圈、防护帽齐全,不泄漏,保持气瓶标识的清晰,防止气瓶表面锈蚀。

发现气瓶附件不齐全应及时补齐,不合格气瓶严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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