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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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鲁教学字〔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8〕29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录取办法的通知》(鲁教学字〔2017〕21号),为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生计划我厅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根据招生院校办学基本情况并结合往年专升本招生情况,确定了2019年专升本招生学校、专业和招生人数(见附件1)。

各招生院校要严格招生计划管理,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组织招生,不得擅自突破或减少招生计划。

二、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一)招生对象。

1.我省普通本专科院校(含高职院校)应届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生;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学历,且具有山东省辖区户籍的退役士兵(含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的退役士兵);3.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2019年转段学生。

(二)报考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2.专科学习期间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专科学习期间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但报考前已解除处分的;3.身体健康;4.专科阶段必须获得专科毕业证书。

三、报考专业限制报考医学类专业专升本的考生,其专科阶段学习专业须为医学类或医学类相关专业;将来需要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专科阶段学习专业等条件须符合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报考美术学、音乐学、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其专科阶段学习专业应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其他专业招生不受考生所学专业的限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1.04•【文号】教学厅〔2024〕7号•【施行日期】2024.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是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5年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围绕服务教育强国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严格规范管理,统筹做好考试招生各项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和平稳有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有效监管机制(一)落实高校主体责任。

有关高校是本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高校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健全校内党政部门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制度,落实相关工作机制。

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办法(含校考组织工作方案等)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严格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

完善工作举措,压实相关部门、院系工作职责,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

(二)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及情况进行研究处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招生考试机构加大对属地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统筹和指导,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核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加强监督指导,从严从实做好考试招生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教高厅〔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动态调整优化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有的放矢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提升教育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贡献力,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本科专业目录年度更新发布机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每年更新。

新列入和不再列入《专业目录》的专业,与当年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一并公布。

高校本科招生专业按照更新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

二、完善本科专业类的设置与调整机制。

增设、更名专业类,或调整专业类下设专业,原则上由教育部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类教指委)提出调整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教指委)进行审议。

三、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特设专业。

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范围。

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调整一般由专业类教指委提出、专业设置教指委审议。

特设专业转为基本专业,按上述程序调整。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教育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教育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教育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7•【文号】教技厅〔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教育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教技厅〔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经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将《2019年教育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教育部办公厅2019年2月27日2019年教育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要点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以“育人为本、融合创新、系统推进、引领发展”为原则,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落实《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和《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实施好教育信息化“奋进之笔”,加快推动教育信息化转段升级,积极推进“互联网+教育”,坚持高质量发展,以教育信息化支撑和引领教育现代化。

二、核心目标一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领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战略部署。

加强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深入实施《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印发加强“三个课堂”应用的指导意见,编制《中国智能教育发展方案》,举办国际人工智能与教育大会。

二是推动数字资源服务普及,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提升教育服务供给能力。

成立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联盟,实现省级平台全部接入体系,完善大资源开发利用机制,“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晒课100万堂,认定800门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2019年度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2019年度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2019年度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6•【文号】教高厅函〔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2019年度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1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切实发挥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以下简称示范校)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就做好2019年度示范校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紧密结合,打造“五育平台”,在更高层次、更深程度、更关键环节上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全力打造创新创业教育升级版,引领带动全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工作重点(一)建设创新创业教育优质在线开放课程各示范校要结合本校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创新创业优质教育资源,积极推动高水平教师领衔打造创新创业线上“金课”。

每所示范校2019年度要重点立项建设1—2门创新创业教育优质在线开放课程,并于2019年8月底前完成上线。

(二)建设“专创融合”特色示范课程各示范校要积极优化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将专业知识传授与创新创业能力训练有机融合,提升学生的专业研发兴趣和能力,为学生从事基于专业的创新创业活动夯实基础。

每所示范校2019年度要重点打造1—2门“专创融合”特色示范课程。

(三)开展师资培训活动各示范校要着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面向本区域、本类型高校,积极开展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教师厅〔2018〕8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师范大学: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下称《实施办法》)要求,保证2019年毕业的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全部安排到中小学校任教,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就业教育。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师范大学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通过组织政策解读宣讲、一线优秀校长教师报告会、优秀公费师范生谈体会等多种形式,引导动员广大公费师范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成才观,争做“四有”好老师,在工作岗位上做好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发布就业教育与职业指导知识内容,开展生动有效的政策宣传,营造支持公费师范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改进就业服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准确核查接收公费师范生编制计划,统筹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于2019年1月25日前将本省(区、市)公费师范生就业岗位需求信息通报给部属师范大学,同时在相关网站或平台公开发布。

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特别是通过手机信息、APP等途径,及时公布、针对性地推送用人信息及人事招聘政策,做好公费师范生就业岗位选择与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的有效衔接。

部属师范大学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加大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沟通力度,采取多种方式为公费师范生提供就业支持和信息服务。

教育部关于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

信息名称:教育部关于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信息索引:360A08-07-2020-0006-1 生成日期:2020-02-25 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文字号:教高函〔2020〕2号信息类别:高等教育内容概述:教育部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

教育部关于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

经申报、公示、审核等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结果,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定了同意设置的备案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新增目录外专业点名单。

本年度各高校新增备案专业1672个、审批专业181个(含130个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51个目录外新专业),调整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专业47个,撤销专业367个。

现将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1)。

同时,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基础上,增补了近年来批准增设的目录外新专业,形成了最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见附件2),一并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高校认真做好新设专业的建设工作,坚持需求导向、标准导向、特色导向,把按社会需求办专业作为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前提条件,把落实国家标准作为专业建设的底线要求。

要根据社会需求变化情况,动态调整招生规模,持续改进和提升专业内涵。

要健全质量保障,加强对新设专业的检查,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教育部2020年2月21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等职业院校扩招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模板】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等职业院校扩招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模板】

教学〔2019〕600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等职业院校扩招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职扩招百万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高等职业院校扩招工作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41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高等职业院校扩招单独考试招生工作(以下简称“高职扩招单招”)。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高职扩招单招安排(一)招生对象1.已参加我省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含对口升学报名),且未被录取的考生。

2.已参加我省2019年高职扩招补报名的考生。

(二)招生院校1.在省教育厅核定的2019年度招生总计划内仍有空余计划的高等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具有此次高职扩招单招的资格。

2.符合高职扩招单招资格的高校,须于2019年8月29日18:00前向省教育厅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公章),电子版发送至hndzks@16。

省教育厅将对申请高校进行综合遴选后确定高职扩招单招院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招生专业和计划1.招生专业。

高校在本校已开设并开展招生的专业范围内自主确定高职扩招单招专业,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方可安排招生。

医学、教育、公安、司法等国控专业以及医学美容技术(原医疗美容技术)、呼吸治疗技术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2.招生计划。

各高校要根据办学条件、专业优势、所处地域和空余计划等情况,统筹安排全日制和弹性学制两种培养形式的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审定,统一向社会公布后执行,严禁没有备案和没有安排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招生。

(四)命题考试1.本次高职扩招单招考试统一安排在2019年9月21日(星期六)进行。

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高职扩招的要求和国家教育考试的规定和标准,针对不同群体特点和受教育状况,组织命题、考试和录取。

高校原则上要集中在本校一个校区内开设考场,如在多个校区或者借用其他高职、中职学校场地进行考试,须向省教育厅学生处报备,并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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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一、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1.艺术类专业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艺术学门类”下设各专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中“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下设各专业和“民族文化类”“广播影视类”等部分专业,统称为艺术类专业。

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得设专业方向。

对因培养工作需要,确需在招生考试环节加以区分的,有关高校可设立招考方向(专业后加括号注明),如舞蹈表演(民族舞方向)。

不得作为招考方向的情况包括:本科专业目录中已有的专业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或变相更名);与本专业选拔和培养无合理相关性的方向;改变本专业所在类别属性的方向,如体育运动项目方向;具有管理类专业属性的方向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艺术类本科专业管理要求统一规范属地高职(专科)层次艺术类专业范围。

高职(专科)的招考方向原则上以相应专业目录中列举的专业方向为准。

2.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高校艺术类专业选拔应重视考察考生艺术文化素养,着眼学科和学生长远发展,根据考生艺术专业课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综合评价、择优选拔录取。

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应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体现公平。

同一高校同一专业(包括下设各招考方向)应采用同一种录取办法。

高校应合理安排艺术类专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凡设立招考方向的专业,高校还应公布各招考方向的招生计划。

鼓励高校艺术学理论类、戏剧影视文学等专业不组织专业考试,商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安排在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录取并执行相应批次录取规则。

3.艺术类专业考试。

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省级统考和校考。

省级统考已涵盖的专业,高校一般应直接使用统考成绩作为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

确有必要补充考核的艺术类本科专业,高校应面向省级统考合格生源组织校考。

省级统考未涵盖的艺术类专业,高校可组织校考。

省级统考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独立或联合组织,校考由招生院校组织。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为本行政区域内考生组织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省级统考,积极创造条件增设音乐类、舞蹈类、戏剧影视文学类及表演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书法学专业省级统考。

联合组织省级统考的省份,可协商合作命题或委托一省命题、分省组织测试、分省采集考试信息、联合阅卷(评价)或委托一省阅卷(评价)。

本地生源极少的非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专业,可暂不组织省级统考,报省级招生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和高校公告。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专业目录为指导,考虑高校人才选拔需求,合理细分统考科类(如音乐类统考分设声乐、器乐,舞蹈类统考分设舞种)并公布其对应的艺术类专业范围。

推进省级统考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探索和建立公平、科学、合理、有效的测试方式和评价机制,切实提高统考质量,严格控制合格生源规模和比例,积极探索在合格线上进一步细化分档。

统考成绩发布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发布各科类考试科目、成绩分布等统计信息,满足不同层次、类别高校选拔需求。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组织非艺术类专业考试。

高校应在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中明确告知考生须参加所在地省级统考的类别。

若高校对省级统考科类所对应的艺术类专业范围持有不同意见,应主动与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沟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向社会公布。

除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外,2019年高校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专业一般不组织校考;2020年起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不再组织校考。

其他艺术类专业校考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地组织,确有必要在异地设立考点的,须经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且校外考点数量最多不得超过5个。

高校应加强校内外考点管理,确保校内外考点的组考工作标准一致、程序一致、监管一致。

艺术类专业点设立不足四年的高校,凡省统考涉及的专业,一律不得组织校考,应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

高校确定的校考合格人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组织校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

4.艺术类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因地制宜、分类划定、逐步提高艺术类各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其中,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未合并普通本科第二、三批次的省份,原则上不得低于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在合并原普通本科第二、三批次的省份,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并后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在仅保留一个普通本科批次的省份,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并后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舞蹈学类、表演专业可适当降低要求;确需过渡的省份,应在三年内调整到位。

适度提高艺术学理论类、戏剧与影视学类(不含表演)等有关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的相关专业不得低于普通类专业所在批次控制分数线,设计学类专业参照执行。

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普通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录取期间,各省(区、市)和高校不得为了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初次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5.艺术类专业投档模式。

艺术类专业录取工作安排在各省(区、市)相应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提前批次。

鼓励各省(区、市)积极推进在艺术类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增加高校和考生的双向选择机会,提高考生志愿匹配率和满意度,更好地满足高校艺术人才选拔需求。

试点开展艺术类专业一档多投模式的省份,应统筹兼顾,适当提前投档工作时间。

6.部分独立设置艺术院校招生工作要求。

按照遵循艺术教育规律、严格规范管理的原则,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继续试点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面向省级统考合格生源可组织专业校考(包括美术学类、设计学类专业)、高校划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简称自划线),其他事项均执行教育部统一要求。

上述高校要认真研究各省(区、市)考试招生方案,按照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谨、规范制订本校招生章程,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高校要详细、准确告知考生应知须知的内容及单独考试招生工作事项(如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须逐省明确考生参加专业课省级统考科类、参加校考的资格要求、录取规则、专业合格线、自划线划定办法等)。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以及高考考试科目、成绩呈现方式特殊的省份,高校要单独明确相关要求;录取时应在本校网站公布高考文化课成绩自划线,自划线原则上不得低于生源省份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学理论类、戏剧学、戏剧影视文学、电影学、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导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及设计学类等专业应提高要求,舞蹈表演、表演(戏曲方向)专业可适当降低要求。

7.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非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执行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须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在普通专业批次录取。

高校若对考生有艺术专业基础要求,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凡省级统考涵盖的专业,学校不得组织校考),高考文化课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允许开展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招生的高校,不得低于生源省份普通本科批次或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上海市、浙江省,按当地普通专业录取有关政策执行。

与上述专业对应的相关高职(专科)专业,由各省(区、市)参照上述要求制订办法。

8.其他。

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二、高校高水平艺术团招生1.试点工作定位。

部分高校试点建设的高水平艺术团(如合唱团、交响乐团、民乐团等)、舞蹈团(如民族舞团、芭蕾舞团、现代舞团等)、戏剧团(如话剧团、戏曲团、曲艺团等)(以下统称艺术团),应立足推进高校美育工作开展,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承担校园艺术文化普及和对外交流演出任务,引领、辐射和带动全国高校相关艺术团的发展和提高。

艺术团招生主要招收艺术团首席表演者或对幼功要求高的相关专业项目的艺术团成员,不得招收与艺术团无关的艺术特长生;大力加强从普通在校生中选拔培养艺术团成员,使其逐渐成为高校高水平艺术团的主体。

已开设有艺术类专业的试点高校不再单独招收相应专业项目的艺术特长生(如高校已安排小提琴方向的艺术类专业招生,则艺术团不得再招收小提琴项目),美术、书法、播音与主持专业不得纳入艺术团招生范围。

试点高校要配齐配足艺术团建设所需相关师资、设备、场地、资金等,不具备建团条件或未设立艺术团的试点高校,不得安排相应艺术团招生。

2.艺术团招生办法。

考生根据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条件,提交材料并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艺术团相关项目专业测试。

试点高校根据专业测试情况,确定并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及享受高考文化课成绩优惠的相应录取要求;按照本校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专业测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相应录取要求的考生。

试点高校须编制并公布艺术团年度分项目招生计划。

高校应在合格考生所在省份安排相应科类招生计划,艺术团录取考生的专业应在当地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

3.资格初审及测试。

试点高校应明确考生报考资格条件,根据考生提交的相关资格证明、本人表演视频等材料,组织专业领域专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参加考试的考生名单。

鼓励试点高校在专业测试中采用“考试全程录像、考评分离”的办法。

试点高校根据测试成绩择优确定并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公示合格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艺术团招生计划的2倍。

4.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

试点高校要按照本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要求,适当提高本校艺术团录取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最低要求,一般不低于本校在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

对于极少数艺术团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录取此类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艺术团招生计划的10%,按不超过拟录取考生数的2倍确定公示合格考生名单。

2020年起,取消对“极少数艺术团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进一步降低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的优惠办法。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试点高校应将“不低于本校在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的高考文化课成绩最低要求方案,调整为在有关省份确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上增加一定分值(如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上X分,每所高校的X分应为唯一确定正数值)。

对于少数艺术团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有关省份确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其他工作要求不变。

试点高校应与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加强沟通,对相关考生数据进行合理转换,不得降低录取要求,确保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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