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资金—食品药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资金(食品安全抽验和风险监测) 绩效评价报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7•【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为加强对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管理,规范承检机构的检验行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研究制定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总局。
联系人:蒲浩进、裴新荣电话:************、88330575传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年4月17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任务检验机构(以下筒称承检机构)的管理,规范承检机构检验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承检机构包括承担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及承担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局)按照总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抽检监测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承检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检验机构;(二)拥有运行良好的实验室管理体系,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条件,授权范围涵盖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中相应的食品品种和监督抽检项目;(三)具有与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相匹配的工作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设施;(四)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能够完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上报和结果分析工作;(五)同时承担抽样任务的,应当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专职抽样人员、抽样工具、设备等条件;(六)具有承担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检验任务的工作经历;(七)检验活动中无重大差错,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参加与检验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年版)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年版)目录一、粮食及粮食制品 (5)1 小麦粉 (5)2 大米 (9)3 挂面 (12)4 其他粮食加工品 (15)5 淀粉及淀粉制品 (22)6 方便食品 (27)7 速冻面米食品 (32)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36)1 食用植物油 (36)2 食用油脂制品 (43)3 食用动物油脂 (47)三、肉及肉制品 (51)1 生鲜肉 (51)2 预制肉制品 (58)3 熟肉制品 (66)四、蛋及蛋制品 (76)1 鲜蛋 (76)2 蛋制品 (78)五、蔬菜及其制品 (84)1 蔬菜 (84)2 蔬菜制品 (98)六、水果及其制品 (106)1 新鲜水果类 (106)2 水果制品 (109)七、水产品及水产制品 (116)1 水产品 (116)2 水产制品 (124)八、饮料 (137)1 瓶(桶)装饮用水 (137)2 果、蔬汁饮料 (141)3 蛋白饮料 (145)4 碳酸饮料(汽水) (149)5 茶饮料 (152)6 固体饮料 (155)7 其他饮料 (158)九、调味品 (163)1 酱油 (163)2 食醋 (166)3 酱类 (169)4 调味料酒 (172)5 香辛料类 (175)7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184)8 液体复合调味料 (188)9 味精 (192)十、食糖 (195)1 白砂糖 (195)2 绵白糖 (198)3 赤砂糖 (201)4 红糖 (204)5 冰糖 (207)6 冰片糖 (211)7 方糖 (215)8 其他品种糖 (218)十一、酒类 (224)1 白酒 (224)2 啤酒 (227)3 黄酒 (230)4 其他蒸馏酒 (233)5 葡萄酒 (236)6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239)7 配制酒 (243)十二、焙烤食品 (248)1 糕点 (248)2 月饼 (252)3 饼干 (256)4 粽子 (259)十三、茶叶及相关制品、咖啡 (264)1 茶叶 (264)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269)3 焙炒咖啡 (273)十四、薯类及膨化食品 (276)1 膨化食品 (276)2 薯类食品 (280)十五、糖果及可可制品 (287)1 糖果 (287)2 巧克力及制品 (290)3 果冻 (293)4 可可制品 (297)十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301)十七、豆类及其制品 (306)1 豆类 (306)2 豆制品 (307)十八、蜂产品 (315)1 蜂蜜 (315)3 蜂花粉 (321)4 蜂产品制品 (323)十九、冷冻饮品 (327)二十、罐头 (332)二十一、乳制品 (341)1 液体乳 (341)2 乳粉 (352)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356)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359)二十二、特殊膳食食品 (372)1婴幼儿配方食品 (372)2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81)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387)4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390)5 辅食营养补充品 (397)二十三、食品添加剂 (402)1 食品添加剂明胶 (402)2 复配食品添加剂 (405)3 食用香料香精 (409)4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412)5 食品添加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 (415)6 食品添加剂诱惑红和诱惑红铝色淀 (418)二十四、餐饮食品 (422)一、粮食及粮食制品1 小麦粉1.1 适用范围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考试题和答案

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品检验人员考试试题姓名:科室:成绩:A卷(限时90分钟)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10分)1、承检机构不得、、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结果等信息。
2、承检机构应当承担义务,不得、或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抽检监测工作有关纪律要求。
3、对在流通环节抽取的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还需要进行。
遇到异议时按《工作规范》要求移交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处理。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5、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6、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
7、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复检机构确定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变为。
8、在检验结果发现异常时,可以采取、、、方式确认检验结果。
9、复检样品应当由、和共同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由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指定专人送达复检机构,并由复检机构专门保管;样品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储存条件。
复检机构应当做好复检样品接收记录。
10、复检应当使用相关标准规定的仲裁方法,无仲裁方法的,应当使用。
复检机构应当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复检过程进行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复检样品状态、拆封情况、样品前处理、检验关键点等情况。
初检机构可对复检过程进行观察,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二、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35分)1、月饼中不允许使用日落黄,培烤食品馅料允许使用0.1 g/kg,在某广式月饼中,皮、馅的比例为1:4,则该月饼中最多允许检出日落黄的含量为()。
A.0.05 g/kg B.0.08 g/kg C.0.1 g/kg D.不允许检出2、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A.2 B.3 C.5 D.73、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计划(4篇)

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计划为进一步____毕节市政府《____加强全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____》(毕署办通[____)____号)、《毕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毕节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____》(毕市食药监发[____]____号)及金沙县教育局金教稳[____]____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提高我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水平,确保师生饮食安全,结合我乡实际,拟定计划如下:一、指导思想以____为指导,全面____。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____毕节市政府《____加强全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____》(毕署办通[____)____号)文件精神。
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履行职责,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把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学校自律与部门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出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在校师生饮食安全。
二、完善工作制度,严格食堂管理各单位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幼儿园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健康检查、索票索证、进货查验、消毒、食品留样和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食堂操作规程,完善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一)食堂管理1、学校、幼儿园食堂应由学校、幼儿园自办自管,严禁实行对外承包经营。
2、学校食堂应当具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仓贮、原料处理、加工、销售及就餐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3、应当有相应的消毒、盥洗、采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施。
4、食堂内、外环境要保持整洁,名种炊具及盛装食品的盆、碗要经常洗刷,摆放有序,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所有机械及电器及时保养、擦拭并保持清洁。
XX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项目总结_食品安全工作总结

XX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项目总结_食品安全工作总结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食品贸易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XX县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项目,对食品进行安全风险监测。
本文将对该项目进行总结。
一、项目介绍XX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项目运行时间为一年,主要对全县范围内的食品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该项目的监测范围主要包括食品卫生安全、真假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方面。
该项目的监测结果将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项目实施情况1. 监测对象该项目的监测对象主要是全县范围内的食品销售情况,包括超市、菜市场、餐饮店、食品加工企业等。
2. 监测内容该项目的监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卫生安全:检测食品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防腐剂以及微生物污染等情况。
(2)真假食品:检测食品的真伪,以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
(3)添加剂使用情况:检测食品中的添加剂使用情况,以防止过量使用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
3. 监测方法该项目采用的是实地抽样检测的方法,定期对食品销售点进行抽样检测。
在监测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4. 监测结果该项目监测结果显示,本县食品质量总体较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餐饮店存在食品卫生问题、部分企业过量使用添加剂等。
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三、项目成效评价该项目为保障食品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促进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
本项目的实施对于推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社会信用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该项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使得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提升了食品安全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总之,XX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项目对提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解决。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为打造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食品安全检测资金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检测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检测资金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检测资金,是指用于食品安全检测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国家和地方财政安排的食品安全检测预算资金、上级财政拨付的食品安全检测资金以及其他来源的食品安全检测资金。
第三条食品安全检测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四条食品安全检测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筹集:(一)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食品安全检测资金;(二)上级财政拨付的食品安全检测资金;(三)其他合法来源的食品安全检测资金,如捐赠、企业自筹等。
第五条食品安全检测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第六条食品安全检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财政和审计法律法规,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监督第七条食品安全检测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食品安全检测设备的购置和更新;(二)食品安全检测人员的培训和薪酬;(三)食品安全检测方法的科研和技术创新;(四)食品安全检测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报告;(五)食品安全检测宣传和公众教育;(六)其他与食品安全检测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食品安全检测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和项目计划执行,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九条食品安全检测资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检测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挪用、挤占、骗取食品安全检测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检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安全检测资金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17•【文号】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2015年08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提高医疗器械经营监管的科学化水平,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8月17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保证公众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业态、质量管理水平和遵守法规的情况,结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产品投诉状况等因素,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为不同的类别,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实施分级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级别,明确监管重点,规定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并组织实施。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计划模版(二篇)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计划模版一、食品卫生管理制度1、幼儿园食堂与幼儿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部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幼儿园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2、食堂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
3、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间,用餐场所。
4、餐具使用前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5、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以保证其质量。
6、食品存放应当分类、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持期限的食品。
7、食堂用的原料、炊具以及其他用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8、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不得超过____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食用。
9、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二、幼儿健康、晨间、卫生管理制度做好本学期新入园幼儿的体检关,对于新入园幼儿必须持有体检卡及免疫证复印件,并且体检合格后才准入园;做好在园幼儿的年度体检,对体弱幼儿建立管理档案。
1、做好晨检工作,严格按照一摸、二看、三问、四查的制度;天气气温在遂步回升,做好预防春季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晨检注重入园幼儿的体温摸查;每天做好带药幼儿的带药记录工作,并按时发药、喂药,做好幼儿的全天观察记录。
2、做好春夏季节的幼儿健康护理工作,按时帮幼儿脱、添衣服;做好春夏季节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工作;做好夏季的消杀、灭蚊工作,消灭传染病的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杜绝传染病在园内的发生。
3、开展幼儿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幼儿心理素质;开展幼儿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安排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活动常规并执行。
4、做好每周带量食谱的制定,并严格监督执行;幼儿膳食实行花样化、多样化,稀稠答配,根据季节、气候特点对食谱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对伙食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开展幼儿心理教育,促进幼儿身心的健康成长。
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高效、透明,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食品安全专项资金,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资金。
三、管理制度1. 专项资金设立(1)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食品安全专项资金预算。
(2)专项资金设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用于食品安全领域。
2. 专项资金管理(1)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
(2)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程序、审批权限等。
(3)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
3. 专项资金监督(1)各级财政、审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2)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向同级财政、审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4. 专项资金审计(1)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1)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专项资金预算、使用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2)公开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便于社会监督。
四、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或浪费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不如实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确保食品安全专项资金得到合理、高效的使用,为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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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述(一)政策背景。
保障食品安全是建设健康中国、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内容,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2012年6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明确要求健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和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2013年1月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鲁食安办字〔2013〕1号),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的任务目标、工作重点及各部门责任分工。
2016年1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鲁政办字〔2016〕号),提出到“十三五”末,建立与我省产业发展和监管需求相适应、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现代治理体系。
食品安全水平、治理能力、产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食安山东”建设目标基本实现,我省成为全国食品药品最安全、最放心的地区之一。
(二)项目组织管理。
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项目(以下简称“省食品抽检监测项目”),是以保障全省食品安全为目标,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申报经费预算、省财政统筹安排保障经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海洋渔业厅和省林业厅6个厅(局)按照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抽检监测范围涉及17个地市,抽检监测对象包括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干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以及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等。
(三)项目资金投入情况。
2017年省财政安排食品抽检监测项目保障经费19935.27万元,其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1080.94万元、省农业厅2372万元、省林业厅670.82万元、省海洋与渔业厅1291万元、省畜牧兽医局2083.51万元、省卫生计生委2437万元。
二、项目绩效目标省食品抽检监测项目长期绩效目标是通过源头控制、预防为主、全过程覆盖的抽检和监测,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科学高效数据信息支撑,以实现全省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目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饮食消费的安全感、满意度,基本实现“食安山东”建设目标,使山东省成为全国食品最安全、最放心的地区之一。
省食品抽检监测项目年度绩效目标是通过监督抽检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完善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为依法监管提供科学高效技术支撑;通过风险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逐步建立以风险监测与评估为基础的食品安全工作体系。
2017年省食品抽检监测项目抽检样品目标为133133批次,其中:监督抽检69369批次,风险监测计划63764批次。
三、评价基本情况省食品抽检监测项目绩效评价坚持科学规范、独立公正、突出重点、系统性原则,根据省财政厅《省级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中提出的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结合项目实施情况设计个性化指标。
指标体系设计共分为四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4个,二级指标6个,三级指标19个,四级指标48个。
本次评价共分两个评价小组,每组5人(包括外聘行业领域专家两名),在项目执行单位绩效自评基础上,采用案卷研究、专家座谈会、数据核查、问卷调查等方法收集数据,对所有项目资料进行现场评价,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得出项目评价最终结果。
四、评价结论情况(一)评价得分情况。
项目总体运行情况较好,但过程管理中还存在个别环节较薄弱,项目效果中社会公众满意度较低等问题,项目最终得分90.98分,等级:优秀。
投入一级指标20分,实际得分19.10分。
其中项目立项得分11.60分,项目前期申报比较规范,符合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的需求;资金落实得分7.50分,省财政年度保障经费全部及时拨付到位,但在资金总额投入合理性方面,与“十三五”末“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检量达到5份/千人·年”规划相比,现阶段未达到目标要求,资金投入总量不足。
(二)项目主要绩效。
1.项目整体完成情况较好,预算执行率高。
2017年度项目计划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133133批次,实际完成141429批次,完成率为106.49%;合格128606批次,合格率为95.55%。
省食安办根据食品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各项目单位制定抽检和监测计划,各项目单位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实施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督促考核,严格执行检测计划,较好地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
2.监管运行机制较完善,监管效率不断提高。
省食安办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工负责”原则,制定了项目相关量化考核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落实,并制定适用于本部门的各项管理办法,对监督抽检检出的不合格品按规定及时予以处置,避免了有毒有害食品所造成的危害,全年未发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3.检测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项目单位定期向省食安办报送季度、半年和年度总结,对监督抽检工作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及时向省食安办通报;省食安办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资源共享,结果互认,准确、及时、客观通报抽检监测工作信息。
4.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测,形成检测良性竞争。
打破国有食品检测机构的独家垄断,通过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等方式,遴选收费合理、质量优良的承检机构参与项目实施,旨在培育第三方检测市场,形成检测资源整合和机构良性竞争,促进检测质量提高。
加强承检机构跟踪监管,组织专家对第三方机构进行了能力验证和飞行检查,对检测结果委托第三方进行复检,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5.社会效益明显提升,食品安全意识不断增强。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食品安全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食品内涵已从对简单的数量需求上升到对质量安全保障的要求。
省食品抽检监测项目相关抽检信息除依照权限在官方网站公示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在社会媒体进行不定期公布,增加社会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对不合格品全部依法处置,对不合格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起到了震慑作用,第三方机构的引入,使检验检测能力得到提升,为“食安山东”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6.项目整体运行良好,具有较好可持续影响。
省食安办统一协调,强化部门协作,从统一工作计划、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到公开招标、遴选承检机构、不合格品处置、检测信息共享,整体运行良好。
通过对全省风险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与评估,形成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与评估报告,对当地食品安全决策起到了宏观指导作用,具有较好可持续影响。
(三)存在主要问题。
1.项目投入方面(1)省食品抽检监测项目总体投入不足。
按照山东省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要求,到“十三五”末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检量达到5份/千人•年,目前仅为2.5份/千人•年,如在2020年达到规划要求,年均增长率需达到23.38%,相应经费保障存在较大压力。
(2)对食源性疾病风险监测未能实现全覆盖。
食源性疾病是食品污染或食品中有害因素所致的最终环节,做好病因性食品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工作,在发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漏洞和风险上具有更简便、更直接的优势。
目前,食源性疾病监测涵盖范围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甲级医院,未能覆盖二级以下医院和卫生室,风险监测环节未能实现全覆盖。
2.项目过程方面。
(1)食品安全监管还存在“模糊”环节。
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分阶段监管为主,各职能部门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且制定了较完善的监管制度,但每个部门只着眼于自己的环节,难以全面控制食品的安全状况,对于一些交叉环节,如食品运输、储藏环节,难以分清责任归属,存在监管空白。
(2)承检单位还存在合同签订不规范现象。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引入,改变了过去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下达检测任务的模式,但个别项目单位在合同签订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
(3)个别部门单位存在自行调整计划现象。
省食安办下达2017年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后,个别项目单位自行调整项目计划,未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4)电子档案存在数据缺失或录入错误现象。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计算机的应用让信息处理更加便捷,但也给档案工作带来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个别单位在档案管理中存在缺失。
阶段抽样主要由各地市基层职能部门执行,但基层人员业务水平有限,在抽样过程合理布局、程序合规、数量适当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5)检验过程质量控制有待加强。
各职能部门为加强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但个别单位在承检机构遴选、检验结果真实可靠、检验报告及时有效等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
(6)个别单位检测经费使用不规范。
个别单位未严格按照《山东省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
3.项目效果方面。
(1)抽检监测信息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项目认知度不高。
当前社会公众对项目的知晓率较低,对项目抽检监测信息的发布认知度较低,对发布的不合格食品的信息利用程度不高,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方面相关信息了解较少,对社会公众的食品消费未起到导向作用,甚至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过度担心。
(2)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不高,部门间统一协作有待加强。
社会调查发现,目前社会公众对现阶段食品安全满意度不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各职能部门之间协作机制不健全,各部门独立执法,使一些不法生产者有较大生存空间,不能从根源上消除安全隐患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五、意见建议(一)进一步加强项目实施规划,合理有序保证检测经费投入。
按照省食品安全“十三五”计划目标,项目主管部门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相关调研、论证,对每年计划增加的批次、具体抽检监测项目、承检机构检测能力、增加的资金预算金额,进行可行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规划意见;同时,开展抽检监测样品检测指标内容和单批次经费金额研究及食源性疾病风险监测的调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增加具体检测指标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批次经费的实施方案,确保全省食品安全“十三五”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加强职能部门统一协作,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全程无缝对接。
各职能部门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食品安全各领域、各环节有人抓、有人管,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联动机制,各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实现全过程的无缝对接,杜绝不法生产者生存空间,对查处的重大违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不敢违法、不想违法,从根源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让人民群众真正吃得放心,不断提高社会公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