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精编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实施分类管理,保护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国家应当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拥有生产资质,具备生产规模、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等相应条件。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和岗位责任。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等的管理和安全保护,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生产事故的情况。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控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及时排查、召回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
第三章经营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进货渠道进行认真审核,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爆炸物品的客户进行资质审核,不得向没有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储存、销售等方面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内容:
1. 许可证:对于生产、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许可证的颁发要求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标准。
2. 安全生产要求:生产、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需要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落实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同时,生产、储存场所需要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有效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3. 销售渠道:民用爆炸物品只能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禁止非法销售和擅自改变销售用途。
4. 标识标牌: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容器、车辆等需要标明明显的标识标牌,以便于辨识和识别,防止误用和事故发生。
5. 运输规定: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需要遵守相应的运输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6. 监督检查:政府相关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等方面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是一般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措施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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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定向公众或者个人销售或者提供、用于民用目的的炸药、烟火、鞭炮、焰火、烟花、礼花、烟雾剂等具有爆炸或者发射、喷射作用的物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行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和使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五条企业、个体经营者、机关和团体应当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义务,保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依据科学、合理、经济、保险的原则,做到法规制度、技术标准、安全保障措施、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等方面的全面、系统、协调、有序。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采用合格的爆炸物品原材料和配合配方,合理选择生产设备,严格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保证生产过程的合法、规范、安全。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定,建立爆炸物品生产过程中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保证生产情况真实可靠。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和办公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和规定,设置防爆措施,加强防护措施,保证生产经营地点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设备齐全、工艺先进、环境卫生、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合格的生产能力,在合法、规范、安全的基础上,才能获得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定,制定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与能力,确保员工安全生产与保障。
2023修正版【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1. 前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爆炸物品在民用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制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安监办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以保障爆炸物品安全。
2. 定义和分类2.1 定义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本办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如下定义:- 民用爆炸物品:指能在一定的条件下自燃、自爆或者与其他物质发生强烈的化学反应而产生可触发爆炸现象的物质。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指依法取得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
-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指依法取得许可,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2 分类按照爆炸物品的危险性程度和使用场所的不同,民用爆炸物品分为以下几类:1. 一类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危险性,严格限制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
2. 二类爆炸物品:具有中等的爆炸危险性,对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有一定的限制。
3. 三类爆炸物品:具有较低的爆炸危险性,对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有一定的要求。
4. 四类爆炸物品:具有较小爆炸危险性,对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有相对宽松的管理要求。
3. 管理要求3.1 生产环节的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检测检验等方面。
- 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 爆炸物品的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用户正确使用。
3.2 存储环节的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的存储场所应位于划定的安全区域内,远离居民区和易燃易爆物。
- 存储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设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和维护。
- 存储区域内应设置警示标识,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并保持通风畅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二)202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二)引言概述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类具有较高危险性的产品,为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本文将围绕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展开,包括爆炸物品的分类和定义、爆炸物品的生产和销售管理、运输和储存安全管理、使用和施工管理以及违规处罚等几个大点进行阐述。
正文1. 爆炸物品的分类和定义1.1 爆炸物品的分类1.1.1 分类依据:根据爆炸物品的危险程度、爆炸方式和用途等因素进行分类。
1.1.2 主要分类: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压缩气体和气体制品、自发燃烧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
1.2 爆炸物品的定义1.2.1 定义范围:条例明确了爆炸物品的定义范围,包括固体、液体、气体和混合物等。
1.2.2 特殊情况:条例还对危险废物中的爆炸物品进行了特殊规定。
2. 爆炸物品的生产和销售管理2.1 生产管理2.1.1 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需事先获得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生产。
2.1.2 标识和包装:爆炸物品必须标识清晰、包装牢固,以确保运输和储存安全。
2.2 销售管理2.2.1 销售许可证:销售爆炸物品的商家需要获得销售许可证,且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2.2.2 销售记录:销售商应保留销售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3. 运输和储存安全管理3.1 运输管理3.1.1 运输资质:从事爆炸物品运输的企业必须获得相应运输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输。
3.1.2 运输标识:运输过程中,爆炸物品必须标识显示,以便进行识别和管理。
3.2 储存安全管理3.2.1 储存条件: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包括防火、防爆、通风等方面的要求。
3.2.2 监测和检测: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需要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确保安全性。
4. 使用和施工管理4.1 使用管理4.1.1 使用许可证:对于一些特定场所或特定用途的爆炸物品使用,需要获得使用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使用。
4.1.2 安全措施: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防火、防爆等方面的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在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产第八条国家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
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合理布局,归口管理,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文(3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文1、了严格管理爆炸物品,预防爆炸物品造成事故,影响财产和生命安全,防止爆炸物品外流,特制定本制度。
2、品的采购与押运:2.1、材料必须事先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报计划,经批准采购、运输、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提货。
2.2、中要派专车,由押运员押运,司机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物品要封装严密,不得与其它物资混装,途中不得随意停留,以免发生意外。
2.3、发生丢失、被抢及发生爆炸事故,应立即向附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
2.4、乘人员,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用火、禁止车辆超速行驶,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车辆。
2.5、物品的车辆,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
爆炸物品应用帆布覆盖捆紧。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逗留在车库内。
2.6、运输爆炸物品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和突出车外。
2.7必须分别运输。
2.8中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准无关人员靠近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住宿时,要报告住宿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2.9、员在装车时,负责清点查验爆炸器材的品名和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2.10、到货后,押运人员、保管员、验收员共同验收数量,并注意包装是否破损、异动或散落,确认无误后,方可验收入库。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快妥善处理。
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领导,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能验收入库,应做出标志单独保存。
2.11、装卸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严禁倒置,装卸人员在搬运中不能吸烟、用火。
3、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3.1物品必须由专门仓库保管,并建有严格的出入库和仓库管理制度,严禁与其它物资共同存放。
库房要远离生活区,库房门窗牢固,防盗、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备、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温度适宜。
3.2、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员许可证》上岗。
3.3、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
检查消防、避雷、报警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和安全保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管理办法》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环节: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 储存环节: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选址合理,建设符合安全要求的储存设施,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储存环境安全可靠。
3. 销售环节: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者必须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在销售过程中履行相关的安全管理义务,确保爆炸物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4. 运输环节: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符合相关运输法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5. 使用环节: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使用说明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严禁私自改动和滥用爆炸物品,确保使用过程安全可控。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惩处相关责任人员等。
总之,《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和安全控制,确保社会公共安全。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新编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新编版)各项目部: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社会安定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指挥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严管理,全程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全过程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和其它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二条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标是:杜绝责任爆炸事故,杜绝爆炸物品丢失,确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绝对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指挥部及所属项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安全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指挥部安委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之中,做到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全面督促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指导项目部编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
4、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防爆工作,总结先进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表彰防爆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除军用和专用爆炸物品外,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爆炸性能、燃烧性能、以及剧毒、腐蚀性能等危险性的物品。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意识。
第六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的责任,自觉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者的许可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规定。
第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切实保障安全。
第九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测和事故应急管理,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和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生产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安全评估,及时修复和更新设备。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生产中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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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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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局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预防涉爆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对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防护、发放、使用、退库、销毁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控。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 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其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必须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 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分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 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 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单位和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分包队伍), 分局国外工程项目除遵守本《办法》外, 还应遵守所在国家的相关法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各级单位(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主要负责人)为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
各级主管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爆炸物品使用的岗位人员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爆炸物
品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
第九条施工现场涉及使用爆炸物品时, 必须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
品的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_大于200米。
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行驶, 中途尽量减少停车, 市区内运输不得停车或休息。
禁止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运输爆炸物品。
第十五条装卸爆炸物品应当在白天进行, 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
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炸物品安全常识;装卸现场应设置警戒,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装卸时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拽。
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 车厢与爆炸物品之间必须辅设软垫。
包装要牢固、严密, 车辆要有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运输爆炸物品时, 不准超过额定载重量。
不准同时运载无关人员或其他货物。
装卸及运输中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非押运人员严禁乘坐。
运输中行进速度不超过40km/h, 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 在斜坡道上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禁止紧急刹车。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运达交货地点后, 负责运输的人员与收货方要办理
交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
发现短缺、丢失或被盗现象, 要在验收签字时记录清
楚, 明确责任, 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领取与审批
第十八条领取爆炸物品, 首先由施工队核准当日用量, 再到工地主管
部门审批, 由物资部门按审批量办理领用手续, 到仓库领取。
第十九条各项目部必须对使用爆炸物品的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及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有关人员应身份明确, 统一管理。
第五章爆炸物品的储存与保管
第二十_大型爆破作业, 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 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
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 并征得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同意, 方准爆破作业。
第二十九条使用爆炸物品, 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退库制度。
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 必须经施工队负责人、安全人员、技术负责人批准, 本人签字, 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 剩余的要当班退库, 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条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保存、使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二条从事地下(隧洞)工程的施工单位, 在远离仓库, 运输不便
时, 经领导同意, 公安机关批准、备案, 可在地下(隧洞)设置临时存放点, 临时存放点必须选择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应具备防火、防潮、通风、防盗、整洁等条件, 并有专人保管。
存放点应设置警示标志, 建立爆炸物品存放、使用、退库流水帐, 做到帐目清楚, 帐物相符。
第七章惩处
第三十三条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报废爆炸物品中违反本办法, 有关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 在运输、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中, 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 应视情节轻重, 给予纪律处分, 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分局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分局质安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