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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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制定的管理规定。

其目的是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生产管理:
1. 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

2.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和记录。

二、销售管理:
1. 销售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销售资质,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2. 销售企业必须配备专业销售人员,提供相关产品的安全使用指导。

三、储存管理:
1. 储存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储存要求进行储存,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性。

2. 储存场所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禁止将爆炸物品与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一起。

四、运输管理:
1. 运输企业必须持有合法的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运输。

2. 运输企业必须建立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对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控制。

五、使用管理:
1. 使用人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进行使用,禁止私自改动或擅自使用。

2. 使用人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爆炸物品的危险性和安全操作方法。

六、监督检查:
1. 国家相关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追究。

以上是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活动。

第二章许可证管理第六条种类管理及取得许可证(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生产许可证;(二)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储存销售许可证;(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运输许可证;(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使用许可证。

第七条许可证的审批(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需许可证类型提交申请文件;(二)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批准;(三)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补正或申诉的途径。

第八条许可证的变更、注销(一)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变更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另行颁发许可证;(二)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注销许可证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注销许可证。

第九条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一)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为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延续;(二)审批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审核,对继续符合许可证要求的,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生产管理(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二)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三)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并进行质量检验;(四)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和产品抽查制度,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炸物品的管理,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降低工程造价,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参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部门对爆炸物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必须认真贯彻“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

第三条爆炸物品管理机构设臵1、指挥部成立以指挥长、书记为组长,常务副指挥长、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副指挥长、副书记为副组长,指挥部各部室负责人为组员的爆炸物品管理委员会(见附件一),爆炸物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物资设备部,安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爆炸物品运输、存储、使用等日常管理部门。

2、二公司项目部、直管施工队成立相应的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爆破作业工班设臵爆破员,配备相应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机构和人员设臵情况报指挥部安质环保部备案。

第四条爆炸物品的验收、发放、运输1、爆炸物品在入库验收时,保管员应认真按入库单和领发审批单查对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并办理交接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和参与。

2、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守收发制度,库房保管员要建立清晰、准确的收、发、存台帐,待爆破作业结束后全部将原始台账及档案资料,交物资设备部存档。

3、施工队领取爆炸物品,必须根据施工技术部门核定的当班使用量,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审批单》,经现场技术人员、安全员、材料员和工班长核对签字,并经作业队领导签字确认后,再经工程队安质环保部审批后,由安全员或者押运员负责领取当班使用量,并随车或直接护送至爆破作业现场。

4、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使用专门的爆炸物品运输车(封闭厢式货车),专车专用,运输过程中不允许拉运不相关的人员及物资,雷管和炸药不能混装(车厢隔离)。

5、隧道施工队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做到:爆破器材有帐,发放有领单,使用现场有记录,剩余退库有手续。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前言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一直是人们非常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管制爆炸物品可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实施办法。

爆炸物品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炸物品是指能够产生化学或其他能量的反应,并能够引起严重危害的物品。

常见的爆炸物品包括火药、炸药、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等。

爆炸物品的分类1.按来源分类–工业制造的爆炸物品–军事制造的爆炸物品2.按危害等级分类–一级:具有极大危险性的物品,如核武器、氢弹等–二级: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物品,如高爆炸药等–三级: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如烟火、烟花等3.按用途分类–军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按物品分类1.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生产单位:应该获得烟花爆竹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建立规范生产流程,确保安全生产–销售单位:应该获得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许可证,要求顾客核实身份证信息,购买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消费者:应该遵守烟花爆竹使用规程,不得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使用,避免伤害自己和他人2.炸药的安全管理–生产单位:应该获得炸药生产许可证,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修,建立严格的生产过程管理制度,避免炸药泄漏和事故发生–销售单位:应该获得炸药批发零售许可证,对顾客进行身份核查,要求顾客购买炸药时必须提供购买用途和具体使用计划–消费者:只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才能够使用炸药,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以免发生危险按场所分类1.爆破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前编制安全生产方案,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治理现场环境,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危险–监理单位:应该对施工方案和施工现场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安全标准–相关部门:应该对爆破现场周围的人员和环境进行周密的保护和监管,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2.烟花爆竹销售场所的安全管理–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管理条例》,确保销售场所安全,向顾客宣传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提醒顾客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相关部门:应对销售场所进行定期检查,指导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销售场所没有不合法的经营行为,不使用已过期的烟花爆竹结语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系统的工作,涉及到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多个环节,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协调和沟通,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等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

库房应当建在远离生活区的独立地段,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五条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各施工单位要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专职安全员要经常进行检查。

第七条安质部配合设备物资部负责对本标段内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储存第八条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施工班组或个人保存。

第九条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等,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

经审查,符合国家对爆炸物品管理相关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第十条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

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办法一、引言爆炸物品是一种高危险性的危险品,一旦不妥善处理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

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人员安全,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对爆炸物品进行合理的储存和管理。

为此,制定本文档,规范爆炸物品库区的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储存和管理爆炸物品的库区。

三、管理措施3.1 爆炸物品库房布局设计1.库房必须建立在距离其他建筑物、公共交通工具、人员密集区等安全距离之外,周边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2.库房一楼距离地面高度应不低于1.5米,二楼以上距离地面高度应不低于5米;3.库房应符合消防设施安全要求,装有可靠的自动火灾探测器和灭火系统;4.库房外墙应装有观察窗;5.库房内部道路要宽阔且平坦,便于运输和搬运;6.库房内部应该符合防静电和防爆的要求,例如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爆材料。

3.2 库区进出管理1.库区应有专门的保安认真检查每个人员、车辆和物品的入区资格;2.记录每个人员、车辆和物品的入库时间,并与身份证件、车辆档案和货物清单核对;3.禁止在库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4.库区必须装有实时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不少于3个月。

3.3 物品储存管理1.根据爆炸物品的分类和特性分门别类、按规定进行储存;2.库房内物品数量和存放方式应符合国家规定;3.物品存放应防止撞击、磨擦、摩擦、挤压和波动;4.库房内部空气温度应低于25摄氏度,相对湿度应低于80%;5.库房内应每天进行巡查复查工作,做好库房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四、应急预案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库区应制定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如下方面:1.应急响应流程;2.应急救援方案;3.应急疏散方案;4.应急物资预置准备工作。

五、结论本文档规范了爆炸物品库区的管理措施,对于保障生产安全和人员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库区应定期进行演练,以未雨绸缪,做好应对措施。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储存、销售等方面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内容:
1. 许可证:对于生产、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许可证的颁发要求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标准。

2. 安全生产要求:生产、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需要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落实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同时,生产、储存场所需要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有效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3. 销售渠道:民用爆炸物品只能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禁止非法销售和擅自改变销售用途。

4. 标识标牌: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容器、车辆等需要标明明显的标识标牌,以便于辨识和识别,防止误用和事故发生。

5. 运输规定: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需要遵守相应的运输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6. 监督检查:政府相关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等方面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是一般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措施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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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一、背景爆炸物品是指能够产生瞬间巨大能量的物质或器具,包括炸药、火药、雷管、烟花等。

由于其具有较高的危害性和安全隐患,对其的管理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爆炸物品管理的相关办法,以确保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

二、管理要求1.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不能违反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2.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且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和管理。

3.对于持有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备案等操作。

4.爆炸物品必须进行包装、标识和贮存,以确保安全。

包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标识必须清晰可见,贮存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安全管理1.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独立、封闭、防火、防爆。

储存仓库必须设有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巡视和维护。

2.爆炸物品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3.在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控制风险,以确保不会发生爆炸和其他安全事故。

4.对于发生爆炸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监督检查为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开展工作的有序进行,需要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2.持有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证照,并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备案等操作。

3.爆炸物品的包装、标识和贮存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人员是否经过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具体措施包括:1.吊销相关的资质和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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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安全教育
1、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使工区及下属各参建设队领导、职工及现场施工人员懂得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政策、规定,熟悉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等一系列手续的呈办程序。

认清合法安全使用与违法使用的区别。

2、坚持“先培训、后使用”的原则,所有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都要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每月对工区及下属各参建队爆炸物品专管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培训,以此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条安全检查
1、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必须严格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燃。

2、工区主管领导在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平时工区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并每月书面向工区安质环保部汇报一次,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领导。

3、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必须严格”班、组日检”、”队周检”、”工区月检”,每月过一次”安全日”活动。

4、安全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重大问题要有专题报告。

第三条库房管理
㈠、库房规定
1、库房的设置应经当地公安部门同意,按要求设置。

库房应设置在无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危险的安全地带,尽量利用山丘做天然屏障,库房宜为平房。

2、库房地面必须平整无缝,地板、门和窗户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

门和窗户应有一层外包铁皮的
3、炸药库和雷管库要分设,有一定安全距离,严禁炸药库雷管库设在同一库房内。

4、库区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

5、库房内禁止安装照明灯,可自然采光或库房外安装探照灯投射采光。

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装在配电箱内,并设在库区外面。

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只准使用安全手电筒、汽油安全灯,严禁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式手提灯。

6、库区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并每月检查
一次,严禁烟火和明火以及安装电炉取暧。

7、库区内应配备通讯设施。

8、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转让倒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等。

9、库房必须由内部员工24小时值班和保管,不得使用临时工,保管人员必须思想觉悟高,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熟悉爆炸物品保管使用规定。

10、爆炸物品的入库、出库登记要准确详细。

㈡、存放规定
1、装硝铵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导爆管的箱(袋)底部必须有防潮处理。

装其它爆炸物品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

2、垛与垛之间的通道不小于1.3米;货架(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20cm;堆放硝铵甘油类炸药和雷管时,禁止叠放;堆放导火索、导爆管和硝铵类炸药等的货架(垛)高度不得超过1.6米。

3、库内不得拆箱(袋)发放爆炸物品,只准整箱(袋)提货。

4、库区必须保持清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㈢、收发规定
1、对新购进的爆炸物品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查。

2、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炸物品不得发放使用。

3、爆炸物品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里进行,严禁在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内发放;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发放间内进行,禁止在库内开箱。

4、建立爆炸物品收发台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发现帐物不符必须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5、当日用不完的爆炸物品,必须上交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6、要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硝铵甘油类炸药渗油、冻结和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7、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经综合队主管领导和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在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㈣、门卫制度
1、坚持昼夜值班,提高警惕,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2、坚持查验证件制度,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

3、做好出入人员及车辆登记,注意发现可疑情况。

4、严禁烟火、火源、火种及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带入库区。

5、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

6、不准在库区内开会、住宿、会客和搞其它活动。

第四条安全操作
1、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2、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3、火雷管规格同导火索型号要一致,导火索燃速试验不合格,禁止使用;电雷管有生锈、裂隙、变型不准使用;硝铵炸药受潮严重结块禁止使用。

4、导火索插入火雷管要轻轻推止加强帽,严禁转动插入。

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5、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6、工作面装药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划出警戒线,严禁一切人员通过,放炮时必须先发警号。

7、放炮完毕待炮烟吹散后安全员、爆炸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架、瞎炮、残炮、通风等情况,确实无危险时,才能解除警戒。

第五条爆破员职责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熟记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特点,并能熟练的操作使用。

3、凭现场队长的批条所领取的当日爆破器材,必须立即装填完毕,不准中途停搁,不准他人代管。

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在装药完毕,凭现场队长和安全员在退料单签字将剩余的爆破物品退回保管员。

4、严格地按照爆炸物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作业,按图纸实施爆破施工。

5、一切行动听指挥,没有爆破现场队长指令和信号,不准私自装药、私自起爆。

6、装炮工精力集中、细心、认真、负责地检查和装置爆破器材,制做炮头和装药时不准吸烟、用火、碰击、磨擦,不准将火柴、打火器具带入装药地点。

7、起爆时,认真听、看、记清自已所装炮眼的爆炸情况,作好记录,炸多少、没炸多少、便于查找原因,准确安全处理。

8、及时标志和处理瞎炮、残炮。

9、爆破后要将消耗和剩余的爆炸物品认真进行核对,做好当日爆破情况记录,及时向现场队长汇报,并做好次日使用爆炸物品的计划。

工区分管领导要负责对本单位的作业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使全工区领导和职工都认识到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到人人防事故,个个保安全。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蒙西华中铁路MHSS-1标项目部一工区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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