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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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3篇)

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3篇)

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第三条非煤矿山应建立专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保管、使用、销售等工作,确保其安全可控。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包括爆炸物、起爆器材及其它相关配套设备。

第五条非煤矿山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应有明确的采购计划,根据实际需求确定采购数量,并进行合理预算。

第八条采购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供应商的合理筛选,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第九条采购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有合法有效的质量保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条非煤矿山应建立明确的民用爆炸物品存档制度,对采购的物品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三章保管管理第十一条非煤矿山应建立专门的仓库,用于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并明确划定爆炸物品保管区域。

第十二条仓库应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设施,并由专门的人员负责日常保管和巡查。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并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做好防潮、防晒、防静电等工作,防止物品变质或引发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仓库应定期进行清理,清点存货,并按照规定对即将过期或无法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非煤矿山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工作应进行严格的安全交底和操作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使用爆炸物品的作业现场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按照作业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和资产安全,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全部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员工,包含但不限于生产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指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能够产生爆炸、燃烧、碎片飞溅等不安全的物品,包含烟花、爆竹、焰火等。

第四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防备为主”,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掌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本公司订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公司内部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进行适当授权和掌控。

公司高层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将其列为公司经营目标之一、第六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和引导,确保员工熟知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同时,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预案的训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本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安全培训和教育等。

第八条公司应当订立明确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标准和质量管控规程,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对进货的原材料子和供应商进行严格审查和监控,确保原材料子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公司应当定期对生产车间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整改记录和复查制度。

安全问题必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复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条公司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保证工作场合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订立明确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火源与燃烧物的安全距离、用电线路的安装和维护、防止爆炸物品与火源接触等。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5篇)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5篇)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一、购买管理制度1、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2、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填写《____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持单位卡到公安局办证窗口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

3、在购买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即民用爆炸物品入库)____日内,应将购买的品种、数量持单位卡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4、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5、严格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如实将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二、装卸管理制度1、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应了解所装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装卸人员应遵守仓库的管理制度,不准穿带有铁钉的或带高跟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行作业。

严禁老弱病残人员从事装卸作业,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听从管理人员或库管员的指挥。

2、管理人员或库管员应根据装卸物品的种类、数量、装卸场地的条件、气候情况,向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布置和交待,并对整个装卸过程进行指挥和监督。

3、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天气条件恶劣时,如遇雷雨、强风、冰雹时应停止作业。

4、人工搬运时一人一次只充许搬运一件,如采用专用手推车转运时一次只允许转运五件,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作业时应注意轻取轻放,稳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箱,严禁拖拽、翻滚、抛送、摔放、撞击、敲打、脚踏、坐卧、震动、倒置包装件,严禁相互在手中直接传递包装件,注意作业过程的防雨、防晒。

5、应在距仓库门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严禁车辆抵近库门装卸货物。

仓库装卸平台应有防止车辆碰撞的措施。

6、严禁在同一装卸点装卸相互抵触的爆破器材。

互为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装入同一车厢内,对于装卸同类爆破器材也应逐车装卸,不得在同一装卸点同时对两车或两车以上进行交叉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4篇)

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4篇)

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是指对民用爆炸物品库房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的内容:1. 库房设置和规划:a. 库房应设在安全距离内,远离居民区、学校和其他人口密集地区。

b. 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爆设备和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

c. 库房应按照爆炸物品的类型和规模进行划分和标识,方便管理和使用。

2. 贮存和使用管理:a. 爆炸物品应按照规定的存放方式和条件进行贮存,包括温度、湿度、光线等。

b. 库房应设立专门的保管人员,负责库房的进出、登记、仓库清点等工作。

c. 库房内的爆炸物品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确保安全和防止过期物品的贮存。

3. 人员管理和安全培训:a. 进入库房的人员应进行身份验证和登记,进行合适的安全教育。

b. 库房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技能和知识,能够处理紧急情况和灾难。

4. 库房检查和监管:a.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库房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库房符合安全要求。

b. 相关部门应设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库房管理和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 系统记录和报告:a. 库房应建立详细的物品登记和出入库记录,确保库存的准确性。

b. 库房应及时报告任何事故或异常情况,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的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同时,库房管理人员也应密切关注相关领域的最新发展和规定,以及进行持续的安全培训和提升。

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2)民用爆炸物品库房是指专门用于存储民用爆炸物品的场所,是社会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份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的管理,确保库房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炮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是指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
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民用爆炸
物品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发生,并保护公共安全。

1. 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进行规定。

2. 证照许可:对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
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许可管理,需持有相应的证照。

3. 生产管理:对民爆物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管理,包括生产设备
的安全、生产操作的规范、产品质量的检验等。

4. 销售管理:对民爆物品的销售进行管理,包括对销售单位资
质的审核、销售市场的监管、销售渠道的管控等。

5. 储存管理:对民爆物品的储存进行管理,包括储存场所的选
址与管理、仓库设施的安全措施、货物的分类和堆放规范等。

6. 运输管理:对民爆物品的运输进行管理,包括运输车辆的安全、装卸操作的规范、运输途中的安全措施等。

7. 使用管理:对民爆物品的使用进行管理,包括使用人员的培
训和资质要求、使用场所的安全措施、使用过程的监控和记录等。

8.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爆物品活
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通过落实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对民爆物品的管理水平,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公共安全。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以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制度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制度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消防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危险性和风险程度划分为A类、B类和C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是本制度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消防管理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当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保证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消防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储存单位的消防管理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储存场所,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储存物品的危险性和特点,制定储存方案,保证储存安全。

第十四条:储存单位应当加强对储存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完好无损和有效可靠。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储存物品的档案和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随时做好灭火器材的维护充装工作。

第十七条:储存单位应当加强物品的保护和监控,防止盗窃和非法使用。

第十八条:储存单位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消防培训和教育,使他们具备应对消防事故的能力和技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施工单位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用于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炸药等爆破器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路上、公路下从事各类工程的公路施工企业及其使用的农民工施工队伍。

第四条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

炸药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对炸药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遵守措施和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其保管的爆炸物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材料管理第七条使用炸药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证书、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和意外自然灾害事故处置计划。

第九条炸药仓库的仓库管理员和看守员应在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上级关于炸药管理的规定、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

具体任务是:1.负责爆破材料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2.负责领导批准的产品名称、数量发放爆炸物品;3.负责建立并填写炸药收发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5.负责仓库突发事件的早期处置,并及时报告领导;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民用爆炸库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储存安全管理(1)民用爆炸物品应按照国家规定,在专用仓库内储存,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

(2)仓库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3)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检查,确保储存安全。

(4)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要求,如储存温度、湿度等。

2. 运输安全管理(1)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运输过程中,严禁烟火,确保运输安全。

(3)运输人员应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的性质和安全操作规程。

3. 使用安全管理(1)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2)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3)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安全教育培训1. 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对新入职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监督检查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2.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六、奖惩措施1. 对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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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副组长:项目部副经理、安监站长成员:供应部长、技术人员、安监员、各队骨干第三条项目部财务、调度、安监、技术、供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民用爆炸物品分别从库房建设、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人员培训、证照办理审批等方面进行责任落实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要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其他副职负责主管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各项目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认真抓好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部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六条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每月组织一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每旬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排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合理措施。

要认真记录每次检查、抽查、整改情况和召开专题会议情况,确保记录完整、规范,以备检查。

第二章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第七条地面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采用专用车辆,且经过严格检查,确保性能良好的全封闭运输车,并配备必要的防爆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不得采用三轮车、柴油车、畜力车、拖拉机、翻斗车和挂车运输,不准在交叉路口、人口聚集地、火源附近停留,不准载重加油,不准带客,不准超速行驶,雷管、炸药及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运输。

装运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供应部门的供货单据和公安部门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必须带有运输爆炸物品的明显标志,即白天要插有红旗,夜间要装设红色灯信号。

第八条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配备自卫武器和通讯设备,押运人员途中不得离开车辆。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送至使用地后,应有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由采购和供应部门组织保卫、安监等部门联合对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组织人员安全卸火工品,卸完后由火药库保管员清点验收签字,按要求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条在井上、下运输爆炸物品,途中必须有专人跟随看管。

井下运输炸药时要用专罐(或专车),雷管不得用人行车和矿车运输。

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上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

第十一条装卸爆炸物品时要轻搬、轻放,严防冲击和震动。

装运雷管时,车箱底要垫软垫。

第三章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建设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标准》要求。

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建筑结构坚固,库房实行双门双锁双人双控管理。

2.库门包铁皮并使用防撬锁套。

3.窗户用直径14mm以上铁棍横竖焊为一体,间距不大于15cm并装入墙内。

4.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5.雷管库地面垫皮垫,炸药库地面垫木板。

6.库内通风、消防、避雷、照明设备齐全并符合规定。

7.围墙、刺网良好并落实检查维修人员。

8.及时清除库区杂草和其他易燃物。

9.由项目部(区队)指定每班不少于2名护卫人员负责看管(项目部(区队)指定看护人员须报工程处(分公司、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同意备案),配备自卫性武器,能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10.切实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措施,安装警报和视频监控设备。

11.雷管库与炸药库按规定设立隔离墙(土堆)。

12.库房内严禁烟火,禁止在库区内住宿、生火、做饭或从事其他活动,照明电器必须安全防爆。

1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内,因公需要进入库区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入库登记表并进行严格的搜身检查(出入都需要检查)。

任何人不得将手灯、手机、打火机、火柴等物品带入库内。

14.在库区所控制的外部距离内不能进行有碍库房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仓库手续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核准,库房应设置明显标示牌,标明经公安机关核准存放的物品品种和最大允许储量;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账。

第十四条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炸药、雷管的存放要符合安全规定,必须按其品种、规格分别存放,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规定。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定期销毁。

第十五条库内爆破器材堆放要整齐、牢稳,便于通风和搬运。

导火索、导爆索、硝铵炸药均应装箱堆放在垫木上,严禁散包堆垛。

爆破器材货架或堆垛与墙壁的距离应不小于0.2m,货架、堆垛相互之间应留有便于清点和搬运的通道。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炸药库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井下炸药库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用量和10天的雷管需用量。

第十七条火药库保管人员必须由经严格培训考核、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火药库应设不少于2人的专职保管员,保管员不得兼任爆破员。

保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库区看管“双上岗”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发放和退库必须分别建账,并对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退库人员姓名如实进行登记,要做到日清、旬结,账、卡、物相符。

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实行双报告制度,即立即报告工程处(分公司、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领导小组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章民用爆炸物品领发、清退管理第十八条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

火工品领发、实发、实耗、退库等各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做到记账及时、账目清楚、数字准确,不得任意涂改,达到计划、实领、消耗、清退四对口,账、卡、物三相等。

第十九条领用爆炸物品的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和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

第二十条放炮员应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并将领用数量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当班班组长、队长和调度室主任签字审批后,持爆破证及领料单由分管生产负责人审批,不持证上岗、缺少签字或审批数量与生产现场不相符的,分管生产负责人一律不准审批。

第二十一条放炮员持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与班组长到地面火药库领取火工品,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穿抗静电衣服。

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

发放的雷管必须经过逐个导通确认并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不得发放。

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否则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坚持“十不发放制度”。

1.放炮员无“双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发。

3.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4.不是专用领料单,审批不全不发。

5.放炮员不具备三小件(哨子、竹签、放炮钥匙)不发。

6.没有雷管盒不发,雷管盒不完好没有锁不发。

7.迎头、工作面不配备临时火药箱不发。

8.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9.火工品质量有问题不发。

10.酒后领取爆炸物品不发。

第二十三条当班班组长对火工品领用、使用、退库负责,对火工品领用数量、使用数量和退库数量实行现场跟踪管理。

领取爆炸物品时,库房保管员应登记雷管段号、编号,炸药数量等由放炮员、班组长、保管员签字确认。

爆炸物品运达作业地点,班组长对爆炸物品进行管理,严禁在爆破现场和其他不允许存放的地方私存、私放、乱扔、乱放。

使用时班组长、瓦检员、跟班队长应在现场,放炮员应将每次装药时间、爆破时间、雷管炸药使用数量进行记录,在每次爆破结束后,班组长、瓦检员、跟班队长必须签字确认。

当班作业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有当班班组长、瓦检员、跟班队长签字的退库单并由当班班组长带领2名以上人员护送放炮员清退回库,且退库品种、数量必须与领取品种、数量减去使用数量相吻合。

领料单、使用记录、退库单由炸药库及调度室分别留存。

第五章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向现场运送火药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必须使用雷管、炸药专用箱并加锁。

雷管箱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背送,并由当班班组长安排2人以上同行。

炸药应由生产班组安排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爆破知识的人员运送。

第二十五条井下爆破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安检员和班组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每班组必须配备有2名以上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严格执行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第二十八条加强井下爆破全过程控制,认真设置放炮警戒,各放炮地点必须悬挂爆破作业图表;领用量必须根据生产任务确定,班组长对本班炸药、雷管实际消耗量和剩余量进行核实;跟班队长应亲自组织验炮,在出渣、清底时发现残炮、瞎炮雷管和炸药必须由班组长统一上缴至火药库。

第二十九条加强出入井管理和检查,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炸药出入井的,一律开除并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章雷管导通和编号管理第三十条雷管的导通编号必须在专设的房间或硐室内进行,并分存分放,要先导后编。

导通室必须配备有安全防护罩、操作平台、安全箱,操作平台和地面必须铺设软垫。

第三十一条导通室定员不得超过2人,导通工作前,必须对设备、仪表进行全面检查,导通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 1.5V,工作电源不得超过50毫安。

第三十二条导通室内雷管临时存量不得超过100发,每次导通量不得超过20发。

雷管抽、捆把时,不得手拿雷管进行,不得用力过猛。

导通工作结束后,应对工作场所进行仔细检查,防止漏检和丢失雷管。

第三十三条雷管导通必须设有专门登记,失效雷管要剪去脚线后记录清楚。

雷管的编号要编制到每一个放炮员,分色、分号进行,号码要牢固,分别存放在放炮员的备用雷管盒内,其数量不得超过两天用量。

第七章爆炸物品收缴及销毁管理第三十四条采取有效手段,加强雷管现场使用环节管理,加大废旧(瞎)雷管收缴力度,严禁在现场随意乱扔废旧(瞎)雷管,严防废旧(瞎)雷管流失。

第三十五条对导通室导出失效、受潮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及放炮员交回(或其他人员捡回)的废雷管必须在火工品仓库内设专项记录,登记造册,剪去脚线专门存放,不得乱放或与其他雷管混放。

受潮变质和失效的火药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对废旧雷管和炸药,以及因施工结束而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妥善保管,详细登记,由使用单位提出销毁或上缴方案上报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按指定地点上缴或妥善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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