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是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订立,适用于国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使用、购买、储存、运输、销售、监管等全部环节的爆炸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易碎等特别性质的不安全品。
一、使用环节1.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需严格依照规定方式、场所、时间使用,不得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国家重点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等禁止区域内存储和使用。
2. 全部个人和单位必需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炸药和火工品,不得私自制造、加工、改装、升级炸药和火工品,不得将其用于非法活动。
3. 使用爆炸物品前必需全面检查其安全性能以及四周环境安全情形,确保不会对四周群众和自身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
4. 爆炸物品的现场监管人员必需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以确保其把握恰当的使用方法、操作技能,并能在紧急情况下快速、精准明确地实行措施。
5. 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需确保实施安全防护措施,例如严禁任意抛掷、拆卸或过早触发炸药,同时还需备有应急预案和防止摩擦、挤压等意外问题的措施。
6. 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需建立完善的爆炸物品管理机制,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技术评估,适时更新设备以确保其良好运行,如有问题需适时销毁更换。
二、储存环节1. 爆炸物品储存必需在符合相关要求的设施内进行,不得在民居、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内进行储存。
2. 全部储存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需有专职人员负责,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储存区域应设有监控设备,存放区域门窗应固定坚固,并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3. 爆炸物品储存要依照爆炸品种及性质分类储存,并标注清楚,严禁同类不同性质的爆炸物品混放储存。
4. 爆炸物品储存要依照所在地区的特别性质和要求,实施相应贮藏方式和防护措施,例如地下贮藏、密闭贮藏、安装温度掌控装置等。
5. 爆炸物品储存设施必需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统一进行记录,每季度将储存的爆炸物品适时核对数量,并适时处理异常问题。
三、运输环节1. 爆炸物品运输必需使用具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本领的运输工具,并依照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装车和包装,必需严格进行装载时的重心平衡和人工计算负载的操作方式进行。
2024年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4年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行为,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物品指的是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爆炸并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威胁的可燃性、爆炸性、易爆性、可爆发性或者可感化的物质、制品、装置以及具备爆炸能力的器材等。
第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遵守本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爆炸物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危险性程度划分为A类、B类、C类、D类和E类。
各个类别的管理要求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依法设立,具备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爆炸物品生产所必需的场所、设备和技术条件;(三)有稳定的供应渠道和销售网络;(四)具备专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并进行质量控制和安全检测。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档案,确保产品的追溯和质量可控。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居民区、工矿区、交通干线等安全距离;(二)具备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等设施和装备;(三)具备专人管理和24小时安保措施。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分类设置,并对不同类别的物品进行分类储存。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考核。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场所的安全可控。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民用目的的具有爆炸性能的物质,包括爆炸性和非爆炸性物质。
第四条爆炸物品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和执法的政府部门。
第五条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十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上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销售活动。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合法来源和质量。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警示标识,并告知购买者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解答购买者的疑问,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储存。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条件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预防和灭火设施,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随时配备专业人员,及时响应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章运输管理第二十条爆炸物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取得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配备专业人员和运输工具。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爆炸物品一听就知道的,是危险物品,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 ) 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 ) 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 ) 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 ( 以下简称爆炸物品 ) 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一、定义“爆炸物品”是指一种具有瞬间放出大量热、光、声及气体等能量的物品,包括爆炸性物质、烟火、炮竹、焰火和爆竹等。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和存放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管理职责1.使用和存放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和存放。
2.使用和存放爆炸物品的个人应当认真学习安全使用知识,确保自身安全,不私自携带和使用爆炸物品。
四、使用规定1.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操作,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和数量。
2.爆炸物品的点燃和使用必须在专门场所或具有防火设施的区域内进行,必须切实保障场所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禁止在容易引起火灾或爆炸的地方使用、存放或携带爆炸物品。
3.禁止在人群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存放或携带爆炸物品。
4.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经过授权,并由专业人员在场指导和监管。
五、存放规定1.存放爆炸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经过专业机构认可,按照规定的存储条件存放。
2.不同种类的爆炸物品存放时,必须互相隔离,禁止混放,确保安全。
3.禁止在贮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内使用明火或电器开关等易导致爆炸的设备。
4.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易燃、易爆、易挥发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附近。
5.存放爆炸物品的地方严格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六、应急处置1.使用和存放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处置,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2.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一切操作,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配合进行应急处理工作。
七、违规处理1.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或刑事罚款。
2.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违规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对于使用和存放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学习本规定,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三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根据中国国家安全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如下:1. 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储存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2. 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3. 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保障工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4. 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盗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5. 爆炸物品的销售和使用必须按照购买者身份登记、取得使用许可证、保证用户遵守安全使用规定等要求进行管理。
6. 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运输规定,包括车辆安全要求、运输许可证等方面的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7. 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安全监督和事故应急预防措施。
8. 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刑事追究等。
总之,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需要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单位严格遵守,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二)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于管理和监管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中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生产、经营、存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申请相应的许可证,获得相关部门的核发批准才能从事相关活动。
2. 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存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和使用过程的安全。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三篇)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在正常的温度和压力下能够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常见的有汽油、酒精、液化石油气等。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 存放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专门的防火仓库或仓库区域中,远离火源、热源和静电产生的地方。
仓库要定期检查,保持通风良好,避免积聚有害气体。
2. 包装要求: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应注明物品的名称、成分、危险性等信息。
包装容器应具有防火、防爆和密封的性能。
3. 运输要求: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必须遵循相关的国家和地方规定,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和设施。
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火防爆,避免与其他物品混装。
4. 使用要求:在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照使用说明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吸烟、明火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行为。
5. 废弃物处理:废弃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封装和储存,并交由专门的废物处理机构进行处置。
6. 应急准备:单位和个人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防护设备,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7. 监管和执法: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执法机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以上是对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请根据自己所处的具体情况遵守相关规定。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二)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容易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对人员和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使用和运输进行规范。
以下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分类根据物质的燃烧性能和爆炸性能,易燃易爆物品被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液体易燃物品、固体易燃物品、气体易燃物品等。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要求1. 库房应位于平坦地,离火源、易燃材料、高温区域、交通干线等有一定的距离。
2. 库房的所有出入口应设有安全的防火门,并保证常闭。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爆炸物品的存储、运输、使用和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发生爆炸的可燃可爆炸物质,包括炸药、雷管、火药、烟花爆竹等。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存储管理第四条爆炸物品的存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存放地点应为符合安全要求的仓库或建筑物,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居民区、公共场所等禁区内;(二)存放地点应保持干燥、通风,并远离火源和一切明火;第五条爆炸物品的存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同种类的爆炸物品应分别存放,不得混合存放;(二)爆炸物品应按照相应标识进行分类、存放、摆放;(三)存放的爆炸物品应符合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存储场所应设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设施、安全通道、警示标识等。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运输管理第七条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车辆应经过严格检验,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二)运输车辆应专用运输,不得与其他物品混装混运;(三)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接触火源、明火;第八条爆炸物品的装卸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装卸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二)装卸过程中应采取防火、抗静电等措施;(三)装卸场地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第九条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运输手续,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进行运输。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第十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并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则;(三)使用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要求:(一)爆炸物品只能由经过特许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二)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清醒,不得在酒精、毒品等物质的影响下使用;(三)禁止擅自从事非法炸药制造、贩卖等活动;第五章爆炸物品的销售管理第十二条销售爆炸物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销售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销售活动;(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产品知识;(三)销售爆炸物品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书、警示标识等;第十三条销售爆炸物品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爆炸物品;(二)禁止向有犯罪前科的人员销售爆炸物品;(三)销售人员应对购买者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核;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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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生产单位爆炸物品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从事电力生产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工人生中最幸福的就是身体健康作。
2职责
2.1爆炸物品的采购、保管、使用由物资供应站负责,爆破员的培训、审验由安教科负责。
2.2物资供应站人员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
2.3易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爆炸物品的使用、保管,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爆炸物品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物品管理条例》,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具体指导下,严格管理。
3.2 根据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由物资供应站统一采购储存、保管,任何使用单位不得储存。
3.3 凡无原则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每月5日前向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提出爆炸物品使用申请,由物资供应站统一组织采购。
3.4 各单位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填写《爆炸物品信用登记表》,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派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到物资供应站领用。
领用时不得虚报冒领,每项工程剩余的爆炸物要如数交回物资供应站统一储存。
3.5 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领导要亲自过问,较大的工程项目使用爆炸物品时,要亲临现场指挥,
指定监护人。
3.6 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由爆破员操作,不得由无证人员操作使用,重大爆破场所和复杂爆炸项目要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取得许可证后组织实施。
3.7 爆炸物品在过往工地、现场途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3.8 爆破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
不得擅自将爆炸物品挪作他用,转让出售。
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3.9每年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前对爆炸物品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10每两年对爆破员作业证进行一次审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有这些类型设备的生产单位(部门)
2、职责
3、公司使用有特种机械设备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规定的内容要求,对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工作负有直接的责任;办公室负责对公司特种设备的定期年审检测联系和对单位安全使用这些设备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与考核。
起重机械
3.1管理内容与方法
3.1.1电梯
a)电梯是用电托动运送乘客的固定设备,是一种频繁启动和制动和升降的重要设备。
b)除了对电梯重要部件的机械强度和安全系数特别高外,电梯还应设有一切危及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安全保护系统。
该系统包括:超速保护装置,撞底缓冲装置,电梯超载上下极限工作位置时切断控制电路的装置,对交流电梯设交流主电路装置,断线保护装置,电梯端站缓冲装置,层门锁和轿箱慢速移动措施等。
c)衡量电梯基本性能的主要参数为电梯额定载重量,电梯额定速度、电梯提升高度以及电梯平层准确度,严禁电梯超载运行。
3.1.2 吊车、行车
a)吊车是间歇、重复工作方式,通过起重吊钩或其它起吊、下降或升降与运移重物的机械设备。
是现代生产的重要设备,由于其工作特点是把物体提升并在一定范围内搬运,是一种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所以其设计、制造、使用、维护都必须符合劳动部劳安字[1991]号文件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b)吊、行车的吊钩、钢丝绳、起重用焊接环形链、卷筒、制动器、制动轮等主要零部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C)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
d)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e)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f)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司机守则。
2)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设备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设备作业和维护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g)起重机械应建立设备安全技术,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5)设备及人身事故报告。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h)应按要求并订立制度,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测、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1)由安教科与地区劳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部门联系特种设备检测事宜,每两年对在用的行车,每年对在用的电梯、吊车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修理,并须合格才能使用。
其中负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
并按额定速度进行提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对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2)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应做全面检查。
i)起重机械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坏。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坏。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j)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到上列检查。
K)起重机械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停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他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3.1.3 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进行。
3.1.4 必须每两年向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机械准用证。
3.2 氧气瓶、乙炔瓶
3.2.1 生产所需要使用氧气瓶、乙炔瓶要检验合格,着色正确、名称醒目、储存运输符合规程要求。
3.2.2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不准堆置可燃物品,不准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
也不准吸烟,气瓶在存放旗号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10米以上。
并且避免在阳光下爆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3.2.3 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品的型板,堆叠的调试不超过计划1.5米。
3.2.4 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
氧气瓶内不得全部用尽,剩余压力不小于2个大气压。
3.2.5 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3.2.6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它可燃气体的储存于同一仓库。
3.2.7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3.2.8 各种气泵(滤油真空泵等压力泵)都必须在额定压力下运行,不得超压力使用,对压力释放装置必须在每次使用前检查保证符合要求,每年应对压力泵作一次全面的检查,必要时应修理,修理仍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报废,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