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通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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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1. 引言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民用领域使用的能够产生爆炸效果的物质或装置。

为了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本制度旨在为相关单位提供明确的操作规范,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2. 法律法规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各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生产、购买、储存、使用和销售爆炸物品。

3. 管理机构3.1 管理机构的组织与职责:由相关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3.2 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能够胜任管理工作。

4. 爆炸物品的分类与控制4.1 爆炸物品的分类:将爆炸物品分为多个不同的类别,根据其危险程度和使用场所的不同进行分类。

4.2 爆炸物品的控制:对不同类别的爆炸物品设置不同的控制措施,包括生产许可、销售许可、使用许可等。

5. 爆炸物品的生产管理5.1 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5.2 生产过程监控: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过程监控制度,确保每个生产环节的安全和质量。

5.3 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出的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5.4 产品追溯: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能够查明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去向。

6. 爆炸物品的储存管理6.1 储存场所选择:储存单位必须选择安全合理的场所进行存放,场所必须符合一定的防火和防爆要求。

6.2 储存条件控制:储存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储存条件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温度、湿度等因素不影响物品的安全性。

6.3 安全设施设置: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墙、防爆墙、防爆门等。

6.4 日常巡检:储存单位必须进行定期的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保留巡检记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强化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保障公众安全。

第四条中国国务院应建立统一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爆炸物品生产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履行相应的生产手续,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生产工艺标准,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爆炸物品销售管理第十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确保销售渠道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销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产品知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严格实施销售记录和客户信息登记制度,确保销售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四章爆炸物品储存管理第十五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合法取得储存许可证,按照规定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性,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根据爆炸物品的特性,分类储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加强对储存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九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储存记录制度,确保储存过程的可控和可追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单位、仓储场所、运输单位、使用单位。

三、生产管理1. 生产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2.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管理措施。

3. 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和追责,在产品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进行召回和处理。

4. 生产单位必须定期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销售管理1. 销售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销售活动。

2. 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3. 销售单位必须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产品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标识,告知用户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地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销售场所安全。

五、储存管理1. 储存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和设施,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2. 储存单位必须对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分区分类储存,根据爆炸性质、危险等级进行区分,严格遵守国家的储存规定。

3. 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确保爆炸物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无泄漏、无损坏、无混装的情况发生。

4. 储存单位必须定期检查储存环境和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储存安全。

六、运输管理1. 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许可证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输活动。

2. 运输单位必须对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进行包装,确保产品的安全运输。

3. 运输单位必须根据爆炸物品的性质和危险等级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路线,严禁违规操作和超载运输。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防范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能的物质、产品,包括炸药、雷管、火工药品等。

第四条民爆物品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生产环节管理第六条民爆物品的生产必须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通过检验合格。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全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生产过程中应使用符合标准的设备和材料,保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生产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岗位安全教育,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销售环节管理第十一条销售单位应取得相关许可,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民爆物品。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要对购买民爆物品的人员进行严格核验和登记,确保购买者的合法身份。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在销售前应对民爆物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追溯制度,及时掌握销售记录和配送情况。

第四章运输环节管理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和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六条运输单位要保证运输工具的安全性,确保民爆物品不发生泄露、倾斜、损坏等情况。

第十七条运输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运输工作,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运输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和停靠地点。

第五章储存环节管理第十九条储存单位必须取得储存许可证,并建立合格的储存设施。

第二十条储存单位要加强对储存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无防火隐患。

第二十一条储存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方式储存民爆物品,不得超过允许的储存量。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销售、储存、使用和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指的是用于民用目的的爆炸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炸药、火焰发射器等。

三、销售管理1.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任何爆炸物品。

2. 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许可证,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并保留销售记录备查。

3.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已经损坏的爆炸物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4. 销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爆炸物品的销售和咨询,向消费者提供使用说明和安全提示。

四、储存管理1.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取得储存许可证。

2. 储存场所应当设有专门的库房,并按照爆炸物品的不同性质、规模和储存量进行分区划分和防火隔离。

3. 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储存条件和安全设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4. 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

五、使用管理1. 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获取使用许可证,并遵守使用规定和安全操作程序。

2.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安全知识,确保安全使用,并根据需要配备专业人员。

3.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4. 在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滥用或非法使用。

六、运输管理1.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运输安全标准和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2. 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当对运输工具和运载物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容器封闭、抗压防漏、固定稳定等。

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运载物品的安全性,避免与易燃物、易爆物等放置在一起。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公民、财产和环境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第四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中应当加强安全意识,强化风险管理,落实责任制,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和原材料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

第八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生产的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九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生产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经营。

第十四条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经营的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存货的安全和合规。

第十六条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落实购买者的身份验证制度,不得向无购买资格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购买者出售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七条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销毁等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动,包括爆炸物品的研究、实验、开发、试验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质、用于民用领域的物品,包括炸药、炸药原材料、雷管、火药、爆竹、烟花、焰火、烟火器材等。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民用爆炸物品分类、分级制度,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许可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分级和许可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分级第六条爆炸物品按其危险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以A、B、C表示。

一级爆炸物品(A类):具有逐级加大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最大。

二级爆炸物品(B类):具有一定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适中。

三级爆炸物品(C类):具有较小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较小。

第七条带有“爆炸物品”标志的爆炸物品包装盒、容器和外包装上,应当标明其危险性和等级。

标志的图案和颜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八条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十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储存和运输第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文(3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文(3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文1、了严格管理爆炸物品,预防爆炸物品造成事故,影响财产和生命安全,防止爆炸物品外流,特制定本制度。

2、品的采购与押运:2.1、材料必须事先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报计划,经批准采购、运输、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提货。

2.2、中要派专车,由押运员押运,司机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物品要封装严密,不得与其它物资混装,途中不得随意停留,以免发生意外。

2.3、发生丢失、被抢及发生爆炸事故,应立即向附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

2.4、乘人员,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用火、禁止车辆超速行驶,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车辆。

2.5、物品的车辆,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

爆炸物品应用帆布覆盖捆紧。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逗留在车库内。

2.6、运输爆炸物品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和突出车外。

2.7必须分别运输。

2.8中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准无关人员靠近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住宿时,要报告住宿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2.9、员在装车时,负责清点查验爆炸器材的品名和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2.10、到货后,押运人员、保管员、验收员共同验收数量,并注意包装是否破损、异动或散落,确认无误后,方可验收入库。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快妥善处理。

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领导,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能验收入库,应做出标志单独保存。

2.11、装卸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严禁倒置,装卸人员在搬运中不能吸烟、用火。

3、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3.1物品必须由专门仓库保管,并建有严格的出入库和仓库管理制度,严禁与其它物资共同存放。

库房要远离生活区,库房门窗牢固,防盗、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备、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温度适宜。

3.2、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员许可证》上岗。

3.3、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

检查消防、避雷、报警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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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编号:AN-QP-HT676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编辑: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通用范本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通用范本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局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防护、发放、使用、退库、销毁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控。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其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必须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分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单位和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分包队伍),分局国外工程项目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所在国家的相关法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各级单位(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主要负责人)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

各级主管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爆炸物品使用的岗位人员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

第九条施工现场涉及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的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条涉及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使用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经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由购买单位运输的,必须持由物资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爆炸物品购销合同,单位开具介绍信,写明运输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第十三条运输爆炸物品时,单位或物资部门要指派具备押运资格证押运员负责押运,押运人对所运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负直接责任。

如途中发生被盗、丢失及其他事故,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须分车运输。

两台车同行时,安全行车距离必须大于200米。

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行驶,中途尽量减少停车,市区内运输不得停车或休息。

禁止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运输爆炸物品。

第十五条装卸爆炸物品应当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

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炸物品安全常识;装卸现场应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装卸时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拽。

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车厢与爆炸物品之间必须辅设软垫。

包装要牢固、严密,车辆要有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运输爆炸物品时,不准超过额定载重量。

不准同时运载无关人员或其他货物。

装卸及运输中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非押运人员严禁乘坐。

运输中行进速度不超过40km/h,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在斜坡道上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禁止紧急刹车。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运达交货地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与收货方要办理交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

发现短缺、丢失或被盗现象,要在验收签字时记录清楚,明确责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领取与审批第十八条领取爆炸物品,首先由施工队核准当日用量,再到工地主管部门审批,由物资部门按审批量办理领用手续,到仓库领取。

第十九条各项目部必须对使用爆炸物品的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及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有关人员应身份明确,统一管理。

第五章爆炸物品的储存与保管第二十一条爆炸物品必须设立专用仓库、储存室,使用单位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设计图纸及专职管理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申请许可手续,投入使用前应报当地公安机关,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第二十二条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必须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分包单位或个人保存。

起爆器材与爆炸器材必须分库存放,回收或过期失效的要另存另放。

库存量与品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容量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的数量。

第二十三条需临时少量存放爆炸物品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向所在地派出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一)库房的设计、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安全措施、各项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完善可靠;防火、防潮、通风、防爆、避雷、防盗、防止小动物入内设施必须完善有效。

(二)要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三)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与批准的种类和容量。

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

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四)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携带火种及使用可能产生静电的通讯设备。

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五)库区的避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期前至少检测一次,其安全值应在规定范围内。

(六)库房保管人员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清点盘库、签字确认制度。

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七)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备案,在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第六章爆炸物品的使用与退库第二十五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持说明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二十六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和《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

爆破员所在单位要定期考核,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资格。

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七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作业要有专人负责指挥;要在安全边界设置警戒哨和警戒标志。

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点后,才能进行爆破作业。

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严禁夜间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第二十八条施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二十九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退库制度。

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施工队负责人、安全人员、技术负责人批准,本人签字,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班退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条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保存、使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二条从事地下(隧洞)工程的施工单位,在远离仓库,运输不便时,经领导同意,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可在地下(隧洞)设置临时存放点,临时存放点必须选择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应具备防火、防潮、通风、防盗、整洁等条件,并有专人保管。

存放点应设置警示标志,建立爆炸物品存放、使用、退库流水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七章惩处第三十三条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报废爆炸物品中违反本办法,有关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在运输、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分局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分局质安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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