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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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单位、仓储场所、运输单位、使用单位。

三、生产管理1. 生产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2.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管理措施。

3. 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和追责,在产品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进行召回和处理。

4. 生产单位必须定期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销售管理1. 销售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销售活动。

2. 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3. 销售单位必须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产品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标识,告知用户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地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销售场所安全。

五、储存管理1. 储存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和设施,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2. 储存单位必须对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分区分类储存,根据爆炸性质、危险等级进行区分,严格遵守国家的储存规定。

3. 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确保爆炸物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无泄漏、无损坏、无混装的情况发生。

4. 储存单位必须定期检查储存环境和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储存安全。

六、运输管理1. 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许可证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输活动。

2. 运输单位必须对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进行包装,确保产品的安全运输。

3. 运输单位必须根据爆炸物品的性质和危险等级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路线,严禁违规操作和超载运输。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标准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972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效杜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的发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事故责任的处理,现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求,特制定以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第一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

第二条: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保管员、和守卫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四)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4篇)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4篇)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物品安全管理,确保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辖区内所有爆物品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条爆物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督,确保爆物品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爆物品生产管理第五条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爆物品生产从业许可证;(二)具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和场所;(三)有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聘请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有丰富的爆物品安全管理经验;(五)能够提供爆物品的品质和安全保障。

第六条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生产合格、安全的爆物品产品,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第七条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生产设备的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八条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爆物品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能够及时有效地查找产品质量问题的来源。

第九条对于生产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爆物品产品,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停产,进行整改,并向爆物品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于生产假冒伪劣爆物品产品的,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爆物品运输管理第十一条爆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爆物品运输从业许可证;(二)具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装备和设施;(三)上岗人员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四)有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爆物品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对爆物品进行安全的运输,确保运输过程中不泄露、不丢失、不损坏。

第十三条爆物品运输车辆应当经过安全合格的检测和审批程序,并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四条爆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爆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管。

第十五条对于违法携带爆物品的,爆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警方,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民爆公司管理制度罚款

民爆公司管理制度罚款

尊敬的全体员工:为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维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现将违反该制度的相关处罚通知如下:一、制度概述1. 我公司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规定。

2.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3.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罚款事项及金额1.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规定的,罚款人民币2000元。

- 未按规定设立专用仓库、专用场所的;- 仓库未设置醒目标志、警示标志的;- 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的。

2.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规定的,罚款人民币3000元。

-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未进行审批的;- 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的;- 未按操作规程进行使用的。

3.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规定的,罚款人民币4000元。

-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未取得相关运输许可证的。

4.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最高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处罚程序1. 对违反制度的员工,公司将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违规事实。

2. 经调查核实,确有违规行为的,公司将根据上述罚款标准进行处罚。

3. 罚款将从违规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并在公司内部公示。

四、提醒与要求1. 请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

2. 员工在岗位上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3. 如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请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请全体员工严格遵守。

民爆公司年月日。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范文(3篇)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范文(3篇)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范文为很好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安全方针,强化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按照“教育纠错为主、处罚为辅”的指导思想,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和保障下能很好的推动现场施工,结合项目施工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1﹑民爆物品领用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1.1.1民爆物品领用管理规定:由需使用民爆物品作业点炮工(持有效作业证件人员)到该段主管技术员处申请,主管技术员根据申请民爆器材物品名称规格及数量,如实,详细填写领料通知单(需填写项目一应俱全);领料申请人持领料通知单到炸药库房,凭单办理领用手续;1.1.2炸药库房库管员根据以上要求,必须认真核查主管技术员签字是否完善,如签字完善,则根据“通知单”如数发放;如签字不完善,则要求其完善后再办理领用手续;____项目部自耗部分,由项目部炮工办理手续,并全程监督施爆作业;1.1.4主管技术员可提前一天开单(指当晚申请,第二天清早使用);1.1.5民爆物品领用时,炸药一次领用超过____公斤(含____公斤),雷管超过100发,必须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该领料通知单才有效;违反领用管理规定处罚如下:1.2.1如主管技术员不及时办理领料通知单,延误使用民爆物品,影响班组施工正常运行,申请人可向项目经理汇报,项目经理进行分析后除要求其立即办理外,对违规人员处以____元/次罚;1.2.2库管员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违规发放民爆物品,一经发现,除每次处以____元罚款外检查人员将情况上报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则视其认识态度,作出适当处罚;1.2.3相关管理人员违反1.1.21.1.31.1.41.1.5中其中之一,一经查实,检查人员应立即上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除对违规人员处以____元/次罚款外,项目部对违规人员还要进行公示通报批评,若违规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认识不清,态度恶劣者,项目负责人可将情况上报公司负责人对其进行处理;1.2.4库管人员在发放民爆物品前须认真审查领料通知单所填内容如违反1.1.5规定,拒绝发放民爆物品,通知领料人将单带回完善签字后方发放民爆物品,如不认真执行,一经发现,除每次对库管员处以____元罚款外,予以警告,屡教不改,对民爆物品管理玩忽职守者,报项目部负责人处理;2、民爆物品领用出库后管理规定2.1.1民爆物品领用出库后,领用人须谨慎的将民爆物品立即运送回使用点,立即放入现场防爆柜内临时存放并上锁(注:炸药和雷管须分开放置;执行双人双锁制度,炮工、安全员),民爆物品在过程使用结束前安全员必须亲自全过程临管,不得随意将钥匙交予他人或让他人代管;2.1.2民爆物品使用过程中,除具有从业资格人员(持有效证件的专职炮工)外,其余人员不允许接触民爆物品;2.1.3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退库前使用人必须将未用完部分亲自装入防爆柜,不得将民爆物品随意乱丢乱放;2.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民爆物品私藏,赠送,转借,转让,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包括同一项目其他班组或个人;违反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规定处理如下:2.2.1专职炮工或班组安全协管员如违反上述2.1.12.1.2之规定,一经发现查实,除对违规人员处以____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驱逐出场警告,若造成民爆物品丢失或流失的,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2.2.2专职炮工如违反上述2.1.3规定,一经发现,查实,除对炮工处以____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若造成民爆物品丢失或流失,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2.2.3对私藏民爆物品者,一经发现查实,除对私藏民爆物品进行没收归库外,对违反的人员处以____元/次罚款,并上报项目负责人;赠送,转借,转让,转卖民爆物品者,一经查实,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3﹑民爆物品退库管理及违规处罚:3.1.1民爆物品领用班组在现场施爆作业完成后,炮工当天必须将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退库存放,并办理相关退库签字手续,即民爆物品必须当天领用当天退库,当天完善手续;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范文(2)一、总则为确保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销售、储存、使用和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指的是用于民用目的的爆炸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炸药、火焰发射器等。

三、销售管理1.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任何爆炸物品。

2. 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许可证,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并保留销售记录备查。

3.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已经损坏的爆炸物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4. 销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爆炸物品的销售和咨询,向消费者提供使用说明和安全提示。

四、储存管理1.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取得储存许可证。

2. 储存场所应当设有专门的库房,并按照爆炸物品的不同性质、规模和储存量进行分区划分和防火隔离。

3. 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储存条件和安全设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4. 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

五、使用管理1. 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获取使用许可证,并遵守使用规定和安全操作程序。

2.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安全知识,确保安全使用,并根据需要配备专业人员。

3.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4. 在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滥用或非法使用。

六、运输管理1.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运输安全标准和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2. 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当对运输工具和运载物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容器封闭、抗压防漏、固定稳定等。

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运载物品的安全性,避免与易燃物、易爆物等放置在一起。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模版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模版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规范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爆物品是指易于爆炸、燃烧或产生严重危害的物质或物品,包括化学物品、炸药、烟花爆竹等。

第三条爆物品的管理对象包括存储、销售、运输及使用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爆物品管理工作。

第二章爆物品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爆物品的存储、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落实。

第六条爆物品的存储场所必须具备良好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爆、防静电等。

第七条爆物品的销售必须遵守《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销售过期或变质的爆物品。

第八条爆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确保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第九条爆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爆物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一条爆物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爆物品的存储、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爆物品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要求爆物品存储、销售、运输、使用单位提供相关证照及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资料,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其中违规存储爆炸物品、销售过期或变质爆炸物品等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处以刑事处罚等。

第十四条对于因违反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而导致的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爆物品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是对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的模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和管理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是指用于工程爆破、岩石炸裂、矿石开采等民用领域的爆破物品。

第四条全国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全国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破物品。

第七条地方各级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工艺,并符合国家工业产品生产标准;(二)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追溯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产品的登记制度,明确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确保产品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销售设施和场所,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二)依法取得销售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从事销售活动;(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售,确保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登记制度,对销售信息进行登记,确保销售记录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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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
罚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662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Measures for Penalty Safety Management of Civil Explosiv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效杜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的发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事故责任的处理,现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求,特制定以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

第二条: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保管员、和守卫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
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XX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不具有从事爆破作业资格条件从业人员从事井下爆破作业的;
(二)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运输、实施爆破作业、退库的全过程中监管不到位的;
(三)非法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把爆炸物品用于地面施工的;
(四)当班作业后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没有按时清点退库的;
(五)爆破作业后,没有认真清理爆破现场,造成爆炸物品流失的;
(六)当班负责人和爆破员没有如实对当日领取、消耗和退库的爆炸物品进行登记和签字认可的。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
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XX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爆炸物品发放给无执业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二)超标准(炸药储存不超过3吨,雷管储存不超过20000枚,夏季炸药储存不超过2吨)储存爆炸物品的;
(三)发放爆炸物品不清,帐目混乱,帐物不符的;
(四)没有如实对雷管编码进行逐号登记,编码与实物不符的;
(五)无爆破员和当班负责人同时签字,发放爆炸物品的;
(六)各项登记记录丢失、焚毁,不按规定时限(两年)保存的。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守卫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XX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不进行检查、登记的;
(二)对进入库区的人员不进行安检,致使他人将手机、容易产生静电、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的;
(三)在仓库区内吸烟、使用明火、和进行其它活动的;
(四)酒后上岗的;在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脱岗、遛岗的;
(五)让无关人员逗留值班室与库区的;
(六)擅自关闭视频监控、防盗系统的。

第六条:仓库守卫人员在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脱岗、遛岗,造成仓库安防设施被盗、损坏的,由当日仓库守卫人员负责承担恢复设施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由于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在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另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处罚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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