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民用目的的具有爆炸性能的物质,包括爆炸性和非爆炸性物质。
第四条爆炸物品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和执法的政府部门。
第五条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十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上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销售活动。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合法来源和质量。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警示标识,并告知购买者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解答购买者的疑问,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储存。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条件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预防和灭火设施,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随时配备专业人员,及时响应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章运输管理第二十条爆炸物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取得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配备专业人员和运输工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范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土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相关主体都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用途和特点,分为以下几类:(一)炸药:包括炸药药剂、电雷管等。
(二)烟花爆竹:包括烟花制品、爆竹制品等。
(三)火工品:包括焰火、烟雾制品等。
(四)爆破器材:包括爆破用具、火箭发动机等。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和安全要求的不同,分为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两个等级。
(一)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特殊管理和审批,包括特种炸药、特种烟花爆竹等。
(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具有一定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符合标准和规定管理,包括常规炸药、一般烟花爆竹等。
第三章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必要时进行演练,确保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标准,配有专门的运输容器和安全设施,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管理。
第四章销售、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在销售过程中要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告知,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指导。
第十一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关的使用资格和许可,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要求进行使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爆破物品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破物品,包括火药、炸药、雷管、引爆装置等可引起爆炸的物品,以及与此类物品使用相关的器材、工具等。
第四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爆破物品。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销售必须取得销售许可证,在指定销售场所进行销售,并依法记录销售信息。
第七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民用爆破物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追溯管理,确保产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做好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保证产品的正确使用和警示作用。
第十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民用爆破物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储存,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
第十二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保持干燥、通风,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的运输规定,采取专业运输公司运输,并按照规定标识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过程必须保持密封,严禁拆封和私自搬动,确保运输的安全。
第十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系,及时报告和处理突发情况。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使用民用爆破物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1 概述1.1 为了加强本公司施工生产中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挪用,切实保障国家、企业以及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以下简称“民爆品”)。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涉及爆破作业(以下简称“涉爆”)的项目(单位)生产中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爆品的安全管理。
3 职责权限3.1 涉爆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民爆品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民爆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3.1.1 做好爆破作业专业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和选择,做到合格分包;3.1.2 组织爆破设计书的评审,主持制订爆破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3.1.3对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及组织爆破作业安全技术交底;3.1.4 组织爆破安全警戒工作;3.1.5 参与并配合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 项目(单位)安全管理部是民爆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单位民爆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3.2.1 坚持原则,根据民爆品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3.2.2 对本单位民爆品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纠正违章、整改隐患;3.2.3 检查、监督爆破员按规程装药、爆破,按制度领用、清退民爆品,确保民爆品使用全过程的安全;3.2.4 检查、监督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民爆品,严格制度,保证帐目清楚、帐物相符;3.2.5 对相关职工(民工)开展相应安全宣传教育;3.2.6 每月统计上报民爆品的用量。
发现本单位民爆品短少、丢失、被盗等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调查与处理。
3.3 参加爆破作业的人员均应严格执行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落实爆破作业施工方案的各项要求。
4 工作步骤及要求申请许可→过程控制→爆破作业→检查整改4.1 申请许可4.1.1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爆品前,相关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获得许可文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对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性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生产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资质、人员、设备、工艺、质量控制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进行规定,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2. 储存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设施、储存条件、储存量等进行规范,包括防火、防爆、防潮、防盗等措施,以保障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3. 运输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方式、运输车辆、运输路线、运输包装等进行规定,确保在运输过程中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4. 销售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场所、方式、资质要求等进行规范,防止未经授权的销售和非法使用。
5. 使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场所、方法、安全措施等进行规定,防止错误使用、滥用和事故发生。
6. 监管机构: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管机构和责任,包括监督、检查、处罚等措施。
此外,还可能包括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标识、说明书、培训教育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得
到有效实施。
具体内容请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查询。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追求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
第四条相关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与民用爆炸物品相关的管理职责,密切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和推广应当注重实用性、可操作性,保持与国际接轨并适应技术和社会发展需求。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资格和技术、设备、场地等条件,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原材料和产品的进货、验收、储存、使用等管理工作,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确保每一批次产品能够进行可追溯。
第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水等的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资格,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销售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识别和防范爆炸物品风险的能力。
第十三条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对商品进行质量检验,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四条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及时发布产品安全警示和召回信息。
第十五条销售企业应当对购买爆炸物品的使用者进行合法身份和目的的核实,不得向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销售爆炸物品。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六条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储存许可资格,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4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实施分类管理,保护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国家应当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拥有生产资质,具备生产规模、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等相应条件。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和岗位责任。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等的管理和安全保护,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生产事故的情况。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控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及时排查、召回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
第三章经营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进货渠道进行认真审核,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爆炸物品的客户进行资质审核,不得向没有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为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现场环境的安全,提高生产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全过程管理。
2. 安全责任2.1 企业管理层应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
2.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明确到每个岗位,各岗位人员应明确本身的安全管理职责,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2.3 安全责任人应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相关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2.4 安全责任人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人员搭配完成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2.5 安全责任人应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产品安全经济合理使用。
3. 人员管理3.1 全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必需经过岗位培训,并经过安全知识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2 企业应建立人员合格证书档案,包含培训记录、考核成绩等,确保人员合格证书的有效性。
3.3 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技术培训,不少于一年一次,并进行考核。
3.4 企业应建立奖惩制度,对安全管理工作突出表现者进行嘉奖,对安全责任人监管不力的情况予以惩罚。
3.5 企业应做好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测工作,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等不适合从事民用爆炸物品作业的人员予以调整或解雇。
4. 生产设备管理4.1 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4.2 生产设备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备必需的安全保护装置,设立易燃易爆物品专用区域。
4.3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修或更换,并在未修复或更换之前暂时停止使用。
4.4 对于未经查验和验收的设备,禁止使用。
5. 储存和运输管理5.1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储存条件满足安全性能的要求。
5.2 储存区域应划定特地区域,设置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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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局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防护、发放、使用、退库、销毁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控。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其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必须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分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单位和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分包队伍),分局国外工程项目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所在国家的相关法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各级单位(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主要负责人)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
各级主管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
接管理责任。
爆炸物品使用的岗位人员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
第九条施工现场涉及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的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条涉及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使用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经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由购买单位运输的,必须持由物资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爆炸物品购销合同,单位开具介绍信,写明运输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第十三条运输爆炸物品时,单位或物资部门要指派具备押运资格证押运员负责押运,押运人对所运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负直接责任。
如途中发生被盗、丢失及其他事故,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须分车运输。
两台车同行时,安全行车距离必须大于200米。
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行驶,中途尽量减少停车,市区内运输不得停车或休息。
禁止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运输爆炸物品。
第十五条装卸爆炸物品应当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
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炸物品安全常识;装卸现场应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装卸时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拽。
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车厢与爆炸物品之间必须辅设软垫。
包装要牢固、严密,车辆要有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运输爆炸物品时,不准超过额定载重量。
不准同时运载无关人员或其他货物。
装卸及运输中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非押运人员严禁乘坐。
运输中行进速度不超过40km/h,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在斜坡道上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禁止紧急刹车。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运达交货地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与收货方要办理交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
发现短缺、丢失或被盗现象,要在验收签字时记录清楚,明确责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领取与审批
第十八条领取爆炸物品,首先由施工队核准当日用量,再到工地主管部门审批,由物资部门按审批量办理领用手续,到仓库领取。
第十九条各项目部必须对使用爆炸物品的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及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有关人员应身份明确,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