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关于在局内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并开展联合奖惩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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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16]7号【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07【实施日期】2016.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7日永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重点完成以下任务:(一)认真编制“双公示”目录。

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市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目录。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2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2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日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3.监测预警3.1 监测预警体系3.2 预防预警行动3.3 信息报告和通报4.应急响应4.1 事件分级4.2 分级响应4.3 应急响应行动4.4 信息发布4.5 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 善后工作5.2 总结评估6.应急保障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安全保障6.3 人力资源保障7.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和演练7.2 责任追究8.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8.2 预案制定与实施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事件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迅速处置非法集资事件,最大程度减轻非法集资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全市经济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政发〔2017〕47号)、《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6〕75号)、《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政发〔2012〕2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023年度湖南网络在线学法普法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3年度湖南网络在线学法普法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3年度湖南网络在线学法普法考试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生产者隐瞒缺陷状况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________的罚款。

A.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B.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C.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2.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_______天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_______天通知旅游者。

A.7,30B.3,7C.15,30D.3,303.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供应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_______。

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②.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③.有必要的营业设施;④.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⑤.阅历丰富;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A.①②③④⑤⑥B.①②③④⑤C.①②③④⑥D.②③④⑤⑥4.英国的宪法监督类型属于()A.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B.一般法院的宪法监督C.宪法法院的宪法监督D.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5.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下列改进党政机关接待工作的措施,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有______。

A.建立公务接待审批限制制度B.改建机关所属款待场所和设施C.推动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D.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6.依据现行宪法,中心军事委员会人员组成不,包括()A.主席B.副主席若干人C.秘书长D.委员若干人7.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安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________。

A.审查B.批准C.备案8.依据《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______或电力行业标准。

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发布部门 : 湖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发布日期 : 2021.01.18实施日期 : 2021.05.01时效性 :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 地方政府规章法规类别 :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毛伟明2021年1月18日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应用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遵守法定义务和履行约定义务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1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1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信息来源:中国信用协会时间:2014-4-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培育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促进信用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含港澳台)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的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执业人员及其信用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指企业征信机构、个人征信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认证机构、信用管理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家行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主要从事企业及个人信用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业及个人信用评级、认证;企业信用调查、收集并提供各类信用报告;信用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信用公正;信用法律顾问服务;代办信用保险、保理及资格认证;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CCA9002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安全管理体系、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认证;E-315:9002信用管理体系认证及评级;信用评级系统软件;信用信息化管理系统软件;信用信息数据处理;信用管理培训;商账管理等以及其他信用服务业务的各类信用机构。

第四条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及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保守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切实维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利益。

第五条直辖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用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扶持和监管。

各直辖市、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省各级工商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的职责,负责区域内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信用执业人员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和做好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用服务机构在领取执业资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信用协会或中国中国信用协会授权部门和各直辖市、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永政办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3〕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1号)和法律法规修订、机构调整等情况,对《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进行调整修订。

形成《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调整修订情况通知如下:一、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登记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湘卫医发〔2022〕15号)规定,删除市卫健委“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废止〈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明确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行政权力事项授权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湘工信无线电〔2023〕199号)规定,删除“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行政许可事项。

二、根据国家和省级清单事项变化、我市地理因素,经核实后,对以下事项进行增减: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删除“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行政管理信用报告

行政管理信用报告

行政管理,信用报告篇一: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暂行办法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社会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大力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良好氛围,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XX〕920号)、《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江委办〔XX〕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征信的机构,通过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或报告等信用产品。

第三条各市、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当地和部门实际,统筹协调做好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领域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的重点领域,应在以上领域大力推广使用信用记录、报告等信用产品,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第五条政府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应当结合自身工作职责,重点在下列行政管理事项中,将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1、采用集中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

将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

对于信用记录显示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评审环节优先给予扶持;信用记录显示信用不佳的企业,不列入供应商名录(库)。

2、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对参与的投标企业、个人,应要求其提供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质评判的参考依据之一。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3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3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永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永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深化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等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政务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合法、便民、高效、公正、透明、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务服务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提供服务,实施监督,名称统一规范为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政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把政务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办公场地、编制、人员上给予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各项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对部门、机构窗口授权是否充分进行审查;(三)对部门、机构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对象、范围、申请材料和办理权限、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时限进行审查;(四)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五)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政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六)协调和监督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并联审批或指定部门、机构窗口牵头组织并联审批,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七)对下级政务中心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八)对各部门、机构在政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中心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九)受理申请人对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对有过错责任的部门、机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的建议;(十)对下级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十一)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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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关于在局内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并开展联合奖惩的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6)83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13号)以及国家各相关部委签署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应用领域
在行政审批、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当按照规定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或者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二、信用查询方式
进入永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永州(网址:略),登录各单位联络员账号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文件一并保存。

三、信息反馈流程
对于非信用红黑名单,系统会自动予以反馈。

以下信息应及时反馈:
(一)经查实属于严重失信黑名单对应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情况;
(二)经查实属于诚信典型红名单对应实施守信联合激励的情况;
(三)对执行联合奖惩措施时主动发现、或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及时告知市公安局信用办。

市公安局信用办应及时与市信用办对接和反馈,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及时更正或撤销。

四、信用记录运用
市公安局局属各相关单位要加大查询、核查力度,将信用核查贯穿行政管理事项全过程。

在办理行政审批、审核和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事项时,通过核查信用信息记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签署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及时反馈联合奖惩结果。

对纳入诚信典型红名单、在行政管理领域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较高的诚实守信主体,给与优先选择,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为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对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在行政管理领域存在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在总体评分中予以信用减分,并重点考察其申报条件及履约情况,出现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从严审核审批,着重监管。

在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将信用核查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重大事项报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策。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开展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应以加强科学决策、创新经济社会管理和有效解决社会失信问题为主要目标,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为重点内容,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增强行政管理和服务创新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推进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二)强化信息保密。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

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事人涂改、伪造信用报告,或明知信用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后仍使用原信用报告的,要按照行业管理措施进行惩戒,并将该行为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永州和永州市公安局政府网站予以曝光。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市公安局信用办。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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