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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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2014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益政发[2014]1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2014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益政发[2014]1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2014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2014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益政发〔2014〕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直属机构:为圆满完成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全体(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将2014年政府工作任务分解下达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落实。

益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7日2014年政府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序号工作内容牵头领导牵头单位责任单位1深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

杨跃涛市编办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市)2大力推动简政放权,继续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巩固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在全省市州中最少这一成果。

杨跃涛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3进一步创新税收协控联管办法,完善税收保障机制。

杨跃涛市税控办市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4深入推进“营改增”改革。

抓好全口径财政预算;加强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管理;启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推动财政预算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实现“三公”经费零增长。

杨跃涛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市)5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转让工作,重点抓好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试点;继续推进村级治理机制改革、农村土地和房屋确权颁证、涉农资金整合等工作;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化解村级债务;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实现流转面积300万亩以上。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益政办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益政办发〔2020〕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增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着力解决当前土地储备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有效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76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89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市中心城区为《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市与资阳区、赫山区、高新区财政体制的通知》(益发〔2020〕7号)规定的城市建设规划控制区。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监督管理,储备土地收益的预算安排、监督管理和政府相关的债务还本付息工作。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益政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益政发[2008]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阳单位: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市战略目标的政策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对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底以前颁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一、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整顿农村户口报告〉的通知》(益政办发〔1994〕5号)等85件规范性文件,因其主要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现予废止(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单位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有关企业和单位享受优惠待遇的通知》(益政发〔1994〕2号)等215件规范性文件,因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宣布失效(见附件2)。

三、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3-2010)的通知〉》(益政发〔2003〕16号)等257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且有效期未满,确认继续有效(见附件3)。

益阳市中心城区户口迁入审批

益阳市中心城区户口迁入审批

【益阳市中心城区户口迁入审批】户口迁入审批服务对象: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申请迁入到另一方户口(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所在地(城市或城郊)落户。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到城市或城郊共同生活的。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子女中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要求随父或随母(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的。

4、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含)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5、投资兴业(此类户口申请落户性质为非农业户口):在城市投资20万元、投资者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6、购建房屋、商业门面人员落户:在城区自建房屋,价值5万元以上或购买商品房新房5万元以上,二手房2。

5万元以上,或购买商品房门面价值10万元以上,或购买的房屋居住面积达50平方米,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落户。

7、人才引进落户: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需将其户口迁入企、事业单位所在地落户的。

8、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需将其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落户的。

9、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退学学生落户:已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现因毕业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本户口管辖区落户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的学生。

10、复原、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需要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复原、转业和退伍军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11、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原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的人员要求登记户口的。

1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和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要求登记户口的。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益政发[2010]10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益政发[2010]10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益政发〔2010〕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政法发〔2010〕1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上述清理范围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一、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国家开发银行借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04〕15号)等46件规范性文件,因其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现予废止(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益政办电〔2003〕99号)等50件规范性文件,因其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再执行,宣布失效(见附件2)。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益政办发〔2017〕20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益政办发〔2017〕20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益政办发〔2017〕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日益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清洗消毒、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公共供水的管道水通过另行加压、储存,再送至居民家庭的供水设施。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落实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相关制度。

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二次供水企业负责。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二次供水企业卫生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的通知-益政办发〔2019〕9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的通知-益政办发〔2019〕9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的通知益政办发〔2019〕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原国土资源部、原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有关“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政策文件精神,适应现代农业发展,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的行动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和兽药饲料仓库,动物防疫场所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及生态拦截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包装、晾晒、烘干及自用饲料加工等)、冷库(临时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业(渔业)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创建千兆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创建千兆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创建千兆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益政办函〔2023〕76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创建千兆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办函〔2023〕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益阳市创建千兆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0日益阳市创建千兆城市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21〕34号)和《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全国千兆城市的通知》(湘通局联〔2023〕4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动我市“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推进千兆城市创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决策部署,以支撑制造强市和数字赋能为目标,以协同推进“双千兆”网络建设、创新应用模式、提升用户体验、繁荣产业生态、强化安全保障为重点方向,抢抓国家千兆城市发展机遇,系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底座,加快筑牢产业数字化进程根基,为推动益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网络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我市7项千兆城市评价指标全部达到创建标准:城市家庭千兆光纤网络覆盖率达到105%(达标值80%);重点场所5G网络通达率达100%(达标值80%);城市10G-PON及以上端口占比超过81%(达标值25%);每万人拥有5G 基站数超过15个(达标值12个);城市地区500Mbps及以上宽带用户占比超过26%(达标值25%);5G移动电话用户占比超过42%(达标值25%);在信息消费、垂直行业、社会民生、数字政府等领域发掘5个“双千兆”应用案例(达标值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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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益政办发[2011]4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22
【实施日期】2011.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1〕4号)
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制定的《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湘公通〔2008〕4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1〕7号)、《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实行“两转变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1〕8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确定的87.18平方公里区域(具体行政村名单附后)。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已登记入户的行政村居民。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居民的户籍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已登记入户的行政村居民进行清理核实并建立台账。

第四条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登记实行严格规范管理,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登记。

符合政策迁入条件的,一律由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进行审批。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准予登记为行政村居民:(一)原户口在中心城区行政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国家包安置工作的三级以上士官),凭退伍安置办出具的证明办理;
(二)原户口在中心城区行政村的在校学生,院校毕业、肄业后其户口由学校迁回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办理;
(三)原户口在中心城区行政村的服刑、劳教人员(含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凭释放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办理;
(四)出生入户人员,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出生证明及父母户口簿办理;
(五)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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