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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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8〕10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8〕10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8〕10号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8日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实施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攻坚计划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中心城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住宅区域。

城市危房、城中村、旧住宅小区改建(扩建、翻建)工程纳入城镇棚户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中心城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以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生活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尊重民意、让利于民、货币安置、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安排、组织、协调、督导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设在市房管局,负责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项目申报、统计、督查、考核、协调等具体事务。

第六条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棚改责任主体。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益政办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益政办发〔2022〕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关于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31日关于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以及“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促进我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实行契税补贴。

在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可享受购房财政补贴:1.仅限于购买通过公开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开发新建的商品住房(不含商业门面、车位、车库、杂物间、安置房和二手房);2.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办理网签备案,并缴纳契税。

对于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购房人,由财政部门按其所缴纳契税的5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赫山区人民政府、资阳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二、加大住房公积金使用支持力度。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45万元。

提高纯公积金贷款比例,贷款额由不高于房价的70%,提高到不高于房价的80%。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面积限制,单元建筑面积由180平方米(含)以内提高到200平方米(含)以内。

调整家庭贷款次数认定,借款申请人家庭的贷款次数,以在益阳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并计算,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记录不计入借款申请人家庭贷款次数。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3•【字号】益政办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政办发〔2010〕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益发〔2010〕4号)和《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益发〔2010〕5号),设置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承办公房交易的职责划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与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拟订全市房地产业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业行业管理。

(二)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

负责房屋产权产籍、房地产市场管理;监督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监督房地产交易、房产测绘及其成果应用。

(三)承担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

建立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组织指导廉租住房、公租房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并对其使用或经营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棚户区改造。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06•【字号】益政办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政办发〔201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6日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益发〔2015〕2号)和《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益发〔2015〕3号),设立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既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也是全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服务职能。

(二)整合各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职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县(市)分支机构。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含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用耗材与医疗器械采购等,下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场内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依法依规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为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提供对接服务;组织平台内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在相关行政部门监督下,负责组织招标人(采购人等)或代理人在依法依规建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相关工作。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处理中心城区“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处理中心城区“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处理中心城区“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益政办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处理中心城区“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09〕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处理中心城区“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益阳市处理中心城区“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市中心城区“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2003年10月20日(即益办发〔2003〕22号文件印发日期)前建成,因未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完善以及其它原因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

2003年10月20日以后建成的房屋,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依法依规、简化程序的原则,充分考虑房屋建造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有关手续:(1)基本符合城市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日照通风间距虽不能满足规划要求,但四周邻居同意其建设的房屋;(2)对城市土地用途管制、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建设、高压走廊和消防通道等不构成明显影响;(3)土地、房屋权属清晰;(4)建筑质量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1)权属有纠纷;(2)房产有质量问题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3)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4)临时建筑或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5)其他依法不能登记的情形。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益政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益政发[2008]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阳单位: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市战略目标的政策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对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底以前颁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一、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整顿农村户口报告〉的通知》(益政办发〔1994〕5号)等85件规范性文件,因其主要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现予废止(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单位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有关企业和单位享受优惠待遇的通知》(益政发〔1994〕2号)等215件规范性文件,因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宣布失效(见附件2)。

三、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3-2010)的通知〉》(益政发〔2003〕16号)等257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且有效期未满,确认继续有效(见附件3)。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益政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发〔2011〕26号)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益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严厉打击非法房地产开发,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12月到2012年5月,在市中心城区开展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政府牵头、分级负责、部门配合、统一指挥”的方针,从控制源头着手,通过“四个一批”的整治措施,即拆除一批违法建筑,查处一批违法建设案件,追究一批违纪干部,惩处一批非法房地产开发商,规范村民建房行为,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建立起控违拆违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严厉查处市中心城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在建的违法建筑以及体量大、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已建成的违法建筑,非法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支持或包庇违法建设等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

三、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做细做实群众工作(12月2日-12月31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1•【字号】益政办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益政办发〔2018〕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1日益阳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促进建设工程领域政府服务效能的全面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工程是指由市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全部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环保、城管执法、安监、人防、房管、消防、气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分别参与部分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土建工程质量、建筑节能、工程档案、职责范围内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规划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用地复核工作;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关机构自主验收后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的审查和备案管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负责项目道路挖掘修复、市政管网接入、环卫设施配套以及临街门面广告位的验收工作;安监部门具体负责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工作;人防部门具体负责项目所属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房管部门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物业管理配套用房的验收工作;消防部门具体负责已经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的消防验收工作;气象部门具体负责已经本部门设计审核的项目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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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益政办发[2012]10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18
【实施日期】2012.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2〕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市房地产管理局《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配租、管理和监督等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行申请、公示、审核、轮候、配租和退出机制。

第四条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经鉴定为危房的,不列入家庭住房。

3、申请家庭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新近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毕业未满五年;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本人及其父母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我市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优先安排。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来益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合同,并已缴纳城镇社会保险;
2、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企业和园区为无房员工、外来务工人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和园区制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市直单位(含市城建投、市国资委)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分配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按有关规定确定配租对象。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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