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妇联系统办公室工作会议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妇厅字[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妇厅字[200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为了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面总结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经验,弘扬先进人物的优秀品格,表彰他们的突出业绩,激励大家共同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进一步形成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社会良好环境,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协调组制定了表彰制度。
2009年,在全国党群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中,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项目为保留项目。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协调组、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暨全国“双合格”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拟于2010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之际开展表彰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表彰名额及名额分配1、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1000个,先进个人1000名。
包括:维护妇女权益先进集体800个,先进个人800名。
其中,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维权协调机构维护妇女权益先进集体746名,先进个人746名。
维护儿童权益先进集体200个,先进个人200名。
其中,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庭教育及农村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先进集体170个,先进个人170名。
具体名额按照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9年)》人口总数进行分配,见附件1、附件2。
2、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标兵10名。
二、推荐范围1、地方维权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及所属部门、直属单位和个人。
2、地方家庭教育及农村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所属部门、直属单位及个人。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23年修改)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保障正文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3年10月26日通过)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自觉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胸怀“国之大者”,深化妇联改革和建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党开展妇女工作最可靠、最有力的助手作用,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妇女群众基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立足引领、服务、联系的职能定位,以团结引导各族各界妇女听党话、跟党走为政治责任,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工作主线,以联系和服务妇女为根本任务,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为基本职能。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全国妇联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全国妇联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妇字[2009]1号【发布部门】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日期】2009.01.20【实施日期】2009.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全国妇联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妇字〔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精神,围绕落实中国妇女十大提出的目标任务,全国妇联对2009年的工作作出了部署。
现将《全国妇联2009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妇联2009年1月20日全国妇联2009年工作要点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一年,是积极应对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变化、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一年,是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国妇女十大部分代表座谈时重要讲话以及中国妇女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成立60周年。
2009年妇联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精神,按照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保中央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要求,以及中国妇女十大提出的目标任务,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更加注重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强化职能,更加注重夯实基础、优化环境,大力推进妇女理论研究体系、妇女教育培训体系、妇女工作社会化体系、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支持体系建设,大力实施“妇女创业就业促进行动”、“妇女儿童权益维护行动”、“和谐家庭创建行动”、“妇女成才支持行动”,扎实做好组织妇女、引导妇女、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及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团结带领广大妇女共促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社会、共创美好生活,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的通知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07.11.15•【文号】妇厅通字[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11.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的通知(妇厅通字[2007]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全国妇联定于2007年12月13日至14日在北京召开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回顾2005年以来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情况,总结经验,交流信息,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任务。
二、参会范围各省区市妇联分管主席、组织部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负责同志;大会发言单位负责同志;全国妇联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三、会议时间12月13日下午至14日开会,会期一天半。
四、会议地点北京国谊宾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五、有关事项1、2007年12月12日下午至13日上午10:00前在国谊宾馆迎宾楼大厅报到。
2、请于2007年11月22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职务、民族、联系电话等)传真至全国妇联组织部组织处。
2、会议期间不安排随行人员住会。
六、联系方式联系人:全国妇联组织部组织处许薇蔡艳张茜联系电话:010-65103103 65103105 65103106传真:010-65103344国谊宾馆总机: 010-68316611全国妇联办公厅2007年11月15日。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妇联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妇联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妇字[2010]1号【发布部门】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日期】2010.01.03【实施日期】2010.0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妇联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妇字〔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国妇女十大提出的目标任务,全国妇联对2010年的工作作出部署。
现将《全国妇联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妇联2010年1月3日全国妇联2010年工作要点2010年是国家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是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胜利、为“十二五”规划启动实施奠定良好基础的关键一年,也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和落实2001-201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最后一年。
2010年妇联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国妇女十大提出的目标任务,以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根本,以使妇女儿童得实惠、普受惠、长受惠为目标,以引领妇女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贡献为着力点,以加强妇联组织自身建设为保障,加大力度宣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大力度推进实施“两法”、“两纲”,加大力度推动解决妇女儿童切身利益问题,深化“妇女创业就业促进行动”、“妇女儿童权益维护行动”、“和谐家庭创建行动”、“妇女成才支持行动”,不断提高组织妇女、引导妇女、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能力,团结带领广大妇女共促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社会、共创美好生活,为全面实现“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贡献力量。
妇联章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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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章程(最新版) 妇联职能与⽅针 1988年 9⽉第六次全国妇代会召开,规定了妇⼥联合会的基本社会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利益,促进男⼥平等。
⼯作⽅针是:团结教育⼴⼤妇⼥,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富强、民主、⽂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发挥积极作⽤,维护妇⼥的合法权益,推进妇⼥解放事业。
基本任务是: 1.团结、动员妇⼥投⾝改⾰,参与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
2.教育、引导⼴⼤妇⼥,增强⾃尊、⾃信、⾃⽴、⾃强精神,全⾯提⾼素质,促进妇⼥⼈才成长。
3.代表妇⼥参加社会协商对话,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童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维护妇⼥⼉童合法权益。
4.为妇⼥⼉童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社会各界为妇⼥⼉童办实事、办好事。
5.巩固和扩⼤各族各界妇⼥的⼤团结,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业。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为了保证妇⼥联合会在国家政治⽣活中的法律地位,保证妇⼥联合会在社会主义民主⽣活中发挥作⽤,参与⽴法,参与决策,保证妇⼥联合会在妇⼥⼉童⽅⾯的建议权和监督权,中华⼈民共和国在各级⼈民代表⼤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中都设有妇⼥联合会的代表。
各级⼈民代表⼤会设⽴妇⼥⼉童专门委员会或妇⼥⼉童专门⼯作⼩组,负责研究审议有关议案、法案和推动妇⼥⼉童⽅⾯的⽴法⼯作,并依法监督社会各⽅⾯执⾏有关保护妇⼥⼉童权益的法律。
组织制度 妇⼥联合会实⾏地⽅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按照国家的⾏政区划建⽴地⽅各级组织。
它的全国和地⽅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各级妇⼥代表⼤会选举产⽣。
机关和事业单位建⽴妇⼥委员会,⼚矿企业的基层⼯会⼥职⼯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会⼥职⼯委员会均是妇⼥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其他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和地⽅性的妇⼥团体,各⾏业妇⼥⾃愿组织的为社会、妇⼥服务的协会、联谊会、宗教团体和其他群众团体的妇⼥组织,⾃愿申请,经全国妇⼥联合会或当地妇⼥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妇⼥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先进妇联组织和优秀妇联干部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先进妇联组织和优秀妇联干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07.03.15•【文号】妇厅字[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先进妇联组织和优秀妇联干部的通知(妇厅字[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为进一步加强妇联系统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全国妇联决定在2007年7月与人事部联合表彰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同时,表彰一批为妇女工作和妇女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妇联组织和优秀妇联干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名额和范围表彰名额:此次评选表彰全国先进妇联组织200个,全国优秀妇联干部200名。
表彰名额分配原则:依据各省区市人口总量和妇联组织、妇联干部数量,并适当考虑民族地区等因素统筹兼顾而确定(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全国先进妇联组织评选范围是:各级妇联组织。
其中,省区市妇联和部门约占15%(省区市妇联单独评选,约占此次表彰名额总数的5%);地、县级妇联组织约占55%;基层妇联组织(乡镇、街道妇联和各级妇委会、妇工委)占30%。
全国优秀妇联干部评选范围是:从事妇女工作时间3年(含3年)以上的各级妇联干部。
其中,省区市妇联主席、副主席和部门干部约占15%(省区市妇联主席单独评选,约占此次表彰名额总数的5%);地、县级妇联干部约占55%;基层妇联干部(乡镇、街道妇联和各级妇委会、妇工委)占30%。
二、评选条件(一)先进妇联组织评选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党的中心,服务工作大局,认真履行职能,积极组织动员广大妇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妇联系统办公室工作会议的通知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妇联系统办公室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06.09.04•【文号】•【施行日期】2006.09.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妇联系统办公室工作会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计划单列市妇联: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强妇联系统办公室能力建设,推动办公室各项工作取得新成绩,经全国妇联书记处研究,定于2006年9月23日至29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全国妇联系统办公室工作会议。
会议将交流6年多来妇联系统办公室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结合妇联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办公室工作的新思路,进一步提高办公室工作水平。
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会范围1、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妇联分管办公室工作的主席或副主席1人;2、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妇联办公室主任1人;有单独建制调研室的,请1名负责同志参会。
二、报到时间及地点时间:9月23日全天地点:四川省成都西农驿站地址:成都洗面桥横街8号电话:028-*******三、其他事项1、请于9月11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全国妇联办公厅(报名表附后);2、为便于安排接站,请于9月15日前将抵达成都市的时间、航班(车次)报全国妇联办公厅;3、9月29日下午开始返程。
因正值国庆长假,请尽量在本地预订返程票;确需预订返程票的,请提前一周告知;4、会议不安排随行人员住会。
四、联系方式全国妇联办公厅联系人:曹海清传真:************电话:************手机:133****7216E-mail:*************.cn票务服务联系人:白小梅电话:************手机:133****3725附件:全国妇联系统办公室工作会议报名表全国妇联办公厅2006年9月4日附件全国妇联系统办公室工作会议报名表注:会议将安排参观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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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妇联系统办公室工
作会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全国妇女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6.09.04
【实施日期】2006.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妇联系统办公室工作会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计划单列市妇联: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强妇联系统办公室能力建设,推动办公室各项工作取得新成绩,经全国妇联书记处研究,定于2006年9月23日至29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全国妇联系统办公室工作会议。
会议将交流6年多来妇联系统办公室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结合妇联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办公室工作的新思路,进一步提高办公室工作水平。
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会范围
1、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妇联分管办公室工作的主席或副主席1人;
2、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妇联办公室主任1人;有单独建制调研室的,请1名负责同志
参会。
二、报到时间及地点
时间:9月23日全天
地点:四川省成都西农驿站
地址:成都洗面桥横街8号
电话:028-*******
三、其他事项
1、请于9月11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全国妇联办公厅(报名表附后);
2、为便于安排接站,请于9月15日前将抵达成都市的时间、航班(车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