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联系统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
妇联工作现状的调研与思考

对妇联工作进行分析和研究。
样本概述
问卷调查样本
从妇联的成员和相关人员中随机抽取样本进 行调查,确保样本的代表性和多样性。
实地访谈样本
选择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妇联进行访谈,以了解 不同情况和不同观点的意见。
资料收集样本
从官方网站、政策文件、工作报告和统计数 据中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 。
妇联工作现状的调 研与思考
contents
目录
• 调研背景和目的 • 调研方法和样本概述 • 妇联工作现状分析 • 妇联工作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 对妇联工作的建议和展望 • 结论与讨论
01
CATALOGUE
调研背景和目的
调研背景
全国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工作的群众组织,长期以 来在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妇联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机 遇。
创新与贡献
妇联通过开展各类创新性活动 ,为女性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 平台。
妇联在维护女性权益方面,积 极探索新的方法和策略,取得 了良好的效果。
妇联在家庭教育方面,创新性 地推出了系列家庭教育课程, 受到了广大家庭的欢迎。
研究不足与展望
针对妇联工作的研究还不够深入 ,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力度。
在一些领域,如女性心理健康方 面,妇联的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
部分群众对妇联的工作内容和成效不 够了解,需要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群 众知晓率。
资源有限
由于人力、物力等资源有限,妇联在 开展工作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 加强资源整合和利用。
04
CATALOGUE
妇联工作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发展趋势
参与度不断提高
妇联在促进女性参与社会、政治 、经济等各个领域方面取得了显 著成果,女性在决策层中的比例
全国妇联组织部关于《妇联系统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相关内容说明的通知

全国妇联组织部关于《妇联系统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相关内容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07.04.27•【文号】妇组字[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4.2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全国妇联组织部关于《妇联系统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相关内容说明的通知(妇组字[200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组织部:《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巾帼志愿者队伍建设调研的通知》(妇厅通字〔2007〕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妇联高度重视,对调研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周密部署。
为确保调研工作的质量,全国妇联对《通知》附件3《妇联系统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的部分统计指标和填表说明作了补充,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对有关统计指标的说明1、表中“妇联系统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包括地方妇联干部(含妇联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基层妇联干部(含乡镇街道妇联干部、村妇代会主任和社区妇联主席、机关事业单位妇委会或妇工委的负责人及其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妇联团体会员、妇联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民间组织、基层妇联工作活动阵地和接受基层妇联对妇女工作的业务指导的基层民间组织的负责人及其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2、第二类“行政机关”第11项“党政机关妇委会”,指在各级党政机关中建立的妇委会或妇工委。
3、第三类“事业单位”第1项中的“事业单位妇委会”,指在各级科教文卫事业单位中建立的妇委会或妇工委。
4、第四类“民间组织”,指妇联团体会员以及妇联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社会服务机构。
其中,“民办社会服务机构”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为妇女儿童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妇女就业服务中心等。
5、第五类“城乡社区妇女组织”中的“妇女学校”、“家长学校”和“妇女之家”,指城乡基层妇联组建的或与其他组织共享的开展妇女思想文化教育、家庭教育和文化建设的工作活动阵地。
妇联工作制度最新规定文件

妇联工作制度最新规定文件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妇联组织建设,完善妇联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推动妇女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架构妇联组织由全国妇女联合会、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和基层妇女联合会组成。
全国妇女联合会设有常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设有常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基层妇女联合会设有委员会。
第三条工作任务妇联组织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代表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为妇女提供法律、心理咨询和家庭教育等服务;(三)推动妇女事业发展,促进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家庭等领域取得全面发展;(四)加强妇联组织建设,培养选拔妇女干部,提高妇联工作水平。
第四条组织会议妇联组织的会议分为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全国妇联常务委员会会议、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会议、地方妇女代表大会、地方妇联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妇联执行委员会会议、基层妇联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选举和任免妇联组织的选举和任免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进行。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地方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基层妇联委员会由妇女代表选举产生。
第六条工作制度妇联组织的工作制度包括:(一)妇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决定妇联工作的重要事项;(二)妇联委员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工作安排和部署;(三)妇联组织应当定期向妇女代表报告工作,接受妇女代表的监督;(四)妇联组织应当加强与妇女的联系,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妇女的要求和愿望;(五)妇联组织应当加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工作保障妇联组织的工作保障包括:(一)妇联组织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人员应当得到保障;(二)妇联组织的经费应当得到保障,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三)妇联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乡镇妇联工作建议和意见【XX年县妇联工作意见】

乡镇妇联工作建议和意见【XX年县妇联工作意见】xx年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开创妇联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一年。
各级妇联组织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利用“十一五”规划实施的大好时机,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主动适应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在新的起点上谋划妇女工作,推动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同步发展。
xx年妇联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 __”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县委政府工作重点,统筹推动城乡妇女协调发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团结动员广大妇女为全面建设“小康XX、生态XX、法治XX、平安XX、诚信XX”,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统筹协调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贡献。
全县各级妇联组织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县委“十一五”规划为蓝图,按照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开展工作、深化“城市农村统筹、外输内转结合、创新就业并举,培训维权齐抓”的统筹城乡妇女协调发展思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是要带领全县妇女全面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要以增强农村妇女自我发展为重点,加强科技文化、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县妇联拟在今年9月份到乡镇举办农村妇女科技知识培训班,使更多的农村妇女掌握文化科学知识,自觉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流。
根据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要千方百计帮助农村妇女增加收入,引导她们积极参加现代农业建设,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安全农业。
引导妇女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推动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妇女劳动力转移与收入水平同步提高。
要经“富裕在农家、美德在农家、和谐在农家”为目标,积极探索农村妇女增收的新路子、新方法。
妇联工作制度规定内容

妇联工作制度规定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女工作,更好地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争取妇女解放而联合起来的中国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三条妇联的工作任务:(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教育、卫生、文化等方面的服务;(三)加强同国内外妇女组织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友谊,促进合作。
第四条妇联工作制度是规范妇联工作行为、保障妇联工作正常开展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妇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妇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七条妇联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妇联工作。
第八条妇联设立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妇联的日常工作。
妇联主席、副主席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可以兼职或专职。
第九条妇联设立各级地方组织,地方妇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地方妇女代表大会。
地方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条地方妇联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地方妇联工作。
第十一条地方妇联设立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地方妇联的日常工作。
地方妇联主席、副主席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可以兼职或专职。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妇联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教育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妇女的思想政治觉悟;(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教育、卫生、文化等方面的服务;(三)加强同国内外妇女组织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友谊,促进合作。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劳动人事部(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1986.05.30•【文号】[86]卫妇字第7号•【施行日期】198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1993年11月26日)废止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日)(86)卫妇字第7号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的规定,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加强女职工保健工作,我们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现发给你们,请参照试行,并将试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卫生部。
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说明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的精神,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有女职工的企业、事业、机关和团体。
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和托幼机构、保健人员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同劳动人事部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试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妇联章程(最新版)

妇联章程(最新版)妇联章程(最新版) 欢迎来到,下⾯是⼩编为⼤家搜集整理的妇联章程(最新版),欢迎⼤家阅读与借鉴,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妇联章程(最新版) 妇联职能与⽅针 1988年 9⽉第六次全国妇代会召开,规定了妇⼥联合会的基本社会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利益,促进男⼥平等。
⼯作⽅针是:团结教育⼴⼤妇⼥,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富强、民主、⽂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发挥积极作⽤,维护妇⼥的合法权益,推进妇⼥解放事业。
基本任务是: 1.团结、动员妇⼥投⾝改⾰,参与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
2.教育、引导⼴⼤妇⼥,增强⾃尊、⾃信、⾃⽴、⾃强精神,全⾯提⾼素质,促进妇⼥⼈才成长。
3.代表妇⼥参加社会协商对话,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童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维护妇⼥⼉童合法权益。
4.为妇⼥⼉童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社会各界为妇⼥⼉童办实事、办好事。
5.巩固和扩⼤各族各界妇⼥的⼤团结,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业。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为了保证妇⼥联合会在国家政治⽣活中的法律地位,保证妇⼥联合会在社会主义民主⽣活中发挥作⽤,参与⽴法,参与决策,保证妇⼥联合会在妇⼥⼉童⽅⾯的建议权和监督权,中华⼈民共和国在各级⼈民代表⼤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中都设有妇⼥联合会的代表。
各级⼈民代表⼤会设⽴妇⼥⼉童专门委员会或妇⼥⼉童专门⼯作⼩组,负责研究审议有关议案、法案和推动妇⼥⼉童⽅⾯的⽴法⼯作,并依法监督社会各⽅⾯执⾏有关保护妇⼥⼉童权益的法律。
组织制度 妇⼥联合会实⾏地⽅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按照国家的⾏政区划建⽴地⽅各级组织。
它的全国和地⽅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各级妇⼥代表⼤会选举产⽣。
机关和事业单位建⽴妇⼥委员会,⼚矿企业的基层⼯会⼥职⼯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会⼥职⼯委员会均是妇⼥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其他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和地⽅性的妇⼥团体,各⾏业妇⼥⾃愿组织的为社会、妇⼥服务的协会、联谊会、宗教团体和其他群众团体的妇⼥组织,⾃愿申请,经全国妇⼥联合会或当地妇⼥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妇⼥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先进妇联组织和优秀妇联干部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先进妇联组织和优秀妇联干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07.03.15•【文号】妇厅字[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先进妇联组织和优秀妇联干部的通知(妇厅字[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为进一步加强妇联系统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全国妇联决定在2007年7月与人事部联合表彰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同时,表彰一批为妇女工作和妇女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妇联组织和优秀妇联干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名额和范围表彰名额:此次评选表彰全国先进妇联组织200个,全国优秀妇联干部200名。
表彰名额分配原则:依据各省区市人口总量和妇联组织、妇联干部数量,并适当考虑民族地区等因素统筹兼顾而确定(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全国先进妇联组织评选范围是:各级妇联组织。
其中,省区市妇联和部门约占15%(省区市妇联单独评选,约占此次表彰名额总数的5%);地、县级妇联组织约占55%;基层妇联组织(乡镇、街道妇联和各级妇委会、妇工委)占30%。
全国优秀妇联干部评选范围是:从事妇女工作时间3年(含3年)以上的各级妇联干部。
其中,省区市妇联主席、副主席和部门干部约占15%(省区市妇联主席单独评选,约占此次表彰名额总数的5%);地、县级妇联干部约占55%;基层妇联干部(乡镇、街道妇联和各级妇委会、妇工委)占30%。
二、评选条件(一)先进妇联组织评选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党的中心,服务工作大局,认真履行职能,积极组织动员广大妇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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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联系统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妇字[2011]3号
【发布部门】全国妇女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1.01.27
【实施日期】2011.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联系统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
(妇字〔2011〕3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书记处对妇联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妇联组织建设成为党开展妇女工作的坚强阵地和广大妇女群众信赖和热爱的温暖之家,通过开展深入扎实的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提高做好新形势下妇女群众工作的能力,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妇女,现就进一步加强妇联系统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调查研究是做好妇女群众工作的基本功和基础性工作。
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以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做到问需于群众、问计于基层、问效于实践,是妇联组织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
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的迫切需要,是认真履行职能、提高决策能力、代表和维护好妇女权益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宗旨意识、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水平的必然要求。
各级妇联组织要把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放在建设“坚强阵地”和“温暖之家”的首要位置,促进调查研究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科学化,使之成为推动妇联工作创新发展的谋事之基、成功之道。
二、进一步明确调查研究工作的着力点。
妇联系统调查研究工作的着力点要放在四个方面:一是开展妇女需求调查。
探索建立“妇女需求调研月”制度,确保每年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到不同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