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常见问题
国有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

国有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国有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一、引言国有私募基金是近年来兴起的金融工具,为了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国有私募基金规模的扩大,一些问题也逐渐浮现。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层面,全面评估国有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案。
二、深度评估1. 透明度不足国有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
由于其背后的国有企业的非公开性质,投资者难以获得足够的信息来评估基金的风险和回报。
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对市场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构成了挑战。
2. 依赖关系复杂由于国有私募基金与国有企业关系密切,决策过程往往受到行政干预和政策导向影响。
这种依赖关系使得基金运作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影响了其独立性和市场化程度。
3. 利益冲突突出国有私募基金的管理者往往同时身兼国有企业高管职位,这种双重身份容易引发利益冲突。
他们需要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另他们也需要确保基金投资的回报。
这种利益冲突可能导致投资决策的不公平和失衡,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4. 缺乏市场竞争国有私募基金在资金来源上存在一定的优势,但缺乏市场竞争。
由于国有背景,它们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资源配置。
这使得一些国有私募基金不太愿意进行市场化竞争,导致资金配置的效率问题。
三、广度评估1. 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为了提高国有私募基金的透明度,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并增加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
对于国有企业背景的私募基金来说,信息的公开应更加透明,并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披露。
监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惩治信息不对称和滥用的行为。
2. 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国有私募基金应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政府也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国有私募基金的定位和职责,并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 促进市场竞争为了推动国有私募基金市场的竞争性发展,应引入更多的私人资本参与,减少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
如何看待私募基金亏损问题

如何看待私募基金亏损问题如何看待私募基金亏损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其亏损是常态,但私募基金亏损的原因千差万别,其中一些主要原因包括市场行情不佳、管理能力不足、投资策略失误等。
首先,市场行情不佳是一个常见的亏损原因,毕竟私募基金投资往往与宏观经济形势息息相关;其次,管理能力不足也是导致私募基金亏损的重要原因,高风险的投资决策需要资深的专业人士进行有效管理;此外,投资策略是每个私募基金的核心,若投资策略失误或执行不力,也将导致亏损。
私募基金亏损的启示私募基金的亏损并非终结,而是新起点。
亏损经历可以帮助私募基金公司老板更好地认清市场风险和投资策略的重要性。
首先,亏损能促使私募基金公司老板审视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投资策略,找出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其次,亏损也能提醒私募基金公司老板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及时调整投资组合,避免过度集中风险;此外,亏损还能促进私募基金公司老板的自我反思和学习,不断完善自身知识和技能,提高投资水平。
私募基金会亏钱吗市场规则更有利于股权基金,股权基金所投资的企业普遍存在一个保本保息的回购条款,或者是业绩对赌的协议,即使所投向的企业业绩下滑,股权基金也可以通过现金补偿或分得更多的股份来确保自身的利益不受到损失,股票基金基本上是盈亏自负,无人负责。
私募股票也可以进行补仓吗私募股票一般可以进行补仓,但具体是否可以补仓还要取决于投资合同和私募股票的约定。
一般而言,私募股票投资者在签署投资合同时会约定相关的投资条件和方式,其中可能包括是否允许补仓。
外汇与基金相比有什么区别外汇与基金是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区别。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区别:投资对象:外汇交易是投资不同国家货币对的汇率变动,而基金是投资于一揽子资产,可以是股票、债券、商品等等。
市场特点:外汇市场是全球最大、最活跃的金融市场,每日交易量巨大,24小时交易,具有高流动性和波动性。
基金市场相对较稳定,交易于特定交易所,在特定时间段内进行交易。
7个案例,详解私募基金投资、管理阶段的5个常见纠纷

私募基金完成募集设立后,基金财产便独立于投资者和管理人的个人财产,基金财产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于特定目标,私募基金进入管理阶段。
鉴于私募基金合同关系项下,投资者基于对管理人投资资质、能力、经验等方面的信任,通过与管理人订立私募基金合同,将投资财产委托给管理人管理、使用、处分,并且该财产独立于投资者及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管理人以私募基金的名义为了投资者的利益运作受托财产。
因此在管理阶段中,管理人一方面需要尽到“以基金利益及其投资人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其他人牟取利益”的忠实义务;另一方面还需要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尽到“谨慎投资、亲自管理、合规经营、信息披露”的勤勉义务。
前述管理阶段义务既有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1]亦可经由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特殊约定加以进一步明确。
实践中,私募基金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或出现亏损时,投资者往往会求索基金管理人乃至托管机构在管理阶段履职过程中的瑕疵,以此寻求管理人或托管机构对基金亏损进行“补救”。
鉴于上述,本文拟围绕实践案例,对私募基金在管理阶段的常见争议进行梳理。
Part 1未尽审慎投资义务对外投资是私募基金业务的核心阶段之一,基金合同应当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进行明确约定。
在私募基金发生投资亏损时,管理人未尽审慎投资义务将成为投资者寻求索赔的重要理由。
相关案例案例1:投资决策前未在尽职调查中尽到审慎义务构成违约,赔偿投资者的本金损失——北京二中院(2020)京02民终5208号案主要情节:涉案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是银行向ATM运营服务机构支付的技术管理费。
经法院查明,管理人未通过有效手段核实ATM机的实际投放数量,导致其在基金宣传材料中估算的技术管理费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
裁判结果:管理人在尽职调查中没有尽到审慎义务构成违约,并对投资者的真实投资意愿产生重大影响,故应当赔偿投资者的本金损失。
结论及建议从既有案例来看,投资者以管理人或托管机构未尽审慎投资义务为由寻求索赔时,司法实践的处理思路存在两个基本特点:① 司法实践对于管理人是否尽到审慎投资义务主要是过程性评价。
【热荐】私募基金怎样参与定增-会遇到哪些常见问题

【热荐】私募基金怎样参与定增, 会遇到哪些常见问题说到私募基金相信大家并不陌生,特别是准备成立公司的朋友。
但是当企业做到一定程度之后便会开始考虑企业上市问题。
这时候就需要对私募基金怎样参与定增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可以说现在很多的投资者对私募基金怎样参与定增仍有很多的问题,那么在私募基金参与定增时会遇到哪些常见的问题呢?1.全是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能投资定增吗?为了认购本次定增而设立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企业,一般会被认定为“持股平台”,也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登记,不能参与新三板定增。
2.投资定增的有限合伙开户的要求?有限合伙开设三板账户需要实缴验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虽然有些有限合伙不能参与定增,但只要验资开户后是可以参与新三板企业的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交易的。
3.员工股权激励参与定增的方式?核心员工的认定是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核准,券商和律所进行合规性监督。
一种是核心员工以个人名义参与定增,但一次定增参与人上限35个,如果人数多的话要做几次,也有可能股东数超过200人。
另一种是核心员工通过有限合伙或资管计划方式参与定增,那该有限合伙或资管计划除了核准核心员工外,还要进行备案并充分披露信息。
4.什么样的私募基金可以参与定增?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解答》,“在申请挂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登记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已完成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备案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做GP的投资公司)用自身资金可以直接认购定增份额;或管理人已登记基金未备案,可以用基金认购定增;管理人已登记基金已备案可以直接认购。
上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在审查期间未完成登记和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出具完成登记或备案的承诺函,并明确具体(拟)登记或备案申请的日期。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作者:李英明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26期本文以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为研究对象,对我国基金的发展历史、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的发展历史以及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优势进行介绍与分析,指出当前我国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展望,进而提出促进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发展的建议。
一、国内基金的发展历史我国基金发展能够追溯的历史不长,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1991年“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的成立为标志的探索阶段,截至1997年10月全国投资基金共有72只,该阶段的发展特点是规模小、收益不稳定、规范性不足等。
第二个阶段是1997年10月至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我国证券基金业务的发展开始迈向规范化。
2001年“华安创新”的诞生意味着我国开放式基金正式出现,其发展渐渐超过了封闭式基金。
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种类日益增加、制度逐步完善,总体发展向好,为投资者的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的发展历史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是能够进行跨类别投资的基金配置形式,与传统FOF相比,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能够投资的资产范围、资产类别更加广泛。
2014年1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我国私募基金正式启动登记备案工作。
虽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出现的时间短,但是发展迅速,据中基协披露的数据,截至2022年1月底存续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46万家,其中最多的是1.5万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余还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9100家,其他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514家以及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9家。
目前,许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正在转型,希望成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管理者,这对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发展来说是积极消息。
私募资產配置基金的投资范围横跨一、二级市场,涵盖了公募、私募基金,虽然运作起来难度更高、对专业人才的要求也更高,但是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存在对于丰富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及产品种类的意义都比较大,且许多有一定规模的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财富公司都有意申请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的牌照,希望借助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业务来提升自身在资产配置领域的地位和竞争力。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存在的问题1.投资周期过长,回报难以预期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周期一般较长,一般在5年以上甚至达到10年左右,而这个期间内的回报很难准确预估,同时投资回报的实现也极为缓慢,对投资方来说难以保证资金的流动性。
2.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难以评估风险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时往往涉及到众多的复杂手段和涉及到各种异质性的投资对象,导致投资者往往难以全面地了解投资对象和整个基金的投资风险,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3.外部监管不足,存在多种灰色地带私募股权基金的创新和自由度较高,基金行业在监管上比较鸿沟且存在多种灰色地带,同时,其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不完善,例如虚构凭证,违规操纵市场,在内部减持上进行不当的价格质量控制等问题。
4.业绩管理困难,表现数据难以客观评估私募股权基金在业绩管理方面比较困难,其依赖与退出投资项目决定其最终业绩,而一般的私募股权基金依赖的方式、退出时间、退出价格会有很大的异质性,这些都会对业绩的表现产生很大的影响。
同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上也很难建立一个统一、标准化的业绩表现标准,让业绩数据难以客观评估。
5.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并不完全合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不少对象并不完全合规,诸如金融衍生品、高风险融资等投资产品在其中较为普遍,很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的措施1.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政府机构应该加强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依法监管,特别是加大对退出管理的监管审查力度,打击违法退出和欺诈行为,提高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水平。
2.提升机构管理能力完善各类组织架构设置,加强团队风险防范能力;建立规范的权力制约机制和内控体系,使之成为避开各种风险和合规要求的主动防御系统。
3.整合投资资源,拓展投资渠道建立合格机构投资人制度,增加投资人对项目的约束力,整合机构、技术、资产三种资源优势。
通过拓宽多元化投资渠道开展投资活动,以获取超额回报。
4.完善合规及基金的业务合规与风险控制机制私募股权基金加强合规培训与指导,提高业务合规和风险控制水平。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及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及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
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及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
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及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私募基金基础知识题库100道及答案

私募基金基础知识题库100道及答案一、私募基金概述1. 私募基金是指面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
A. 特定B. 不特定C. 个人D. 机构答案:A2. 私募基金的特点不包括()。
A. 公开募集B. 投资灵活C. 风险较高D. 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答案:A(私募基金是私下募集)3.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
A. 公司制B. 合伙制C. 契约制D. 以上都是答案:D4.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A. 股票B. 债券C. 期货D. 以上都是答案:D5.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登记。
A.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B. 中国证监会C. 证券交易所D.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答案:A二、私募基金的分类6. 按照投资对象分类,私募基金可以分为()。
A.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B.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C. 创业投资基金D. 以上都是答案:D7.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
A. 上市公司股票B. 债券C. 期货D. 以上都是答案:D8.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
A. 未上市企业股权B.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C. 并购重组D. 以上都是答案:D9. 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
A. 初创企业B. 高新技术企业C. 成长型企业D. 以上都是答案:D10. 对冲基金属于()。
A.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B.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C. 创业投资基金D. 以上都不是答案:A三、私募基金的募集11. 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
A. 合格投资者B. 不特定投资者C. 个人投资者D. 机构投资者答案:A12. 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包括()。
A. 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B.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C.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D. 以上都是答案:D13. 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是()。
A. 公开募集B. 私下募集C. 网络募集D. 电话募集答案:B14.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资金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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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
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
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有何要求?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
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
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
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
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
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
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5、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答: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私募基金备案1、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有哪些?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办理通过后,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备案。
2、怎么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标准?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有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有哪些?答: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
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4、无托管的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有哪些?答: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若私募基金没有托管,请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产品无托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
5、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需要穿透吗?答: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
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6、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7、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从业资格没有满足《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可以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吗?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逾期未取得资格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法律意见书1、同时进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的,能否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答: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是否要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若依据机构整改后的情况发表意见,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应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需要变更的事项通过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或年度变更申请完成。
法律意见书应对公司整改并完成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应与协会公示信息保持一致。
若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结果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不一致原因并详尽说明情况。
3、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且对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给予详细解释?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首只基金备案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申请机构未遵循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
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逐步改善,并趋于正常化。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5月13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中,对申请通过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其申请人和推荐人还应符合哪些条件?其推荐人有哪些需回避的情况?答:根据前两批资格认定委员会表决情况,为使资格认定工作起到正面引导的作用,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及其推荐人,应具备一定行业地位或社会影响,且申请人应为行业资深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