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新编
新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大全

新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大全一、概述企业安全生产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和保障,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
二、责任主体1.企业领导班子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领导者,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策略、决策和管理监督。
2.生产部门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者,负责制定生产安全计划、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并对自己的部门内部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3.安全和环保部门负责人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以及负责各级安全和环保专项行动的管理与协调。
4.全体员工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者,承担各自岗位职责,遵守企业安全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制止。
三、安全保障体系1.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规范》(GB/T 28001)等标准,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2.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员工的安全防护能力。
3.安全生产信息化体系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集成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实现信息化、无纸化和系统化的安全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性、实时性和准确性。
4.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安全生产策略和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监测、评估、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安全生产主要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标准和责任流程,及时纠正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规范安全机构职责和工作流程。
3.安全生产投入制度保证安全生产经费及时到位,按照安全生产要求配置设施设备,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设施,加强安全生产防护和管理设备的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责任第二条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分工和权限。
第四条生产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员工了解并遵守规定。
第五条生产单位应当针对安全生产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组织定期的安全演练,提升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员工的责任第八条员工是安全生产的执行者,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指示。
第九条员工应当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条员工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员工发现生产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确保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本地区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生产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罚款、暂停或撤销许可、扣押违法设备等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后果不严重,但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后果不严重,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集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集团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各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安全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各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集团各级企业应当依法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集团对所属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度齐全和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控制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事故及人身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及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七条集团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到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及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八条集团各级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集团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2、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实施;4、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5、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最新版)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最新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最新版)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安全生产内容,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需针对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及现场环境制定,包括但不限于:脚手架、电气、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排水等安全措施。
3.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4.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批通过后,由项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间等内容。
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结合工程实际,针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审批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执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5. 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6. 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 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每位施工人员了解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2. 技术交底应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特殊作业环节、潜在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
3. 技术交底记录应由施工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4. 技术交底应定期进行,以适应施工进度和现场环境变化。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1. 架体和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2. 验收内容包括架体、设备的稳定性、安全性、功能性及与施工方案的符合性。
3. 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并出具验收报告。
4. 验收不合格的架体和设备,应立即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23修正版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事故灾害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综合防控的方针,加强事前预防,完善事中应急控制,强化事后救援,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综合能力。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履职、综合治理、全过程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防控,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格局。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五条安全生产目标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目标是建立以安全第一为核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社会全体成员中形成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实现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协调统一,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和现代化,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逐步达到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从而保护劳动者、公众、环境的安全与利益。
第八条社会组织安全生产目标是增强社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和支持,发挥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安全生产目标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协调,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相统一。
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十条国家建立安全监管和监察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监察,维护公众安全利益。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履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
第十二条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履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职责。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应当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2024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科学管理的原则,依法规范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提升职工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的范围包括工商企业、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机构等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国家对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统一的法律制度和标准体系,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体系、政策制度体系、组织体系、责任体系、技术体系、监督体系等。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政策制度,推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组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负总责,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安全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追究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技术条件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障安全生产工艺的安全性。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最新)

2023年度: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国家的根本性质和重要政治任务,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 加强对企业和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 依法加强安全监管, 推动全社会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向好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技术改造, 提高安全生产设备和技术水平, 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
第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三)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四)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和专项治理活动, 发现和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五)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协调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六)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并配合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第八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 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标准。
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制定:(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科学、合理、可行, 符合技术进步的要求;(三)便于推广和实施, 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体系, 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职责;(二)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六)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对以下领域的安全管理:(一)危险化学品;(二)特种设备;(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四)高处作业;(五)有限空间作业;(六)用电安全;(七)交通安全;(八)职业健康。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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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新编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及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
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缺陷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
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
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
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的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
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
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
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
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梯第三十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
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
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确实需要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
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做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第四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二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着。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