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如何执行查封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九、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二十、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并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做轮侯查封登记,同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十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按照规定无土地出让金退还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函告人民法院。
如果登记名义人明确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不得对该土地、房屋采取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或者执行法院认为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存在虚假情况时,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后,人民法院方可采取查封措施。
五、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时,土地、房屋的权属应当以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在执行或者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被执行人购买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其已经向出卖人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剩余价款或出卖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查封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2019年土地使用证冻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9 年土地使用证冻结的法律依照是什么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履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举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联合人民法院民事履行工作的实践经验,拟订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履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余财富权,应看作出裁定,并送到被履行人和申请履行人。
采纳查封、扣押、冻结举措需要有关单位或许个人辅助的,人民法院应该制作辅助履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到辅助履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辅助履行通知书送到时发生法律效劳。
第二条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扣押、冻结被履行人据有的动产、登记在被履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余财富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照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余有关凭据确立权属。
对于第三人据有的动产或许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余财富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富属于被履行人的,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履行依照的法律文书奏效后至申请履行前,债权人能够向有履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富。
人民法院能够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该立刻履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纳财富保全举措的,进入履行程序后,自动转为履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举措,并合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于查封、扣押、冻结限期的规定。
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国家依法推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全部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入侵。
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据。
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全部土地和国家全部土地,因此土地使用证也包含农民集体全部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致规定。
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目、地点、土地更改等,一定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询、冻结、划拨及扣留、提取区分及适用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询、冻结、划拨及扣留、提取区分及适用[关键词]查询;冻结;划拨在司法实践中,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最普遍的司法手段和措施。
本文将从这两种执行方式的法律依据、概念和适用对象、法律手续、妨碍责任、执行范围等方面入手探讨如何区分。
一、法律依据出处相同这两种执行方式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九种通常方法和手段之一,均出自《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了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二、概念和适用对象不同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针对的是被执行人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
很重要!高院:划拨土地也可以强制执行(详细条件+11个典型案例)

很重要!高院:划拨土地也可以强制执行(详细条件+11个典型案例)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来源(侵权必究);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例】执行法院可依法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应在拍卖过程中函商当地政府、充分披露信息作者:李舒,唐青林,杨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中央纠正重大财产冤案新政:《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最高法院:对民企要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全文【法〔2016〕334号】)▪ 最高法院判例:当事人对超标的查封提异议后,法院应如何处理?(全文)▪ 最高法院: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与强制执行有关的356部司法解释、法律法规、最新批复答复司法政策文件汇编,关注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回复“执行汇编”即可获取。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
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
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阅读提示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需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那么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可强制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是应当在执行过程中与当地政府沟通协商具体处置事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可依法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应在拍卖过程中函商当地政府、充分披露信息裁判要旨执行法院可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在拍卖过程中依法妥善处理函商当地政府、充分披露信息等执行工作具体事宜。
查封土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因债务纠纷、合同违约等原因,可能涉及到对土地的查封。
本文将对查封土地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结合实务案例进行解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查封土地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被征用、征收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将土地交还给国家。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错误,或者认为该财产不属于应当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三、查封土地的实务解析1. 查封土地的申请条件(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3)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有效措施。
2. 查封土地的程序(1)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3)执行法院制作查封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当事人;(4)执行法院在查封的土地上设立查封标志,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查封;(5)执行法院对查封的财产进行管理、保管,确保财产安全。
3. 查封土地的解除条件(1)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依法拍卖、变卖,所得款项足以清偿债务;(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依法转让、赠与、继承等原因,不再属于被执行人;(4)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灭失。
执行的法律规定查封(3篇)

第1篇一、引言查封,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执行措施,对于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查封的法律依据、查封的范围、查封的程序、查封的期限以及查封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执行的法律规定查封进行详细阐述。
二、查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
”三、查封的范围1.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的范围主要包括被执行人的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包括金钱、有价证券、船舶、车辆、飞机、设备等;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等。
2.被执行人的收益查封被执行人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利息、股息等。
3.被执行人的权利查封被执行人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四、查封的程序1.申请查封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查封申请书;(2)生效法律文书;(3)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单;(4)其他有关证据。
2.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查封申请书后,应当依法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查封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查封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3)查封财产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3.查封裁定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查封裁定。
查封裁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查封的财产;(2)查封的期限;(3)查封的方式;(4)查封的地点。
4.查封执行人民法院将查封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后,应当立即执行。
查封执行包括以下步骤:(1)制作查封公告;(2)张贴查封公告;(3)采取查封措施;(4)保管查封财产。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e9a3507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971f95b.png)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