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市区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车辆停放管理范围:(一)停车场(库)停放管理。
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1.社会停车场(库);2.单位专用停车场(库);3.大型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4.旅馆、招待所内的停车场(库)。
(二)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
(三)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四)公共广场及空地的车辆停放管理。
第四条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车辆停放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市、区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人维护市区车辆停放秩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新购置机动车辆,事前应配备或落实相应的停车场所,不予落实的,公安车辆管理机构不予核发车辆牌证。
第二章停车场(库)和临地停车处的管理第七条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统一规划。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必须用作停车,不得移作他用。
已经移作他用的,应限期恢复停车场(库)功能。
第八条市区各类社会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配建停车场(库),其范围不准任意缩小和扩大,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九条各专业运输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库)、大型建筑公配建停车场(库)和单位自备停车场(库),可以对外开放,接纳社会车辆停放。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库)需对外营业的,必须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一条在市区对交通安全畅通和周围环境影响较大的路面、公共广场或公共空地,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公共临时停车处,停放社会机动车辆。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划定临时停车处。
杭州违章停车如何处理

杭州违章停车如何处理杭州违章停车如何处理?杭州违法停车⼀旦被查获,将被处以罚款20-200元的处罚,但是不扣分,如果违停地点严重影响道路通⾏,违停车还将被清拖。
今天店铺⼩编就杭州违章停车如何处理及缴费给⼤家做个详细介绍。
⼀、杭州违章停车怎么处理在杭州违章停车被开罚单后可以到当地交通部门或者是带点的银⾏缴纳便可;如果是外地车辆,不能及时在杭州缴纳的可以回到牌照所在地缴纳。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杭州违法停车⼀旦被查获,将被处以罚款20-200元的处罚,如果违停地点严重影响道路通⾏,违停车还将被清拖。
⼆、杭州违章停车罚多少(1)杭州⾮现场违章停车处罚如果驾驶⼈不在场,除了进⾏罚款贴罚单之外,如果停放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通⾏了,交警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2)杭州违章停车处理查询到机动车辆被道路交通监控系统记录有违法情形,请该机动车辆注册登记⼈确认并通知驾驶⼈尽快到杭州市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会每天加收3%的滞纳⾦,杭州交警车管所将停办车辆的年审、换证等等⼀切业务,所有后果由车主承担。
在杭州市内⼀旦被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应该及时的去处理,按照通知单上说的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去交罚款,交了罚款就没事了。
应该要3个⼯作⽇后(如果还没有上传到电脑,那就⽩跑了)到交警违章处理中⼼拉罚单。
带:车辆⾏驶证、驾驶证。
三、杭州违章如何缴费(1)缴费渠道1.⽹上缴费:违法处理互联⽹缴款平台说明:全国驾驶⼈在杭州地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违法,都可以通过这个系统使⽤银联卡来进⾏缴纳罚款。
⽹上处理只需⼏分钟就可以处理完毕,建议选择⽹上处理。
2.现场缴费(耗时较长)3.银⾏缴费(耗时⽐较短)(2)⽹上缴费1.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进⾏⽤户注册;2.登录后点击⽤户中⼼;3.选择我的⽀付;4.选择按缴款单号查询,在16位的处罚决定书号前加上000407,忽略缴款单认证码;(杭州市城管⼈⾏道违章停车缴款也可以在此操作,但缴款单号前⾯换成000408)5.在按提⽰完成缴款后,请点击返回商户,打印电⼦罚没票据。
杭州市禁摩政策面临的法律风险及摩托车管理政策的建议

杭州市禁摩政策面临的法律风险及摩托车管理政策的建议发表时间:2019-05-22T16:30:24.66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5期作者:周一[导读] 摘要:本文摘录了国家法律、浙江省、杭州市法规对摩托车通行的规定,分析其中的差别及存在的问题,对禁摩的理由进行归纳与分析,结合摩托车在大中城市中回归的现象,提出了当代摩托车发展的新形势和相应的管理对策。
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杭州 310000摘要:本文摘录了国家法律、浙江省、杭州市法规对摩托车通行的规定,分析其中的差别及存在的问题,对禁摩的理由进行归纳与分析,结合摩托车在大中城市中回归的现象,提出了当代摩托车发展的新形势和相应的管理对策。
关键词:禁摩;摩托车;上位法;物权法;道路交通安全;总量控制;管理在杭州或其他国内大中型城市中提起摩托车,大部分人都觉得比较陌生,问及摩托车能否在城市道路甚至高速公路上行驶,答案更是莫衷一是。
不可否认的是,近两年,在包括杭州在内的国内大中型城市,曾经销声匿迹的摩托车正在以新的面貌回归,它们大多是国外进口品牌或国内知名品牌的大排量摩托车,拥有靓丽的外观,优秀的品质。
本文摘录了国家法律、浙江省、杭州市法规对摩托车通行的规定并进行分析,让读者对上述问题有一个系统的认识。
并对大中城市里摩托车的管理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大家共同为新形势下的城市摩托车管理问题献计献策。
一、现行规定1.城市道路杭州市主城区从二十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实施禁止(限制)摩托车通行的措施。
现行的有效法规是2017年8月10日公布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其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杭州市政府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于2017年8月9日发布《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道路各类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禁止通行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也就是说《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授权杭州市政府可对“其他车辆”做出规定,而杭州市政府将各类摩托车作为“其他车辆”禁止其在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道路通行。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轻微交通违法实施“法、理、情”相统一柔性执法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轻微交通违法实施“法、理、情”相统一柔性执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布日期】2024.07.20•【字号】杭公交〔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轻微交通违法实施“法、理、情”相统一柔性执法的指导意见杭公交〔2024〕35号各处级单位,各区、县(市)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为进一步改进全市轻微交通违法执法管理工作,鼓励、倡导交通参与者依法依规文明参与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对象当事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柔性执法:(一)对交通违法事实无异议,及时停止、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二)具备所驾车型相应驾驶资质,且驾驶的车辆具有合法上道路行驶的资格;(三)无未处理违法记录或未交款记录的;(四)没有造成事故、交通拥堵等危害性后果。
二、适用规则(一)因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或因见义勇为、急病就医等紧急情形驾驶车辆违反通行规定的,可不予处罚。
(二)非浙A号牌载货汽车首次违反杭州市(不含绕城高速及城市快速路)机动车限行规定的,经执法人员现场指出违法行为教育纠正后,立即就近驶离限行区的,可不予处罚。
(三)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连续6个月以上在杭州市范围内无违法记录的,发生以下违法行为之一被查获的,该次违法通过短信提醒或民警现场教育纠正,可不予处罚。
1.在非违停严管道路(路段)不按规定停车的;2.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3.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
(四)机动车连续6个月以上在浙江省内无违法记录,对本次查获的罚款200元以下且不记分的违法行为,可予教育、警告,不作罚款处罚。
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市区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车辆停放管理范围:(一)停车场(库)停放管理。
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1.社会停车场(库);2.单位专用停车场(库);3.大型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4.旅馆、招待所内的停车场(库)。
(二)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
(三)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四)公共广场及空地的车辆停放管理。
第四条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车辆停放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市、区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人维护市区车辆停放秩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新购置机动车辆,事前应配备或落实相应的停车场所,不予落实的,公安车辆管理机构不予核发车辆牌证。
第二章停车场(库)和临地停车处的管理第七条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统一规划。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必须用作停车,不得移作他用。
已经移作他用的,应限期恢复停车场(库)功能。
第八条市区各类社会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配建停车场(库),其范围不准任意缩小和扩大,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九条各专业运输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库)、大型建筑公配建停车场(库)和单位自备停车场(库),可以对外开放,接纳社会车辆停放。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库)需对外营业的,必须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一条在市区对交通安全畅通和周围环境影响较大的路面、公共广场或公共空地,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公共临时停车处,停放社会机动车辆。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划定临时停车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4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4修正)【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8【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和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交通安全经费投入。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教育的内容,经常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切实落实学生在学习期间出行、锻炼时的交通安全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
关于道路交通管制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道路交通管制的法律法规汇总一、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二、省、直辖市层面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4.10.22 ;实施日期:2005.01.01 )第三十八条规定:“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第三十九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进行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前向社会公告。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5.01.20 ;实施日期:2005.03.01 )第十六条规定:“遇有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确定临时停车区、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等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5.07.30 ;实施日期:2005.10.01)无规定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5.10.21 ;实施日期:2006.01.01)无规定6.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发布日无规定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6.03.29 ;实施日期:2006.06.01)无规定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6.05.31;实施日期:2006.09.01)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杭州快速路限行处罚规定 杭州道路 限速新政

杭州快速路限行处罚规定杭州道路限速新政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杭州快速路限行处罚规定,以及杭州道路限速新政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杭州限行怎么处罚杭州限行怎么处罚杭州限行处罚规定:1、工作日(周一到周五)的早高峰7时至9时,晚高峰下午16时30分至18时30分时段;2、浙A牌照,限行尾号:星期一为1和9、星期二为2和8、星期三为3和7、星期四为4和6、星期五为5和0;3、非浙A牌照,工作日(周一到周五)的早高峰7时至9时,晚高峰下午16时30分至18时30分时段,全部限行;4、如果限行时间开始时,你已经在限行区域内了,将罚款一百,不会扣分,如果限行开始后从限行区域外进入限行区域内,罚款一百扣三分。
杭州限行处罚规定:1、工作日(周一到周五)的早高峰7时至9时,晚高峰下午16时30分至18时30分时段;2、浙A牌照,限行尾号:星期一为1和9、星期二为2和8、星期三为3和7、星期四为4和6、星期五为5和0;3、非浙A牌照,工作日(周一到周五)的早高峰7时至9时,晚高峰下午16时30分至18时30分时段,全部限行;4、如果限行时间开始时,你已经在限行区域内了,将罚款一百,不会扣分,如果限行开始后从限行区域外进入限行区域内,罚款一百扣三分。
杭州上塘高架限行怎么处罚杭州上塘高架限行怎么处罚杭州上塘高架限行的处罚种类较多,具体种类及处罚标准请参考《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具体如下:1. 对违反限行规定开车者,处以罚款1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 对违反限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没收机动车牌照,处以罚款500元;3. 对组织、驾驶违反限行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罚款1000元;4. 对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被查封后不及时取回,处以罚款1000元;5. 对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被查封后不及时取回,或者在查封期间被拆除及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行驶的,处以罚款2000元。
杭州限行快速路有哪些杭州限行快速路有哪些1、高架路、快速路具体有留石高架路、东湖快速路、九堡大桥、通城高架路、时代高架、中河高架路、上塘高架路、秋石高架路、西兴大桥、复兴大桥、钱塘快速路、德胜快速路、文一路隧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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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08年1月1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财政应当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交通、环保、城管、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同级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车辆保有量情况,可以对机动车实行道路交通流量控制。
第九条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对实施环境保护标志管理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
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本市登记的机动车从事道路营运,或者招用持有非本市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应当自使用、招用之日起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销售非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将非机动车销售情况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上道路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悬挂车辆号牌。
上道路行驶时,其驾驶人应当携带行驶证并保持车辆号牌端正、清晰、完整。
车辆号牌或行驶证遗失、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四)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登记的车辆或者机具不得上道路行驶,法律、法规规定不需登记的除外。
第十四条禁止在车辆上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装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并加强对慢行交通系统的研究,保障公众出行安全、畅通、方便。
第十六条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的管线、照明设施或者种植的植物出现损坏、照明不足、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交通、建设、城管、电力、绿化、通讯等部门及道路经营养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
横跨道路设置管线、公益性宣传牌(栏)、横幅等设施,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通行。
第十七条道路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清扫、绿化等作业时,应当按照道路作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防护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穿着醒目的安全防护服装,使用喷涂或粘贴有反光材料的车辆。
道路作业单位在高架道路、隧道进行作业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作业方案进行作业。
依附于道路设置的市政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施工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并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维护高速公路上的设施完好,保持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发布交通安全预警信息,清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的车辆和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障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区道路交通安全和观光游览的需要,可以在旅游区内设置观光游览线路,供观光游览车辆行驶。
第二十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库)。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通行条件和满足车辆停放需求,提高停车场(库)利用效率。
停车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予以撤除:(一)停车泊位已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库)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第二十二条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其配套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市的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和滨江区道路禁止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需要对前款规定的车辆作出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区、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车辆、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车辆遇交通信号灯黄灯亮时,未过停止线的不准通行,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直行或者左转弯的车辆应当根据提示信号依次进入待行区停车等候。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转借或者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二)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三)载货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防止货物脱落、泄漏、遗撒;(四)非牵引车不得牵引货运用途的拖斗;(五)全挂拖斗车、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故障机动车;(六)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在夜间行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夜间路灯照明良好时行驶,不得开启远光灯。
机动车临时停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右转向灯。
第二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在不妨碍公共汽车进出站和停靠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共汽车车站站牌前沿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停车候客。
校车、接送员工的单位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停车上下客。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在进出站点时,应当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
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应当在最右侧车道单排依次等候进站。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以外从事城乡间客运的车辆进出中心城区,应当按照交通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上下客。
交通部门确定行驶路线和停车地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发生故障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导流线或者就近驶离高架道路;无法正常行驶的,除按照规定使用警示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外,还应当迅速报警,请求救援车、清障车对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车上人员不得在行驶车道内活动或逗留。
第三十一条旅游区观光游览车辆应当在设置的观光游览线路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行驶,并注意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
鼓励游客换乘城市公共客运车辆、观光游览车辆进入旅游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车辆换乘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开启照明灯光;(二)进入环形路口时,应当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并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三)不得驾驶非机动车从事营运;(四)不得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时速。
第五章交通事故预防第三十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组织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环境污染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交通、环保、卫生、城管等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
遇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反馈信息。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遵守下列规定:(一)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机动车的日常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二)聘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查验其驾驶资质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情况;(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配备交通安全人员,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交通安全条件。
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刁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对人。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但本章所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