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衢政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衢政发〔2008〕27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二日衢州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衢州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140平方公里范围。
第三条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实行统一领导、分责任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市区市容环卫的行业管理和日常监管。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市区市容环卫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
柯城区、衢江区,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衢化(以下简称各区)及市工商局、交通局、水利局、旅游局、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及分工,协同做好市区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卫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卫事业建设和管理需要的经费,使市容环卫事业与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衢政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衢政发〔20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现将《衢州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8—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16日衢州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8—2025年)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18号)的要求,深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争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以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目标,充分发挥区域生态环境和经济特色优势,推动市委“1433”发展战略体系重重落地,使全市经济结构更为合理,物质和资源得到高效循环利用,生态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生态空间安全格局不断优化,生态环境优良,人和自然的关系更为和谐;现代生态文化得以弘扬,建成具有衢州特色的生态文化体系;城乡统筹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将衢州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的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标杆。
(一)近期目标(2018—2021年)。
空间发展布局总体合理,生态保护格局基本确立,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经济发展迈入良性循环提升轨道,环境质量进一步稳固提升,环保基础设施基本建立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确立,生态文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意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大幅提升。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建设考核指标全部达标,基本完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9.01•【字号】衢政办发〔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05〕88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级公园,广场绿地,河道宽度大于10米的滨水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城市防护绿地,对城市景观、生态有较大影响的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需控制区域的绿线,以及其它属市建设局直接管辖范围的城市绿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委托市建设局园林管理处负责;其它城市绿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属各区建设部门管辖范围的委托各区建设局负责,市开发区范围的委托市建设局城东分局负责。
衢州城市规划

《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内容简介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情况近年来,我市经济发展势头良好,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和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发展也出现了新的契机,如行政区划调整,原衢县撤县建区,拓展了中心城市的发展空间;浙赣铁路的电气化改造使铁路南移成为现实,这将打破铁路分割城市南北两区的屏障,使老城新区连为一体;市域“井”字形高速公路框架的规划构筑,区域交通条件进一步改善;衢州市政府确立了“工业立市、借力发展”的发展战略等。
这些因素对城市用地布局、城市结构形态产生重大影响,因此,1996年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需求。
2002年5月,市政府组织进行了新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编制单位为浙江省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历时两年,经过规划纲要、规划多轮方案论证完善,其间得到市级各部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于2003年3月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并于03年5月经市人大、市政府常务会议论证通过,04年5月,省人民政府以“浙政函[2004]81号”文件,批准通过了《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至此,本轮规划修编工作顺利完成。
《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内容简介为实现衢州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与发展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期限与《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相衔接,确定本次规划的期限为:近期—2002年~2005年,中远期—2006年~2020年,远景—未来发展30~50年。
二、规划层次1、市域:为城市发展目标制定、区域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性质论证的基本范围,也是衢州市行政管辖范围,面积8836.5平方公里。
2、市区:为衢江区、柯城区所管辖的行政范围,面积2357.4平方公里,是城市发展直接依托的区域,也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目标直接依托的空间。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及居住环境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
市属各县(市、区)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绿地率、各类管线布置,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结合本技术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五条建筑之间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1,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2。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方位00-300300-600>600折减系数 1.0 0.9 0.952.居住建筑相互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其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则应按住宅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规定控制。
(2)当其山墙宽度小于22米,南北向垂直布置,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0.7,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8,山墙对北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
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和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7;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系数按侧向间距计算。
3.条式住宅与点式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当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2米)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0,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1。
当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时,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间距控制。
【城管规划】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管规划】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0月11日衢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衢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设立的城市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纳入综合考核,由城市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完备的基础设施体系、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和智慧城管体系。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环境保护、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衢政办发〔2014〕120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7日衢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浙测〔2014〕5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建设、信息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综合管廊和相关的人防等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测绘〕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信息等方面的管理,组织开展地下管线的普查、整测,负责建立和维护更新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市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按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职能。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测绘)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类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整理)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及居住环境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
市属各县(市、区)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绿地率、各类管线布置,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结合本技术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五条建筑之间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1,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2。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2.居住建筑相互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其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则应按住宅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规定控制。
(2)当其山墙宽度小于22米,南北向垂直布置,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0.7,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8,山墙对北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
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和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7;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系数按侧向间距计算。
3.条式住宅与点式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当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2米)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0,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1。
当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时,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间距控制。
4.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的间距:建筑底层为高度小于2.5米的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按扣除北侧的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如北侧底层为商店或办公用房等,而其南侧底层有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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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及居住环境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
市属各县(市、区)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绿地率、各类管线布置,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结合本技术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五条建筑之间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1,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2。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2.居住建筑相互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其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则应按住宅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规定控制。
(2)当其山墙宽度小于22米,南北向垂直布置,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0.7,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8,山墙对北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
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和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7;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系数按侧向间距计算。
3.条式住宅与点式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当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2米)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0,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1。
当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时,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间距控制。
4.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的间距:建筑底层为高度小于2.5米的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按扣除北侧的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如北侧底层为商店或办公用房等,而其南侧底层有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
5.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条式与条式多层住宅之间一般不小于6米,点式与点式建筑之间一般不小于10米,条式与点式建筑之间一般不小于8米,低层住宅之间山墙无窗的一般不小于4米,并且应满足消防和各类管线布设的间距要求。
6.低层村民建房间距:新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1.0,旧城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0.8。
另外,在城区的农民住宅底层层高按小于3.5米,二层以上层高按小于3米控制。
7.旧居住建筑的屋顶改造:现有平顶住宅在满足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允许并鼓励改平屋顶为坡屋顶,但需整幢房屋统一实施。
一般情况下,不得提高檐口高度。
第六条高层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按下列表格规定执行。
第七条多层、高层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一)医院病房楼、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的建筑间距:1.南侧为多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系数新区一般不小于1.3,旧城区一般不小于1.2。
2.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0.8,并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被遮挡的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二)除(一)列举的建筑外,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根据城市设计、景观设计、消防、环保、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外,可按以下二条规定控制:1.多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性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系数一般按不小于0.75控制,且不得小于10米。
2、高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八条七至九层小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参照多层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高度控制和建筑后退距离第九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重要地段景观规划所确定的建筑要求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
在机场、雷达、文物古迹范围内,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有关的净空的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规定。
第十条古城区内住宅层数一般不超过六层。
第十一条建筑层高控制规定:多层住宅层高一般按2.8-2.9米控制,综合楼营业房底层层高一般按小于4.5米,二层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办公楼层高一般按3.2米控制。
第十二条沿城市主干道(宽度>30米)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一)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小于32米的建筑或山墙沿街的条式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距离(S)的1.3倍,即:H≤1.3(W+S)。
(二)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大于32米的条式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按下列公式计算:H≤A(W+S)(式中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建筑物后退距离,A 为折算参数,按下表确定。
(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的路计算,但沿窄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窄路确定。
第十三条后退道路红线4米以上的沿街(路)建筑如不妨碍市容及环境景观,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允许阳台、雨篷、台阶、构件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1/5内适当安排,但其外悬部位净空不得小于3.6米。
第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的要求,以及建筑物的性质确定,并按下表进行控制。
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以及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且最小不得小于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十六条建筑物离界距离规定:1、低、多层建筑物离界距离一般应按正向、侧向间距的一半进行控制。
2、因旧城被拆迁房屋连成一片,拆迁红线可沿旧房实际界限以负担一半间距左右拆迁的原则,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3、高层建筑的离界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布局及周围情况核定。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一般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退让距离为3米。
第十七条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下表中规定的距离控制;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第四章地下管线及与树木和构筑物综合布置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将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线、电信线、燃气管统一设计,配套建设。
第十九条城市地下管线现状情况较复杂,按以下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酌情核定。
第二十条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 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二十一条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一般按电力电缆和给水主管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电缆、燃气管和污水主管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第二十二条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第二十三条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及最小垂直净距按建设部制定的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规定:注:1.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2.表中给水管与围墙与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 ,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3.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4.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第二十五条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规定:第五章城市国有土地出让第二十六条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相应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部建规(2002)270号文件要求,编制出让地块的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出具《国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具体规定用地情况、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强度、建筑设计要求、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
第二十七条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规定:(1)沿街建筑确定为商住综合楼的,可整体改为写字楼、宾馆及其他娱乐设施,并留足相应的停车场,但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的居住用房面积不准改为营业用房;沿街(湖、江)建筑确定的非住宅楼,不准改为住宅楼。
(2)非沿街建筑确定为住宅的不准改为其他用房,如因沿街建筑配套功能的需要,可改为绿地、停车场等。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强度中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含以下建筑面积:(1)住宅底层的架空层(高2.2米)或车库(高2.2~2.5米)的面积,商住楼的架空层(高2.2米)可设在一层营业用房之上。
(2)坡屋顶阁楼内的建筑面积。
(3)因停车及技术用房需要建设的地下室面积。
(4)按规定设置的阳台建筑面积。
(5)居住小区内开闭所等公建配套用房。
第六章城市绿地和其它第二十九条城市建设用地中各类绿地单项指标须符合以下规定:1.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指标为:组团不低于人均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人均1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1.5平方米。
2.旧城区成片改造住宅区(包括组团、小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前款相应指标的50%。
3.零星插建单幢住宅的绿地率指标也须满足前二款的要求。
4.新建工业企业绿地率不低于20%,其中污染严重的企业,其绿地率不低于30%,属老企业改造项目的不低于25%。
5. 新建车站、民航站、停车场等交通枢纽以及煤场、商业网点、专业市场、仓储等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0%,属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6.机关团体、学校、休疗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率不低于35%,位于旧城区内的,不低于30%。
7.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建设。
其中,主干道绿地率不宜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宜低于15%,位于旧城区的道路可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三十条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面积计算按下列规定: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外起算;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