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告协会】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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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1. 引言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营销方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用户参预。

然而,由于监管不足和经验不足,一些网络直播主可能会使用不当的营销行为,给用户带来不良的体验和伤害。

为了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保护用户权益,本文将提出一些网络直播营销的规范建议。

2. 诚信推销网络直播主在进行产品推销时,应该遵循诚信原则。

他们不应故意夸大产品的功效或者误导用户。

同时,网络直播主应当对推销的产品有一定的了解,能够回答用户关于产品的问题,并提供真正的使用体验和评价。

3. 明确标识网络直播主在进行推销行为时,应当明确标识自己的身份和推销的目的。

他们应当清晰地告知用户,他们是一位网络直播主,并且正在进行产品推销。

这样可以避免用户产生误解或者被误导。

4. 保护用户隐私网络直播主在推销过程中,应当尊重用户的隐私权。

他们不应无理由地采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或者泄露用户的个人隐私。

同时,在与用户进行交流时,网络直播主应当尊重用户的意愿,不进行骚扰性的推销行为。

5. 禁止虚假宣传网络直播主不应进行虚假宣传。

他们应当提供真正的产品信息,并避免使用夸大的语言或者虚假的承诺。

虚假宣传不仅会伤害用户的利益,还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6. 禁止散播谣言网络直播主在进行直播过程中,不应散播谣言或者不实信息。

他们应当对推广的产品有所了解,并提供真正的信息给用户。

散播谣言不仅会伤害社会公共利益,还会严重影响网络直播主的声誉和信誉。

7. 合规运营网络直播主在进行直播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定。

他们不应进行违法违规的行为,如侵犯他人权益、盗播等。

此外,网络直播主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推广产品,并与合法厂商进行合作。

8. 维护公平竞争网络直播主在进行推销行为时,应当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他们不应贬低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不应进行恶意竞争或者抄袭行为。

网络直播主应当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竞争观念,与其他同行保持友好合作的关系。

中国广告协会《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中国广告协会《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前言网络直播营销作为一种社会化营销方式,对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形成强大国内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

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构建包括政府监管、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在内的社会共治格局。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诸多要素带有明显广告活动功能和特点,广告活动的各类主体也积极参与投入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是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广告协会密切关注广告活动的变化以及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的发展,经过充分调研,征求意见,并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单位、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大力支持,制定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

中国广告协会将不断倡导自律规范先行,依法加强行业自律,提供自律公共服务和引导市场主体自治,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本规范侧重为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各类主体提供行为指南.非直播网络视频营销,属于广告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属于其他营销活动的,可参照本规范进行自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引导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更加规范,促进网络直播营销业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商家、主播等参与者在电商平台、内容平台、社交平台等网络平台上以直播形式向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第三条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诚实信用、信息真实、公平竞争原则,活动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鼓励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共同推进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社会共治。

第四条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二)损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五)散布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六)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七)侮辱、诽谤、恐吓、涉及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九)其他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第五条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依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格履行产品责任,严把直播产品和服务质量关;依法依约积极兑现售后承诺,建立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网络直播营销主体不得利用刷单、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虚构或篡改交易数据和用户评价;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一、引言网络直播营销是当前互联网营销的一种重要形式,它通过直播平台传播营销信息,吸引用户参与互动,实现产品销售和品牌推广等目标。

为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保护用户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规范。

二、定义网络直播营销:指在直播平台上,通过直播方式传播营销信息,包括产品介绍、销售促销、品牌推广等,以达到营销目的的行为。

三、主体责任⒈直播平台责任⑴提供规范化直播环境:直播平台应为直播主播提供规范化的直播环境,包括技术支持、信息审核、违规处罚等方面。

⑵审核直播内容:直播平台应建立审核机制,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核,并删除违法违规内容。

⑶提供用户投诉渠道:直播平台应提供用户投诉渠道,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⒉直播主播责任⑴符合法律法规:直播主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传播非法信息,不进行违法行为。

⑵真实宣传产品:直播主播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进行虚假宣传。

⑶尊重用户权益:直播主播应尊重用户权益,不侵犯用户隐私,不进行欺诈行为。

四、内容要求⒈直播内容合规性⑴不涉及禁止直播内容:直播内容不得涉及违法违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暴力、色情、恐怖等。

⑵不侵权:直播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⒉产品宣传合规性⑴真实准确:对产品的宣传要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手法,不得使用无科学依据的夸大宣传。

⑵限制宣传范围:不得宣传违反民族风俗习惯、社会公德的产品内容。

⒊销售行为合规性⑴价格及优惠信息:对产品价格及优惠信息要真实准确,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

⑵保障权益:对产品的售后、退换货政策等保障用户权益的信息要明确公示。

五、违规处理⒈直播平台违规处理⑴警告:对违规直播进行警告,要求改正行为。

⑵冻结账号:对严重违规行为的直播账号进行冻结处理。

⑶永久封禁:对多次违规或严重违规行为的直播账号进行永久封禁处理。

⒉直播主播违规处理⑴警告:对违规直播主播进行警告,要求改正行为。

⑵暂停直播权限:对严重违规行为的直播主播暂停直播权限。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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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主播、平台、经营者等相关主体。

第二章主播行为规范2.1 主播注册2.1.1 主播在注册平台前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禁止冒用他人身份注册。

2.1.2 主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要求,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2.2 内容规范2.2.1 主播应制定内容计划,确保直播内容合法合规。

2.2.2 主播严禁传播淫秽、暴力、煽动等违法违规内容。

2.2.3 主播在直播中应遵循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不得恶意诽谤他人。

2.3 广告宣传规范2.3.1 主播应明确广告内容及目的,并在直播中进行相应的标示和说明。

2.3.2 主播不得隐瞒广告内容,欺骗观众。

2.3.3 主播不得在直播中推销虚假产品,不得宣传未经审批的药品和产品。

第三章直播平台行为规范3.1 用户注册3.1.1 直播平台应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禁止冒用他人身份注册。

3.1.2 直播平台应建立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3.2 广告审核3.2.1 直播平台应对广告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3.2.2 直播平台应明确广告标识,防止广告冒充内容。

3.2.3 直播平台应加强对广告主的审核,不得合作宣传虚假产品或未经审批的药品和产品。

3.3 投诉处理机制3.3.1 直播平台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用户投诉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3.3.2 直播平台应对投诉行为进行记录和整理,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附件:1.直播平台用户注册协议2.主播行为管理规范3.直播平台广告审核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直播: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实时视频传输和播放的活动。

2.主播:在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的用户。

3.广告:对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和推销的行为。

4.投诉:对网络直播行为存在异议进行的申诉行为。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2023版)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2023版)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从事商品销售、品牌推广等营销活动的主播、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网络直播营销行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遵守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广告主品牌形象。

第二章主播行为规范第四条主播应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隐瞒产品的真实信息,不得夸大产品效果,不得伪造用户评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第五条主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不得利用恶意抬价、虚假促销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主播应注重产品的质量和用户体验,不得销售劣质、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以次充好、夸大产品功能。

第七条主播在推销产品过程中,应对产品的功能、用途、适用人群等进行详细说明,不得故意模糊产品信息,误导消费者。

第三章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责任规范第八条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应加强对主播的审核与监管,不得为违法违规的主播提供营销平台。

第九条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对主播的营销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条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应为用户提供举报渠道,并及时处理用户举报的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对用户的投诉进行处理,并对主播的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一:《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附件四:《网络安全法》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直播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200字,《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1. 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进行产品推广和营销的重要渠道。

由于网络直播的特殊性质,一些主播和直播平台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营销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必要制定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明确直播主播和平台的责任,规范营销行为。

2. 直播主播行为规范2.1. 产品宣传直播主播在进行产品宣传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诚实宣传:直播主播应当真实介绍产品的特点、功能和使用方法,不得进行夸张、虚假的宣传。

权威来源:直播主播在宣传产品时,应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来源,如官方网站、正规的媒体报道等。

知情同意:直播主播不得在未经用户充分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收取隐藏费用或强制性购买。

2.2. 广告插播直播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插播广告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明确标识:直播主播在插播广告时,应当明确标识广告内容,并告知观众。

适度插播:直播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应控制广告的数量和时长,避免过度干扰观众的观看体验。

2.3. 现场体验直播主播在进行产品现场体验或使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现场真实:直播主播在现场展示产品时应当确保真实性,不得使用非现场拍摄的素材。

公正评价:直播主播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价产品的优劣,并提供专业的建议。

3. 直播平台行为规范3.1. 监管与管理直播平台作为提供直播服务的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与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实名认证:直播平台应要求直播主播进行实名认证,确保主播身份真实可信。

内容监管:直播平台应加强对直播内容的审核和监管,并对不符合规范的直播进行处罚。

3.2. 用户监护直播平台应保障用户的权益,采取措施保护用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隐私保护:直播平台应严格保护用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不良内容过滤:直播平台应建立并完善内容过滤机制,屏蔽不良、违法违规内容。

4. 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为了更好地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行业应当成立自律组织,并制定监管规章制度:严格把关:自律组织应对网络直播行为进行严格把关,对不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⒈引言\t⑴目的和背景\t\t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的制定旨在规范网络直播平台上的营销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网络营销行业的健康发展。

\t⑵适用范围\t\t本规范适用于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从事营销活动的主播、网络直播平台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

\t⑶定义\t\t(在此列出所有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⒉主播资质要求\t⑴年龄限制\t\t所有从事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的主播必须年满18岁。

\t⑵资质认证\t\t主播必须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的认证过程,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按照平台要求进行实名认证。

\t⑶行业培训\t\t主播应接受相关行业规范和道德风险防范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⒊营销内容规范\t⑴产品宣传要求\t\t主播在宣传产品时应事实真实,不得夸大产品功效,不得故意误导消费者。

\t⑵价格与优惠信息披露\t\t主播应公开并准确地告知产品的价格、优惠信息及相关条件,不得隐瞒或误导。

\t⑶品牌合规要求\t\t主播在进行品牌推广时应遵守品牌的合规要求,不得越权使用品牌形象、标识等。

\t⑷直播内容审核\t\t网络直播平台应建立内容审核制度,对主播的直播内容进行实时审核,确保内容合规。

⒋广告插播规范\t⑴广告插播时机\t\t主播应在合适的时机进行广告插播,不得干扰正常的直播内容。

\t⑵广告插播形式\t\t广告插播应保持与直播内容的一致性,避免内容断档或形式过于刺眼。

\t⑶广告插播时长\t\t广告插播的时长不应过长,不得超过直播内容时间的50%。

\t⒌用户隐私保护\t⑴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t\t网络直播平台应明示个人信息收集目的,合法、合规地使用收集的个人信息,并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

\t⑵数据安全保护\t\t网络直播平台应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丢失。

\t⑶用户权益维护\t\t网络直播平台应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与举报,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t⒍执法与违规处理\t⑴执法机构职责\t\t相关执法机构应加强对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2020年6月24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该《规范》要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依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格履行产品责任,严把直播产品和服务质量关。

商家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自身作出的承诺,依法提供退换货保障等售后服务。

这次由中国广告协会制定的《规范》是国内第一个出台的关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专门规范,具有创新性,将对业态的健康发展起到引领作用。

本规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广告协会《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前言网络直播营销作为一种社会化营销方式,对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形成强大国内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

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构建包括政府监管、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在内的社会共治格局。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诸多要素带有明显广告活动功能和特点,广告活动的各类主体也积极参与投入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是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国广告协会密切关注广告活动的变化以及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的发展,经过充分调研,征求意见,并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单位、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大力支持,制定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

中国广告协会将不断倡导自律规范先行,依法加强行业自律,提供自律公共服务和引导市场主体自治,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本规范侧重为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各类主体提供行为指南。

非直播网络视频营销,属于广告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属于其他营销活动的,可参照本规范进行自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引导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更加规范,促进网络直播营销业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商家、主播等参与者在电商平台、内容平台、社交平台等网络平台上以直播形式向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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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告协会《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前言网络直播营销作为一种社会化营销方式,对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形成强大国内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

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构建包括政府监管、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在内的社会共治格局。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诸多要素带有明显广告活动功能和特点,广告活动的各类主体也积极参与投入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是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国广告协会密切关注广告活动的变化以及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的发展,经过充分调研,征求意见,并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单位、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大力支持,制定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

中国广告协会将不断倡导自律规范先行,依法加强行业自律,提供自律公共服务和引导市场主体自治,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本规范侧重为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各类主体提供行为指南。

非直播网络视频营销,属于广告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属于其他营销活动的,可参照本规范进行自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引导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更加规范,促进网络直播营销业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商家、主播等参与者在电商平台、内容平台、社交平台等网络平台上以直播形式向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第三条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诚实信用、信息真实、公平竞争原则,活动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鼓励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共同推进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社会共治。

第四条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二)损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五)散布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六)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七)侮辱、诽谤、恐吓、涉及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九)其他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第五条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依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格履行产品责任,严把直播产品和服务质量关;依法依约积极兑现售后承诺,建立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网络直播营销主体不得利用刷单、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虚构或篡改交易数据和用户评价;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在网络直播营销中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或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专有权利。

第十条网络直播营销主体之间应当依法或按照平台规则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应当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注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

第二章商家第十二条商家是在网络直播营销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业主体。

商家应具有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应的资质、许可,并亮证亮照经营。

第十三条商家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主体身份、联系方式、相关行政许可等信息,信息若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告知平台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商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合法,符合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规则规定,不得销售、提供违法违禁商品、服务,不得侵害平台及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商家推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符合使用性能、宣称采用标准、允诺等,不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风险。

商家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商品时,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商家应当按照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规则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品牌特许经营证明、品牌销售授权证明等文件。

第十七条商家发布的产品、服务信息,应当真实、科学、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涉及产品、服务标准的,应当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相一致,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商家营销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属于商业广告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各项规定。

第十八条商家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自身作出的承诺,依法提供退换货保障等售后服务。

商家与主播之间约定的责任分担内容和方式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台规则。

第三章主播第十九条主播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与用户直接互动交流的人员。

第二十条主播应当了解与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的基本知识,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树立法律意识。

主播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信息若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告知。

主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注册账号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主播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进行实名认证,前端呈现可以采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昵称或者其他名称。

主播设定直播账户名称、使用的主播头像与直播间封面图应符合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及不良有害信息。

第二十二条主播的直播间及直播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规则的要求,不得在下列场所进行直播:(一)涉及国家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二)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场所。

直播间的设置、展示属于商业广告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主播在直播营销中应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含有以下言行:(一)带动用户低俗氛围,引导场内低俗互动;(二)带有性暗示、性挑逗、低俗趣味的;(三)攻击、诋毁、侮辱、谩骂、骚扰他人的;(四)在直播活动中吸烟或者变相宣传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的;(五)内容荒诞惊悚,以及易导致他人模仿的危险动作;(六)其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主播发布的商品、服务内容与商品、服务链接应当保持一致,且实时有效。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明示的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应当对用户进行必要、清晰的消费提示。

第二十五条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六条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做出的承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台规则,符合其与商家的约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主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台规则,配合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做好参与互动用户的言论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主播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不得损害商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合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导流用户私下交易,或者从事其他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主播向商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等提供的营销数据应当真实,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流量等数据造假,不得采取虚假购买和事后退货等方式骗取商家的佣金。

第二十九条主播以机构名义进行直播活动的,主播机构应当对与自己签约的个人主播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负责。

第四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第三十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各类社会营销平台,包括电商平台、内容平台、社交平台等。

第三十一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鼓励、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化、行业培训、行业发展质量评估等行业自律公共服务建设。

第三十二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入驻本平台的市场主体提交其真实身份或资质证明等信息,登记并建立档案。

对商家、主播告知的变更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变更。

第三十三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以下方面建立、健全和执行平台规则:(一)建立入驻主体服务协议与规则,明确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二)制定在本平台内禁止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目录及相应规则;(三)建立商家、主播信用评价奖惩等信用管理体系,强化商家、主播的合规守信意识;(四)完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保存制度,依法保存网络直播营销交易相关内容;(五)完善平台间的争议处理衔接机制,依法为消费者做好信息支持,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完善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制;(七)建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八)有利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健康发展的其他规则。

第三十四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以下方面加强服务规范,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一)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二)建立和执行各类平台规则;(三)加强本平台直播营销内容生态审核和内容安全治理;(四)规范主播准入和营销行为,加强对主播的教育培训及管理;(五)明确本平台禁止的营销行为,及对违法、不良等营销信息的处置机制;(六)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五条电商平台类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入驻本平台内的商家主体资质规范,督促商家依法公示营业执照、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内容平台类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入驻本平台的商家、主播交易行为规范,防止主播采取链接跳转等方式,诱导用户进行线下交易。

第三十七条社交平台类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交易秩序,禁止主播诱导用户绕过合法交易程序在社交群组进行线下交易。

社交平台类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主播利用社交群组进行淫秽色情表演、传销、赌博、毒品交易等违法犯罪以及违反网络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其他参与者第三十八条网络直播营销主播服务机构,是指培育主播并为其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如M C N机构等)。

网络直播营销主播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经营主体资质,按照平台规则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主播服务机构与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开展合作,应确保本机构以及本机构签约主播向合作平台提交的主体资质材料、登陆账号信息等真实、有效。

主播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签约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主播,并加强对签约主播的管理;开展对签约主播基本素质、现场应急能力的培训,提升签约主播的业务能力和规则意识;督导签约主播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及标准规范等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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