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世贸组织法中的竞争法律制度研究与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案例分析-优缺点及建议

平为最高水平,不得超过。中国进一步确认将不 提高现行实施税率,但例外情况除外。如出现此 类情况,中国将在提高实施关税前,与受影响的 成员进行磋商,以期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 法。”
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不 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 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 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 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 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
守所必须的措施,包括海关执法等实行有关垄断,保护专 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以及欺诈行为相关的措施;
(e)与监狱囚犯产品相关的措施; (f)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
(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但此类措施应与 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5. 合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为国内政策调整争 取时间和空间
我国于2006 年3月提出的,汽车零部件进口
措施案,至2008 年12月上诉机构报告公布,历经
两年多时间。
存在的问题: 1. 申诉率较低
中国 美国 欧盟 加拿大 印度
1∶2. 88 1∶1. 15 1∶0. 82 1∶0. 52 1∶1. 05
二、案例分析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作为申诉方胜诉率达50%,而作为 被申诉方大部分为和解或者审理中,只有 少数是败诉。
是否说明中国的争端解决很强大?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相继就中国限制 部分工业原材料出口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要 求与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磋商 。
GATT第11条第2款(a)项规定
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措施

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措施在国际贸易规则下,反不正当竞争措施(Anti-Unfair Competition Measures)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以保障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就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措施进行深入探讨,并分析其对全球贸易的影响。
一、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措施是指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其目的在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商业道德。
这些措施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商业欺诈、交易限制、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措施作为国家层面上的行为准则,也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国际贸易规则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措施在国际贸易中,世界贸易组织(WTO)是规范贸易行为的重要国际组织之一。
WTO成员国通过签署并遵守《关于贸易中反不正当竞争措施的协议》来约束自身的行为。
该协议规定了成员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并为成员国提供了一系列的衡量标准和指导原则。
具体而言,该协议规定了以下反不正当竞争行为:1.商业欺诈:禁止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2.不当竞争行为: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干扰合法竞争等垄断行为;3.商业秘密保护:保护商业秘密等经营机密信息,防止商业间谍和数据泄露;4.商标和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商标和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5.市场准入:禁止歧视性限制和技术壁垒,确保公平市场准入。
三、反不正当竞争措施对全球贸易的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措施在全球贸易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对国际贸易和市场秩序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措施维护了市场秩序,推动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通过禁止商业欺诈、限制垄断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等措施,可以增加市场透明度,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的扭曲和损害。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措施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通过保护商标和知识产权,企业得以安全地投入创新和研发,并在市场中获取应有的回报。
这不仅推动了全球贸易的发展,也推动了经济的创新和提升。
从国际经济法角度看中美贸易战

从国际经济法角度看中美贸易战近年来,中美贸易战成为全球经济领域的重要议题。
作为世界两大经济体,中美贸易关系的发展和变化深刻影响着全球经济格局。
本文将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对中美贸易战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和相关国际规则的适用。
一、贸易战的起因和影响中美贸易战起因于美国政府对中国采取了一系列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包括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限制对中国科技企业的交易,并且将中国列为“汇率操纵国”。
这些措施引发了中国政府的反制,形成了贸易冲突局面。
贸易战对中美两国以及全球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贸易战导致了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规模萎缩,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其次,贸易战引发的关税升级和贸易壁垒加剧了全球贸易不确定性,打击了全球经济复苏势头。
此外,贸易战还削弱了国际合作和多边贸易体制,为全球经济治理带来了挑战。
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适用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全球最重要的多边贸易规则制定和争端解决机构,负责监督和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中美贸易战涉及的一些措施涉嫌违反了WTO规则。
首先,关税措施。
根据WTO规则,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国不得对其他WTO成员国货物征收“最惠国”关税之外的高于关税的额外关税。
美国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的做法引发了贸易争端,中国向WTO提起了诉讼。
其次,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包括配额、许可证制度、技术壁垒等。
贸易战中,美国对中国科技企业实施了限制措施,限制了中国企业的发展。
这些措施可能违反了WTO规则,需要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三、国际投资法的适用除了WTO规则,国际投资法也是解决中美贸易争端的重要法律依据。
国际投资法通过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来规范国家之间的投资关系。
贸易战中涉及到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以及美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
如果一国政府对外国投资实施不公平待遇或歧视性措施,可能违反了国际投资法。
因此,中美贸易战中的投资问题也可以通过国际投资法来解决。
四、解决贸易争端的国际机制对于中美贸易战这样的国际贸易争端,除了WTO和国际投资法,还有其他国际机制可以提供解决争端的框架。
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与争议的法律依据

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与争议的法律依据引言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迅速,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各国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和文化传统,国际贸易纠纷和争议也频繁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和争议,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法律依据和机制,以确保贸易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本文将介绍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与争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机制,并探讨其应用和不足之处。
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为了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和争议,国际社会建立了多个机构和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致力于促进和监管国际贸易。
WTO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提供了一个正式的法律框架,主要依据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安排》(DSU)。
DSU确立了争端解决机制,它包括三个阶段咨询、专家组和上诉。
在咨询阶段,当一国认为另一国的贸易政策违反了WTO规则时,可以向对方提出咨询请求,双方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进入下一阶段。
在专家组阶段,当争端无法通过咨询解决时,双方可以请求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和裁决。
专家组由WTO成员国指定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案件并发表裁决报告。
当争端各方对专家组裁决不满意时,可以进入上诉阶段。
WTO 设有上诉机构,负责审查对专家组裁决的上诉。
上诉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
区域和双边协议除了WTO之外,许多国家还通过区域和双边协议解决贸易纠纷。
这些协议可以包括贸易投诉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和调解等程序。
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欧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协定都包含了争端解决机制,以便纠正贸易争端和不公平行为。
国际仲裁和调解除了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协议外,国际仲裁和调解也是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一种常用方式。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ICC)、伦敦国际仲裁院等都是国际贸易仲裁常用的机构。
仲裁和调解的优势在于相对较快的速度和较高的保密性,可以根据当事各方的需求灵活调整程序和程序。
WTO规则在我国适用问题之探析

WTO规则在我国适用问题之探析【摘要】本文围绕WTO规则在我国适用问题展开探讨。
在介绍了WTO规则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正文部分分析了WTO规则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在我国适用的优势和挑战。
同时也指出了我国在遵守WTO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结论部分总结分析了以上内容,展望了未来。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深入了解WTO规则对我国的影响,以及如何更好地适用这些规则来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WTO规则,我国,经济发展,适用问题,影响,优势,挑战,存在问题,对策,总结分析,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自加入WTO以来,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出口量和进口量都在不断增长。
WTO的规则也为我国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加剧,我国在遵守WTO规则方面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我国在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贸易争端解决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对于我国如何更好地适用WTO规则,解决在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析WTO规则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探讨WTO规则在我国适用的优势和挑战,剖析我国在遵守WTO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为我国在WTO规则适用问题上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部分的内容如下: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国际贸易规则的主要制定和监管机构,对于各个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和贸易活动起着重要作用。
在中国这样一个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国家,WTO规则的适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深入研究WTO规则在中国的适用情况,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挑战,有助于提出有效的政策建议和解决方案。
本文将通过分析WTO规则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探讨WTO规则在中国适用的优势和挑战,剖析我国在遵守WTO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的机遇和挑战,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WTO对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性及作用分析

WTO对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性及作用分析国际贸易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促进了世界各国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合作。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是全球贸易的重要组织,致力于建立和推动贸易自由化、公平竞争和争端解决机制。
本文将分析WTO对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性及作用。
一、WTO确立了全球贸易规则WTO的最重要任务之一是确立全球贸易规则。
通过协商和谈判,WTO成员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协议,涵盖了贸易自由化、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知识产权、农业补贴等领域。
这些规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和制度框架,确保了贸易的预测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二、WTO促进了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WTO的核心原则之一是贸易自由化。
WTO积极推动各成员国之间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减少贸易限制等一系列措施,促进了全球贸易的自由流动。
这有助于激发国际市场活力,提高经济效率,推动全球经济繁荣。
此外,WTO也致力于推动公平竞争。
通过规范市场行为、打击贸易歧视和非市场性贸易壁垒等手段,WTO维护了全球贸易的公平性。
这使得贸易参与方能够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收益,避免了不公正贸易行为的发生。
三、WTO为争端解决提供了机制WTO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为成员国间的贸易争端提供了解决渠道。
当一个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的贸易行为不符合WTO规则时,它可以向WTO提起投诉,并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裁决。
这个机制保障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有助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
四、WTO帮助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贸易WTO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WTO鼓励发展中国家加入并参与全球贸易体系,并通过技术转让、贸易救助等方式提供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逐步融入全球价值链。
通过加入WTO,发展中国家能够获得更多的贸易专属权益并享受到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好处。
此外,WTO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培训和容量建设的支持,帮助其提升贸易能力,促进经济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法

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被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 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裁定中国败诉。
结果
中国修改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 ,并增加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案例
欧盟诉美国补贴波音案
经过
欧盟在世界贸易组织起诉美国对波音公司的补贴 行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裁定美国败诉。
结果
美国被要求停止对波音公司的补贴行为,并赔偿欧盟相 关产业损失。
世界贸易组织的改革与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的改革必要性
应对全球经济格局变化
01
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变化,世贸组织规则和治理体系需要进行
改革以适应新的挑战。
解决贸易争端机制僵化
02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逐渐暴露出僵化、低效等问题,需要
改革以恢复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促进发展中国家融入多边贸易体系
03
改革应致力于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地融入多边贸易体系,缩小
发展差距。
世界贸易组织改革的主要议题与争议
农业补贴规则改革
关于农业补贴规则的改革是争议的焦点之一,涉及发达国家和发 展中国家的利益博弈。
非贸易关注问题
环保、劳工权益等非贸易关注问题也成为世贸组织改革的重要议题 ,引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
争端解决机制改革
如何改革争端解决机制以恢复其有效性和公正性,是另一个备受关 注的议题。
意义
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运作提 供了法律基础,促进了全 球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律原则
非歧视原则
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
自由贸易原则
主张减少贸易障碍,促进货物 、服务以及知识产权的自由流 动。
公平贸易原则
要求成员以公平、公正的方式 实施管理,避免采取不合理的 贸易限制措施。
略论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及我国的对策

提要: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世界贸易组织在总结关贸总协定40多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更好地实现WTO协定,促进多边贸易体制更加平稳地运作而进行的一种积极的尝试,本文分析了这一机制建立的背景、主要内容及运作特点,最后,作者提出了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对这一机制所应采取的对策。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机制之一(另外两项机制是贸易谈判与争端解决机制),它的有效运行,对于改善国际贸易环境,促进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则、制度的遵守,预防政府间贸易争端,均具有重要意义。
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进行研究,提高对它的认识和理解,对于我国在成为WTO 成员后履行WTO成员的义务,充分利用这一机制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将大有裨益。
一、TPRM的由来1947年关贸总协定最初并没有建立一项约束缔约方贸易行为的一般监督机制①,它主要通过有关条文来促进各缔约方贸易政策措施的透明度,从而监督多边贸易规则的实施。
这些条文主要有第10条、第11条、第22条等。
其中,第10条规定缔约方有义务公布其贸易规章,第11条规定仅允许使用关税作为国内工业的保护手段,第22条规定了协商义务。
另外,对于实践中业已发生的违反关贸总协定义务的情形,受害的缔约方可依据第23条,提出“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指控,诉求争端解决程序,恢复缔约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上述两种监督方式表明关贸总协定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缔约方之间的相互“盯梢”(peer),总协定本身则非常被动,这在关贸总协定早期,缔约国数目有限并且各缔约方主要使用关税作为贸易保护手段的情况下,尚可奏效。
60年代,随着大批新独立的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数目巨增;70年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陷入滞胀困境之中,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各国贸易保护主义开始重新抬头。
此时,由于经过关贸总协定前7次谈判,关税已大幅削减,关税作为贸易保护手段已失去了昔日的意义,美、欧、日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转向那些透明度较低,不易监督和预测的非关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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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世贸组织中的竞争法律制度谈世贸组织法中的竞争法律制度作者毛德龙一、世界贸易组织概说(一)世界贸易组织建立1994 年4 月15 日124 个乌拉圭回合参加方的政府和欧洲共同体的代表于摩洛哥马拉喀什()最后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文本。
这个回合的谈判为国际贸易制定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框架,设置了更为有效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全面降低关税,制定了关于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多边规则,加强了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的多边规则,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前身的关贸总协定(1947)成立于二战以后。
1947年4月在美国的倡议下,23个国家在双边谈判的基础上签订了100 多项双边减让关税协议,以解决当时进出口中关税过多而严重干扰国际贸易的迫切问题。
1947年10月30日,上述23个国家中的8个国家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并宣布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
待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后,以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的相关内容取代。
由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未能生效,上述议定书(简称关贸总协定)一直处于适用状态,并在以后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努力的方向,直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再次成为各国关心的议题之一。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86年9 月在乌拉圭埃勘探特角城拉开帷幕(也称乌拉圭回合)。
该轮回合先后有125 不国家或地区参加,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议题最多、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回合,历经8 年多时间。
基于此,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各参加方就再次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总体达成了协议草案。
1994年4月15日,参加谈判的代表完成了对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签署,世界贸易组织从此取代了1947 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依照《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以下简称《世贸组织协定》)而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或)是一个常设性的负责全面落实《世贸组织协定》的行政机构,它的职能除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所具有的监督协定的执行以外,还负责审核各成员方的政策,解决贸易争端。
其次,世贸组织的一揽子协议不仅包括关贸总协定调整的货物贸易规则,并把过去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农产品、纺织品贸易何题.也纳人了调整范围。
世贾组织不仅扩大了货物贸易的调整范围,而且将调整的领域扩大到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再次,原先的关贸总协定是依照1947 年10 月30 日《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而生效的。
按照这个协定书,参加国同意临时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在不违背各参加国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该协定的第二部分。
而《世贸组织协定》规定,世贸组织应为其成员之间与该协定有联系的贸易关系和在该协定各附录中有联系的法律文件,提供普遍适用的框架,不再是“在不违背各参加国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
《世贸组织协定》还改变了各缔约国可以有选择地参加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形成的协议的做法,把包括在该协定附录1、2、3 中的协议以及与其有联系的法律文件,都规定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都具有拘束力。
只有附录4 中的四个协议,成员方才可以选择参加。
世贸组织进一步强化并澄清了关贸总协定中不很明确、易被误解的规则,同时,把这些规则普遍适用于所有世贸组织的成员,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部长级会议、常务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和财务及管理委员会等,若干单项贸易下的工作组、秘书处等。
部长级会议由所有参加方的代表组成,它有权对各多边贸易协议的事项作出决定。
部长级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
常务理事会由所参加方代表组成,在适当时召开会议,负责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执行部长级会议的各项职能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授予的职能,如争端解决职能、贸易政策评审职能。
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分别负责各相关协议的执行监督工作。
上述理事会的成员从所有参加方代表中产生。
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和财务及管理委员会在部长级会议下设立,从所有参加方代表中产牛,分别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所赋予的职责。
若干单项贸易下的工作组负责各单项贸易协议赋予的职责,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
总干事和秘书处根据部长级会议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中的竞争法体系在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并存1 年后,世界贸易组织于1996 年1 月1 日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承担了关贸总协定的一切权利义务及法律体系,故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除了原关贸总协定的法律体系外,还包括:1994 年4月5 日签署的《马拉喀什宣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部长会议决议与宣言》、部长会议通过的决定以及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
其中,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包括:附录4《关于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关于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农产品协议)、《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申请协议》、《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关于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关于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执行协议》、《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执行协议》、《关于装运前检验协议》、(关于原产地规则协议》、《关于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关于保护措施协议》;附录1B《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各附录》;附录1C 《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录2《关于对争端处理管理规则和程序谅解》;附录3《关于贸易政策评审机构》;附件4《关于若干单项贸易协议)即(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牛乳协议》、《关于牛肉协议》等。
世界贸易组织的竞争法规则体系主要有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国营贸易及其限制、政府采购制度、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
此外在《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都有所涉及。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竞争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协议》()的全称为《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贸组织代替关贸总协定之前,由关贸总协定成员在1993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前所达成的协议。
该协议的保护范围相当广,主要包括:(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4)工业品外观设计:(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未披露过的信息。
协议的一般条款要求各成员国遵守《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作者与广播组织国际公约》等4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主要有:(一)对商标的保护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第巧条之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构成商标。
这类标记,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
该协议第16 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
如果确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即应推定已有混淆之虞。
但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二)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是指标明一商品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区域,或一个地方的标志,而该商品的一种特定的质嘎、声誉或其他的特性本质上可以归于这一地理来源。
协议规定各成员应为利益各方提供法律保护以防止下列行为:(1)在商品的标示或说明中,指明或暗示该商品原产于一个非实际原产地的地域,从而导致公众对该商品的原产地产生误解的任何形式的使用。
(2)《巴黎公约》(1967年)第10 条之二含义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行为。
(三)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知识产权协议》第39 条规定,在保证按照《巴黎公约》1967 年文本第10 条之二的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方应依照本条第2 款,保护未披露过的信息(即未公开的信息);应依照本条第3 款,保护向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提交的数据。
该协议对何为“公开信息”作了条件规定。
(四)许可合同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协议规定,缔约方可在他们立法实践中详细规定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或对在有关市场的竞争有负效应的许可合同,并采取相应措施来防止或控制这类做法。
为此,协议列举了3 种应予禁止的限制性贸易行为:(1)独占性回授条件,即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使用有关技术的基础上,如果开发出新的技术发明并获得知识产权,必须通过独占许可的形式,只许可原许可方使用。
(2)禁止被许可方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争议。
3)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即许可人在向被许可人提供后者所需要的技术时,强行搭卖后者并不需要的技术或物品,以及附加与此类似的其他不合理条件。
(五)具体保护措施协议规定缔约方应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方面的措施以及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来具体实施它们对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以防止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缔约国司法、行政当局有权命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特别是应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人商业渠道。
对于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司法、行政当局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所有人就其所受损害作足够的补偿。
司法、行政当局还有权对侵权商品在商业渠道以外加以处置或销毁。
当任何措施的延迟将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时,或证据有被毁灭的危险时,司法、行政当局有权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采取临时措施时,应及时通知有关的各方,如果临时措施采取20 天或1 个月之后,仍未提起诉讼时,则可应被诉人的要求撤销该临时措施;如果临时措施被撤销,或者由于申请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失效,或者后来发现不存在侵权或侵权的威胁,应被诉人的请求,司法、行政当局有权责令申请人对被告的损失作适当的赔偿。
协议规定,缔约方应制定程序,根据该程序,权利所有人如有有效的证据表明仿冒商标的冒牌货或盗印其版权的商品有可能进口,可以书面向主管行政或司法当局提出要求,由海关当局中止此类商品的放行,以免其进人流通领域。
对此申请,主管当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一笔保证金或类似的担保,以保护被告的利益的有关当局,并防止滥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