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单位:新右旗司法局负责人签字:

序号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1

对基层法

律服务所

超越业务

范围行为

的处罚。

行政

处罚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

所超越业务范围的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

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

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2

对违反业

务收费管

理规定擅

自提高收

费标准,自

立明目乱

收费行为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

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

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

标准,自立明目乱收费的行为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

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

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3

对基层法

律服务所

以贬损他

人,抬高自

己、虚假支

付介绍费

不正当争

揽业务行

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

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

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

己、虚假支付介绍费不正当争揽

业务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

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

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4

对基层法

律服务所

伪造涂改

抵押出租

出借本所

职业证书

行为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

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

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职业证书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

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

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5

对未经核

准登记变更

本所名称、

法定代表

人、执业场

所和章程,

擅自分立、

合并或设立

接待站点行

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

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

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

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设立接

待站点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

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

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6

对不按规

定接受年

度检查,采

用弄虚作

假手段骗

取通过年

检行为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

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

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

手段骗取通过年检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

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

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7

对基层法

律服务所

违反财经

管理规定,

私分、挪用

或者以其

他方式非

法处置本

所资产行

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

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

经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

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

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

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8

对基层法

律服务所

聘用不具

备执业资

格的人员

以基层法

律服务工

作名义承

办业务行

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

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涉嫌违

反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

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名义承办

业务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

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

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9

对基层法

律服务所

放纵包庇

本所基层

法律服务

工作者的

涉嫌违法

违纪行为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

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涉嫌违

反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

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

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10

对内部管

理混乱,导

致无法正

常开展业

务行为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

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涉嫌违

反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

开展业务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

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

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11

对基层法

律服务所

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

应当处罚

的其他行

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

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涉嫌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罚

的其他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

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

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12

对没有取

得律师执

业证书的

人员以律

师名义从

事法律服

务业务行

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

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涉嫌违

反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

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

务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

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

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13

对以贬损

他人、抬高

自己、虚假

承诺或者

支付介绍

费等不正

当手段争

揽业务行

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

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涉嫌违

反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

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

手段争揽业务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

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

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14

对曾担任

法官的基

层法律服

务工作者,

在离任不

满二年内

担任原任

职法院审

理的诉讼

案件的代

理人行为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

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涉嫌违

反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

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

代理人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

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

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15

对冒用律

师名义执

业行为的

处罚。行政

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

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涉嫌违

反冒用律师名义执业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

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

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16

对同时在

基层法律

服务所和

律师事务

所或者公

证机构执

业,或者同

时在两个

以上基层

法律服务

所执业行

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

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涉嫌违

反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

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

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

执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

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

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17

对无正当

理由拒绝

履行法律

援助义务

的行为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

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涉嫌违

反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

助义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

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

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18

对明知委

托人的要

求是非法

的、欺诈性

的,仍为其

提供帮助

行为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

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涉嫌违

反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

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

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

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19

对在代理

活动中超

越代理权

限或者滥

用代理权,

侵犯被代

理人合法

利益行为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

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涉嫌违

反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

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

合法利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

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

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

序号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20

对在同一

诉讼、仲

裁、行政裁

决中,为双

方当事人

或者有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代

理行为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

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涉嫌违

反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

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

系的第三人代理的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

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

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党办发〔x〕x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x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x政办发〔x〕x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公示办法要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

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维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其中依法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注明受委托组织的基本信息和委托执法协议,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4.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实施动态管理。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亮明身份,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执法标识,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5.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分类编制本地区《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切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并在本级

关于我市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情况的汇报

关于我市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 情况的汇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是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从今年4月份开始,我们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以行政权力运行标准化为核心,探索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的行政权责清单制度,力求扎紧编密制度的“笼子”,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目前,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实施背景(一)中央、省有关政策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2013年9月,中央9号文件提出“梳理各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2014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第八届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全面阐述了“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意义、作用和三者之间关系。省委、省政府对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高度重视。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2014〕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4〕37号),要求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同步开展试点,2015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2014年12月1日,皖政办明电〔2014〕47号通知要求:各市县要于2015年3月1日之前公布施行本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二)省内外工作进展情况从全国来看,今年,广东、浙江、安徽、江苏、山西等省把推行政府权力清单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探索,强力推进。今年6月,省编办抽调28人组成6个工作组,实行全封闭管理,用4个月的时间编制了省级权力清单。10月31日,省政府公布了“省级政府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制度”。我省保留行政权力1712项,行政审批213项。同日,浙江公布“三单一网”(政府权力清单、企业项目投资负面清单、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以及建设省市县三级联动的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网)制度。11月10日,江苏省政府公布56个部门责任清单。我省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得到了中央充分肯定,中央编办一个司长带着2个处长驻在省编办总结我省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拟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版)(DOC80页)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版) (DOC80页) (2016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目录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 案卷模板(附录A—X)…………………………………………()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2016版) 第一部分总则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卷的内容和文书要素。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样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 2 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 差不多术语

3.1 主体 3.1.1 处罚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1.2 被处罚主体 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2.1 公民 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1.2.2 法人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1.2.3 其他组织 合法成立(登记取得营业证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d)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e)依法设置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f)依法设置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g)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h)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3.2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特定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人员。 3.3 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受托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

附件1 深州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表 核准编号:深审招标核字()号

附件2 深审核准()号 深州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建设项目核准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设深州市××××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深州市××××起止路线位置。 三、项目的王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选型和技术标准。该项目属 于..............等。 四、项目总投资万元,资金来源为项目建设单位自筹。其中项目资本金为万元, 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 %. 五、招标内容。该项目依建设单位申请不采用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项目申请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出让合同)﹙深国用()第号、深国用()第号﹚,《资信证明》,节能、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相关意见等。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批复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调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八、请××××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九、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我局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深州市行政审批局 年月日 项目代码: 抄送:市环保局、建设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等单位 深州市行政审批局年月日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篇一: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七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全面创建“六权治本”新机制,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全面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特制定本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全面创建“六权治本”新 机制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行政权 力和责任清单、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把权力 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职权法定、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流程优化、廉洁高效、 透明公开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营造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社会环境,让我局“法 无授权不可为”,为开创弊革风清、富民强县新局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依法确定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我局行政职权,依法规范 行政权力运行,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简政放权原则。科学配置权力,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 力放开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促进职能加快转变,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 (三)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促进行政权力高效运行,为公民、 (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四)权力监督原则。坚持用制度管权,合力监督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全过程、 全方位监督,形成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五)公开透明原则。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行 政权力应全面、规范、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 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 (六)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有权必有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梳理、明晰、确认部门行

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单位:新右旗司法局负责人签字: 序号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1 对基层法 律服务所 超越业务 范围行为 的处罚。 行政 处罚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 所超越业务范围的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 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 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X政办发〔201X〕10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执法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通过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落实三项制度试点、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1.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抓紧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2.严格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落实机构、编制、职数设置等事宜,合理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3.改革创新行政审批制度。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审批责任。按照上级精神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全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完善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加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项的监管力度。 (二)落实三项试点工作 4.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依法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和执法文书、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对信息实行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说明告知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完善公示信息平台,规范公示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形成严格的信息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 5.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工作。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

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七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全面创建“六权治本” 新机制,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全面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特制定本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全面创建“六权治本”新 机制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行政权 力和责任清单、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职权法定、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流程优化、廉洁高效、透明公开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营造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社会环境,让我局“法无授权不可为” ,为开创弊革风清、富民强县新局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依法确定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确定我局行政职权,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保障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简政放权原则。科学配置权力,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 力放开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促进职能加快转变,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 (三)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促进行政权力高效运行,为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四)权力监督原则。坚持用制度管权,合力监督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全过程、 全方位监督,形成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五)公开透明原则。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行 政权力应全面、规范、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 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 (六)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有权必有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梳理、明晰、确认部门行 政职权的同时,要明确其对应承担的责任,严惩滥用权力,对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等行为,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施范围 局机关、具有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食品药品稽查队和各乡镇食药监站。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清底数,梳理单位职权。 本次开展梳理、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实施的,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概括为9+x)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 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权力等。制定政策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政 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及其内部管理权力等不列入权力清单。 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本部门现实施的行政权力全面摸清底数,做到不漏 项、不缺项,逐条逐项登记,列出名称、实施依据、行使主体等,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形成 本部门权力目录。我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行使的行政权力都要进行清理,并列入我 局的权力清单上报。 (二)大力简政放权,缩减权力事项。 在梳理部门行政职权、初步编制权力清单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的要求, 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规范,提出取消、下放、整合和严管等意见,确定保留实施的行政职权。

奖罚制度某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

(奖罚制度)某市行政奖励 管理办法

银川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行政奖励行为,加强对行政奖励的管理,发挥行政奖励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银川市政府以及以银川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对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奖励。根据实际也能够对驻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和农民实施奖励。 第三条银川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行政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国务院工作部门、自治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开展的奖励对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审核以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开展的奖励工作。第四条行政奖励工作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实事求是,好中选优,群众参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种类 第五条行政奖励按组织实施分为: (壹)政府奖励:是指以银川市人民政府的名义组织开展的行政奖励表彰活动;(二)联合奖励:是指以银川市政府工作部门(含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指挥部等)和市人事局联合组织开展的行政奖励表彰活动; (三)部门奖励:是指以银川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于本系统内组织开展的行政奖励表彰活动。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行政奖励按受奖对象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个人奖励由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壹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集体奖励由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壹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名称统壹规范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授予集体荣誉名称统壹规范为“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政府对个人奖励于其称号前冠以“银川市人民政府”全称。联合奖励或部门奖励于其称号前冠以“银川市××系统(行业)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 政府对集体奖励于其称号前冠以政府或者系统名称。 第三章奖励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的行政奖励壹般3年进行壹次。联合奖励或部门奖励原则上2年进行壹次(不包括壹年壹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优)。对于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及时给予奖励。 第九条行政奖励的数量应当从严控制。以银川市人民政府名义奖励的名额每次控制于50人以下;联合奖励和以市直各部门进行的奖励,受奖个人不得超过参评总人数的12%;对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或法人代表的奖励名额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受表彰奖励人数的10%,厅级领导原则上不授予荣誉称号。先进集体奖励的比例不能超过参评单位的3%。 第十条行政奖励受奖对象的推荐、评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壹)申报单位(部门)专题研究或成立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申报单位(部门)公布评奖范围、奖励名额、标准条件、评审程序,提出拟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 目录 1.行政处罚委托书 (1) 2.案件登记表 (1) 3.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2) 4.(行政机关名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 5.询问笔录 (4) 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7) 7.(行政机关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8) 8.抽样取证审批表 (9) 9.(行政机关名称)抽样取证通知书 (10) 10.(行政机关名称)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12) 1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11) 12.(行政机关名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4) 13.(行政机关名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15) 1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4) 15.行政处罚审批表 (17)

16.(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9) 17.(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 18.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21) 19.(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2) 20.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23) 21.陈述(申辩)笔录 (24) 22.(行政机关名称)案件移送函 (25) 23.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24) 24.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29) 25.(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26) 26.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32) 27.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33) 28.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30) 29.(行政机关名称)复工通知书 (31) 30.(行政机关名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7) 31.(行政机关名称)限期拆除决定书 (37)

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方案

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 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XX〕108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综〔20XX〕7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规〔20XX〕17号)有关精神,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建设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的编制和事项标准化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部署,通过全面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编码、名称、条件、材料、流程、时限等要素,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确保20XX年底前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并对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进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完成我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和电子化,努力实现政务服务流程显著优化,服务形式更加多元,服务渠道更为畅通,群众办事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区、县(市)政府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 三、政务服务事项认定标准 政务服务事项分为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关于行政权力事项的认定标准 “9+x’’类纳入政务服务。即: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年检、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税费减免和部分其他类行政权力。 其他“4+x’’类不纳入政务服务。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监督检查和部分其他类行政权力。 需要说明的是:其他类行政权力中,与政务服务紧密相关、符合政务服务特征的事项,需纳入政务服务事项。此项工作由市、区、县(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依此自行确定。 (二)关于公共服务事项的认定标准 公共服务9大领域中符合政务服务特征的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即: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9类公共服务。

权责清单标准化操作手册

附件2 权责清单标准化操作手册 为切实做好全省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标准化建设工作,明确标准清单概念、范围、对象,统一清单编制方法、标准和形式,增强《关于推进全省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标准化建设的通知》的指导性、实践性和操作性,特制定如下工作手册: 一、标准清单的概念 行政职权事项标准清单是指在全省、市、县范围统一通用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具体分为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标准清单(以下简称“省级标准清单”)、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标准清单(以下简称“市级标准清单”)、县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标准清单(以下简称“县级标准清单”)三种。标准清单亦可称为通用清单。 1.省级标准清单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由省级行使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也就是规范后的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 2.市级标准清单是指全省市级范围统一通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由市行使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市级标准清单加上由市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市

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设定,由市级政府部门履行的行政职权事项后,即为市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 3.县级标准清单是指全省县级范围统一通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由县级行使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县级标准清单加上由市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设定,由县级政府部门履行的行政职权事项后,即为县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 二、清单范围及对象 省、市、县(市、区)三级已建立权责清单所涉及的部门(单位)均要开展权责清单标准化建设工作。具体包括: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省级纳入山西省政务服务网办理的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项,市、县均应对应规范(具体事项范围可在山西政务服务网查询)。具有立法权的市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职权事项不纳入市、县级标准清单。 三、清单编制要求 省、市、县三级标准清单由省级各实施主体根据自身的职责范围,统一组织市、县(市、区)承担相同职责的各实施主体,按照相同的行政职权事项使用相同名称的原则,采用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对已公布的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中本部门的行政职权事项进行梳理汇总形成。

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省、市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的制订、公布、运行、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推行权责清单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行政问责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监督管理,并对下级政府的权责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权责清单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权力集中办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流程优化、行为规范、协调监督、考核评议等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是推行权责清单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制订和公布权责清单。在对现有行政权力和责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以清单的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 第八条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权力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等要素。责任事项应当包括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每个环节对应的具体责任。 省、市、县三级共同实施的行政权力应当在要素内容上统一规范。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责任,不得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不得推诿或者怠于履行责任。 第十条对于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行政机关要逐项编制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应当明确每项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监督方式等。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持续对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进行精简优化、流程再造,切实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要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通过推行“受理单”制度,办理时限承诺制,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清理规范前置要件、中介服务,推行网上审批等具体举措,

行政处罚案卷评分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分标准 发布日期:2012-08-01 浏览次数: 1214 字号:[ 大中小 ] 评查项目分 值 评查内容和要求 案件办理质量主体 部分 10 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职责 权限。 2.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事实 部分 10 1.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正确。 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4.执法文书应当准确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律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事 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内容。 证据 部分 10 1.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 2.证据应当充分,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提取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3.案卷中应附有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4.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听证等笔录内容有改动的,须由被检查或被询问的当事人签字或捺指印 确认。 说理 部分 10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有说理性内容,说明事理、情理和法理。主要包括: (1)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违法事实的认定过程等应当陈述清楚; (2)阐述证据形式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3)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完整地引用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证据或听证的过程、结论和行政处罚机关是否采纳意见的理由、 依据,应当详细阐述,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应予以说明; (5)作出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裁量理由和依 据。 2.说理应简洁明了、用词准确,逻辑性强。 适用 法律依据部分10 1.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正确、现行有效,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3.执法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应使用全称,引用依据条、款、项内容准确、完整。 行政 执法程序部分30 1.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符合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 步骤和流程,执法程序规范。 2.作出或者解除(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 制执行等决定应填写相应的案件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3.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4.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在执法文书上有记 载和确认。 5.所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 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记录和执法人员的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拒签的理由,有见证人的应由见证人签字。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依法应当解除登记保存或强 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返还物品。 7.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阐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违法情

某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doc 6页)

某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doc 6页)

银川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奖励行为,加强对行政奖励的管理,发挥行政奖励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银川市政府以及以银川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对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奖励。根据实际也可以对驻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和农民实施奖励。 第三条银川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行政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国务院工作部门、自治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开展的奖励对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审核以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开展的奖励工作。 第四条行政奖励工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实事求是,好中选优,群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种类

行政区域内给予嘉奖以上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个系统或某项具体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原则上以主管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对集体和个人奖励要实行奖励项目申报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擅自设奖和扩大奖励范围。 凡是以银川市政府或联合奖励的,原则上分别提前三个月向市政府或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属部门奖励的由该部门自行部署实施,报市人事局备案。因特定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随时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申请政府奖励项目由主办部门填写《行政奖励立项申请表》。立项申请内容是:奖励的依据、理由、形式;评选的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奖励经费数额、来源、拟使用情况;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及理由。奖项由市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设置。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表彰奖励会议。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大型表彰奖励会议,都要有申报政府奖励会议立项方案,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列入年度奖励表彰会议计划,并以市政府发文进行部署。拟召开的大型表彰奖励的会议方案必须提前二个月报。 第十六条行政奖励的审批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记二等功和市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由银川市人事局审核,报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记一等功由银川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以银川市人民政府名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处罚规范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等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体现裁量标准。 第四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第五条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六条对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对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实施对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奖励制度

致远电子公司行政奖励制度(试行) 1.目的 1.1为了规范行政奖励行为,树立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的良好风气,表彰公司和员工的先进行为; 1.2弘扬企业文化,引导全体员工努力工作,为企业经营作出贡献。 2.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与权限 3.1行政部负责对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的行为进行了解,每月对行政奖励进行统计,作为员工绩效考核依据。 3.2奖励事项由上级主管提出,经行政部核实后,报总经理批准,也可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直接提出并批准; 3.3总经理负责审批比照本条例作出的奖励意见与颁奖; 3.4财务部工资管理人员负责往奖励员工当月工资中增加相应款项。 4.基本原则 4.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4.2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原则; 4.3及时兑现原则; 5.行政奖励种类 5.1对先进行为的行政奖励包括: 5.1.1口头或通报表扬; 5.1.2记功; 5.1.3提职; 5.2经济性奖励包括:(原则上每一积分对应奖金10元) 5.2.1提加工资; 5.2.2奖金; 5.2.3津贴; 5.3本制度规定奖励的种类分为个人奖励和团队奖励。个人奖励包括全勤奖、业绩奖、职业道德奖、功绩奖、总经理特别奖五种。团队奖励包括功绩奖、总经理特别奖。 6.行政奖励的适用 6.1全勤奖 凡本公司连续三个月未缺勤的员工,经审查合格后授予3月全勤奖,奖励加分10分; 连续6个月未缺勤的员工,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半年全勤奖,奖励加分20分;

连续12个月未缺勤的员工,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全年全勤奖,奖励加分40分; 6.2业绩奖 本公司员工在以下方面工作表现优秀者,经审查核实后可授予各级业绩奖: 6.2.1 经营管理办法方面的改进事项; 6.2.2制造技术、操作方法、作业程序及机器设备的改进、化验方法革新等方面的事项; 6.2.3产品质量提高方面的事项; 6.2.4设备的维护或检修方面的事项; 6.2.5原材料、能源的节省,废料的利用及其他降低成本方面的事项; 6.2.6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改革的事项。 6.2. 7.业绩奖可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 基本奖加分5~10分 三等奖加分20分 二等奖加分30~50分 一等奖加分60~100分 6.3职业道德奖 本司员工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查核实后可授予职业道德奖: 6.3.1 遇到非常事变,如灾害事故等能随机应变,采取得当措施者; 6.3.2敢冒风险,救护公司财产及人员脱离危难者; 6.3.3举报违法行为,对本司的损害能防患于未然者; 6.3.4具有优秀品德,可以作为本司的楷模,有益于公司及员工树立良好风气的其他情况。 职业道德奖奖励可以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 基本奖加分5~10分 二等奖加分30~50分 一等奖加分60~100分 最高奖加分110~200分 6.4 功绩奖 本司员工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查核实后可授予功绩奖:6.4.1在资本经营、重大企业并购项目中做出了重大贡献,为企业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4.2引荐和实施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新项目,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6.4.3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提出实用的方案,经采纳实施对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起到明显推动作用; 6.4.4引进各种形式的无偿专项资助基金和无息贷款资金,为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桐庐县行政奖励实施细则

桐庐县行政奖励实施细则 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引导、弘扬正气、促进工作的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行政奖励的严肃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函〔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政府对有关集体、个人实施的行政奖励。 (二)行政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从严掌握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三)县人社局负责全县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成立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改革办、县财政局和县人社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县行政奖励联审小组(以下简称县联审小组),负责奖励计划、方案和对象审核。县联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县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二、行政奖励的种类和条件 (一)行政奖励的种类 行政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县政府实施的行政奖励为嘉奖、记三等功。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2.对作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函〔2018〕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行政奖励的条件 结合省市要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行政奖励: 1.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桐庐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2.在持续深化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推进重要领域改革、重大项目招引、重点工程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3.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筑县域法治首善之区,促进法治桐庐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4.在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文化发展和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5.在推进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加快建设美丽桐庐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6.在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保障,推进教育、卫生医疗等民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7.在加强国防建设、安全生产、建设平安桐庐、维护社会稳定、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8.在其他阶段性重点工作领域作出突出成绩的。 三、行政奖励审批的权限和要求 (一)行政奖励审批的权限 1.嘉奖、记三等功,由县政府审批; 2.记二等功,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审批; 3.记一等功以上行政奖励的,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审核,再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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