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版)(DOC80页)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版)(DOC80页)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版)(DOC80页)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版)

(DOC80页)

(2016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目录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

案卷模板(附录A—X)…………………………………………()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2016版)

第一部分总则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卷的内容和文书要素。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样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

2 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 差不多术语

3.1 主体

3.1.1 处罚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1.2 被处罚主体

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2.1 公民

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1.2.2 法人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1.2.3 其他组织

合法成立(登记取得营业证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d)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e)依法设置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f)依法设置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g)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h)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3.2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特定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人员。

3.3 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受托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

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托付书中明确规定,并向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3.4 法律依据

指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3.4.1 违法行为依据:行政机关认定被处罚主体行为违法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4.2 处罚依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5 当事人差不多情形

3.5.1 公民: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

注: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差不多信息。

3.5.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证照类型及编号、地址、联系电话等。

3.6 日期和时刻

3.6.1 日期:应具体到年、月、日。

3.6.2 时刻:应具体到年、月、日、时、分。

3.7 地址和地点

3.7.1 地址:要紧用于确认身份信息和送达文书,应具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区、街道(乡镇)、小区(胡同、村)、楼门牌号。(涉外的还应包含国家)例如: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

3.7.2 地点:要紧用于调查取证文书。例如:××执法大队××会议室;××大厦××房间;××大街南侧××公交站往东××米;××国道××公里××米处。

3.8 案件来源

指日常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

3.9 签名

指手写签名或已备案的电子签名。

3.10 技术处理

3.10.1 文书涂改的技术处理:在案卷文书涂改处压指印或者加盖印章。不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内部审批文书一样由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做技术处理;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执法文书一样由当事人做技术处理。

3.10.2 文书空格、空白处的技术处理:文书空格处,统一采取划“\”反斜杠处理;文书结尾空白处注“(以下空白)”或者另起一行顶格划“\”反斜杠处理。

3.11 案件审批表的合并处理

本标准中有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审批表格,除立案、作出处罚决定环节需要使用单独格式的《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呈批表》外,其他环节的审批均可合并为通用审批表格,采取不同审批事项前加“□”进行勾选的方式明确需要审批的事项,并按照本标准中不同审批表的要素要求进行填制和签发。

第二部分差不多标准

4 主体资格

4.1 处罚主体

4.1.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4.1.2 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4.1.3 印章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注:1)行政机关印章可在执法文书套印,也可在电脑中预置与行政机关印章一致的电子印章并打印至文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文书、证据先行登记储存通知书必须使用行政机关印章,其他需要盖章的外部文书,建议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4.2 被处罚主体

4.2.1 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晰。

4.2.2 被处罚主体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2.3 被处罚主体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4.3 执法人员

4.3.1 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4.3.2 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4.3.3 已在北京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注册。

5 事实证据

5.1 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5.2 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刻、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5.3 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5.4 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

6 适用法律

6.1 违法行为依据和处罚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6.2 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其条、款、项、目表述规范,准确无误。

6.3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定要求,差不多制定并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还应同时符合裁量基准的要求。

7 程序规则

7.1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含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的步骤进行。

7.2 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则。

7.3 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每一环节有相应法律文书记载,并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和要素。

7.4 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时,可在法律承诺的范畴内,适当简化文书种类、合并工作环节。

第三部分一样标准

8 立案

行政机关对猎取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初步甄别或者审查后,批准生成行政处罚案件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的活动。

要紧文书:立案审批表。

8.1 立案审批文书

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立案审批表

b)案件来源。

c)涉嫌违法行为的差不多情形(包括案发时刻、地点、初步查明的事实),涉嫌违反的法律依据的名称、条、款、项、目等。

d)当事人情形(已初步核实情形的填写):

1)公民应载明姓名、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载明名称、证照类型及编号、地址、联系电话等。

e)承办人员建议或申请立案的具体意见、姓名和时刻。

f)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时刻。

g)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注:1)现场检查的案件能够先行启动调查程序,48小时内补办立案手续;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的案件必须在批准立案后方可启动调查程序。

2)不同意立案的,应将有关线索材料及立案审批表单独存档。

3)批准立案的,经调查认为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违法主体不正确等需要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撤销立案审批表》销案,并单独存档。

9 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对已立案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

要紧文书:包括调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储存文书、抽样取证文书、其他证明和证据材料、事先告知文书、听证文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为调查取证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书标准详见《北京市行政强制案卷标准(试行)》。

9.1 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咨询笔录。

9.1.1 现场检查笔录

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现场情形进行检查而制作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现场检查笔录

b)差不多情形记载:

1)检查的起止时刻和地点;

2)被检查人的姓名(名称);

3)现场人员的姓名和身份。

c)检查情形及确认:

1)检查事项及内容清晰,记录准确、客观、全面;

2)有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记载;

3)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注明时刻、地点、证明的内容、拍照(录制)人员姓名和身份等;

4)被检查人核对后,应逐页签署姓名,并在最后一页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及姓名和日期;

5)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6)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7)执法人员签署日期。

d)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注:1)一份笔录只能记录一个涉嫌违法的现场。

2)同一时刻相同的执法人员只能检查一个涉嫌违法现场。

3)签名必须为手签。

9.1.2 现场勘验笔录

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现场或者有关物证进行分析、检验、勘查所制作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现场勘验笔录

b)差不多情形记载:(要素同现场检查笔录)。

c)勘验内容及确认:现场绘制的勘验图应当注明绘制时刻、方位、绘制人姓名等信息(其他要素同现场检查笔录)。

d)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9.1.3 询咨询笔录

记录执法人员围绕违法事实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询咨询的过程及内容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询咨询笔录

b)差不多情形记载:

1)询咨询的起止时刻和地点;

2)被询咨询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c)询咨询前告知事项:

1)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记载;

2)告知被询咨询人陈述、申辩权益和配合执法义务的记载。

d)询咨询及确认:

1)询咨询应围绕违法事实展开,内容记录详实;

2)涉及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要素完整;

3)被询咨询人核对后,应逐页签署姓名,并在最后一页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及姓名和日期;

4)被询咨询人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5)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6)执法人员签署日期。

e)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注:1)一份笔录只能询咨询一个人。

2)同一时刻相同执法人员只能询咨询一个人。

3)签名必须为手签。

9.2 证据先行登记储存文书

先行登记储存是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依法对有关证据先行进行登记并予以储存的措施。

要紧文书:证据先行登记储存审批文书、证据先行登记储存通知书、先行登记储存物品清单、物品处理通知书等。

9.2.1 证据先行登记储存审批文书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储存措施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证据先行登记储存审批表

b)先行登记储存的理由和依据。

c)拟先行登记储存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及其他有关信息。采取抽样取证方法的,还应注明物品数量、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及抽样比例。

d)执法人员建议或申请采取证据先行登记储存措施的具体意见、姓名和时刻。

e)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时刻。

f)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注:执法人员能够现场对可能灭失的证据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登记储存,但应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9.2.2 证据先行登记储存通知文书

行政机关依法对有关证据采取先行登记储存措施时通知当事人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证据先行登记储存通知书

b)当事人的姓名(名称)。

c)采取证据先行登记储存的理由和依据。

d)先行登记储存的方式(原地储存或者异地储存)。采取抽样取证方法的,还应载明抽样方法、抽样比例和抽样数量。

e)载明行政机关将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储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储存措施自动解除的意思表示。

f)采取证据先行登记储存措施的日期和地点。

g)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落款日期。

h)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9.2.3 先行登记储存物品清单(可与先行登记储存通知书合并)

记录先行登记储存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先行登记储存物品清单

b)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

c)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与物品有关的信息。

d)当事人核对后,应逐页签署姓名,并在最后一页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及姓名和日期。

e)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执法人员在清单上予以注明。

f)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g)执法人员签署日期。

h)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9.2.4 先行登记储存物品处理文书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先行登记储存物品处理意见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先行登记储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b)当事人姓名(名称)。

c)物品处理决定及法律依据。

注:1)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2)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3)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4)依法予以没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d)处理物品的名称、规格及数量等信息,须与先行登记储存物品一致。如抽样物品做破坏性检测或鉴定,须注明送检物品数量及无法返还的缘故。

e)退还当事人物品,需注明退还时刻、退还地点。当事人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并已接收的意思表示和姓名。

f)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9.3 抽样取证文书

行政机关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调取检验鉴定的样本或留存证据过程中使用的文书。

要紧文书:抽样取证通知书、物品清单、物品处理通知书等。

9.3.1 抽样取证通知文书(如抽样取证后采取先行登记储存措施,可与先行登记储存文书合并)

行政机关采取抽样取证措施时通知当事人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抽样取证通知书

b)抽样的单位和抽样人的姓名。

c)抽样取证的日期和地点。

d)当事人姓名(名称)。

e)抽样取证依据。

f)物品的名称和数量,抽样方法、比例或数量。

g)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落款日期。

h)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9.3.2 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可与抽样取证通知书合并)

记录抽样取证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b)差不多情形记载:(要素同证据先行登记储存物品清单)。

9.3.3 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文书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抽样物品处理意见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b)差不多情形记载:(要素同证据先行登记储存通知书)。

9.4 其他证明和证据材料

9.4.1 其他证明材料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是指用以证明某种身份或者资格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有关讲明、授权托付书等材料。

9.4.1.1 身份证明

用以证明有关人员、单位的身份或资格情形的材料。差不多要求:

a)中国公民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影印件)。如涉及经营行为且属于个体工商户,还应同时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与之有关的证件复印件(影印件)。

b)外国公民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影印件)。

c)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影印件)。如违法行为对应的是取得有关许

可后的具体行为规范(即:不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行为),还应提供有关许可证复印件(影印件)。

d)1)当事人同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影印件)的,或者当事人只提供身份证明原件,执法人员进行复印(影印)的,由执法人员与原件核对后,在复印件(影印件)不遮挡重要信息处手写或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思表示,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2)当事人仅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影印件)的,由当事人在复印件(影印件)不遮挡重要信息处手写或加盖此件为复印件(影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思表示,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3)专门情形下,由行政机关调取的主体证明材料需经当事人核对,由当事人在不遮挡重要信息处手写经核对此件信息与本人(本单位)身份信息无误的意思表示,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后,方可作为主体证明材料。

注:其他复印件(影印件)参照上述方式进行确认讲明。

9.4.1.2 有关讲明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专门事项进行讲明、讲明、证明所出具的材料。差不多要求:

a)载明讲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b)讲明内容与讲明事项相对应且具体、明确。

c)讲明单位名称和印章、个人签名、日期。

d)提供报表、图纸、会记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讲明材料,并由提供人或者制作人、制作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并签署日期。

9.4.1.3 授权托付书

当事人(单位或个人)托付他人代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在行使权益时须出具的材料。差不多要求:

a)记载托付人、受托人的差不多情形。

b)具体托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c)托付人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

注:1)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托付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2)受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3)托付事项、权限、期限不明确、仅有单位公章而法定代表人没有签名(盖章)的,行政机关应让受托人签署授权托付内容确认单。

9.4.2 其他证据材料

其他证据材料是指用以证明或者确认特定违法事实的有关材料。包括: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检测)报告、视听资料、域外证据等材料。

9.4.2.1 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检测)报告

行政机关出于调查取证需要,自行或者托付专业机构对案件涉及的证据、物品及其他事项进行分析、检验(检测)、鉴别、鉴定后,由专业机构向行政机关出具的意见。差不多要求:

a)鉴定或者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鉴定或者检验(检测)人员的姓名。

b)送交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时刻、事项、物品及规格数量。

c)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时刻、地点、物品信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方法、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结果。

d)鉴定或者检验(检测)人员的签名,鉴定或者检验(检测)机构的印章和日期。

e)鉴定机构(检验或者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

注:托付第三方鉴定的,行政机关应有托付书及送检交接回证(送检交接回证要素同送达回证)。

9.4.2.2 视听资料

指用录音、录像或电子运算机储存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差不多要求:

a)应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能够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须记载提供人确认复制件内容与原始内容一致的意思表示。

b)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刻、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c)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9.4.2.3 域外证据

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或者由当事人提供在我国境外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差不多要求:

a)证据来源的讲明。

b)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c)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专门行政区、澳门专门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9.5 事先告知文书

事先告知是行政机关为确保违法事实认定准确,处罚依据适用正确,处罚裁量客观公平,在完成主动收集证据、马上调查终结前,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法定事项的程序。

要紧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书。

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证据、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有关权益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b)当事人姓名(名称)。

c)查明的涉嫌违法的事实、情节及证据。

d)违法行为依据的名称、条、款、项、目。

e)处罚依据的名称、条、款、项、目。

f)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思表示。

g)告知当事人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行政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有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请于××日内(应许多于3日)提出。

h)行政机关名称、地址、印章和落款日期。

注:1)当事人能够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如实记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署确认记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并逐页签署姓名和日期。

2)当事人明确表示舍弃陈述、申辩或者没有陈述、申辩意见的,由当事人签署自愿舍弃陈述、申辩权益或者没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意思表示,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3)当事人逾期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又未明示自愿舍弃陈述、申辩权益的,行政机关能够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行政机关调查终结前,当事人仍可向行政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4)以上三种当事人履行陈述、申辩权益的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予以记载。

i)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注:1)除处罚依据中规定的罚款为固定金额且不分情节裁量之外,不得在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具体处罚金额;能够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告知当事人处罚种类和幅度。

2)该文书送达日期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呈批表》“承办人”签署意见的日期之前。

9.6 听证文书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要紧证据收集完毕,调查终结之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听证权益并应当事人要求组织进行听证的程序。

要紧文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记录、听证报告等。

9.6.1 听证告知书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关听证事项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听证告知书

b)当事人姓名(名称)。

c)查明的涉嫌违法的事实、情节及证据。

d)违法行为依据的名称、条、款、项、目。

e)处罚依据的名称、条、款、项、目和与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f)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益、期限和方式。

g)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印章及落款日期。

h)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9.6.2 听证通知书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在听证举行7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有关事项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听证通知书

b)当事人姓名(名称)。

c)举行听证的时刻和地点。

d)听证主持人姓名。

e)告知当事人能够托付代理人参加听证。

f)告知当事人能够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益。

g)告知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且未事先讲明理由的,视为舍弃听证权益。

h)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落款日期。

i)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9.6.3 听证公告

行政机关公告举行听证有关事项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听证公告

b)当事人姓名(名称)。

c)听证事由。

d)举行听证的时刻和地点。

e)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落款日期。

9.6.4 听证笔录

行政机关记载举行听证内容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听证笔录

b)举行听证的时刻和地点。

c)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部门。

d)当事人、托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e)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权益和义务的记载。

f)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情,包括违法事实、情节、证据、依据,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法定种类、法定幅度。

g)当事人或托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有关依据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

h)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i)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核对后,应逐页签署姓名,并在最后一页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及姓名和日期。

j)当事人或其托付代理人拒绝签名的,由记录人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k)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9.6.5 听证报告

听证终止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形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听证报告

b)案件来源。

c)案件调查认定的差不多情形。

d)举行听证的时刻、地点和参加人情形。

e)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依据等情形的陈述、申辩,以及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

f)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或建议。

g)听证主持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h)禁止涂改。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9.7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是证明案件调查取证过程差不多完结并对调查取证情形进行总结的程序。

要紧文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可与案件处理审批文书合并)。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b)案件来源和立案日期。

c)当事人的差不多情形。

d)案件调查过程。

e)查明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

f)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名称。

g)当事人履行陈述、申辩权益情形及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形、补充调查的情形(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包含听证有关事项)。

h)违法行为依据。

i)案件调查终结的意思表示。

j)承办人员的签名和落款日期。

k)禁止涂改。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10 审查决定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承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要紧文书:案件处理审批文书、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10.1 案件处理审批文书(可与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并)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承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案件处理呈批表

b)当事人姓名(名称)。

c)违法行为依据。

d)是否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及依据。

e)案件调查终结的意思表示。

f)处罚依据。

g)承办人员的处理建议。

注:1)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罚款应明确具体金额和运算过程或者具体幅度;没收违法所得的应明确具体金额;没收违法物品应明确名称、规格和数量等物品信息;行政拘留、暂扣执照或许可证应明确时限。

2)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除包含上述内容外,有建议提交集体讨论的意思表示。

h)承办人员签名和日期。

i)法制机构负责人的审核意见、签名和日期。(属于重大执法决定的填写)

j)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

注:1)不需要集体讨论的,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承办人处理意见的意思表示。承办人员没有明确罚款具体金额的,负责人还应当进一步写明具体金额。

2)需要集体讨论的,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意思表示。

k)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l)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注:符合集体讨论条件的案件,还应按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规定,由法制机构审核后再提交集体讨论。

10.2 集体讨论记录

记载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的过程及讨论结果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集体讨论记录

b)集体讨论的起止时刻和地点。

c)主持人、记录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d)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和处罚建议的记录。(包括当事人差不多情形、案件调查过程、查明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有关证据、法律依据;当事人履行陈述、申辩权益情形及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形,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包含听证有关事项、建议处罚的内容)

e)法制机构负责人介绍审核意见的记录。

f)全部出席人员发表意见的记录。

g)集体讨论终止后,要紧领导最终确定的结论性意见。

h)要紧领导、记录人签署签名和日期。

i)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注:1)出席人员为参加讨论人员,应以部门行政要紧领导和分管执法的领导为主,参加集体讨论的领导许多于部门领导职数的3/4。2)部门内已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并设置执法机构的,可授权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执法机构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局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进行案卷评查的标准为市局制订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如今后上级部门另有标准的,以上级部门的标准为准。 第四条法规股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自我评查和监督检查两种形 式进行,以自我评查为主、监督检查为辅。自我评查由执法股各执法小组组织实施,每季度开展一次,采取办案人员评比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由法规股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采取抽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评查应从执法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全面评查。评查结果应纳入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办案人员年度主办案件出现1件不合格的,由所在执法小组予以通报批

评;出现2件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出现3件以上不合格的,组织培训学习,待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第七条对案件评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和不足,要进行限期整改、纠正到位,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报分局法规股。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按照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 两部分实施。 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包括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行政行为适当等内容。凡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即视为不合格案卷。 案卷评查的一般标准是案卷文书的基本要素,是案卷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四个阶段和案卷归档是否符合规范。此项采用百分制的办法,逐项给予计分。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即:90分以上为优秀卷,60至89分为合格卷,59分以下为不合格卷。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武法字〔201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改后的《武汉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武汉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武汉市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武汉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执法水平,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经过市、区人民政府的确认。 3.实施的行政许可在其法定职权或者法定授权和委托范围之内。 (二)行政相对人认定准确 1.行政相对人必须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 3.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公民身份证件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复

印件等)。 5.法律文书中,应对行政相对人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三)行政许可事项合法 1.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经过市、区人民政府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的事项,或者是新近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适用依据合法 1.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2.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3.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所引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准确无误。 (五)程序合法 1.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实施行政许可。 2.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告知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按照规定举行听证。 4.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特别程序。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文书规范标准(共100分,不包括不予受理和不需受理的行政许可案卷): (一)申请阶段(共10分,其中每个小项2分;依法没有某项目的,不扣分): 1.有行政许可申请文书或者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并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对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评查,按百分制倒扣法计分。根据案卷中发现的问题,对照标准中各项扣分因素扣分。各小项累计和扣分超过本大项分值时,只扣大项分值。在同一大项内不能根据相同理由重复扣分。 一、实体内容评查标准 实体内容评查标准是指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基本标准和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合理等内容。因此,对于实体性内容的评查,凡是各基本要素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判定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1、主体适当。即,被处罚主体确认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并领取罚没许可证;印章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正确,表述准确;有相关的证据证明。 3、适用法律准确。即,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要求,条、款、项引用准确。 4、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罚适当。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

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且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 5、属于本部门行政处罚的范围。即,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实体内容评查标准细则 一、主体适当(分值20分) 1、违法主体认定错误(扣20分) 2、违法主体认定不妥当(扣5分) 3、共同违法中漏处同案人或单位违法中漏处直接责任人(扣3分) 4、违法主体基本情况不清(扣2分) 二、事实准确(分值20分) 5、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不清(扣1分) 6、违法行为实施的地点不清(扣1分) 7、违法行为实施的方式(手段)不清(扣1-3分) 8、违法行为实施的对象不清(扣1-3分) 9、违法行为实施的后果不清(扣1-2分) 10、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应查而未查清(扣1-3分) 11、非法收入、违法所得等计算不准确(扣2分) 三、证据确凿(分值20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区人民政府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按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对所查案卷评分,扣分及扣分理由应作书面说明,评出案卷得分后应予签名。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一案一评,评查小组根据每个案卷的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议,并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查结果。 第七条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知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号)和《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安府办发),定于近期开展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办结的行政许可案卷及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 二、评查方式 这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自查并选送案卷,县政府法制办组织集中评查的方式进行。 三、评查步骤 (一)自查自评阶段(年7月15日至8月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见附件)组织自查自评全部案卷。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每个乡镇、部门选送行政处罚案卷3宗、行政许可案卷2宗,于8月30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二)集中评查阶段(年8月31日至9月30日):县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对乡镇、部门选送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集中评查。实行一案一评,按百分制打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选送案卷的平均分,为乡镇、部门得分。无正当理由不选送行政执法案卷的乡镇、部门为不合格。 四、评查结果处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将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本次案卷评查结果将作为年度全县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一种重要监督方式,是贯彻落实全县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的一项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评查工作顺利进行。 感谢您的阅读。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使用说明: 1、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 2、基础标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案卷得分为0。 3、一般标准:将行政处罚行为划分为5个部分设定相应分值:立案10分;调查取证40分;审查决定35分;执行10分;立卷归档5分。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得分,不设负分。 4、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基础标准 序号评查 项目 分值评查标准评分要求 1 主体100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2.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 政处罚。 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名 义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①受委托的组织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②受委托的组织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 分。 ③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4.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100分。 5.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主体适格。 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并对错误的被处罚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 100分。 2 事实 与 证据 100 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准确。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与情节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扣 100分。 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正确。对违法行为定性错误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3.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 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主要证据不足或者伪造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的,扣100 分。 4、违法行为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 处罚。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给予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一般程序)

如含有行政强制程序,按照以下十一点要求进行评分,总扣分不超过5分。 1、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履行义务催告书。包括:(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分)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包括:(1)案由记载;(2)陈述、申辩人基本情况;(3)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记载;(4)陈述申辩的内容记载;(5)陈述、申辩人、执法人员、记录人签名;(6)对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 (7)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记载。(1分) 3、行政强制执行审批文书,包括:(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案情简介;(3)拟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4)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5)承办部门意见及签名、日期;(6)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日期。(1分) 4、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

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1分) 5、催告书和强制决定书的送达。直接送达的包括送达地点、时间、送达人、被送达人或者证人签名,当事人拒收或直接无法送达的,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应符合法定程序。(1分) 6、制作现场笔录,包括:(1)当事人基本情况;(2) 现场情况;(3)强制执行情况; (4) 当事人、执法人员、记录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当事人不到场的应有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1分) 7、中止执行审批,制作中止执行审批文书,包括:(1)案由及强制决定书编号记载;(2)当事人基本情况;(3)基本案情、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中止执行的理由及依据;(5)承办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1分) 8、终结执行审批,制作终结执行审批文书,包括:(1)案由及强制决定书编号记载;(2)当事人基本情况;(3)基本案情、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终结执行的理由及依据;(5)承办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1分) 9、执行协议,双方签订强制执行协议,包括:(1)案由及强制决定书编号记载; (2)当事人基本情况;(3)基本案情;(4)协议执行的方式和时间;(5)承办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1分) 10、依法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1分) 11、结案报告。包括:(1)案由及强制决定书编号记载;(2)当事人基本情况;(3)基本案情、实施强制措施的依据、对象及期限;(4)强制执行结果;(5)承办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和签名和结案日期。(1分)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罚款是多少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罚款是多少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罚款是多少 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6.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7.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应占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偷税罪的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江苏省司法厅文件 苏司通〔2010〕19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 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现将《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执法 评查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0年12月13日印发 (共印5份) 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厅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业务处室、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活动中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省厅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第四条 厅法制处负责本厅范围内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工作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厅法制处会同厅纪检监察部门、厅办公室等单位组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以下简称评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评查小组可邀请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参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工作,但应邀参与案卷评查的评查人员不得参与对本部门的案卷评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偷税案件还要移送吗

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偷税案件还要移送吗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某县国税局稽查局2006年8月对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应纳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该纳税人2000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申报缴纳了增值税6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100万元。检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逐笔核对相关账证,发现其采取开票不入账的手法隐瞒了销售收入58.5万元(含税),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而销售成本已经结转。 鉴于此,稽查局决定将甲企业少缴的增值税8.5万元定性为偷税,按修订前的《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由于这一行为在二年内未被税务机关发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在对甲企业偷税行为是否应移送公安机关问题上稽查局内部产生了意见分歧。 意见分歧 纳税人被查出偷税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甲企业偷税8.5万元(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下同),已占当年应纳税额的12.4%,显然已构成犯罪,但甲企业偷税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是否还需移送,《税收征管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下简称《移送规定》)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此稽查局内部出现了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需要移送。理由是既然对这一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就更不需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达到追诉标准就要移送。因为《移送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其中并没有将处罚或追诉时效作为是否移送的依据,因此,只要达到追诉标准,就应当移送。 第三种意见认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应作为移送的依据。是否移送,不仅要看偷税案件是否达到对犯罪的追诉标准,也要看是否超过了《刑法》对犯罪的追诉时效;即使达到对犯罪的追诉标准,如果超过对犯罪的追诉时效,也不需要移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追诉时效是两个不同概念,是否超过行政处罚时效,不是应不应移送的依据。如果偷税犯罪行为既超过了行政处罚时效,也超过了刑事处罚追诉时效,税务机关不需要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如果虽然超过了行政处罚时效,但没有超过刑事处罚的追诉时效,税务机关仍必须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法理分析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追诉时效不同。我国行政处罚没有区分不同种类、违法行为的轻重设定不同的追诉时效期限,只规定了一个统一的时效;而刑事处罚则针对犯罪的轻重,规定了四档追诉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修订前的《税收征管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没有作出规定,新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对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偷税行为的处罚时效是二年,其后发生的偷税行为的处罚时效为五年。但不论如何,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区分偷税数额大小,时效是一个。显然,本案行政处罚应该执行二年时效规定。 《刑法》第八十七条对犯罪不再追诉的时效作出的规定是,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

安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施方案

保德县安监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安监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及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指示,我局决定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一、工作目标 为准确评价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 为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开展,解决案卷评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局成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领导组: 组长:郝晓东 副组长:张继斌张鹏飞 成员:局相关股室负责人 领导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针对案卷评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业务股室整改落实。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案卷评查工作的资料收集、汇总、评估、上报,办公室设于县局执法大队,主任由张鹏飞队长兼任。联络员:贾纯哲、王鹏云。

三、评查范围 此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是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行政许可案卷、按照一般程序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和行政监督检查。 四、评查方式和标准 案卷评查采取责任股室自查、其他股室互查、局执法大队全面评查的方式进行。案卷评查标准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简易案卷和执法文书评分表》执行。 (一)行政处罚实体内容评查标准 实体内容评查标准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基本标准和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处罚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对于实体内容的评查,不设具体分数,凡是各基本要素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评定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1)主体合法.即被处罚主体确认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印章使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案件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正确,表述准确;有相关证据证明; (3)处罚依据正确。即对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正确;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3]70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01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3〕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日

昆明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综合行政执法机关。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依法形成并经整理归档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等案件卷宗,以及经行政复议形成的案件卷宗。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版)(DOC80页)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版) (DOC80页) (2016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目录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 案卷模板(附录A—X)…………………………………………()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2016版) 第一部分总则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卷的内容和文书要素。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样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 2 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 差不多术语

3.1 主体 3.1.1 处罚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1.2 被处罚主体 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2.1 公民 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1.2.2 法人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1.2.3 其他组织 合法成立(登记取得营业证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d)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e)依法设置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f)依法设置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g)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h)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3.2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特定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人员。 3.3 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受托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

某某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与评查评分细则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 (2016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目录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案卷模板(附录A—X)…………………………………………()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2016版) 第一部分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卷的内容和文书要素。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 2 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 基本术语 3.1 主体 3.1.1 处罚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1.2 被处罚主体 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2.1 公民 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1.2.2 法人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1.2.3 其他组织 合法成立(登记取得营业证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d)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e)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f)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 机构的分支机构; g)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h)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3.2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特定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人员。 3.3 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并向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3.4 法律依据 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3.4.1 违法行为依据:行政机关认定被处罚主体行为违法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4.2 处罚依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5 当事人基本情况 3.5.1 公民: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 注: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 基本信息。 3.5.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证照类型及编号、地址、联系电话等。

2020新偷税漏税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是什么0613

2020新偷税漏税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是什么?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保障的强力支撑。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当下,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能力的增长也离不开社会大环境的促进。但在纳税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对社会发展也产生了负面影响。那法律上对偷税漏税怎么处罚,偷税漏税怎么认定,明星偷税漏税要坐牢吗? 偷税漏税罪怎么认定? 1、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2020年偷税漏税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2020年偷税漏税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 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自查自评报告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自查自评报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多年来,桃源县发改局一直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将依法行政作为贯彻执行发改系统管理法律法规及各项地方政策规定的重要措施来抓紧抓好。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根据滨州市《关于开展2011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近日在县发改系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活动。 一、领导高度重视,着力安排部署 为了将自查自评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并形成长效机制,成立了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组书记刘百业担任,成员包括:许志民、张小军、高平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活动日常性工作。办公室主任(兼)由许志民副局长担任,工作人员(兼)由张小军、李祥民担任。 在自查自评会议中,领导强调:此次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是我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具体工作之一,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我局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有利于提高我局的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我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有利于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对于强化内部监督、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会议中,局领导安排:办公室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工作;业务股室负责行政执法案卷的集中、整理,积极配合办公室,进行案卷的指导工作;各股、所负责人在业务股室的领导下具体工作。 二、各项措施得力,层层抓落实 按照局领导的工作部署,局办公室采取多项有效措施,务必保障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工作落实到位。一是工作小组工作人员将市文件复印多份,务必保证人手一份,通过学习文件,理解并掌握评查工作的目的与意义、基本原则、范围和内容、评查办法等方面的要求和评议标准,为认真开展我局自检自查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二是按照市委的文件要求,积极组织力量对我局2011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整理、装订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前期由各股负责人及执法人员对案卷进行自我检查,其后将所有案卷送至局业务股室,由各股室负责人共同检查、评议,保证自查自评工作扎扎实实开展,杜绝走过场、过形式。三是各股室及执法人员通过此次自查自评的集中学习,不仅了解并掌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及行政许可案卷的评议标准,还对过去的案卷进行了整理及工作的回顾,在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条款、处罚额度从思想上都有了进一步的深刻认识,而不是过去的只听负责人的部署,所有这些对我局的执法人员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次自查自评的学习及行政执法案卷及行政许可案卷的评议标准将对现在及以后的各

7种涉税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二)》对7种涉税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调整修改,主要分为4种情况: ①完善了第65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66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67条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68条非法出售发票案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对这4种涉税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均增加了票面金额应予以追诉的情形。其中,第65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67条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66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68条非法出售发票案所涉的普通发票的份数由“五十份以上”调整为“一百份以上”,并增加“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 ②对第58条抗税案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应予追诉的情形作了增加:由简单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予追诉”调整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③对第60条骗取出口退税案的立案追诉数额作了增加: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调整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④由于相关刑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情况发生变化,对第57条逃税案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同时作了修改。《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后,《立案追诉标准(二)》也将逃税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和情节修改为:(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XXX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案卷 评查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根据《XX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XXXX年度全X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XXX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情况 XXXX年XX月以来,我局按照“保发展,保红线”的要求,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认真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思路,对各种违法行为做到调查清楚,程序规范,处理得当,对各种违法占地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杜绝查而无果现象发生。加大了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法行政力度,不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更要查处违法责任人和涉及到的相关责任人员,以点带面来推动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落实。行政执法查处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据办理,并着重强调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办案五要件进行对照检查。XXXX年

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我局共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XXX件,已办结XXX件,已办结案卷从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法律文书制作及送达,都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案卷归档基本完整规范。 二、行政许可案卷自查情况 为提高整个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杜绝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错误行为。规范了本系统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不断加强行政许可的制度建设及收费管理,将各科室的工作职责、责任部门、办事程序、批准时限、收费标准及工作纪律等予以公开,对各类审批事项和收费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批准文件公布上墙,真正做到政策、程序、收费“三公开”,从而杜绝了乱收费的现象发生,提高了政务的透明度。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按照XXX 的要求,组织工作人员先后参加了由XXXXX举办的国土资源执法培训班学习,并通过考核,取得执法证书,使我局执法人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依法有效地开展依法行政及执法工作。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我局共办理行政许可XXXX

企业偷税漏税处罚金标准是什么

企业偷税漏税处罚金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 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

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偷税漏税的处置需要自己多加了解具体的情况,虽说有关的法律操作会有不少的争议,但是只要自己没有进行违法行为,那么有关的规定就不会出现,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会有不小的难度,毕竟此类行为已经违法了,有关部门的处罚是自己无法摆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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