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一般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有关说明:1、本《评查标准》针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要求制订。
总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
2、《评查标准》共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案卷文书制作标准和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三个部分。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主要衡量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案卷文书制作标准主要衡量执法文书的格式规范和制作质量;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主要衡量案卷的归档规范和外观质量。
3、案卷中凡涉及行政执法主体错误、执法内容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不清、执法程序违法等实质性错误之一的,即视为无效案卷,案卷评查不得分;其他扣分事项以扣完该评查项目的分值为限。
4、本《评查标准》所指的“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在认定被处罚对象时应注意查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身份证明:(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实施行政处罚时以“公民”对待。
(2)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第42条规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为法人。
但应注意以下情况: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处罚人。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时,该法人或者组织为被处罚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举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

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一、一般程序案卷标准(一)立案阶段1、案件来源登记表(1)有登记时间。
(2)有案件来源提供人基本情况。
(3)有案件来源基本情况记载。
(4)有明确的案源交办意见。
2、立案审批文书(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
(2)有案发地。
(3)有案件来源。
(4)有案源登记时间。
(5)有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注明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有办案人员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6)有办案机构负责人及机关负责人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应指定案件主办人)、签名和日期。
(7)在规定时间内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现场笔录(1)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地点记载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有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记载。
(3)现场检查情况记录清楚、准确、客观、全面。
(4)有当事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5)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检查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6)在笔录最后一行文书下面应当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2.询问(调查)笔录(1)有询问(调查)的起止时间、地点。
(2)一份询问(调查)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
(3)被询问(调查)人基本情况完整。
(4)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和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记录。
(5)有告知被询问(调查)人权利义务的记录。
(6)内容完整,重点突出。
(7)有询问(调查)人、被询问(调查)人逐页签名(被询问(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原因)。
(8)涂改之处,应由被询问(调查)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在笔录最后一行下方空白处应加上标记。
3.鉴定文书(1)有委托鉴定书,受托单位、委托鉴定事项、委托鉴定相关物品及材料清单明确、具体并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2)鉴定机构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或具备鉴定条件。
(3)鉴定结论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和日期。
4、行政强制措施和先行登记保存文书(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先行登记保存文书必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依法先行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补办手续),有相关文书证明。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一般程序)如含有行政强制程序,按照以下十一点要求进行评分,总扣分不超过5分。
1、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履行义务催告书。
包括:(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1分)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包括:(1)案由记载;(2)陈述、申辩人基本情况;(3)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记载;(4)陈述申辩的内容记载;(5)陈述、申辩人、执法人员、记录人签名;(6)对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7)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记载。
(1分)3、行政强制执行审批文书,包括:(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案情简介;(3)拟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4)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5)承办部门意见及签名、日期;(6)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日期。
(1分)4、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1分)5、催告书和强制决定书的送达。
直接送达的包括送达地点、时间、送达人、被送达人或者证人签名,当事人拒收或直接无法送达的,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应符合法定程序。
(1分)6、制作现场笔录,包括:(1)当事人基本情况;(2) 现场情况;(3)强制执行情况;(4) 当事人、执法人员、记录人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当事人不到场的应有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1分)7、中止执行审批,制作中止执行审批文书,包括:(1)案由及强制决定书编号记载;(2)当事人基本情况;(3)基本案情、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中止执行的理由及依据;(5)承办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
(1分)8、终结执行审批,制作终结执行审批文书,包括:(1)案由及强制决定书编号记载;(2)当事人基本情况;(3)基本案情、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终结执行的理由及依据;(5)承办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一、引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旨在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和管理,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效能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将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的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卷材料的完整性评分标准1. 目录的编制是否规范:案卷目录应按照统一标准编制,包括分类、编号、名称等信息。
评分标准:完全符合(5分)、基本符合(4分)、部分符合(3分)、不符合(2分)。
2. 基础资料的准确性:案卷中的基础资料,如被处罚对象的身份信息、违法事实、证据材料等,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评分标准:完全一致(5分)、基本一致(4分)、部分一致(3分)、不一致(2分)。
3. 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案卷中应包含相关的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会记录等,并且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整理。
评分标准:全部完整(5分)、大部分完整(4分)、部分完整(3分)、不完整(2分)。
4. 执法过程的合法性:案卷中应包含执法人员的执法笔录、听证会记录、查封、扣押等行为的决定书,并且这些决定书应符合法律规定及程序。
评分标准:全部合法(5分)、大部分合法(4分)、部分合法(3分)、不合法(2分)。
三、案卷材料的规范性评分标准1. 文字表述的准确性:案卷中的文字表述应准确无误,不含有错误、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的情况。
评分标准:全部准确(5分)、大部分准确(4分)、部分准确(3分)、不准确(2分)。
2. 材料的统一格式:案卷中的各类材料应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整理,如文字大小、页眉页脚、段落格式等。
评分标准:全部统一(5分)、大部分统一(4分)、部分统一(3分)、不统一(2分)。
3. 文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案卷中的文件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整理和归档,并且应保证文件的完整性。
评分标准:全部规范完整(5分)、大部分规范完整(4分)、部分规范完整(3分)、不规范完整(2分)。
4. 标题、编号的准确性:案卷中的各类文件应包含规范准确的标题和编号,以便于查阅和管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使用说明:1、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
2、基础标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案卷得分为0。
3、一般标准:将行政处罚行为划分为5个部分设定相应分值:立案10分;调查取证40分;审查决定35分;执行10分;立卷归档5分。
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得分,不设负分。
4、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基础标准序号评查项目分值评查标准评分要求1 主体100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2.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①受委托的组织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②受委托的组织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③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4.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100分。
5.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主体适格。
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并对错误的被处罚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2 事实与证据100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准确。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与情节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正确。
对违法行为定性错误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3.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主要证据不足或者伪造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的,扣100分。
4、违法行为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给予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3 适用依据100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浙江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有关说明:1.本《评查标准》针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要求制订。
先试行,再规范。
总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
2.《评查标准》共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案卷文书制作标准和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三个部分。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主要衡量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案卷文书制作标准”主要衡量执法文书的格式规范和制作质量;“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主要衡量案卷的归档规范和外观质量。
3.案卷中凡涉及行政执法主体错误、执法内容错误、适用依据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执法程序违法等实质性错误之一的,即视为无效案卷,案卷评查不得分;其他扣分事项以扣完该评查项目的分值为限。
4.本《评查标准》所指的“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在认定被处罚对象时应注意查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实施行政处罚时以“公民”对待。
(2)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第42条规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为法人。
但应注意以下情况: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处罚人。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时,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处罚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举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附件2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序号评查类别评查项目分值评查内容和要求评分细则备注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主体部分10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4.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1.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2.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直属的执法队伍除外)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的,扣100分。
3.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100分。
4.被处罚对象认定错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被处罚对象认定不当但未影响处理结果的扣10分。
事实部分101.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正确。
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4.执法文书应当准确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律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内容。
5.违法行为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2.对当事人的行为或法律事件定性错误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3.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等认定不清或者前后不一致的,扣10分;记载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3分。
4.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的,缺一项扣5分。
5.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量罚时未作反映的,扣5分。
6.主要违法事实清楚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计算有错误的,发现一处,扣5分。
7.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给予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06•【字号】浙建法[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11〕79号)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2.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3.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4.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表5.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6.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统计表7.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统计表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附件1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案卷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案卷。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均为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设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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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有关说明:
1、本《评查标准》针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要求制订。
总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
2、《评查标准》共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案卷文书制作标准和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三个部分。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主要衡量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案卷文书制作标准主要衡量执法文书的格式规范和制作质量;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主要衡量案卷的归档规范和外观质量。
3、案卷中凡涉及行政执法主体错误、执法内容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不清、执法程序违法等实质性错误之一的,即视为无效案卷,案卷评查不得分;其他扣分事项以扣完该评查项目的分值为限。
4、本《评查标准》所指的“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在认定被处罚对象时应注意查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实施行政处罚时以“公民”对待。
(2)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第42条规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为法人。
但应注意以下情况: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处罚人。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时,该法人或者组织为被处罚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举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④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⑤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⑥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⑧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⑨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