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医疗事故事件案例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因疏忽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近年来,医疗事故的发生率不断上升,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痛苦和损失。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医疗事故的原因、影响及应对措施。
案例介绍:某患者因患有肝病到一家医院就诊,经过检查被诊断为肝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患者的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的诊断和治疗存在问题,于是向医院提出质疑,要求进行调查。
经过专家组的调查,发现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患者的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原因分析:1、医生诊断失误:在本案中,医生将患者的病情误诊为肝炎,这是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并最终死亡的主要原因。
诊断是医疗活动的基础,医生的诊断水平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
因此,医生必须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才能保证诊断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医院管理不善:医院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导致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得到充分的指导和监督,这也是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
医院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医生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医生在诊疗活动中遵守规定,提高医疗质量。
3、医患沟通不足:在本案中,医患之间的沟通不足,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对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方案不了解,最终导致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生应该加强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告知患者病情和治疗方案,以增加患者及其家属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影响分析:1、患者生命损失:本案中患者的死亡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悲痛和损失。
医疗事故不仅会对患者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可逆转的痛苦和损失。
2、医院声誉受损:医疗事故的发生会对医院的声誉造成极大的影响。
患者家属往往会通过各种渠道曝光医疗事故,导致医院的社会形象受损,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3、医生职业发展受阻:医生在医疗事故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如果医生的诊断和治疗存在问题,将会对其职业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
靖西市中医院医疗事故案例

靖西市中医院医疗事故案例崔某某,祖籍西安,长期在xxx居住、生活及工作。
2019年7月某日回高陵省亲。
回家后,崔某某因“间断性大便糖稀伴腹胀、乏力10余年”在西安市高陵区某医院就诊。
某医院诊断后,建议崔某某服用中草药治疗,并开具了具体组方。
就诊当日,崔某某在家中煎服中药约40分钟后,出现全身不适,症状逐渐加重,出现神志不清,言语对答不切题,瞳孔放大,时有循衣摸床等症状。
家属随即将崔某某送至高陵区某医院救治,后因病情严重转入西安市某三甲医院急诊室观察医治,并于1周后好转离院。
崔某某认为,高陵区某医院对其所用治疗中草药不当,造成其昏迷不醒,丧失意识且四肢麻木,故要求高陵区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崔某某与其妻多次找医院要求赔偿未果,后向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递交了申请书。
医调委接受申请后,便集中进行了调解。
被申请人高陵区某医院坚持认为自身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故不予赔偿也不再参与调解。
高陵区医调委依照调解程序出具了《医患纠纷终止调解书》。
2020年2月某日,崔某某电话联系医调委,再次提出申请调解纠纷。
经医调委沟通后,高陵区某医院同意进行线上调解。
【调解过程】调解开始,某医院首先表示患者在其医院治疗时,其症状、舌苔、脉象与诊断相符,处方用药与诊断、证型相符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计量用药,无违反中药“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无应用大毒药物,用药过程中符合中药调剂规范。
其次,患者崔某某长期居住在西藏拉萨,2019年7月某日就诊时,刚从拉萨回来第三天,由高原下到平原地区后,出现不同程度的全身不适、乏困无力、困倦、嗜睡等“低原反应”,而且血常规提示血红蛋白、红细胞偏高,患者病情变化可能与其个人体质有关。
另外,患者崔某某在西安某三甲医院急诊诊断结果为“药物中毒待排”,其用药未见使用解毒药物,因此不能确切认为是因药物中毒引起的结果,需要做进一步排查。
至于崔某某提出的承担误工费、陪护费、往返机票费、食宿费以及精神赔偿费共计xxxxx余元等要求于法无据,且医院无过错,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胎死腹中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胎死腹中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据统计,我国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因出生缺陷是引起胎儿死亡的主
要原因之一。
2019年1月,一名34岁的妇女在北京妇幼保健院分娩,可她在那里分娩时发现胎儿已死亡,医院此项诊断极其令人震惊,整
个过程出乎意料。
起初,这位妇女无法接受这个现实,并立刻要求把她的劳动重新
发起,但是医生却表明,由于担心存在胎盘异常以及胎儿死亡,他们
不负责重新启动其劳动,使得医院承担责任尤其困难。
经过多次讨论,该妇女总算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根据双方的商议,医院同意赔付她与胎儿的损失,因为他们认为这是医疗事故,出现这
么一个情况是未能及时应对,未能及时排除存在的病因而造成的损失。
最终,妇女经过同意所有伤害内容后,医院开出了售后报价原则,按照节育伤害的赔偿标准,报价了786.3元,用以赔偿他们与胎儿遭
受的损失。
以上是一起胎死腹中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这名妇女备受痛苦,希
望各地医疗机构能警惕一下,在一种情况下,尽量排除病源,确保母
婴安全。
同时也希望这样的案件能够成为为社会实践者提供参考,多
多尊重客户的权益,以确保患者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
医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李某因持续头痛、恶心等症状,前往某市某三甲医院就诊。
经初步检查,医院诊断为“偏头痛”,给予对症治疗。
然而,李某的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逐渐加重。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李某病情恶化,再次前往该医院就诊。
经详细检查,医院最终确诊为“脑肿瘤”,并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此时,李某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李某初次就诊时,仅诊断为“偏头痛”,未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确诊,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根据诊疗护理规范,医院在患者初次就诊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排除其他可能性,以便为患者提供准确的治疗方案。
因此,医院在初次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
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因医疗过错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李某初次就诊时,未进行全面检查,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构成医疗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件启示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提高诊疗水平,保障患者权益。
2. 患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如有医疗纠纷,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 加强医患沟通,增进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临床输血事件案例分析-医学精品

急寻“熊猫血”救人
• 2019年3 月1日,一条求助微博广为流传。微博内容大 致为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王焦武正在农垦三亚医院 重诊室,急需HrAB阴性血(俗称熊猫血)。最终,急需熊猫 血救命的王焦武还是去世了。据王焦武的孪生哥哥王焦文 介绍,王焦武于2日清晨5点多钟去世。同是HrAB阴性血 的王焦文3月1日赶至医院后抽了200毫升血。通过海南省 血液中心等多种渠道,先后有4批HrAB阴性血被调至农垦 三亚医院,但依旧无法挽救回22岁的王焦武。王焦文说, 由于弟弟在抢救期间凝血功能失常,被调来的血液几乎没 有使用。
Rh (D)阴性病人如何输血? 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卫医发[2000]184号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 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 输血。
第十五条: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 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 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 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 时Rh(D) 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 交叉配血。
液对董明霞实施抢救,但齐鲁医院方面坚持按《献血法》的规定,不
同意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献血者的血液只有检验
合格之后才能使用。冷冻血液的解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一个单位
(200ml)最快也要3个小时,多个单位的血液同时解冻,需时更长,在
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用最快的速度解冻4个单位的血液,也要用4个
没有完善的应对措施或预案,使董良霞失去及时获得救治的机会。山东 某医院和某血液中心均存在一定过错。
2019年11月1日,济南历下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两家医院和血液中心共赔偿约35万元。
综观对董明霞整个医疗救治过程,结合鉴定意见
法律案例医疗事故(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50岁,因突发急性阑尾炎入住被告某医院接受治疗。
入院后,被告医院安排原告进行了手术,但术后原告出现严重并发症,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家属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死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被告医院的过错与原告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被告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术前检查不全面。
被告医院在手术前未对原告进行全面的术前检查,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原告患有严重心脏病。
(2)手术操作不规范。
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导致原告术中感染。
(3)术后观察不及时。
被告医院在手术结束后,未对原告进行及时的术后观察,导致原告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
2. 被告医院的过错与原告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被告医院的过错与原告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在手术过程中感染,导致病情恶化,最终死亡。
被告医院的过错是导致原告死亡的主要原因。
3. 被告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医院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原告家属要求被告医院赔偿人民币5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医院赔偿人民币3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涉及医疗责任、患者权益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医疗事故的定义及认定标准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患者的人身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医疗纠纷防范警示案例二

2019年医疗纠纷防范警示案例(二) 死亡产妇事件调查结果公布: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近日,一条《女子引产后纱布遗留体内腹痛146天死亡 责任该谁负?》的报道显示,去年6月,四川省攀枝花市一名42岁的中年妇女在当地一家民营医院做完剖宫引产手术后,腹痛持续了四个月之久。
在辗转三家医院进行六次治疗后,她最终还是在疼痛的折磨中不幸离世。
让家属难以接受的是,法医在对尸体进行病理解剖的过程中,在死者的小肠肠腔内竟然发现了三块纱布。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这三块纱布就是导致病变、最终使患者感染性休克死亡的主要原因。
由攀枝花市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还载明:死者袁平秀“主要因肠梗阻、肠破裂至急性化脓性腹膜炎、急性腹腔炎、盆腔炎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攀枝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攀枝花宏实医院(产妇肠腔纱布死亡)事件进行了调查,并于2019 年 1月 11 日晚在攀枝花卫计委网站发布。
根据调查情况,结合省市专家分析意见、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咨询意见,得出调查结果并作出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公布如下:(一)死者袁平秀肠道内纱布系 2018 年 6 月 6 日在攀枝花宏实医院行“剖宫取胎术”时遗留,最终引发感染性休克导致死亡。
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攀枝花宏实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后续诊疗医院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未按疑难疾病采取进一步诊断措施,承担轻微责任。
(二)攀枝花宏实医院6月6日对袁平秀实施的“剖宫取胎术”无手术指征。
参与术前讨论的文莉琼医生负主要责任,胡晓峰医生负次要责任。
(三)攀枝花宏实医院存在手术室能力建设不足、管理不到位、缺乏对制度落实的监督纠错机制等问题。
在此次手术更换手术包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手术室管理相关制度。
器械护士苏阿芹、巡回护士周燕负主要责任,文莉琼医生负次要责任。
(四)西区卫生计生局存在对攀枝花宏实医院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五)经核查,攀枝花宏实医院、手术医护人员具有相应资质,无超范围行医的情况。
医院管理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医院。
近年来,随着医院规模的不断扩大,医疗纠纷和法律风险问题逐渐增多。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因医院管理不善导致的法律风险案例。
二、案例描述2019年5月,患者李某因突发心脏病入住该医院急诊科。
入院后,医生为李某进行了紧急手术,但术后李某出现昏迷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查,发现以下事实:1. 患者李某入院时,医院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其心脏病病情的严重性。
2. 手术过程中,医生未严格按照手术规范操作,导致手术风险增加。
3. 术后,医院未对李某进行严密观察,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术后并发症。
4. 医院未按规定进行病历书写,病历资料不完整。
三、法律风险分析1. 医疗责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医疗纠纷处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
本案中,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可能导致纠纷处理不公,引发新的法律风险。
3. 医疗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若患者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医院可能因未按规定处理医疗纠纷,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从而增加医院的经济负担。
4. 医疗监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
本案中,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影响医院的声誉和形象。
四、案例分析及建议1.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医疗规范,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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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医疗事故事件案例
案例
1998年,家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的夏玉婷,1998年在某口腔医院看到了有关牙科整形手术的广告,并接受了口腔医院的整形治疗。
到2002年,夏雨婷发现牙齿开始活动,并不敢咀嚼东西。
2003年3月6日,经吉林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治疗中因矫正设计错误,造成夏雨婷多颗牙松动,难以保留,同时感染牙周炎,并构成3级戊等医疗事故。
夏雨婷向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口腔医院给付继续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30万元。
判决
通过庭审调查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后,法院判决吉林市某口腔医院赔偿原告夏雨婷医疗费等损失24670.3元,退还原告已交医药费1500元,合计26170.3元。
并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抚慰金3万元的请求。
宣判后,夏雨婷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吉林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撤销了龙潭区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改判口腔医院返还夏雨婷医药费1500元,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4098.3元。
分析
判决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有关规定指出,致伤残的,其精神损害赔偿以伤残补助费的形式给付。
本案中,原判决已判给付伤残补助费,上诉人不能再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1、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
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2、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
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
程。
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