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一)某产妇,34岁,入院诊断:39+1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儿,未行剖宫产,分娩后产妇出现直肠阴道瘘,其孩子出生后出现左臂臂丛神经损伤。

专家分析:入院查体不全面,观察产程不及时,虽然向家属告知剖宫产的必要性,但未积极付诸行动;对巨大儿、肩难产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助产措施;阴道直肠瘘形成与局部感染有关。鉴定结论:****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二)患者刘某,女,因发现右乳腺外侧约“花生米”大小肿物5天,于2003年3月17日入住某县医院外科诊治,诊断为右乳腺纤维腺瘤,行乳腺区段切除术,术中见肿瘤2个,分别为3.5cm、2.5cm,质韧,肿物包膜完整,外翻肿物内组织呈鱼肉状;送病理。诊断为:乳腺腺病伴慢性炎,出院后未用特殊治疗。术后约1月,主诉经常发热、流涕、咽痛,门诊给予抗感染治疗。9月29日双侧乳腺肿物疼痛,再次门诊就诊,诊断为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纤维瘤行对症治疗。于2004年2月因病情加重,去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并复诊原病理片考虑为:小细胞恶性肿瘤,非何杰金淋巴瘤可能性大。3月9日山东省肿瘤医院会诊原病理片,诊断为:右乳腺粘膜相关型结外边缘区B细胞淋巴瘤,临床诊断为:乳腺恶性淋巴瘤(Ⅳ期)并行放、化疗。

专家分析:患者乳腺肿块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淋巴结外淋巴瘤发病率极低,尤其乳腺原发性淋巴瘤罕见,淋巴网状系统细胞形态复杂,多样性;发生肿瘤时,良性淋巴组织增生与恶性淋巴瘤没有免疫组化及分子检查鉴别诊断极为困难,对不能绝对确诊的病理应做进一步检查;术后6个月,复诊时发烧,双侧乳腺及腋窝淋巴结肿大时,应让患者行进一步检查或建议上级医院检查。鉴定结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三)患者李某,男,左股骨骨折术后2年,于2005年4月6日入住某县人民医院,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膝关节松解术,术中致胫骨结节下方骨折。

专家分析:患者左股骨下端骨折术后取钢板、膝关节松解过程中造成左胫骨上端骨折;患者关节部位骨折2年,长期不能正常活动,其骨质不同程度存在疏松、强度下降,易造成骨折。鉴定结论:****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四)患者张某,男,2004年10月10日腰部外伤后造成剧烈腰痛,10月12日入住某乡卫生院外科,入院诊断急性腹膜炎、消化道穿孔。行手术治疗,住院9 天出院。出院后19天,因腹痛,右下腹引流口流出食物残渣,第二次来医院就诊,当日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腹腔广泛粘连,小肠水肿,腹腔污染较重,于空肠上段找到瘘口,并形成窦道,行肠瘘修补,回肠造瘘术。术后患者病情渐加重,于2004年12月10日转上级医院住院治疗。

专家分析:患者受伤后就诊不及时,延误了第一次最佳手术时机;术后在引流液比较多的情况下不应拔除腹腔引流管;第二次手术证实空肠有一瘘口,说明第一次手术过程中探查不全面,属漏诊;医患双方提供病历不一致,均有自相矛盾之处,说明医院病历管理混乱。鉴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主要责任。

(五)患者刘某,女,因出现头痛、头晕、口角歪斜症状,于2005年3月14日入住某县中医院内科,经CT检查确诊为“右丘脑区出血”,出血量约4ml,给予控制脑水肿、降低颅内压、营养脑细胞等药物治疗。次日凌晨突然出现烦躁不安,血压190/100mmHg,呈浅昏迷状,双侧瞳孔不等大,四肢肌张力高,查体不合作,复查CT证实有再出血。请济宁医学院附院专家会诊,于上午11时到院,确定脑疝形成,12时请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专家会诊,并转入县人民医院手术治疗。

专家分析:诊断明确,入院时出血量小,采取保守治疗措施正确;对家属告知不到位,病情变化时没能及时复查CT ,未及时请神经外科会诊。鉴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六)某患儿,男,因发烧伴呕吐两天,于2005年6月8日上午去某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于当日上午11时输完液后回家,下午17时左右又因发烧不退去该院复诊,于当日晚9时住院,次日约凌晨4时病情恶化,昏迷不醒,抽风,双眼上翻,面色苍白,呼吸急促,双肺部满水泡音,于2005年6月9日上午10时抢救无效死亡。

专家分析:根据病史及门诊血常规检查,败血症诊断成立,并可能有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患儿入院时有心音低纯,无明显心律失常,结合患儿临床症状和病程经过,不支持病毒性心肌炎的诊断;入院后持续高热,很快因颅内压增高而抽搐昏迷,继而各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抗生素一般不宜与中药制剂混合静脉使用,Vk3不可静推;在物理降温无效的情况下,应该用退热药;病重抽搐时应该用镇静剂和20%甘露醇降颅压;静脉穿刺多次失败延误用药时间。鉴定结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七)患者因下腹痛,月经量稍多,在某县人民医院行B超检查诊断为子宫肌瘤。行子宫全切术,术中缝合盆腔腹膜时发现左侧输尿管近膀胱入口处断裂流尿,即行输尿管膀胱植入术,关闭膀胱时又发现右侧输尿管于膀胱开口处损伤,用同样方法将右侧输尿管植入膀胱内,术中出血较多,给于输血、输液。术后患者出现腹痛、腰痛,有时恶心、呕吐,于术后第7天转入市级医院住院治疗。

专家分析:诊断明确,但手术指征掌握不严格,术前准备不充分(无妇科检查,无阴道擦洗);手术中解剖概念不清,致左、右输尿管损伤。输尿管损伤后处理不当,造成第二次手术。鉴定结论:****戊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完全责任。

(八)患儿因左侧阴囊内空虚1年余,于2004年8月11日在某县人民医院门诊行彩超检查结论为:左腹股沟区探及0.9×0.4cm稍强回声,印象:左腹股沟隐睾。2005年3月4日,患者再次到该院行手术治疗。3月5日4pm在复合全麻下行左腹股沟探查术,术中未找到精索及睾丸,诊断为左侧睾丸缺如,术后第三天再次行彩超检查未找到正常睾丸回声。

专家分析:2004年8月11日彩超所见:左腹股沟区探及0.9×0.4cm稍强回声,超声诊断为左腹股沟隐睾,根据病史分析,左腹股沟实性强回声包块,不能排除肿大的淋巴结,术前应进行再次彩超检查;根据病史和彩超:术前左腹股沟是否有异常的睾丸不能确定。因缺乏相应的检查,游走睾和异位睾是否存在不能确定;手术具有盲目性。鉴定结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九)某产妇孕2产1,因停经39 周,阵发性腹痛1小时,于2005年10月29日入院。自然分娩一男婴,APgar评分10分,5分钟后胎盘完整娩出。因产后出血给予立止血1000μ肌注后送至病房,于7am转县人民医院抢救。

专家分析:产后观察不仔细,对产妇出血量多少估计不足,没能及时补充血容量,致其血容量不足而休克;因多方原因转诊不及时,而延误患者治疗。鉴定结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十)患儿,男,因“脑瘫”,双下肢肌力Ⅲ级,于2005年4月12 日入住某医院,4月14日在硬膜外****下行SPK手术。术后间断发烧,出现褥疮,同时大小便失禁,左下肢肌力0级。给予针灸、按摩、中药、输液等治疗,院内组织会诊及请省立医院和90医院专家会诊,协助治疗,现患儿双下肢不能站立,不能独立坐,大小便失禁。

专家分析:该患儿脑瘫诊断明确;手术适应症欠妥(双下肢肌力Ⅲ级);术前选择硬膜外****方式欠妥,术中神经损伤过重,致使出现双下肢肌张力0级,肌力0级,大小便失禁。鉴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主要责任。

医生找同事拔牙后成植物人判医院赔50万

“牙痛不是病,痛起来真要命。”江西分宜县人民医院一名外科医生因牙痛难忍,私自找到本院口腔科医生拔牙,结果却成了“植物人”。为此,双方打了一场长达两年的官司。经过法院一、二审理,这起特殊的医疗赔偿纠纷最终由分宜县人民医院承担80%的民事责任,赔

偿各项损失近50万元。分宜县人民医院外科医师梁某因牙痛多日难忍,于2008年3月4日未挂号就找到该院口腔科医师黄某和口腔科副主任刘某为其拔牙。由于先后注射了7毫升“利多卡因”实施局部麻醉,梁某仍觉得疼痛难忍。梁某的妻子——分宜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张某于是建议做全身麻醉,梁某本人也表示同意,于是他们联系麻醉科的执业助理医师严某下班后帮忙。可是牙齿拔除后,梁某一直未醒。经过抢救,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基本上没有治愈的希望。2008年10月,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为一级伤残,可按植物人所需营养费用要求赔偿。这是一起比较疑难复杂且具有典型意义、发生在医院内部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争论的焦点是医务人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梁某的家人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分宜县人民医院却置之不理,他们认为梁某看病没挂号,所以医院与梁某之间未建立医患合同关系,而且助理医师严某是下班时间私自帮梁某实施全身麻醉。分宜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分宜县人民医院的规章制度,本院职工可免收挂号费,而且挂号仅是医患合同关系成立的一种书面证明,而不是构建医患合同关系的必要条件。医务人员的是在其工作地点为梁某进行诊疗,并且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参与拔牙的医务人员存在私自收费谋取利益的情况。所以,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医院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由于二审期间,原、被告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新余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赔偿梁某各项损失近50万元。粗心护士忘解止血带6月婴手臂或被截肢发布时间:2010-2-11 10:28:37

一个6个月大的婴儿到方城县人民医院儿科住院治疗腹泻,该院护士给孩子输液扎针时,把止血带绑在孩子胳膊上一天半,造成孩子半截胳膊发黑,目前孩子已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主治医生说不排除截肢可能。方城县人民医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不惜一切代价帮助患儿疗伤。可怜婴儿被止血带伤害据孩子的爷爷查某讲,孩子是因为腹泻到方城县人民医院住院的。2月4日上午,护士给孩子输液。刚开始护士准备在孩子的手臂上扎针,就给孩子的手臂绑上了止血带。因为孩子才6个月,手臂上找不到血管,护士最终在孩子的头上扎针输液,但绑在孩子手臂上的止血带忘了取掉。从4日上午到5日晚上,孩子一直在哭,家属一直认为是腹泻导致孩子肚子疼。直到5日晚上,孩子的爷爷哄孩子时,无意中发现孩子的一只小手冰凉。他赶紧把孩子的手臂拉出来检查,发现止血带绑住的半截手臂已经发黑。孩子的家人马上找到医生反映情况,医生说让家属用热毛巾敷一下就行。过了将近40分钟,孩子的另外一位亲属听到消息后赶到医院,一看情况严重,立即去质问医生,医院才开始重视,派护士对孩子的胳膊进行活血处理。孩子的姑姑说,给孩子扎针时,护士是把孩子抱到另外一个小床上进行的,所以家人不知道绑止血带一事。现在天气比较冷,几个月大的小孩睡觉都不脱上衣,所以家人也就没有发现止血带一直绑着孩子的胳膊。据介绍,孩子家在方城县清河乡农村,孩子的父母均属于低智商者,仅能照顾自己的生活。孩子住院时,主要由孩子近70岁的爷爷照顾,父母不在身边。转院郑州病情已有好转2月5日,方城县人民医院派救护车把婴儿转到南阳市医院,南阳市医院的医生说时间上已经耽误了,他们也无能为力,让转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孩子连夜被转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该院专家吴教授第一时间给婴儿做了开放手术,目的是释放出坏死的淤血。吴教授说,目前没有其他办法,手术之后也只能听天由命,不排除截肢可能。2月10日,正在郑州照顾小孩的爷爷查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孩子手术后恢复情况良好,肤色开始红润,在向良性方向发展,但是至少还要再做两次手术。院方表示愿负完全责任据记者了解,方城县人民医院领导对此事件表示,愿负完全责任,愿全部承担孩子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家属在郑州的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保证经费供给及时。对于医院领导的态度,孩子的家属表示非常满意。对于护士的责任,孩子的家属表示不会进行深度追究,毕竟护士的年龄还小,希望她能引以为戒。2月7日下午,方城县人民医院负责人特意赶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看望了孩子。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医院将对此事负责到底。”

方城县县委对此事高度重视,责成方城县卫生局对此事进行调查。方城县卫生局目前已经就此事作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定,患儿于2月3日下午3点左右因腹泻入住方城县人民医院儿科病房,4日上午10点左前臂被绑上止血带。直到5日晚7点左右,有关人员才发现止血带仍扎在孩子的左前臂。根据调查的情况,方城县卫生局责成县人民医院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并积极为患儿治疗,承担患儿的医疗费等各种费用。

医生将阑尾炎漏诊为肠胃炎十龄童状告医院获赔发布时间:2010-8-24 17:52:26 来自安徽的十龄童小毕,因腹痛赴医院被漏诊为一般性肠胃炎,导致阑尾穿孔而,他为此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2万余元。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由漏诊医院赔偿小毕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4659.10元。去年7月8日,小毕因腹痛前往上海某医院就诊,经查体右下腹麦氏点压痛、反跳痛。医嘱静脉用药后复诊。7月9日复诊,被诊断为急性胃炎。7月11日再复诊,经外科会诊为急性阑尾炎,并住院治疗。当他7月12日施急诊手术,发现阑尾根部体部坏疽,体部穿孔。7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坏疽性穿孔,局限性腹膜炎。为了此次诊疗,小毕支付医药费7161.10元。今年1月12日,静安区医学会就小毕申请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儿童急性阑尾炎早期诊断较成人困难,因其不典型,易与肠系膜淋巴结炎及急性肠胃炎相混淆,易漏诊及误诊。医生第一次就诊时存在漏诊。但术后伤口愈合佳,不存在不良后果,结论为小毕与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今年4月,小毕母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到法院,认为医院的漏诊行为对于小毕身心都造成伤害,并额外增加了医疗等开支,要求判令该医院赔偿各类经济损失费2万余元。法院认为,根据医学会鉴定结论医院对小毕第一次就诊时,存在有漏诊行为,该过失与小毕病情逐渐严重具有关联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后酌定医院赔偿小毕医疗费等4659.10元。

胃癌当胃炎治疗一年患者死亡医院被判赔偿10万发布时间:2009-3-16 11:06:47 老王胃部不适被医院按胃炎治疗了一年,而当老王被检查出得的是胃癌时,为时已晚,最终去世。老王的儿子和老伴认为是医院延误了老王的最佳治疗时间才导致他死亡的后果,便将医院告上法院,并提出索赔请求。8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存在过失,判决医院赔偿老王儿子和老伴近10万元的各项损失。2004年8月,老王胃部不适,排便不畅,同时患感冒,于是到医院就诊。在至2005年8月31日一年多的时间内,医院均按胃炎给老王治疗,虽然老王的家属要求做胃镜确诊,但医院都未理会。2005年9月9日,老王到另一家医院全面检查,诊断为胃中分化腺癌。经手术探查,属胃癌晚期病灶无法切除,只能进行保守治疗。老王10月份出了院,仅仅一个多月后,老王便病逝了。老王的家人认为,第一家医院在长达一年多的诊疗过程中,对于老王的胃部不适等症状,从来没有进行针对性检查和治疗,导致老王的病因一直没有得以查明,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并导致死亡的后果。所以老王的儿子和老伴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医院在法庭答辩中称,患者老王的死亡根本原因是胃癌系自身疾病所致,非目前的科技水平能控制。医院的诊疗不足不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诊疗手段以中药治疗为主,而且患者初期的症状并不典型,服药后有好转的假象,医院不足之处在于建议患者进行西医检查治疗不够,但这不是导致死亡原因。医院表示只同意对老王的家人做部分补偿。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医院在对老王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及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医院在老王就诊期间检查及鉴别诊断不到位,使其胃癌没有得到尽早诊治,影响其相对寿命。”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到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医院应为老王提供及时、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虽然老王的死亡最终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但根据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影响老王的相对寿命,故医院应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本院依法酌定。据此,判决赔偿老王的儿子和老伴各项损

失共计97200元。二、典型案例反映出的突出问题(一)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医、依法管理意识不强。目前,医务人员仍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视不够,涂改甚至伪造病历现象时有发生,使医疗机构在解决医疗纠纷时非常被动,同时也给鉴定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二)医疗机构管理松懈,规章制度不健全。部分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未严格遵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超范围行医;对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制度执行不严等管理方面的漏洞。如妇产科尤其是产科近年来事故率一直居高不下,这固然与产科医疗对象特殊、紧急、情况多、基层医疗条件差等客观因素有关,但产前检查、筛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高危孕妇重视不够、催产药物使用不当、产程观察不仔细、对产妇及新生儿疏于管理也是引发产科事故的重要原因。(三)基层医务人员知识更新慢,业务素质亟需提高。部分基层医务人员受条件限制,知识更新较慢,业务素质不高,对专业技术规范了解不够深.

医疗事故中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中的损害赔偿 [内容摘要]“医本仁术”,自古以来,医疗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大死命,履行着治病救人的崇高职责,医生享有悬壶济世的“救命恩人”的盛誉。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权利意思的高涨和法制秩序的建立,特别是在2002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医患纠纷案件数量猛增,使医疗陷入了尴尬。①特别是近年来,医疗纠纷成为社会矛盾并为突出的热点之一,在不少地方甚至酿成大的冲突。如,2001年四川省邻水县农民包某因治疗效果不满意,在其就诊的重庆市地三人民医院制造爆炸案,造成5人死亡,35人受伤。②因此如何准确适当地解决医疗纠纷,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权利,贯彻民法关于保护弱者的观念已成为当务之急,我们必须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作深入全面的研究。就此笔者将要探讨医疗事故中的损害赔偿方面的几个问题:1、医疗事故的界定2、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及责任竞合3、医疗事故中的举证倒置4、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及赔偿标准5、医疗事故中的保险制度 [关键词]医疗事故、责任竞合、责任竞合、损害赔偿、医疗保险 一、医疗事故的界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对此条例进行分析,它指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几点: 〈一〉发生事故的主体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1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技术人员,如医生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必须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中,这指明了医疗事故发生的场所及其医务人员在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件。 〈二〉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这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

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立和谐医患关系,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秩序,医院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组织和指导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处理的技术咨询机构。 (二)委员会组织 1.委员选条件 (1)热爱卫生健康事业,努力进取,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善于团结。 (2)熟悉国家和行业有关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等法律法规与相关事务,作风严谨,业务素质高、能力强,具备医疗事故鉴定的知识和能力。 (3)身体健康,坚持日常工作,能够积极完成本委员会交办各项任务。 (4)专业科技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医疗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由医疗管理部门、法务等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名。委员任期3年,由医疗管理部门推荐,经过充分酝酿,形成合理专业配置与年龄梯次,并报医院院长办公会批准。 (三)会议制度

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等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需2/3(含)以上委员出席,决议要经到会委员2/3(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委员会下达书面结果。 (四)职责 1.拟制修订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2.组织审阅医院医疗纠纷事件资料原因,展调查研究,分析判定性质,作出技术鉴定。 3.根据需要邀请与鉴定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相关专业专家和相关人员参与鉴定。 4.每半年对医院医疗纠纷进行一次专题分析,组织专题评价和教育培训,有效防范和减少医疗纠纷。 5.研究解决医院其他有关医疗事故鉴定重要事项。 (五)委员权利 1.独立履行职责并对委员会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2.对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评议,提出意见建议。 3.参加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六)委员义务 1.按时参加会议,本着认真负责、科学公正态度参与议题讨论和决议表决。

2020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全文文档

2020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全文文档 Full text document of 2020 medical accident compensat ion standard 编订:JinTai College

2020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全文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发生医疗事故,该如何赔偿呢。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 集了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019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 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 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 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 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 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 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20xx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 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 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 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 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20xx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 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 据支付。

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与计算

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与计算 1. 医疗费:受害人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因健康受损需要进一步治疗,无论患者经治疗后痊愈、残废还是死亡,这其中都有部分医疗费用属于因医疗事故发生而支出的不必要的费用,如果医疗事故造成了不良后果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后续治疗,还需要支付将来所需的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主要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检查费、药品费等,一般主张应当是在医疗上认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本费用。 2. 陪护费:受害人因医疗过错受到伤害,在治疗过程中由于病情需要由家属或家属雇人看护的,应当由加害方支付陪护费。这部分费用应当结合当地的工资水平及看护工作的复杂程度与时间长短来进行计算。我国《条例》中规定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这种计算方法是较合理的。 3. 交通费、住宿费:受害人因住院、出院、往返于医院进行治疗或转院时所花费的交通费,及异地治疗时的住宿费应当由加害方支付,同时,受害人的亲属确有必要支付的为探视及陪护受害人的费用也应当由加害方赔偿。这笔费用必须要综合考虑受害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交通状况等情况,必须是医疗上及社会公众观念认为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才可以得到赔偿,所以这种情况下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如住宿费的赔偿标准,原则上是按照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但是由于现行规定中这种标准过低,故法官在实践中确定的赔偿标准可以适当高于公务员标准。我国《条例》中规定了接受该项费用赔偿的人数限为2 人,有效地防止了受害方可能出现的过分索赔要求,具有合理性。 4. 住院杂费:主要包括日用品杂货费、伙食补助费、通信费甚至书报费等。由于这项费用因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会有很大弹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宜按具体项目进行计算,采取一揽子定额化方式比较合适,将其计入损害赔偿额内。我国《条例》对此项规定为定额方式,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选择,那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呢?如果你对此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怎样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一)某产妇,34 岁,入院诊断:39+1 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儿,未行剖宫产,分娩后产妇出现直肠阴道瘘, 其孩子出生后出现左臂臂丛神经损伤。 专家分析:入院查体不全面,观察产程不及时,虽然向家属告知剖宫产的必要性,但未积极付诸行动;对巨大儿、肩难产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助产措施;阴道直肠瘘形成与局部感染有关。鉴定结论:**** 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二)患者刘某, 女,因发现右乳腺外侧约“花生米”大小肿物5 天,于2003 年3 月17 日入住某县医院外科诊治,诊断为右乳腺纤维腺瘤,行乳腺区段切除术,术中见肿瘤2 个,分别为、,质韧,肿物包膜完整,外翻肿物内组织呈鱼肉状;送病理。诊断为:乳腺腺病伴慢性炎,出院后未用特殊治疗。术后约1 月,主诉经常发热、流涕、咽痛,门诊给予抗感染治疗。9 月29 日双侧乳腺肿物疼痛,再次门诊就诊,诊断为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纤维瘤行对症治疗。于2004 年2 月因病情加重,去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并复诊原病理片考虑为:小细胞恶性肿瘤,非何杰金淋巴瘤可能性大。3 月9 日山东省肿瘤医院会诊原病理片,诊断为:右 乳腺粘膜相关型结外边缘区B 细胞淋巴瘤,临床诊断为:乳腺恶性淋巴瘤(Ⅳ期)并行放、化疗。 专家分析:患者乳腺肿块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淋巴结外淋巴瘤发病率极低,尤其乳腺原发性淋巴瘤罕见,淋巴网状系统细胞形态复杂,多样性;发生肿瘤时,良性淋巴组织增生与恶性淋巴瘤没有免疫组化及分子检查鉴别诊断极为困难,对不能绝对确诊的病理应做进一步检查;术后6 个月,复诊时发烧,双侧乳腺及腋窝淋巴结肿大时,应让患者行进一步检查或建议上级医院检查。鉴定结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三)患者李某,男,左股骨骨折术后2 年,于2005 年4 月6 日入住某县人民医院,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膝关节松解术,术中致胫骨结节下方骨折。 专家分析:患者左股骨下端骨折术后取钢板、膝关节松解过程中造成左胫骨上端骨折;患者关节部位骨折2年,长期不能正常活动,其骨质不同程度存在疏松、强度下降,易造成骨折。鉴定结论:**** 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四)患者张某,男,2004 年10 月10 日腰部外伤后造成剧烈腰痛,10 月12 日入住某乡卫生院外科,入院诊断急性腹膜炎、消化道穿孔。行手术治疗,住院9 天出院。出院后19 天,因腹痛,右下腹引流口流出食物残渣,第二次来医院就诊,当日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腹腔广泛粘连,小肠水肿,腹腔污染较重,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41552665.html,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在诉讼或索赔时,如果诉讼请求过高,必然导致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如果诉讼请求低于所受损失,又不能完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

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患者:刘锦涛 医方:湛江市霞山区妇幼保健院 陈述人:母:白云美,父:刘春林 一、简要事故和治疗经过: 患者刘锦涛2016年7月12日01点25分在霞山妇幼保健医院出生,当时接生医生邓秋媚把孩子抱给我看说是男孩,我说好。当时我特意留意了孩子的腿,他的双腿活动灵活,哇哇的哭声,双眼自然转动都很正常。医生给小孩量身高、称体重,做体检查,说一切都正常。还把小孩带出去给我老公看了。医生说一切都好,我特别高兴。小孩平平安安比什么都好,我和儿子还在产房观察了两个钟头,4点多钟才转入住院部。12日早上医生来查房,9点多护士抱宝宝出去洗澡按摩,下午3点到4点又抱出去洗澡。晚上我老公来了后,我还是担心之前胎检说小孩的腿有点弯曲,发育不好。我们就打开尿片再看看,看到他的腿好好地不弯。他的双腿活动都很好,当时我和老公都好高兴。 7月13日早上医生护士查房,然后抱宝宝出去洗澡、游泳、按摩、下午也一样。晚上我给小孩换尿片时一动他就哭得很厉害。我一看他的腿有点肿,当时我叫我老公看。7月14日,早上医生护士又来查房,然后抱宝宝去洗澡、游泳、按摩,回来后,我又看了小孩的腿,发现越肿越大。过了一会儿,医生又来抱小孩去做全身检查。从医生的表情看,我觉得有点不对。下午我妈妈来医院,我就给她说小孩的腿有点问题。她当时看了说怎么肿这么大。3点多护士又来抱小

孩去洗澡、游泳、按摩。我叫我妈跟去看看,她回来说小孩洗澡时哭的好厉害。当时我们都觉得小孩腿不对。决定出院前拍片看看。 15日早上就叫来医生拍片,结果一看小孩的腿断了。我妈就去办出院手续。开始医生不给办,我妈说我们要回老家去给小孩治腿。医生问我妈,你们坐什么车回去,坐火车要好几天会误了宝宝的治疗时间。我妈说坐飞机回去,他们说宝宝没出生证坐不了飞机。医院办出生证要一个月才能拿到。我妈说小孩在你们医院出的事,你们医院是有责任的。医院办公室主任马上就叫我妈去拿我老公的身份证,找人给我们办出生证。后来我们一想,这事不对呀!我们小孩在你们这里出的事,你们应该负责。我们与医院办公室主任交涉,要求先给孩子留医院治疗腿,其它事宜待孩子康复后再协商解决。当时主任说这里治不了要转院,有个医生说可以请别的医院的专家过来治,叫我们给300元介绍费。我们说不管你们是转院还是请别的专家过来都好,反正你们要把宝宝治好。他们请的是附属医院的专家来给小孩接骨。 当晚小孩就转到新生儿科保温室。院方要我们交1800元押金,说600元一天,我们说没那么多钱,先交600元。那个医生就打了个电话,不知道说了什么,最后说那先给600元。16日上午我们去看宝宝,他在保温箱里,双腿用胶布缠起来,吊在保温箱架上。专家说是股骨骨折,用这种悬吊式接腿,是最好的方法。如果是先天性假关节,那就没办法、长不好,留院观察长两三星期再拍片就知道是骨折还是先天性。根据拍片显示,这是一起人为的责任事故,小孩腿是人为搞断了的。孩子不是先天性的,而是出生两天后,护士抱去洗澡回来,小孩腿就断了。孩子就这样在保温箱里在没有母乳的情况下痛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守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患方) (范本) 申请人:XXX,性别:X,年龄:XX 住址:XXXX 身份证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XXX医院 申请事项: 请求对XXX医院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之妻XXX因突发失语、左侧肢体功能障碍4小时于2010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请人处,入院诊断为:1.脑出血;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3.脑梗死恢复期;4.颅内动脉瘤。 诊疗经过: 经过26天住院治疗,于2010年10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情况:患者失语较前有所好转,右侧肢体偏瘫。事实,申请人出院后,病情并未如医院所述,实际情况更加严重,目前完全失语,肢体不但偏瘫,且逐渐萎缩,接近植物人状态,让申请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溃状态。经咨询医疗专家,申请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请人的诊疗过错造成,原因是医师行微创引流

术,部位偏离,误伤神经。因而引发纠纷,为明确责任,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年X 月X 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词(患方) (范本) 患者:蔡XX 医方:XX县人民医院 陈述人:杨XX 一、简要治疗经过: 患者蔡XX于2009年9月7日因被他人用刀刺伤左胸部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医方给予清创缝合治疗。之后,患者蔡XX胸闷、呼吸困难的症状逐渐加重,至2009年9月9日因病情严重转XXX医院途中死亡。 二、关于医方存在的过错: 1.患者蔡XX的伤情没有得到全面、准确的诊断。蔡XX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表明,其左肺上缘肋面有长1.5cm,深1.2 cm 的创口。而住院期间的多次检查,医方均没有诊断出患者蔡XX 林左肺的损伤。故医方在诊断方面存在过错。 2.医方在治疗方面也存在过错。患者蔡XX的入院诊断是血气胸,出院诊断同样是血气胸,这个诊断是正确的。但医方并没有采取治疗措施,作为治疗血气胸简单、有效的重要措施,就是及时臵引流管或引流条。采取引流措施,第一,可以解除血气胸对肺及纵隔的压迫,改善呼吸、循环功能;第二,能预防或减少脓胸及凝固性血胸的发生率;第三,通过引流观察血流量多少确

2018年吉林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吉林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吉林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2018年吉林省医疗事故赔偿内容包括: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 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 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 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 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 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 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 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 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 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吉林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2018年吉林省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 一般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 (一)医疗费 (二)营养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护理费 (五)误工费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 (七)交通费 (八)住宿费及伙食费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0司考卷四案例分析:医疗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2020司考卷四案例分析:医疗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女工李某,30岁,因咽部异物感,伴声音嘶哑、语言不清、吞 咽和呼吸困难数月,于1984年8月21日入天津市某医院住院治疗。 李某入院后,经过间接喉镜检查,医生发现她的舌根部有一半球状肿物,约2×2×2厘米大小,使喉入口部变窄。取部分组织分别 送外院进行病理活检,一家报告为付节瘤,另一家认为是血管内皮 肉瘤。由于这两种瘤均属低度恶习性肿瘤,当时负责治疗的该院卫 鼻喉科主任杨教授认为应手术切除肿瘤。在家属签字同意后,于 1984年10月10日由杨主任、本院口腔童主任以及天津某医院的陈 主任一起顺利地实施了手术。术后将大标本分送两家医院进行病理 检查,报告分别是:“舌根部异位结书性甲状腺肿”;以及“甲状腺瘤、来自异位甲状腺部分细胞有异形性变。”术后一个月,李某出 现了浑身无力、手足冰凉的症状。经吸碘试验及甲状腺扫描检查, 医生考虑为“甲状腺机能低下”,给予服甲状腺素片、支持疗法有 对症治疗,1985年1月21日在病情稳定的状况下出院。 李某出院后,曾几次出现月经周期紊乱、子宫出血症状,在天津某医院妇产科治疗过。1989年夏,病员及其家属多次找医院交涉, 要求院方承担责任,其理由是甲状腺被切除,已丧失甲状腺功能, 内分泌紊乱。于此同时,病员及其家属向天津市卫生局提现医疗事 故鉴定申请。天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鉴定,经分 析认为:“为抢救治疗病人行肿物切除得可行的……异位甲状腺临 床极为少见,事前难以预料,况术前做治检病理,……加之异痊甲 状腺的组织细胞也随之有所变异……”。据此,于10月16日做出 了“此例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病员不服这一鉴定结论,于1990年2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的处理较为复杂县城意义重大,特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4日做出复

医疗事故中的损害赔偿(张春亮)

医疗事故中的损害赔偿 张春亮 上传时间:2004-5-10 [内容摘要]“医本仁术”,自古以来,医疗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大死命,履行着治病救人的崇高职责,医生享有悬壶济世的“救命恩人”的盛誉。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权利意思的高涨和法制秩序的建立,特别是在2002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医患纠纷案件数量猛增,使医疗陷入了尴尬。①特别是近年来,医疗纠纷成为社会矛盾并为突出的热点之一,在不少地方甚至酿成大的冲突。如,2001年四川省邻水县农民包某因治疗效果不满意,在其就诊的重庆市地三人民医院制造爆炸案,造成5人死亡,35人受伤。②因此如何准确适当地解决医疗纠纷,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权利,贯彻民法关于保护弱者的观念已成为当务之急,我们必须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作深入全面的研究。就此笔者将要探讨医疗事故中的损害赔偿方面的几个问题: 1、医疗事故的界定 2、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及责任竞合 3、医疗事故中的举证倒置 4、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及赔偿标准 5、医疗事故中的保险制度 [关键词]医疗事故、责任竞合、责任竞合、损害赔偿、医疗保险 一、医疗事故的界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对此条例进行分析,它指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几点: 〈一〉发生事故的主体 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1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技术人员,如医生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必须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中,这指明了医疗事故发生 的场所及其医务人员在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件。 〈二〉医疗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这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的相应的规定。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三〉医疗事故主体所持的心理态度必须是过失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一、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

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1卫校毕业学生替医院护士上班,输液致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 某卫生院值班护士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护士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意朦胧,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体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二.事故分析 1.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护士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护士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 3.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 三.教训和防范措施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 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 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法规,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 3.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学习并全面理解医疗护理核心制度 内涵,执行医嘱及各项处置时要做到全面的“三查,七对”。 4.完善医疗差错上报制度,无论是个人或科室,一旦发生医疗差错都 应及时上报,由当事人写出发生差错的全部经过,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调查,实事求是写出调查报告,组织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定性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造成差错的环节提出防范措施,并上报医务科备案。不允许瞒报,漏报或迟报情况的发生。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 近年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不仅在国内此类案件有所上升仍至世界范围内也有逐年 上升的趋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成为法院审理的难点,尽管在立法上有新的突破,但在审判实践中,因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地保护。所以说,越来越多的此类案件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形下,一直解决不了。时间上的跨越也是此类案件的难点,因为时间越长对于取证又是一个难题,所以在此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也就越多。 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国内外民事立法、判例与学说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是违约责任,有的认为是侵权责任,有的认为是责任竞合,有的认为是综合性责任,即合同责任或是合同以外的包括无因管理或紧急避险

所产生的责任,有的认为是独立的民事责任。我认为,以上每种学说的提出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但是无论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限定为以上那一种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都是不够充分的。如把赔偿损失作为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其范围一般只限于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并且合同损害赔偿,法律常以采取可“预见性”的标准,责任范围比侵权责任小。在侵权责任中,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只有1年,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因此,两者各有利弊。实行责任竞合,允许受害人从中选择最有利的一个诉因提起诉讼非常关键。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受害人一般都对医疗事故的特点不熟悉,再加上自身法律知识影响以及其它各种的原因,难以清晰地的把握选择结果的利弊,如果受害人没有选择到最佳的责任形式,那么他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充分保护,这与法律功能相违背,同时也暴露了允许竞合选择立法模式的弊端。但是,如果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再设一个

医方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告知书(存根)

医方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告知书(存根) 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请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 北京市密云县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200 年月日 医方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年__月___日由____________申请、移交、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我会已收,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审核,认为该例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并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等文字材料、相关物品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请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始材料: 1、患者住院病历原件。 2、门诊病历/门诊医疗手册原件。 3、病理切片图片原件。 4、其它:(含封存保留物品) 二、影像学资料: 1、X光片 2、CT片 3、核磁片 4、其它 三、复印件 1、医疗事故争议答辩材料复印件一式八份。 2、诊治概要复印件一式八份。 3、门诊病例/门诊医疗手册复印件(有记录部分)一式八份。 4、病理报告复 印件一式八份。5、实物检验报告复印件一式八份。6、医疗机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7、主管医生的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各一份。8、医学资料复印件一式八份。9、其它:由你方准备鉴定费_________元,在医患双方抽取鉴定专家时缴纳。如无正当理由而未按期提交相关材料、物品及鉴定费用,我会将中止鉴定。 联系电话:69064725 69089943

2019年医疗事故事件案例

2019年医疗事故事件案例 案例 1998年,家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的夏玉婷,1998年在某口腔医院看到了有关牙科整形手术的广告,并接受了口腔医院的整形治疗。 到2002年,夏雨婷发现牙齿开始活动,并不敢咀嚼东西。2003年3月6日,经吉林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治疗中因矫正设计错误,造成夏雨婷多颗牙松动,难以保留,同时感染牙周炎,并构成3级戊等医疗事故。夏雨婷向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口腔医院给付继续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30万元。 判决 通过庭审调查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后,法院判决吉林市某口腔医院赔偿原告夏雨婷医疗费等损失24670.3元,退还原告已交医药费1500元,合计26170.3元。并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抚慰金3万元的请求。 宣判后,夏雨婷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撤销了龙潭区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改判口腔医院返还夏雨婷医药费1500元,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4098.3元。 分析 判决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有关规定指出,致伤残的,其精神损害赔偿以伤残补助费的形式给付。本案中,原判决已判给付伤残补助费,上诉人不能再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1、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2、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

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 医疗事故往往会造成患者的人身伤害,甚至会导致患者死亡。虽然这是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但是也要给予患者或其近亲属相应的赔偿。该对医疗事故赔偿哪些方面呢?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 案情简要: 患者赵某因“左侧结石,腰痛2个月”于2002年11月14日到南京某医院就诊,B超显示:“左肾盂积水、左肾多发结石”,医院给予静脉输液抗炎、解痉治疗,输液后患者心慌、喘憋、腹胀、少尿、全身浮肿。第二天即11月15日患者因全身水肿、腹部胀痛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被医院收入泌尿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肾结石、左侧肾积水”。11月28日,患者因“异位心律,心房颤动”转入心内科继续治疗,12月16日患者因“脑出血、脑水肿、脑疝形成” 死亡 原告认为,南京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了患者赵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医院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遂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为案由起诉到某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中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医疗损害赔偿费共21万元,其中仅死亡赔偿金就有19万元。 立案同时,原告向法院递交“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

法院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被告提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委托医学会对本案争议的诊疗过程进行首次鉴定。后因首次鉴定虽然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申请再次鉴定,人民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了再次鉴定。再次鉴定认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1、被告输液速度过快,诱发心衰。2、被告违反了临床用药原则。3、被告违反了神经内科的诊疗护理常规。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中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医疗损害赔偿费共11万元,其中仅死亡赔偿金就有10万元。被告医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准确适用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与计算标准-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与计算标准侵权法(参考)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将原医疗事故的一次性补偿制度正式确立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一)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失公平。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界定,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 3、关于续医问题。由于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可能在医疗事故解决阶段全部治愈,故条例对继续治疗费(亦称续医费、预期医疗费、二期医疗费)规定为:“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首先,通过分析该立法用语可理解为,在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时(即结案时),对患者尚未发生的续医费不能以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予以给付。因为续医费是指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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