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新标准)矿 井 通 风 能 力 核 定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一、矿井通风概况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边界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新、老副井两个井筒进风,老副井净直径4.5米,新副井净直径6.0米;上、下组煤两座风井回风,上组煤风井直径3米,垂深87.54米,下组煤风井直径4米,垂深83米。
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矿井采用两个进风井(老、新副井)进风,两个回风井(上、下组煤风井)回风;老副井主要服务于上组煤-120m水平的六采区、-400m水平的八采区,新副井主要服务于下组煤-280m水平的西三、西四、东三采区及-480m水平延深的西五采区,上、下组煤分别有独立的回风系统,故矿井上、下组煤通风系统相对独立;矿井各采区内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各用风地点无角联通风线路,进回风线路干、支清晰,通风网络合理、稳定。
2009年8月矿井总进风量7983m3/min,总排风量8376m3/min,计算需要风量7573m3/min,矿井有效风量7335m3/min,有效风量率87.6%;其中:上组煤总进风2440m3/min,总排风量2558m3/min,有效风量2233m3/min,计算需要风量2342m3/min;下组煤总进风量5543m3/min,总排风量5818m3/min,有效风量5102m3/min,计算需要风量5231m3/min。
矿井分三个水平开采,第一水平为-120m水平(现生产水平),第二水平为-280m水平(现生产水平);为提高矿井提升及抗灾能力,矿井于1997年进行了技术改造,矿内施工一座新副井(立井),井底标高为-280m,第三水平为-480m水平,即矿井下组煤主要延深水平,现正在开拓施工。
矿井及生产采区实现了分区通风,无风量不足的生产作业地点,2009年8月全矿井共有生产采区6个,其中:上组煤2个生产采区(1个生产,1个准备),布置有1个采煤工作面,4个掘进工作面,5个机电硐室, 1个井下爆炸材料库,1个其它工作地点;下组煤6个采区(3个生产,2个准备,1个开拓),布置有2个采煤工作面,1个备用工作面,8个掘进工作面,5个机电硐室,1个井下爆炸材料库,3个其它工作地点。
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煤矿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发生,建立全省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正常机制,根据《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以及《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煤矿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煤矿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各州(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煤矿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第二章核定要求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规定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煤矿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可以委托经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核定机构进行。
第五条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范围:(一)正常生产矿井;(二)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矿井的正常生产系统;(三)竣工验收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
第六条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矿井“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齐全且合法有效;(二)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三)矿井采用机械通风,运转风机和备用风机应具备同等能力;(四)煤矿企业提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新安装的通风机应当提交试运转报告)、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和矿井反风演习报告;(五)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性能可靠;(六)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七)矿井瓦斯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煤矿矿井通风系统状况发生变化的,煤矿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委托核定机构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接受委托的核定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通风能力核定,向煤矿企业提交通风能力核定报告书:(一)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者改变一翼通风系统的;(二)更换矿井主要通风机,对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主要通风机更换了叶片、电动机和改变了动叶、导叶角度的;(三)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的;(四)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五)矿井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六)其他通风条件发生变化的。
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释义

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释义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释义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释义(必须按矿井实际供风量核定产量。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其他部门或组织不得擅自组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为单位。
第四条煤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生产能力变化的,须进行重新核定:①采场、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及环节发生变化;②生产工艺改变;③煤层赋存条件、储量发生变化;④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⑤其它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包括以下三个阶段:①煤矿企业组织核定;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③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六十日内,组织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单位)报送核定报告。
不具备自我核定生产能力条件的矿(井)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直接由主管部门(单位)组织核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审查的主管部门(单位)为:①市(地)属及市(地)以下煤矿由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②省(区、市)直属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③省(区、市)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由省(区、市)煤炭集团公司负责;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由中央企业负责。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主管部门(单位)接到所属煤矿企业生产能力审查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工作并签署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按照隶属关系报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自收到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的煤矿企业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1. 引言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供应来源,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煤矿通风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合理的通风能力核定标准对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的相关内容。
2. 标准概述2.1 标准名称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2.2 标准内容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规定了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方法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通风系统的建设和设备配置要求;•通风系统的核定原则;•通风系统的核定步骤和计算方法;•核定结果的评定标准。
2.3 标准适用范围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适用于我国各类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包括煤矿井下和地面的通风系统。
3. 核定原则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原则:3.1 安全性原则通风系统的设计和核定必须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为前提,确保通风系统能够满足煤矿生产和工作人员生活的需求。
3.2 经济性原则通风系统的建设和运行需要考虑经济性,合理利用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3.3 灵活性原则通风系统的设计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煤矿生产的变化和调整。
3.4 可行性原则通风系统的核定结果必须是可行的,能够通过相关设备和技术手段实现。
4. 核定步骤和计算方法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规定了通风系统核定的具体步骤和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4.1 核定前准备工作核定前需要对煤矿的主要参数进行收集和分析,包括煤层的气体含量、温度、压力等数据,煤矿的产量和工作人员数量等情况。
4.2 定压风机选择根据煤矿的通风需求,选择合适的定压风机,并确定其基础参数,如风量、风压等。
4.3 通风系统的设计和配置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设计和配置通风系统,包括主风机、辅助风机、风道和风门等设备的选型和布置。
4.4 核定计算根据煤矿的通风系统设计和参数,进行核定计算,确定通风系统的核定结果。
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是否废止

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是我国煤矿行业的一个重要标准,它规定了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方法和标准,对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日有关该标准是否应废止的讨论引起了广泛关注。
针对这一议题,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一、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背景和意义1. 制定背景:随着我国煤矿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煤矿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通风系统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通风能力的核定标准势在必行。
2. 意义: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的出台,为煤矿通风系统的设计、建设和运行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依据,有利于提高煤矿通风系统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对于防范煤矿事故、保障矿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标准要求1. 核定方法:该标准详细规定了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方法,包括静压法、动压法、热量法等多种方法,确保核定结果准确可靠。
2. 标准要求:标准要求煤矿通风系统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标准,确保煤矿通风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三、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的争议及其影响1. 争议焦点:近年来,一些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对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标准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够科学合理。
2. 影响分析:一旦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被废止,可能会导致煤矿通风系统设计、建设和运行的规范性不足,风险管控不到位,增加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对煤矿生产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和风险。
四、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是否废止的探讨1. 废止的必要性:一些人认为,针对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或废止,并制定新的更加科学合理的标准,以适应煤矿行业发展的需要。
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根据各井工矿的具体实际,并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定的《矿井通风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特制定本标准与考核办法。
第二条参加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通风系统合理可靠。
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式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和反讽设施;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符合生产要求,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3、矿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4、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监控系统,且系统运行正常.第三条检查评定内容:一、通风系统;二、局部通风;三、瓦斯管理;四、井下爆破管理;五、通风安全监控;六、防治自然发火;七、综合防尘;八、通风设施;九、瓦斯抽放;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一、管理制度。
第四条评定单位和检查评级办法:1、以自然井为基本评定单位。
2、根据检查结果,各大项均达95分及以上为特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90分及以上为一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85分及以上为二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3、检查大项中,最低得分项为通风专业的定级分。
4、年度等级的确定:以四个季度的平均得分为基础,报集团公司验收,以集团公司验收分为定级分.5、各检查大项中缺分项的,不查不计;检查分项中缺小项的,以该检查分项的其它小项得分的百分比折算计分。
6、在同一等级中,以11个检查大项得分的平均分多少排列名次。
凡进行瓦斯抽放、实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的矿井,每有一项,在上述平均分中加2分后再排名次。
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11。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煤矿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以风定产”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按照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的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企业按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监察执法力度。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为单位。
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程序、组织与核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2004〕254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执行。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矿井通风能力后,要将结果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井通风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在30日内核定完成:(一)通风系统发生变化;(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三)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四)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五)其他影响到矿井通风能力的重大变化。
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监察、组织指导全国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是煤矿生产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风系统的合理设计和运行对于保障矿井内安全生产和工人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煤矿通风系统的有效运行,必须对其通风能力进行核定,并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管理和维护。
首先,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确保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运行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其次,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应当综合考虑矿井的地质条件、采煤工艺、瓦斯涌出量、矿井深度等因素。
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必须充分考虑到矿井内部的气体分布情况,确保矿井内空气的流通和氧气的供应充足,防止瓦斯积聚和煤尘爆炸的发生。
另外,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还需要考虑到矿井内的人员和设备运行的需求。
通风系统必须能够有效地排除矿井内的有害气体,保障矿工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通风系统还需要为矿井内的设备运行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最后,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还需要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
矿井通风系统的运行情况需要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通风系统的运行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的问题。
同时,对通风设备和管道等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通风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总之,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标准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行。
只有确保通风系统的有效运行,才能保障煤矿内的安全生产和工人的健康。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3. 主风机和辅助风机的风量:根据矿井的深度、坡度和通风系统的布置等因素,确定主风 机和辅助风机的风量要求。
4. 风流分配和平衡:根据矿井的布局和工作面的位置,确定通风系统中各个风流分支的风 量分配和平衡要求。
5. 通风系统的风速和风压: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工作面的需要,确定通风系统中的风速和风 压要求,以保证工作面的安全和舒适度。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国家和具体的煤矿情况而有所不同 。煤矿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工作面的安全。
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是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制定的 通风系统能力核定的标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1. 煤矿通风系统的总风量:根据矿井的规模、产量和工作面数量等因素,确定煤矿通风系 统的总风量要求。
2. 工作面风量:根据煤矿工作面的长度、宽度、采煤机数量和工作面人数等因素,确定每 个工作面所需的通风风量。
(新标准)矿 井 通 风 能 力 核 定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一、矿井通风概况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边界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新、老副井两个井筒进风,老副井净直径4.5米,新副井净直径6.0米;上、下组煤两座风井回风,上组煤风井直径3米,垂深87.54米,下组煤风井直径4米,垂深83米。
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矿井采用两个进风井(老、新副井)进风,两个回风井(上、下组煤风井)回风;老副井主要服务于上组煤-120m水平的六采区、-400m水平的八采区,新副井主要服务于下组煤-280m水平的西三、西四、东三采区及-480m水平延深的西五采区,上、下组煤分别有独立的回风系统,故矿井上、下组煤通风系统相对独立;矿井各采区内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各用风地点无角联通风线路,进回风线路干、支清晰,通风网络合理、稳定。
2009年8月矿井总进风量7983m3/min,总排风量8376m3/min,计算需要风量7573m3/min,矿井有效风量7335m3/min,有效风量率87.6%;其中:上组煤总进风2440m3/min,总排风量2558m3/min,有效风量2233m3/min,计算需要风量2342m3/min;下组煤总进风量5543m3/min,总排风量5818m3/min,有效风量5102m3/min,计算需要风量5231m3/min。
矿井分三个水平开采,第一水平为-120m水平(现生产水平),第二水平为-280m水平(现生产水平);为提高矿井提升及抗灾能力,矿井于1997年进行了技术改造,矿内施工一座新副井(立井),井底标高为-280m,第三水平为-480m水平,即矿井下组煤主要延深水平,现正在开拓施工。
矿井及生产采区实现了分区通风,无风量不足的生产作业地点,2009年8月全矿井共有生产采区6个,其中:上组煤2个生产采区(1个生产,1个准备),布置有1个采煤工作面,4个掘进工作面,5个机电硐室, 1个井下爆炸材料库,1个其它工作地点;下组煤6个采区(3个生产,2个准备,1个开拓),布置有2个采煤工作面,1个备用工作面,8个掘进工作面,5个机电硐室,1个井下爆炸材料库,3个其它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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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6 1.5~1.8 表 2 kch——采煤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 采高/m <2.0 2.0~2.5 >2.5 及放顶煤面 系数(kch) 1.0 1.1 1.2 表 3 kcl——采煤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 采煤工作面长度/m 长度风量调整系数(kcl) <15 0.8 15~80 0.8~0.9 80~120 1.0 120~150 1.1 150~180 1.2 >180 1.30~1.40 5.1.2.3 按照瓦斯涌出量计算 Qcf =100×qcg×kcg…………………………(3)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井工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的条件、要求、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具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井工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 引用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 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AQ1011—2005 矿井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AQ1028—2006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 MT/T 440—1995 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AQ1028—2006 定义的术语及以下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通风能力核定 矿井通风动力、通风网络、用风地点有效风量、稀释瓦斯所能满足的正常年生产 煤量。 3.2 通风需风系数 平衡矿井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等因素而采用的系数。 3.3 通风能力系数 根据矿井等积孔平衡矿井产量,并结合当地煤矿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矿井 通风安全的系数。 3.4 实际需要风量 矿井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巷道需要风量之和。 3.5 相对瓦斯涌出量 平均日产 1t 煤同期所涌出的瓦斯量,单位 m3/t。 3.6 高瓦斯矿井
式中: Qaf——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m3/min; I——掘进工作面同时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台数; 0.15——无瓦斯涌出岩巷的允许最低风速; 0.25——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允许的最低风速; Shd——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最大段面积,m2。 5.1.3.6 按工作人员数量验算
式中: qcg——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平均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抽放矿井 的瓦斯涌出量,应扣除瓦斯抽放量进行计算; kcg——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正常生产时连续观测 1 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和月平均日绝对瓦斯涌出量的比值; 100——按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的浓度不应超过 1%的换算系数。 5.1.2.4 按照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Qcf= 67×qcc×kcc…………………………(4) 式中: qcc——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平均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m3/min kcc——采煤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正常生产时连续 观测 1 个月,日最大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和月平均日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比 值; 67——按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不应超过 1.5%的换算系数。 5.1.2.5 按炸药量计算 a)一级煤矿许用炸药 Qcf≥25Acf……………………………………(5) b)二、三级煤矿许用炸药 Qcf≥10Acf……………………………………(6) 式中: Acf——采煤工作面一次爆破所用的最大炸药量,kg; 25——每千克一级煤矿许用炸药需风量,m3/min; 10——每千克二、三级煤矿许用炸药需风量,m3/min。 5.1.2.6 按工作人员数量验算 Qcf≥4 Ncf……………………………………(7) 式中: Ncf——采煤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人; 4——每人需风量,m3/min。 5.1.2.7 按风速进行验算 a)验算最小风量
5.1.3.4 按炸药量计算 a)一级煤矿许用炸药 Qhf≥25Ahf………………………………(18) b)二、三级煤矿许用炸药
Qhf≥10Ahf………………………………(19) 式中: Ahf——掘进工作面一次爆破所用的最大炸药量,kg。 按上述条计算的最大值,确定局部通风机吸风量。
5.1.3.5 按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计算 a)无瓦斯涌出的岩巷 Qhf=Qaf×I+60×0.15Shd……………(20) b)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 Qhf= Qaf×I+60×0.25Shd……………(21)
Qhf=67×qhc×khc………………………………(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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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qhc——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平均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m3/min; khc——掘进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 续观测 l 个月,日最大绝对二氧化碳出量与月平均日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比 值; 67——按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不应超过 1.5%的换算系数。
Qra≥(∑Qcf 十∑Qhf +∑Qur 十∑Qsc 十∑Qrl)×kaq;……(l) 式中: Qra——矿井需要风量,m3/min; Qcf——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hf——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ur——硐室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sc——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rl——其他用风巷道实际需要风量,m3/min; kaq——矿井通风需风系数(抽出式 kaq 取 1.15~1.20,压入式 kaq 取 1.25~ l.30)。 5.1.2 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 5.1.2.1 每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工作面气象条件、瓦斯涌出量、 二氧化碳涌出量、人员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 其中最大值。 5.1.2.2 按气象条件计算 Qcf =60×70%×vcf×Scf×kch×kcl…………………………( 2) 式中: vcf——采煤工作面的风速,按采煤工作面进风流的温度从表 1 中选取,m/s; Scf——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有效断面积,按最大和最小控顶有效断面的平均 值计算,m/s; kch——采煤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具体取值见表 2; kcl——采煤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具体取值见表 3; 70%——有效通风断面系数; 60——为单位换算产生的系数。 表 1 采煤工作面进风流气温与对应风速 采煤工作面进风流气温/℃ 采煤工作面风速/(m•S—1) <20 1.0 20~23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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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f≥60×0.25Scb ………………………………(8) Scb=lcb×hcf×70% ………………………………(9)
b)验算最大风量 Qcf≤60×4.0SCS………………………………(10) SCS=lcs×hcf×70%……………………………(11)
C)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 演算最大风量
Qcf≤60×5.0SCS……………………………(12) 式中: Scb——采煤工作面最大控顶有效断面积,m2; lcb——采煤工作面最大控顶距,m; hcf——采煤工作面实际采高,m; SCS——采煤工作面最小控顶有效断面积,m2; lcs——采煤工作面最小控顶距,m; 0.25——采煤工作面允许的最小风速,m/s; 70%——有效通风断面系数; 4.0——采煤工作面允许的最大风速,m/s; 5.0——采煤工作面允许的最大风速,m/s。 5.1.2.8 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满足瓦斯、二氧化碳、气象条件等规 定计算的风量,且最少不应低于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 50%。 5.1.2.9 布置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计算
Qcf=Qcr+Qcd ……………………………(13) Qcr=100×qgr×kcg……………………………(14) Qcd=40×qgd×kcg ……………………………(15) 式中: Qcr——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需要风量.m3/min; Qcd——采煤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需要风量,m3/min; qgr——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的排瓦斯量,m3/min; qgd——采煤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的风排瓦斯量,m3/min; 40——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应超过 2.5%的换算系数。 5.1.3 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 5.1.3.1 每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 人员、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局部通风机的实际吸风量等规定分别进行计 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5.1.3.2 按照瓦斯涌出量计算 Qhf=100×qhg×khg………………………………(16) 式中:
Qaf≤60×4.OShf………………………(25) 式中:
Shf——掘进工作面巷道的净断面积,m2。 5.1.4 硐室需要风量计算 5.1.4.1 各个独立通风硐室的需要风量,应根据不同类型的 硐室分别进行计算。 5.1.4. 2 爆破材料库需要风量计算:
Qem= 4V/60…………………………(26)
Qaf≥4Nhf………………………………(22) 式中:
Nhf——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Leabharlann 人。 5.1.3.7 按风速进行验算
a)验算最小风量 ——无瓦斯涌出的岩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