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辅导第七章第一节5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0701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网上辅导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第七章)第1页 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律实务 考情分析本章2013年进行重新编写,重点掌握:管辖、当事人、证据;程序之中的普通程序、二审、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内容。
学习时注意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的理解记忆,学会把法律条文在具体民事法律实务案例中的运用,考试多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
在历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在25分左右。
第一节 民事案件主管与管辖一、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1.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纠纷。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等所产生的纠纷。
3.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
4.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纠纷。
提示:当事人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解决的其他纠纷。
二、民事案件的管辖(一)管辖恒定1.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2.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级别管辖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①海事、海商案件,②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④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⑤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⑥以及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主体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等。
2.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企业法律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第二部分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第一章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论
教学要求:
了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及基本内容,了解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今后的学习打下基础
教学内容:
第一节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述
第二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第三节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四节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第五节法院调解制度
第六节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七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八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九节简易程序
第十节第二审程序
第十一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二节督促程序
第十三节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四节执行程序
企法律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企业法律实务课程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含行政执法方向)本科(专科起点)的一门自开选修课程。本课程4学分,课内72学时,开设一学期。本课程主要包括合同实务、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务、办理企业破产事务及办理民事诉讼事务等内容,教材系统阐述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实务工作。
教学内容:
第一节外聘律师的性质
第二节外聘律师选择
第三节外聘律师管理
第三节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的主要方式
第四节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要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五节法律意见书和法律审核意见书
第六节企业改制
第七节企业重组上市
第三章公司治理法律实务
教学要求:
了解公司治理含义、特征和意义,掌握公司章程,掌握股东大会制度、公司董事会制度、公司监事会制度,理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企业法律实务

本学期课程提纲第一章企业概述第二章公司企业第三章合伙企业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第五章企业的交易第六章企业的融资与发展第七章企业与消费者第八章企业与劳动者第一章企业概述问:某大学生甲与某大学生乙毕业后想独立创业,成立一家从事文化传播方面的企业,遂咨询相关律师:二人可以成立何种类型的企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如何进行运作?一、企业的法律含义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特征1、企业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组织体。
企业的这一特征使得企业与企业主及其他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个人区别开来,也明确标示了企业的外延并不限于公司这种最典型的企业形态。
如何正确理解“企业是一种组织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后,人们发现,依靠个人的力量很难实施一些具有规模效益的经济行为,于是人们就借助各种经济组织来到达依靠个人力量无法取得的一些经济行为。
这种经济组织就是企业。
2、企业设立的目的具有营利性。
投资者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设立企业的目的都是为了营利,从而表现出企业活动的营利性。
“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的表现于利润分配领域,只有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才具有意义。
其中后一种观点具有普遍性。
因为,如果经营所得并不分配于投资者,即使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带来一定的盈利,也不能界定为企业。
如: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这些叫做企业,但其利润一般不完全用于分配,而是用于进一步发展。
因此,我国将其纳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3、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是必须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所谓依法成立,是指企业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所谓具备法定的形式,是指在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下,要设立作为商主体的企业只能在法律规定的企业形态中作出选择,不允许在法律规定的企业形态之外另行创设一种企业形态,或者将法定企业形态作出违背既有规定的变更。
三、企业的类型〔一〕企业的传统分类1、公司企业。
第七章企业内部控制重点及考点总结

第七章企业内部控制重点及考点总结第七章企业内部控制第一节: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与要素一、内部控制目标●內部控制的定义:內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董事会是內部控制实施的主体之一,此外,董事会、董事长也应受内部控制制约。
董事会是决策者,经理层是执行者,监事会是监督者,他们都是內部控制实施的主体;此外,內部控制还需要全体员工的参与实施。
●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促进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二)促进维护资产安全(三)促进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四)促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五)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这是内部控制的终极目标。
内部控制能够向企业管理层实现前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但由于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管理层的逾越和串通舞弊等原因,难以确保每一个企业必定成功。
二、内部控制原则内部控制原则是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基本指针。
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5项原则,即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成本效益原则。
三、内部控制要素(一)内部环境外部环境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更多体现的是约束和规范,但不能把它作为内部控制系统的组成部分,因为它超出了企业的控制能力。
内部环境主要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1.治理结构治理结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组成的,决定公司内部决策过程和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办法董事会负责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的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2.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公司制企业中股东大会(权力机构)、董事会(决策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总经理层(日常管理机构)这四个法定刚性机构为内部控制机构的建立、职责分工与制约提供了基本的组织框架,但并不能满足内部控制对企业组织结构的要求,内部控制机制的运作还必须在这一组织框架下设立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职能机构。
企业法律合规实务手册

企业法律合规实务手册第1章企业法律合规概述 (3)1.1 合规的概念与意义 (3)1.2 企业法律合规的风险与挑战 (4)1.3 企业法律合规体系的构建 (4)第2章企业法律法规识别与梳理 (5)2.1 法律法规的分类与识别 (5)2.2 法律法规的梳理与更新 (5)2.3 法律法规的适用与解释 (6)第3章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建设 (6)3.1 合规组织架构的设立 (6)3.1.1 设立合规部门 (6)3.1.2 合规岗位设置 (6)3.2 合规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7)3.2.1 制定合规管理制度 (7)3.2.2 实施合规管理制度 (7)3.3 合规风险评估与应对 (7)3.3.1 合规风险评估 (7)3.3.2 合规风险应对 (8)第4章企业合同法律合规实务 (8)4.1 合同签订前的合规审查 (8)4.1.1 审查合同相对方 (8)4.1.2 审查合同内容 (8)4.1.3 审查合同形式 (8)4.2 合同条款的合规设置 (8)4.2.1 定义与术语 (8)4.2.2 合同主体与标的 (8)4.2.3 履行条款 (9)4.2.4 价格与支付条款 (9)4.2.5 违约责任 (9)4.2.6 争议解决 (9)4.3 合同履行与变更的合规管理 (9)4.3.1 合同履行 (9)4.3.2 合同变更 (9)4.3.3 合同解除与终止 (9)4.3.4 合同档案管理 (9)4.3.5 合同履行监督与评估 (9)第5章企业知识产权法律合规 (9)5.1 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合规 (9)5.1.1 知识产权类型与保护范围 (10)5.1.2 知识产权风险评估 (10)5.1.3 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制定 (10)5.2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 (10)5.2.1 建立知识产权监控体系 (10)5.2.2 加强内部培训与宣传 (10)5.2.3 合同管理 (10)5.2.4 侵权纠纷应对 (10)5.3 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与运用 (10)5.3.1 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建设 (11)5.3.2 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 (11)5.3.3 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 (11)5.3.4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11)5.3.5 知识产权信息利用 (11)第6章企业劳动法律合规实务 (11)6.1 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的合规操作 (11)6.1.1 合法签订劳动合同 (11)6.1.2 合规解除劳动合同 (11)6.2 劳动报酬与工时制度的合规管理 (12)6.2.1 劳动报酬的合规支付 (12)6.2.2 工时制度的合规管理 (12)6.3 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12)6.3.1 劳动争议的预防 (12)6.3.2 劳动争议的处理 (12)第7章企业环境保护法律合规 (12)7.1 环保法律法规的识别与遵守 (12)7.1.1 环保法律法规的识别 (12)7.1.2 环保法律法规的遵守 (13)7.2 环保合规风险防范与应对 (13)7.2.1 环保合规风险的识别 (13)7.2.2 环保合规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13)7.3 环保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13)7.3.1 建立环保合规管理体系 (13)7.3.2 实施与持续改进 (14)第8章企业税收法律合规实务 (14)8.1 税收法律法规的识别与适用 (14)8.1.1 税收法律法规概述 (14)8.1.2 税收法律法规的识别 (14)8.1.3 税收法律法规的适用 (14)8.2 税收筹划与合规风险防范 (14)8.2.1 税收筹划概述 (14)8.2.2 税收筹划的方法与技巧 (14)8.2.3 合规风险防范 (15)8.3 税收合规管理与争议解决 (15)8.3.1 税收合规管理 (15)8.3.2 税收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 (15)8.3.4 税收合规培训与文化建设 (15)第9章企业反垄断法律合规 (15)9.1 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识别与遵守 (15)9.1.1 概述 (15)9.1.2 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 (15)9.1.3 企业合规义务 (15)9.2 反垄断合规风险防范与应对 (16)9.2.1 风险识别 (16)9.2.2 风险防范 (16)9.2.3 风险应对 (16)9.3 反垄断合规调查与应对策略 (16)9.3.1 反垄断调查程序 (16)9.3.2 企业应对策略 (16)9.3.3 反垄断合规提示 (17)第10章企业合规培训与监督 (17)10.1 合规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17)10.1.1 确定培训对象与内容 (17)10.1.2 设计培训方式 (17)10.1.3 培训实施与评估 (17)10.2 合规监督与检查 (17)10.2.1 建立合规监督机制 (17)10.2.2 开展合规检查 (18)10.2.3 处理合规风险 (18)10.3 合规文化建设与持续改进 (18)10.3.1 培育合规文化 (18)10.3.2 持续改进合规管理 (18)10.3.3 加强合规交流与合作 (18)第1章企业法律合规概述1.1 合规的概念与意义合规,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准则,是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讲义

第三节特殊侵权责任 一、产品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 四、环境污染责任 五、高度危险责任 六、喂养动物损害责任 七、物件损害责任
第四节侵权责任旳承担 一、侵权责任方式 二、侵权损害补偿 三、侵权责任旳抗辩事由
第七章企业法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旳概念与种类 二、企业法旳概念
第二节企业旳设置 一、有限责任企业旳设置 二、股份有限企业旳设置
第三节企业股东旳股东权 一、股东权旳含义 二、股东权旳分类 三、股东权旳内容 四、股东权旳规范行使
第四节企业旳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企业旳组织机构 二、国有独资企业旳组织机构 三、股份有限企业旳组织机构 四、上市企业组织机构旳尤其要求
第六节协议旳终止 一、协议终止旳概念 二、协议终止旳原因
第七节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旳概念和特征 二、违约责任旳构成要件 三、违约责任旳形式 四、违约责任旳免责条件
第五章 协议法分则 第一节买卖协议 第二节借款协议 第三节租赁协议 第四节融资租赁协议
第五节承揽协议 第六节建设工程协议 第七节货品运送协议 第八节技术协议 第九节委托协议
第三节协议旳效力 一、协议效力旳概念 二、协议旳生效 三、无效协议 四、可撤消协议 五、效力待定协议
第四节协议旳推行 一、协议推行旳概念 二、协议推行旳原则 三、协议推行旳规则 四、协议推行中旳抗辩权 五、协议旳保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五节协议旳变更和转让 一、协议旳变更 二、协议旳转让
第五节股份有限企业股份旳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与股票 二、股份旳发行 三、股份旳转让
第六节企业债券 一、企业债券旳概念与特征 二、企业债券旳发行条件 三、企业债券旳发行程序 四、可转换企业债券旳发行 五、企业债券旳转让
企业法律顾问讲课课件

目录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一)单位犯罪 (二)与履行企业职务相关的刑事犯罪
二、企业行政法律风险防范
(一)行政处罚法 (二)企业行政法律风险提示和救济
三、企业民事法律风险防范
(一)招投标法律法规 (二)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起草 (三)土地管理法
四、单方权益丧失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最高法律风险,企业家认为离得远,其实经常发 生。 关于国企高管犯罪的情况总结起来大致存在两种:一种是为了企业和个人利 益,积极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另一种陷入刑事风险则是被动的、无意的 。很多时候,企业高管们虽然能坚决杜绝第一种情况的发生,但是由于他们认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 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认定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单位犯罪中直 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6.第七章 诉讼文书

即一种诉讼文书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特定主体来制作,否则不仅达不到 文书制作者的目的,甚至还会违法。如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只能 由人民法院制作,其他组织和个人制作这种判决、裁定书都是违法犯罪的行 为;民事起诉状只能由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的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制作,别的与此不相干的主体制作的,都不会达到文 书制作的预期目的。 (三)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行为或法律关系而产生 即诉讼文书的产生应有现实根据。这一点也是诉讼文书与其他文学作品 的又一区别。这一特征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任何事 实、行为或社会关系都会受法律的调整,进而也并不能都引发诉讼,只有受 法律调整的事实行为和社会关系才可能引发诉讼;其二,诉讼文书不能是没 有现实的凭空想象。 三、 诉讼文书的作用 (一)是进入诉讼程序的基本标志 要进入诉讼程序,司法机关都要首先对案件进行审查,而审查的就是起 诉书、上诉书等书面信息,即使是口头告诉的也要形成笔录,人民法院的判 决、裁定更不用说了。 (二)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诉讼活动本质上是处理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的活动,其中的起诉、应 诉、上诉、判决以至执行,无一不能离开相应的诉讼文书。这一方面是法律 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因为诉讼文书是诉讼信息的重要载体,没有诉讼文书, 诉讼无以进行。
第七章
诉讼文书
第一节 诉讼文书概述
一、 诉讼文书的概念 诉讼文书,指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程序法的规 定参加诉讼活动,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所制作的各类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 的文书。或者说,诉讼文书主要是指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以及诉讼 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二、 诉讼文书的特点 (一)制作的法律根据性 依法制作是诉讼文书的最明显的特征,如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 的起诉书的制作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盗窃 罪的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该规定也是人民法院制 作判决书的法律依据之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制作行政起诉书的依据 的是《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使人身财产遭受损害而提 起的民事诉讼制作民事诉状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42条、第43条 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等。诉讼文书没有 创作缘由,一切都源自法律规定。 (二)制作主体的特定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第25条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第26条规定,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第30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知识点补充提示:
(1)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侵犯著作权、商标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
(3)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案件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