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用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2005年9月30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

具体补贴办法如下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保税区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

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保税区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

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保税区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大保管办发[2013]38号【发布部门】大连市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保税区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大保管办发〔2013〕38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深刻汲取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全力维护保税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为十二运顺利举办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全市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我区火灾防控能力,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全区社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社区、乡村火灾隐患排查率100%;发现的一般隐患整改率及消防违法行为查处率100%;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销案率10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达标率100%,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率100%。

有效预防和减少一般火灾事故,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杜绝重大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区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三、组织机构管委会成立大连保税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副主任李汉国担任,副组长由安监局局长包周礼、公安分局局长刘金会、保税区消防大队大队长施洪瑛担任,成员由党群部、经发统计局、教育文体局、社管局、财政局、人社局、规划土地房屋局、城建交通局、保税物流局、经贸合作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局、汽车产业园区管委会、亮甲店工业区管委会、能源港区管委会、二十里堡街道办事处、亮甲店街道办事处、大窑湾街道办事处、工商分局、环保分局等保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政发[2010]4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政发[2010]4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政发[2010]4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供暖体制改革,缓解因煤价上涨对供暖行业的影响,促进供暖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冬季供暖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价格管理政策法规,本着“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适当调整”的原则,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区供暖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3元调整为28元;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继续按每平方米 33元执行。

上述价格中,每平方米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企业负责投保,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二、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

三、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对未列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赠送面积)部分,有供暖设施的应予收费,无供暖设施的不予收费,具体标准为:1.室内净高在2.7米以上,按房屋实际套内建筑面积收费;2.室内净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2.2米以上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90%收费;3.室内净高在2.2米(含2.2米)以下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60%收费;4.经供暖企业同意,用户自行安装供暖设施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收费。

5.与居民住宅一体的车库、仓房有供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

四、非居民住宅供暖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含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系统条例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系统条例
经批准建设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单位或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先确定供热单位。由建设单位提出的供热单位,须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被确定的供热单位应参与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需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后,方可建设。
经批准的供热工程,相关供热单位应参与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
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散锅炉房并网供热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1]75号)
15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工程所需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投资、地方及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用户集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所需建设资金,可采取政府投资、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用户融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转让、移交和放弃供热设施。
新建供热设施投入运行后,实行两年保修期,供热设施工程质量由建设单位负责。供热单位应参与供热系统调试,保证供热质量。保修期满,经双方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19
第十七条
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供热单位热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和分散锅炉及其他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供热单位热源的单位和个人。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21年)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21年)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3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热第三章用热第四章供热与用热的共同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热用热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扶持供热用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节能环保供热用热技术,推行新能源供热、集中供热和计量用热,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提高供热用热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限制并逐步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

大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市区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均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集中供热的主管机关。

各级计划、规划、财政、环保、物价、公用、房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加强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广开热源、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方便生活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建设的关系。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实行分级负责。

市区的规划,由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和计划、规划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规划,由县(市)、区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和计划、规划部门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送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一经批准,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各级规划部门与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在实施规划时,应加强联系,统筹安排集中供热工程。

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采取热电联产、建设区域锅炉房、利用工业余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逐步提高城市热化率和供热覆盖率。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凡能利用工业余热和锅炉房剩余负荷的,应实行联片供热,不得再建设新锅炉房。

有剩余负荷的供热单位(含供热企业,下同),必须接受邻近单位参加联片用热。

第九条城市集中供热新建区域锅炉,市区应保证供热面积不小于二十万平方米,热水锅炉单台输出热量每小时不低于七兆瓦,蒸汽锅炉蒸发量每小时不少于十吨,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内,应保证供热面积不小于五万平方米。

大连市供热管理条例

大连市供热管理条例

《大连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和分散锅炉及其他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供热单位热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是市供热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参与、制定供热政策、法规,编定供热规划,指导并监督各区、县(市)供热办日常管理工作。

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主管部门是各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是区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屋、规划、城建、审计、工商、税务、环保、电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热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发展集中供热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保证供热质量的原则;坚持节能减排,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供热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促进供热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供热商品化。

鼓励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水平。

第七条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供热单位,热用户: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和《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建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供热行业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和《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内四区、高新园区的住宅和未按表计量收费公用建筑用户。

二、暂停用热的申请与办理1.采暖系统未分户(以下简称未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9月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协议有效期至用户申请并恢复用热为止。

用户当年采暖期内不得恢复供热。

2.采暖系统已分户(以下简称已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10月2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

供热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停供措施,不得向用户收取开、关阀、材料、人工等费用。

3.已分户的用户逾期未办理停供手续,至交费截止日也未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供热至11月15日,如用户仍未交费应停止供热,期间所产生采暖费和滞纳金由用户承担。

4.暂停用热的期限原则上至少为1个采暖期,用户应以整套房屋为单位提出申请,不得提出房屋局部报停申请。

三、恢复用热的有关规定1.未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需携带暂停供(用)热协议、房屋产权证明,于当年9月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

2.已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在交费日截止前交纳采暖费的,即视为恢复用热。

四、未分户的房屋申请暂停用热,用户需一次性向供热单位交纳拆除、安装供热设施的材料、人工费,费用为每处裸露立管80元(包括恢复用热费用),每户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保管发[2013]13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保税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用热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保管发〔2013〕13号)
机关各部门、各产业园区,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城镇供热是城市化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公用事业,加强供热用热管理,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经济增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管理体制改革和全域城市化的加快推进,我区供热用热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工程审批、建设、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供热工程质量,根据《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保税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供热用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保税区城市建设交通局作为保税区供热用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管理工作制度,强化对全区供热用热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要建立健全供热用热服务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落实便民服务措施;要依法组织开展供热用热监督检查,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热用热行为。

各街道办事处和产业园区的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区域内供热用热管理工作,要健全管理机构,充实监管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受理用户投诉,调处供热纠纷。

发改(物价)、财政、规划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职尽责,协同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供热用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抓好落实,主动做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供热用热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坚持工作原则,依法加强监管
加强供热用热管理,要坚持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