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助企建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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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8•【文号】工商办字[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2011年7月7日至8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在四川成都召开。

会议考察了四川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情况,总结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书面交流了经验,部署安排了下半年的工作任务,部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现将周伯华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在部分省区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述职述廉汇报会上的讲话和刘玉亭、付双建、甘霖、王东峰、何昕同志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及钟攸平同志的书面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总局办公厅。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坚持真抓实干狠抓工作落实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努力作出更大贡献--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年7月8日)周伯华同志们:这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回颐总结上半年的工作,强调落实下半年的任务。

两天来,与会同志考察了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恢复重建情况,各省市工商局书面交流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的工作折算,四川省局介绍了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发挥职能作用的宝贵经验,四位省区市工商局长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刚才,总局各位局领导结合分管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希望同志们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下半年的重点任务以及落实“十二五”规划的问题,讲几点意见。

工商局行政管理法律规定(3篇)

工商局行政管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工商局作为我国政府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工商局行政管理法律规定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关于工商局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工商局行政管理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商局行政管理法律依据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工商局行政管理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2. 法律法律是工商局行政管理的直接依据。

以下列举部分与工商局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以下列举部分与工商局行政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条例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以下列举部分与工商局行政管理相关的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注册档案管理的若干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的通知三、工商局行政管理职责1. 企业登记管理工商局负责企业登记注册、备案、变更、注销等事务,包括:(1)设立登记:依法对设立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2)变更登记:依法对企业的变更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依法对企业的注销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正文:----------------------------------------------------------------------------------------------------------------------------------------------------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第一条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三条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工商发[2017]3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3.21【实施日期】2017.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工商发〔2017〕34号)各市(州)工商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局2017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3月21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53号)的文件精神,鼓励和促进创业和技术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增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为出发点,坚持宣传教育与行政指导、严格执法与制度建设、发挥企业自主作用与强化部门履职尽责相结合的原则,重在保护企业技术发明、新工艺、客户信息、产品配方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被侵犯,切实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培育和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创新力,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长效机制,为企业发展壮大、产业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措施(一)深入调研,掌握商业秘密保护现状。

通过企业走访、座谈交流、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调查摸底,摸清辖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基本情况,登记建档,确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剖析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市场竞争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商标管理、广告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提高行政效能,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第五条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

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章市场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行为,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条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一条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二条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等。

工商局职责法律规定(3篇)

工商局职责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商局,全称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我国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工商局的职责范围、法律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商局职责范围1. 市场监督管理(1)监管市场主体: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名称核准、备案等事项,确保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2)监管市场交易:对商品和服务交易活动进行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3)监管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监管网络交易:加强对网络交易市场的监管,打击网络传销、网络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2. 反不正当竞争(1)查处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商业秘密侵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权益。

(3)监督企业合规经营,规范企业商业行为。

3. 消费者权益保护(1)受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3)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4.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1)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用信息。

(2)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3)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5. 经济合同监督管理(1)规范经济合同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查处合同欺诈、合同违法行为。

(3)推动合同示范文本编制和推广。

6. 企业破产清算(1)指导企业破产清算工作。

(2)监督破产清算程序的合法、合规。

(3)维护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7. 其他职责(1)参与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等经济违法犯罪活动。

(2)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3)参与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是工商局行使职责的主要法律依据。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工商办字〔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局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6月27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示系统是国家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公示系统部署于中央和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各省级公示系统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负责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辽政办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民营经济总量发展、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实施民营经济腾飞计划、促进全省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提出以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支持民营经济总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支持民营经济投资各类产业。

实行非禁即入的准入政策,支持民营经济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项目。

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国有退出的领域,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及所有制结构调整。

(二)支持全民创业。

放开投资人员审查,凡法律允许投资的公民均可直接凭身份证办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注册登记,免除对其他证明文件的审查。

(三)支持灵活选择企业名称。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大类以上,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公司制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实业”、“发展”等综合性用语。

支持沈阳经济区内的公司制企业以“沈阳经济区”作为企业名称行政区划。

允许外地知名字号企业到辽宁投资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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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助企
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工商发[2018]2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
【实施日期】2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助企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工商发〔2018〕22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我省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战略,省局在去年印发了《关于在大连市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助企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7〕11号),在大连市地区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助企建制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省局总结了大连试点经验,制定了《关于开展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助企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开展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助企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切实推动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完善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制度,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竞争秩序和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有效落实《关于加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辽工商发〔2016〕33号)的有关要求,按照企业自愿、便捷高效、科学规范、依法有序的原则,采取主动深入企业、广泛听取意见、把握问题导向、实行个别指导的方式,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内部管理制度,最大程度上减少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风险,进一步提高企业维护自身市场竞争权益能力,努力形成有利于我省企业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结合实际、精准强企。

商业秘密是市场经营主体经过长期技术研发投入和市场商誉积累而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各类信息。

各市要针对本地区的行业发展特点,将科技创新型、技术研发型、竞争优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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